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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31:58  浏览:87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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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切断“非典”传播途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对进入本市的人员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1、进出无锡的各个口岸、道口要严格把好“大门”,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流入、流出,切断“非典”传播源。各车站、码头均应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疑似症状的乘客,应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2、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应要求其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进行健康检查。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类饭店、旅馆应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3、各街道社区和农村镇、村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来)锡的人员,应及时上门做好健康申报工作,并安排到指定医院接受体检,体检结果正常者,劝告其在家静养休息、不要外出,并加强自我观察,一般观察时间为2周,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各类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如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应立即送医诊治。高等院校发现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锡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在家或安排专门场所观察两周。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市和各市(县)、区教育局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浴室的卫生监督管理,大型经营性浴室暂停营业。对营运的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宿舍、学校、网吧、舞厅、卡拉OK歌厅、剧场、影院、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聚集场所,必须每天消毒,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所在地的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宾馆、饭店等餐饮行业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不符合有关消毒防护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治。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近期,本市各单位不再组织全国和跨省市的会议,不举办人员聚集的大型活动。对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近期,本市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应停止组织去外省市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不要组织团组来锡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锡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医学观察2周,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单位、各社区应积极劝告市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或出差返锡的市民,应向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报告,并在家接受医学观察2周。

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本市各医疗卫生机构的一线工作人员和参与应急行动的一线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戴口罩上岗的制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七、公布热线电话,鼓励社会监督。公布市及各市(县)、区“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热线电话,接受市民有关“非典”情况的报告和咨询。市民一旦发现社区内有疑似“非典”病人或者2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本市各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了解有关情况,力劝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拒不接受疫情检查或故意隐瞒病情并传播疾病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加强健康教育,增强全民卫生防病意识和能力。继续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加强卫生科普宣传,广泛宣传预防疾病的基本常识,引导人们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广大市民要注意保护自己,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防范“非典”,为社会的安宁和所有人的健康共同努力。

九、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全力加强“非典”防治管理。“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各市(县)、区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各市(县)、区要做到组织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指定专门场所用于隔离和医学观察;保障“非典”防治物资的储备,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单位进行落实本通告情况的督促检查。有关物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紧缺物资的生产、储备,保证市场供应。对哄抬物价、私自涨价的,工商、物价部门要严格执法。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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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委


民政部、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全国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的通知


2004-04-22

民发[2000]102号


  政区名称是国家行政区域的语言文字标志,是地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后,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过各个时期地名和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国政区名称规范化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其中,更改了一些妨碍民族团结、睦邻友好的市县名称,配合文字改革替换了政区名称中部分异体、生僻及笔画繁多的汉字,调整了若干少数民族语政区名称的译音用字,基本消除了县级政区的重名。

  我国改革开放20多年来,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国内交流与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中国走向世界已成为各族人民的迫切愿望。而政区名称作为高频率使用的交流工具,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还不能适应当今现代化社会的需要。其 中,数以百计的生僻汉字、形形色色的地方读音(方言或古读音)以及随意性较大的少数民族语译音用字,不仅在人们日常生活中难读、难写、难记、难交流,而且给邮政电讯、测绘制图、交通运输、出版印刷、新闻报道、计算机应用等行业造成诸多不便。值此世纪之交,地名、语言文字的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全面规范我国的政区名称,是地名的国家标准化与国际准化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科学事业。

  我国现有政区名称约5.3万个,分属省、地、县、乡4级,其生僻汉字的界定标准暂定为:

  1.次生僻字:未收录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8年1月26日发布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3500字)的汉字;

  2.生僻字:未收录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 员会、新闻出版署1988年3月25日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7000字)的汉字。政区名称的地方读音包括: (1)为常见多音字的读音之一;(2)现代汉语辞书已收录为地名的专用读音;(3)未见于现代汉语辞书但实际存在的方言读音。政区名称中随意性较大的少数民族语译音用字,一些一字多写的常用汉字,也在审定之列。通过审定用字、读音进一步规范政区名称,涉及面 广,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很强。对这项工作,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加强领导,缜密论证,尊重地方意愿,与各有关方面通力合作。为此,组成全国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委员会,其秘书处设在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名单见附件一)。各省级政区应由政区名称的主 管厅(局)牵头,组织形式自定,注意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尽快开展工作。

