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2:13:37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九日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分设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创新推动奖三个奖项,每年评奖一次,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人,每人奖励60万元。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次授予一等奖不超过7项,每项奖励30万元;二等奖不超过20项,每项奖励15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0项,每项奖励5万元。
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每人奖励2万元。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
(一)被推荐人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完成者,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并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其中已经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2次以上(含2次),实施产业化后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被推荐人在科技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和自主知识产权,其中近3年内获得产业化价值较高的国内外发明专利3项以上(含3项),投入生产后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并对带动该行业或产业的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被推荐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为主解决了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技术难题,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候选项目: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研究成果应用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价值;
(二)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材、工具、零部件、计算机软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及其系统(指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综合,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与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四)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证明取得显著成效。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推荐为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
(一)组织所在单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科技合作,充分利用外部科技、人才等资源,开展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等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单位负责人;
(二)充分利用所在单位的科技、人才等资源,为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包括向行业企业乃至全社会开放有关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等,为各种产业研发提供设计、检验检测、标准制定和人员培训等技术服务,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负责人;
(三)关心、支持我市科技创新活动,积极营造科技创新氛围,大力推进科技合作,引进科研机构和人才,为推动区域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级管理干部、新闻工作者等社会各界人士。
第九条 鼓励多学科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攻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按奖励等级确定。其中,一等奖的人数可列13人,单位可列9个;二等奖的人数可列9人,单位可列6个;三等奖的人数可列7人,单位可列5个。

第三章 奖励推荐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人员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四)国内相关专业技术领域2名以上(含2名)院士联名推荐。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评审结果并提出市科学技术奖最终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其它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科技园区管委会、部分在甬高校、市级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三条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进行初评;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推荐项目所涉及的专业技术领域,组织相应的行业评审组,分别负责相关项目初评。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四条 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在分别完成对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推荐人选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项目初评后,应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提交的初评结果,分别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初步名单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初步名单及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的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要在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告。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公告期间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进行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参加。
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市科技创新推动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奖人选、项目及奖励等级,应当由参加表决的二分之一以上评审委员通过。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应当按照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对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候选人和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当组织进行陈述或答辩。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项目和奖励人选进行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组和行业评审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书。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印发的《宁波市科技创新特别奖实施办法》(甬政发〔1999〕185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资助市区低保贫困生暂行管理办法



沧政发[2006]17号 2006年6月19日

为保证市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积极推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沧州,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沧州市城区小学、初中、高中(含中专和职业高中)学校中学生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学生家庭持有低保证为准)以及享受“两免一补”的贫困生。
二、资助办法
(一)资助方式与标准
资助方式由市财政出资,主要免除资助对象的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作业本费、取暖费等。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享受低保及“两免一补”的贫困生,免除全部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教辅资料费等,实行零费用上学。
高中(含职业高中)享受低保的贫困生,免除学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取暖费。
中专享受低保的贫困生,免除学费、课本费、住宿费的50%,其余50%由学生缴纳。
大专以上享受低保的贫困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由财政贴息,学生就业后偿还贷款本金。
(二)资助对象的界定
贫困生按照国家“两免一补”有关政策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核定一次,并根据贫困家庭脱贫返贫的实际情况,对受资助贫困生实行动态监控和管理,保证贫困家庭学生得到资助。享受低保的贫困生凭《低保证》到学校申请,市教育局建立享受低保及“两免一补”的贫困生数据库,定期登陆市民政局网站,核对享受低保的学生名单。对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827元以下的城乡接合部农村的贫困生继续实行“两免一补”政策。享受低保和“两免一补”的学生要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严禁轮流资助学生或平均分配资助金,严禁财政供养人员子女接受资助。
(三)资助资金管理
资助享受低保和“两免一补”贫困生所需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市教育局设立专户,专户专账管理,市财政局按学期及市区低保贫困学生人数将资助经费及时拨入市教育局专户,市教育局根据每学期具体资助情况,实行报账制,封闭运行,结余部分归还国库,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追加补齐。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四)资金发放办法
享受低保和“两免一补”的贫困生填写资助申请表,经学校、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学校将受资助学生的名单、资助金额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通知学生填写资金领取表,经学生本人、监护人、班主任签字后,市直属学校直接到市教育局专户报账,区属学校经区教育局汇总后到市教育局报账,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学生手中。
三、其他
(一)各级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严肃政治纪律和财经纪律,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最急需的贫困学生。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资助低保贫困生工作,做到家喻户晓。
(三)市教育局要成立教育基金会,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为资助贫困生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逐步拓展资助范围,使尚未取得低保证但家庭贫困的学生得到资助。
(四)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资助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将资助资金视为红线资金,对于截留、挪用资助金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8〕2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14日市政府13届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鸡西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和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是以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和第三梯队人员为核心,以学科(专业)为依托,有较合理的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的科研群体。各学科(专业)设带头人1名,后备带头人2名,第三梯队人员5-6名。



