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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08:22  浏览:99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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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的通知

临州府发〔2011〕10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临夏州公共机构节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社会节能中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甘肃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主管全州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州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级管理的机构监督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列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管理和规章制度,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工作人员的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提高节能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州级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节能专项规划,制定全州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节能计划。

各县(市)节能中长期规划和计划,按年度将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县级公共机构,并报州上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明确专人担任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信息,建立能耗统计台账,按时报送能源消耗统计情况,并接受相关知识培训。

第九条 州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集中的公共机构能耗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州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各县(市)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公布本级能耗状况,并将能耗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上报。

第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定期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第十一条 州、县(市)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二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第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合和优化配置公共机构办公用房、设施、设备等资源,推进办公用房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四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节能诊断,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推行无纸化办公,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建立健全网络视频会议系统,降低能耗。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强日常办公用电管理,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灯具,优化照明系统,改进电路控制,加强机房、锅炉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的监测管理,降低能耗;

(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

(三)集中供热的建筑应进行计量改造,加装温控设施,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计价收费;

(四)加强自行供热系统运行管理,对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办公建筑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按照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和清洁能源型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制定节能驾驶规范和单车油耗定额,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禁止非公务使用车辆,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开展节能活动节约的费用,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能奖励。

第二十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节能管理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限制、淘汰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十一)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既有建筑的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十二)其他节能监督检查事项。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管理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上级管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配合节能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拒绝、阻碍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使用能源超过能源消耗定额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能源严重浪费的,一经核实,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压缩该单位5%至10%的公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不执行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未按照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 从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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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我国已进入沙尘暴重点预警期,且北方地区气温回升较快,冷空气活动较为频繁。为切实做好今春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应对和防范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减少和减轻灾害损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今春沙尘天气趋势,抓紧制订和完善应对方案。根据年初我局与中国气象局联合召开的春季沙尘暴趋势会商结果,预计今春我国北方沙尘天气过程次数为12—16次,较常年同期(17次)偏少,但多于2012年同期(10次)。今年春季沙尘暴灾害应急形势仍不容乐观,应急处置工作压力依然很大。各地要切实加强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部署。要在认真总结往年应急处置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和完善今春沙尘暴灾害应对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完善应急预案和各项制度,搞好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同时,要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做好保障,确保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科学开展灾害监测工作,及时掌握沙尘天气发生发展情况。各地要强化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应急值守,做好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要指导市、县林业部门和沙尘暴灾害地面监测站认真开展沙尘暴监测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监测沙尘天气发生发展过程,及时掌握沙尘暴灾害信息,确保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各地面监测站要按照《沙尘暴地面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开展沙尘暴灾害监测,按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我局将通过网络适时发布沙尘天气卫星遥感监测信息,各地要密切关注并及时调整灾害应急处置措施,要加强科技支撑,努力提高监测和预警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应急信息管理,保障灾害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在沙尘暴重点预警期内,严格实行日报和零报告制度,确保灾害信息报送快捷、准确。一旦出现重特大沙尘暴灾害信息,须按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及时组织上报。要定期开展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培训,重点对信息员和应急人员进行培训,普及沙尘暴气象知识、地面站监测设备和短信平台操作方法,提高应急管理水平;要建立信息员表彰奖励和淘汰机制,对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信息员予以表彰,对不称职的要予以调换。今年我局将继续对各地信息员上报灾害信息情况予以通报,对报送信息及时、准确的信息员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四、加强现场处置和灾情评估,为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提供依据。各地要加强沙尘暴灾害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掌握灾害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和重建工作。对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和牲畜有重大损失,重大节假日发生,领导高度重视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沙尘暴,各地必须派工作组到现场处置。要培养和建立一支沙尘暴灾害评估专家队伍,制定和完善评估办法,健全灾害评估体系,发挥专家咨询决策作用。一旦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情,要组织专家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快速、准确评估,科学分析灾害成因,为启动应急预案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五、搞好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宣传,提高公众对灾害认识和自救能力。沙尘暴多发期,各地要制定和完善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宣传方案。要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途径,面向不同人群、不同行业,有针对性宣传沙尘暴气象知识和防范常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御灾害能力。对可能发生的沙尘暴,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和大张旗鼓地宣传防范措施,做到家喻户晓。沙尘暴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公布灾情、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通过宣传,让社会公众科学认识沙尘暴,树立科学防灾理念,增强全社会参与防沙治沙的责任意识。
请各地按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尽快对沙尘暴灾害应急措施和工作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于3月10日前将2012年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及今春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报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
联系人:潘红星
电 话:010-84238825
邮 箱:panhongxing@forestry.gov.cn



