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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对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32:22  浏览:8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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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对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对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意见

1986年11月8日,劳动人事部


国务院办公厅:
你厅转来冶金部《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经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1.关于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的范围。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今年八月十七日办公会议关于一九八六年在少数国营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同实物或实际工作量指标挂钩试点的决定,考虑到黄金是当前国家建设急需的特殊商品,为了鼓励黄金矿山增加产量,多创外汇,在工资分配上实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风险不大。拟同意冶金部的意见,今年先在冶金部黄金总公司有条件的直属金矿中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地方所属金矿中有条件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也可试行。
2.关于每两黄金工资含量核定问题。冶金部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提出每两黄金工资含量为136元(不包括今年允许企业进成本7.5元部分)。据冶金部测算,如将月人均7.5元核入基数,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应为145元。我们认为,确定每两黄金工资含量系数,原则上应以一九八五年实际产量和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剔除工资总额中不合理部分,适当增加一九八六年正常增资部分进行计算。经与冶金部多次交换意见,核定冶金部黄金总公司直属金矿每两黄金工资含量总系数为137.94元。冶金部可在上述含量系数内,根据不同矿山的具体情况,核定各金矿的工资含量。
3.关于其它辅助指标的考核问题。黄金矿山实行每两黄金含量包干办法,除了以产量为挂钩指标外,还要建立辅助考核指标,如上缴税利、成本、正常采掘、质量、安全等指标。达不到要求的要适当扣减工资含量。
4.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后,企业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搞好内部工资分配。但企业的工资标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5.关于超产工资进成本和缴纳奖金税问题。我们征求了财政部的意见,财政部认为,按照工资含量提取的工资总额可以列入成本,同时取消税后留利中的职工奖励基金,并相应调整企业留利比例。我们同意这个意见。除矿山采掘工人按国发〔1985〕86号文件《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执行外,其余人员按国发〔1985〕87号文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
6.关于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审批程序。鉴于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已同意有条件的黄金矿山试行每两黄金工资含量包干办法。冶金部可在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地方所属金矿的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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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77号


 《浙江省铁路安全秩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第6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安全秩序管理,确保铁路运输畅通有序,维护和倡导社会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铁路局杭州分局所属的车站、列车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沿线的安全秩序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由本省铁路公安机关和铁路沿线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共同实施。车站、列车内的安全秩序,由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安全秩序,由地方公安机关和铁路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以地方公安机关为主。
  第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有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出入口进出车站的;
  (二)拒绝查验车票的;
  (三)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四)行人钻越列车车底、抢越铁路轨道或者不听劝阻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辆、人力车或者其他非机动车辆在铁路站场不按规定行驶或者停放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进入铁路站场且不听劝阻的;
  (三)在站场或者铁路路基上摊晒、堆放农作物以及其他杂物的;
  (四)爬车窗或者擅自开车门上下车的;
  (五)扒乘货车或者攀附行进中列车的;
  (六)从列车上抛掷玻璃瓶、罐头盒等杂物的;
  (七)在铁路路基两侧20米内或者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且不听劝阻的。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以营利为目的,在车站强行拉客或者超越规定的范围接客的;
  (二)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车站、列车上售卖物品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三)强行乞讨、强迫旅客购物、以代为旅客购买车票、搬运、托运物品或者提供其他劳务为名强行索取钱财的;
  (四)携带、托运或者寄存行李物品拒绝安全检查,强行进站、上车的;
  (五)违反规定在车站、列车内携带污染环境、威胁人货安全的物品的;
  (六)在车站内、列车上涂抹刻划或者擅自张贴广告、散发非法宣传物品的;
  (七)在列车上霸座、卖座的;
  (八)擅自进入铁路站存旅客列车上住宿、休闲、生火取暖的;
  (九)车辆或者行人通过铁路道口不服从道口工作人员指挥,或者在道口栏木关闭后强行通过道口的;
  (十)机动车辆不服从道口工作人员指挥,在道口两侧20米内掉头、倒车、超车或者在道口两侧停止线内停车的;
  (十一)违反规定擅自移动或者使用铁路安全防护设备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关闭列车折角塞门、提拉车钩或者击打列车,威胁列车和人身安全的;
  (二)机动车辆在铁路线的非机动车道口通行的;
  (三)非机动车辆违反规定跨越铁路轨道的;
  (四)偷拿铁路器材或者非法出售、收购铁路器材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强行拆除违章设施,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一)未经铁路部门同意,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的;
  (二)在铁路及铁路的车站、桥梁、隧道等有关设施的安全范围内筑坝、围垦、采石、挖沙、开渠、爆破、烧荒或者修建其他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设施的;
  (三)未经铁路部门同意,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或者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的;
  (四)在铁路弯道内侧或者平交道口周围,修建建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妨碍行车了望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单位和个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发现行政执法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执法人员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安全秩序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灾区恢复重建用地管理和地质服务工作的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

公 告
第21号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八日

关于做好灾区恢复重建用地管理和地质服务工作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认真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要求,切实加强灾区恢复重建用地管理和地质服务,国务院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公告如下:
一、加强抢险和恢复重建临时用地管理。对于抢险救灾急需或因灾损毁的输电设施、交通设施、房屋重建临时用地,灾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允许建设单位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后先行使用,重建后由临时用地单位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严格恢复重建永久用地管理。对于恢复重建因灾损毁的输电、交通等设施需要永久性使用土地的,可允许有关单位先行用地,建设单位应在受灾损毁设施建成后6个月以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作好相关服务工作,保障抗灾重建及时用地。
三、做好农村灾后恢复重建用地管理。农村村民灾后住宅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符合乡(镇)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规划。有条件的地方应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进行,避免增加村民特别是受灾群众的额外负担。局部或零星灾后重建的,要尽量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
四、加强灾后恢复重建地质服务。各省级国土资源厅(局),要安排和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深入城乡居民住宅受灾损毁严重且易发生地质次生灾害的山丘区,指导基层做好灾后住房重建的选址工作,避开地质灾害隐患地区,确保灾后重建群众住房地质条件良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