第三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要面向基层、面向科研一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要有利于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协调发展。







第二章 学科设置







第四条 我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设置原则上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规定的学科、专业为主;科研院所、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医疗卫生等系统原则上以所从事的主要专业为主;也可根据某学科(专业)的发展优势,以及是否对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推动作用等实际情况设置。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五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是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精华,代表着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水平和声誉。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人员是我市新一代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重点培养对象。



第六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应当为我市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及时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科研中遇到的技术难题。也可以采取技术支援、成果共享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积极投身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第七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要服从管理和安排,积极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每年初必须确定本学科(专业)的科研目标或科研课题及完成时限,报市人事局备案,并于年底前向市人事局呈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在开展科研活动的同时,要带动和帮助后备带头人和第三梯队人员开展科研活动,帮助他们制定每年的科研目标或科研项目,采用传、帮、带的形式指导他们完成科研课题,促进他们尽快成长。







第四章 选拔条件







第十条 我市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岗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除外),均可参加选拔。



第十一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热爱科学、治学严谨、作风务实,大胆探索、开拓创新、敢于争先,掌握市内外科研信息,对本学科(专业)近期及长远发展有明确的奋斗目标。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学术水平和专业技能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科研成果在市内达到领先水平,对相关密切的学科(专业)具有较深了解。



(三)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强的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强,在周围的人才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四)具有较强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能力,对本学科(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学科(专业)整体发展建设、人才梯队培养与相关学科的协调发展能提出综合性的较为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整体规划和措施。



(五)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特殊情况可在60岁以下。



第十二条 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选拔条件



(一)热衷于科研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基础理论雄厚,学术思想活跃。



(三)善于组织、领导科研工作,是本部门、本单位的技术骨干,有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一定的在研项目。



(四)在市内有一定的学术地位,经过培养能够成为市级学科(专业)带头人。



(五)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



第十三条 第三梯队人员选拔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求实的工作作风。



(二)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熟练掌握本学科(专业)基础理论,善于创新。



(三)有较突出的科研成果和一定的在研项目,经过一定时期的培养能够成为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



(四)年龄一般应在35岁以下。







第五章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选拔程序:由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人事局呈报。呈报时须填写《学科(专业)带头人推荐审批表》,并提交有关科研成果、在研项目、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由市人事局征求相关专业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考核后确定;考核确定的学科(专业)带头人人选面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命名。



第十五条 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选拔程序:由学科(专业)带头人提名,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人事局呈报。呈报时须填写《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推荐审批表》,并提交有关科研成果、在研项目、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由市人事局组织相关学科(专业)带头人和有关专家考核,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十六条 第三梯队人员选拔程序:由学科(专业)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提名,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填写《学科(专业)第三梯队人员审批表》,由市人事局组织相关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及有关专家考核,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七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相结合,每三年为一个任期,期满后根据任期内的工作和考核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市人事局每年对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考核一次,任期满后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合格者在其证书上加盖考核专用章并注明考核结果及有效期。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列入梯队人选,并取消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格及相应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资格的。



(二)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或司法部门制裁的。



(四)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



(五)三年内没有新的科研成果、论文论著、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的。



(六)不履行学科(专业)带头人职责和义务的。



(七)服务态度不端正、服务不到位的。



(八)死亡、退休或调离我市到外地工作的。



第十九条 市人事局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学科(专业)带头人年会,总结工作,表彰奖励先进,学科(专业)带头人汇报科研进展及技术支援工作情况,并提交下一年度科研及技术支援工作计划。







第七章 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 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人员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在任期内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学科(专业)带头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学科(专业)带头人科技津贴(已经享受市级拔尖人才科技津贴者不能兼得)。



(二)学科(专业)带头人享受一次免费常规体检。



(三)学科(专业)带头人子女在读初中或小学的可以在鸡西区域内自由择校入学,中考择校的分数段可以降低20分录取;子女大学毕业并待业的,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并优先推荐就业。



(四)学科(专业)带头人无住房的,只要符合《鸡西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条件,可直接享受一户经济适用住房,费用由个人承担。



(五)学科(专业)带头人及后备带头人可申报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学科(专业)带头人可参加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省级学科(专业)带头人、后备带头人的选拔,未列入学科(专业)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队伍的不能申报。



(六)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晋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第三梯队人员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在政策上给予倾斜。



(七)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人员可优先参加有关的培训、进修学习、外出考察及休假等活动。



(八)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人员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为他们订阅有关的学术和技术资料,并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和时间等方面提供便利,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鸡西市学科(专业)带头人梯队建设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