国家林业局
2013年3月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0〕81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保监发〔2009〕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件)的部署,2010年1月1日,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查询制度)在车险领域开始正式实施。在全行业共同努力下,截至目前,制度实施比较顺利,消费者查询量不断增长,预期效果逐步显现,在提高车险领域数据真实性、提升理赔服务质量、强化公司内控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保监会2010年12月21日召开了专题新闻通气会,通报了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相关情况,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查询。各主要媒体迅速对此进行了报道。保监会新闻通气会的召开,将会进一步提高信息查询制度的公众知晓度,调动消费者参与查询的积极性,扩大查询量。为此,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密切关注市场形势,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认真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规范制度实施,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认识。随着信息查询制度的宣传力度逐步加大,公司是否很好落实该项制度,数据质量是否准确完整,理赔程序和时限是否规范、执行是否到位,查询系统使用是否平稳便捷等问题,可能会成为媒体及消费者关注的重点。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信息查询制度的相关工作,密切关注媒体动向,积极加强引导,及时核查处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严格按照要求在五日内进行反馈,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对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二)加强自查自纠,完善查询系统建设。一是进行压力测试。针对查询量逐步增加的情况,各公司要在近期对本公司查询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压力测试,检验系统承载查询的能力。针对查询系统经测试发现的问题,公司要尽快进行整改完善,确保查询系统正常运行,查询效率不受影响。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查询内容的自查规范,切实纠正不符合111号文件要求的问题,确保查询内容准确完整。三是优化查询界面和流程。为消费者提供的信息查询服务是展示公司形象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平台,各公司要全面评估、优化查询界面和查询流程,进一步方便客户查询。

  (三)强化内控,规范理赔和数据质量管理。一是严格落实本公司向客户承诺的报案、调度、立案、查勘、核损、单证审核、核赔、赔款支付等各环节完成时限的要求。二是对照时限要求进一步规范理赔流程,进一步细化理赔各环节的管理标准,加强对理赔时限的考核监督,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效率。三是加强数据质量考核,统一数据处理的方式和标准,尤其要加强对基础数据录入操作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查询系统数据真实可靠。

  (四)加大宣传,鼓励客户查询。各公司应当结合公司实际,通过公司柜面、网络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客户体验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鼓励更多客户参与查询。

  二、保监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充分发挥好制度效能

  (一)加强检查督促。一是进一步跟踪、评估辖区内公司落实信息查询制度的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司要切实督促整改,对需要总公司统一整改的问题,及时上报我会,确保消费者顺畅查询。二是加强对辖区内公司查询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一致性检查,对数据不真实等违法行为给予严厉处罚,确保查询系统数据真实可靠。

  (二)做好相关预案。密切关注媒体动态,加强舆论引导,对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及时督促公司纠正。同时,要对可能出现的客户投诉增加等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做好化解工作。

  (三)认真组织宣传。根据辖区内各公司建立和实施信息查询制度的情况,通过当地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

  三、行业协会要精心筹划,加强同业交流,探索建立宣传长效机制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精心筹划信息查询制度的宣传工作。一是加强会员交流。组织各会员公司就实施信息查询制度的有关情况开展经验交流,促进行业进一步优化查询系统,方便消费者查询。二是加强与媒体合作。采取消费者调查、与媒体建立密切的互动机制等多种形式,建立宣传长效机制,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公众知晓度。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联系。

  联系人:王 禹 彭 勇

  电 话:010-66286613 66286710

  传 真:010-66288093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