  全国范围的政区名称用字读音审定工作,预计一年完成。具体安排如下:今年5-12月,省级主管部门将境内各级政区名称中的审定对象分别列表,征求所在县、地级主管部门意见,然后提出审查、处理意见上报(见附件二[略]、三)。2001年上半年,国家主管部门审定地方上报的有关政区名称;分别制定政区名称生僻汉字、地方读音和少数民族语译音用字等方面的“国家标准”,提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

  从现在起,各极主管部门审批政区命名、更名时,应尽量避免使用次生僻字,不用生僻字。在审定工作期间,各地提出政区更名的,仍按原定的权限、程序报批。   全国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委员会名单

主任委员 李宝库 民政部副部长(分管地名)

  吕福源教育部副部长(分管语言文字)

副主任委员 王际桐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所长

  靳尔刚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司长

  傅永和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

委员 刘连元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副司长

  王铁琨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文字处处长

  王翠叶 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标准处副处长

  孙秀东 民政部区划地名司地名处处长

  黄行 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

  董琨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副所长

  佟乐泉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

  哈丹朝鲁 国家测绘局地名研究所所长

  刘保全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

  浦善新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副所长

  商伟凡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应用理论研究室主任

  王明寰 全国地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处长

  陈根良 中国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副会长

秘书长 刘保全(兼)

副秘书长 商伟凡(兼)、王翠叶(兼)、宋久成

秘书书处成员 王昌春、王丹卉、王珂

  关于审定工作若干问题的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建立临时性的联合工作机构,由民政厅(局)于5月20日前将机构名称、人员(注明负责人、联系人)、办公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等情况函告全国地名用字读音审定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二、审定范围:省、地、县、乡四级政区名称及其简称,其中乡级政区包括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新疆、西藏的县辖区。政区名称包含的民族名称生僻汉字,暂不在审定之列。

  三、审定内容:

  1.生僻、次生僻汉字:即分别为次常用、常用字以外的汉字。

  2.具有地方读音的汉字:例如读音因地而异的“百”、“堡”、“长”、“乐”。

   3.一音多字的少数民族语译音用字:例如“图”与“土”、“吐”、“力”、“立”、“利”、“科”、“克”、“可”。

  4.其它:例如一字多写的”嘴“与“咀”;“洼”、“凹”、“三十”与“卅”。

  四、工作步骤:

  1.省级审定机构对境内全部政区名称进行自查,提出审定对象。

  2.将审定对象按“生僻汉字、次生僻汉字、地方读音、译音用字、其它”归类,并分别编号。

  3.参照本通知所附例样填写申报审定表,每字一表,没有该项情况的栏目写"无"。其中"异体字形" 包括当地习惯的代用字(常用字或自造字)。

  4.向有关地、县级政府主管部门转发本通知,同时征求他们对本地有待审定内容的处理意见(保留、废除、更名等)。

  5.填写省级政府审定机构的处理意见上报。

  五、近年在部分省区的“合乡并镇”程中,已因撤并而完全退出乡镇名称的生僻汉字,不在本次审定之列。

  六、经过自查,个别省区如果不存在政区名称的生僻汉字、地方读音、少数民族语译音用字及其它情况,应及时报请秘书处复查,情况属实者可停止此项工作。

  七、当地缺少审定工作必需的《现代汉语常用字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及其它工具书时,可请求秘书处协助在北京购置。

  八、秘书处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新龙大厦甲33号民政部地名研究所(邮政编码:100032)。

  民政部联系人:商伟凡、朱昌春,电话:010-66086093,传真号:66075047;教育部(国家语委)联系人:王翠叶、王丹卉,电话:010-66097215。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3月24日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5月27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本县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风景区是集喀斯特峰林、峰丛、峡谷、溶洞、湖泊及地下河系统等自然形态景观和洞寨、少数民族风情、民间艺术等人文景观为一体的重要风景名胜区,由穿洞景区、大河景区、黄家湾景区及相关景点组成。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风景区所辖的范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在风景区内进行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风景区保护、开发与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开发和管理应遵循严格保护,合理开发,统一管理,永续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依法对风景区实施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协助做好工作。
第七条 对风景区保护、建设和开发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或风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开发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区域,设置风景区永久性界桩,标明界区,设置与环境协调的入口标志。
第九条 各个景区的奇峰异石、古树名木、天然林区、重要地质构造、少数民族文化遗存和传统民居,应建立档案,悬挂保护标志,严格管理。
第十条 在风景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土地、违章建筑;
(二)毁林毁草开荒、乱砍滥伐;
(三)盗伐、毁损古树名木,采挖珍稀物种;
(四)污损、毁坏文物;
(五)敲毁喀斯特溶洞沉积物或毁损人文景观;
(六)猎捕、伤害野生动物和栖息动物;
(七)炸鱼、电鱼、毒鱼;
(八)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气、废水、废渣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九)在景物上刻划、涂写;
(十)放火烧荒,乱丢烟头;
(十一)破坏、毁损风景区公共、安全设施或者擅自移动、毁坏风景区标志、界桩;
(十二)其他破坏景观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风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挖砂、取土、烧窑;
(二)围填堵塞水源、湖泊、河道、滩涂;
(三)采挖苗木、花草、药材;
(四)燃放篝火、野炊、野灶;
(五)设置、张贴广告;
(六)建造坟茔。
第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盲谷景点的允许容量,额定游人规模,并予以监督。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盲谷景点。
第十三条 在穿洞景区和大河景区使用机动船只,须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工矿企业,交通、旅游等基础设施和村寨建设应服从总体规划。
对景区内已建的民居建筑,确有损害自然景观、妨碍风景区保护的,应予迁出。
第十五条 风景区的各类建筑和设施,应突出民族风格,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带的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其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有效措施,搞好格凸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
风景区25度以上的坡地以及分布在重要景点上的耕地应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和封山育林。
在风景区内推广沼气适用技术,采取综合节柴措施,解决风景区内居民的燃料问题。
第十八条 风景区应规划适当面积作为放牧用地,禁止在主要景点放牧。
风景区农田基本建设应推行生物梗梯化技术,减少对景区植被和景体的破坏。
第十九条 有关部门或乡(镇)应加强格凸河上游河段的水土保持治理和生态保护,安排建设项目不能影响风景区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利于风景区保护和建设的招商引资项目;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谁投资谁受益,并享受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发优秀民间工艺、民间文艺和风味食品;鼓励和支持风景区居民生产、经营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产品,从事民族风情服务活动。
对生产、加工民族工艺用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给予扶持。

第三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风景区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景区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评价和规划审查;
(四)维护风景区的公共设施和社会秩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五)搞好风景区的宣传,开拓旅游市场;
(六)合同有关部门发掘和利用民间传统文化,提高风景区旅游的文化内涵;
(七)为风景区经济发展搞好协调和服务;
(八)行使自治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村寨应建立和完善村规民约,配合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资源保护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区开展经营、游览、娱乐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服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区进行经营,应先取得风景区管理机构的许可,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和经营范围内亮照营业。
风景区内的服务行业,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并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
第二十六条 风景区应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完好。
对尚未探明的地下溶洞和险峻景点,要设置警示标志和禁游设施,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风景区进行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管理费、资源使用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费用。
违反前款规定以外的收费,相对人有权拒绝交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收入,主要用于景区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在风景区举办演出活动或进行科学考察的,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按风景区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下列行为,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中心景区乱搭乱建,或者擅自延伸经营场所的,责令拆除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采挖珍稀物种的,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污损文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破坏,恢复环境原貌,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六)、(七)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九)项、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处以300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迁出,恢复环境原貌,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分别处以5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取火器具;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导致景体污损或毁坏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处罚以外的其它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风景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位于自治县东面,北起座马河、花坡、大塘、上苑至板当一线,南抵上格井至打饶一线,西靠磨莎、岜易、关口一线,东接板当下格冗、关上、克混、关口寨、天星桥、竹林寨一线。风景区在本县行政区范围内的面积共90.2平方公
里,包括:
(一)穿洞景区:总面积26平方公里,合洞穴大厅、古地下河遗迹、响水洞、燕子洞、洞寨和盲谷原始丛林等主要景点;
(二)大河景区:总面积14.25平方公里,含星星峡、岩溶湖、大河民族村寨、洞葬等主要景点;
(三)黄家湾景区:总面积31平方公里。本景区景点以水域、港湾、孤岛为主;
(四)其他在景区内的独立景点。
风景区外围保护带的面积为99.2平方公里。


(2000年5月27日通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格凸河穿洞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由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