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1:00:57  浏览:88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及《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惠府〔2008〕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和《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业经十届6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


惠州市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决策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一般行政决策实行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确定或调整。
(二)年度或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三)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确定或调整,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业、农业、电子信息业、环保、商贸、旅游、科教文卫、城建等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土地、矿产、河砂、水等有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六)区域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七)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业规划的确定或调整,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八)环境功能区划和自然保护区域的确定,对影响环境和危及人身安全的特定物品或动物采取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
(九)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辖区范围内长期限制措施。
(十)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
(十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定价和调价。
(十二)重大社会保障、福利措施的制定。
(十三)重大人事任免决定。
(十四)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五)其他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第七条 建立调查研究制度。把决策前的调查研究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所有决策调研都要形成调研报告。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参加调研,摸清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建立调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汇集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其他社会决策研究力量,共同搞好调查研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全局性、战略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课题,经政府研究,可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八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第九条 建立重大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
第十条 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决策后评估机制和纠错改正机制。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根据跟踪反馈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决策。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重大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一)意向征集。由政府办公室根据政府领导意见,对上级机关工作要求、职能部门工作意见、下级机关工作建议和社会各方面、广大人民群众提出的有价值的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和研究,形成决策意向信息。经政府主要领导核准,或经一定范围内酝酿,确定决策意向。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有关专家成立调研组,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咨询论证。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就决策事项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形成《决策咨询专家意见书》。
(四)征求意见。根据决策事项的具体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一般要征求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有的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的意见,有的还要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外地相关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在新闻媒体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发征求意见函等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形式进行。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反馈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予以说明。说明材料中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实施该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或合理性、可行性;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对方案的主要意见和意见的采纳情况;方案实施后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说明材料要及时向相关方面反馈。
(五)公示和听证。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在决策前进行公示或听证。公示和听证情况作为决策的主要依据。
(六)法律审查。重大决策出台前,须先由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符合国际惯例,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政府决策。
(七)试点试行。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措施,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应先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八)形成决议。政府单独作出的决策,需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党委、政府联合作出的重大决策,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研究后,提交党委常委会议或全委会议研究决定。
(九)决策结果公开。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应当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述(一)、(二)、(三)、(四)、(六)、(八)、(九)项为必经程序,(五)、(七)项视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对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中属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由政府采取通报情况会等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需向党委报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经党委审定后,由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依法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还应当提出议案,报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发生重大紧急事项、突发性重大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应的紧急预案,作出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保证政府重大决策的顺利实施。
(一)建立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政府作出的各项决策,政府办公室要进行分解、细化、量化,提出明确要求,将责任落实到政府分管领导、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明确工作标准、进度和完成时限。重大决策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可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建立健全报告和通报制度。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报告制度。执行责任人要定期向决策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半年和年终政府相关部门应向政府分别写出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专题报告。阶段性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应根据工作安排和完成情况及时报告。要建立经常性的社会通报制度,凡经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作出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其阶段性工作成果和整项工作完成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决策执行责任人要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决策目标的实施。政府督查办和目标管理考核部门要加强对决策目标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其工作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督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按决策目标管理权限,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并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发出限期整改督办责任书,督促执行责任人抓好落实。
(四)建立健全执行责任协调机制。对全局性工作和重大决策,可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在主管部门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联系协调。对涉及多部门、多单位的综合性工作和决策目标,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牵头部门搞好协调。对主要由某一个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决策目标,执行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协调机制。
(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主动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监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要进一步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六)落实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做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决策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中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过错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作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的。
第五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 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指令、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主要领导或部门内设机构的具体办理人员;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监察机关负责。
第十八条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调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检查、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十九条 责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回复。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


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的通知
汕市人〔2003〕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事局汕头市卫生局
二○○三年一月九日 


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充分体现录用国家公务员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事局是我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三条 组织实施体检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和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招考公务员体检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2〕245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第四条 市卫生局是医疗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体检医院完成体检任务,检查监督医院执行体检规定的情况,按章处理医院及医生在体检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确保体检工作公平、公正和规范。
  第五条 市人事局指定汕头市中心医院、汕头市第二人民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汕大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等四家医院为我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医疗卫生技术规范对各体检项目作出结论,并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体检医院配合,负责校对考生的证件,组织考生按医务人员的要求进行各项目的检查(包括复查);负责统一领取体检结果,报市人事局同意后将体检结果通知各考生。
  第六条 考生应当按时参加体检,并服从组织实施体检单位和医务人员的引导和检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医务人员提出无理要求,否则取消录用资格。
考生不按规定时间和医院参加体检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七条 市人事局委托用人单位组织考生进行体检的,应当在体检前3日内通知用人单位,并送达《汕头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委托书》。接受委托的用人单位对体检工作全面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每次体检须在体检前2日内,由汕头市人事局会同汕头市卫生局、用人单位采取抽签办法确定体检医院,并由市卫生局通知体检医院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第九条 体检项目中血液、尿液等项目的检查,不公开使用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由组织实施体检单位采取临时编号的办法进行检查。
  第十条 体检医院对一次体检未能作出结论,须进一步复查的,应于一周内一次性完成复查工作,并作出合格与否的结论。
  第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体检时,由市人事局会请市监察、市卫生等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组织实施体检单位和负责体检医院以及考生都应积极配合,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举报投诉制度。市人事局设置举报信箱及公开举报电话(0754-8171620),接受举报及投诉。市人事局接到举报及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医院、医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公务员体检资格;对考生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 体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索贿受贿、徇私舞弊,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费及其标准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收费及其标准问题的通知


2000-12-29

教财厅[2000]110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国广播电视教育事业的改革,促进广播电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继续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学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教财厅[1999]1号)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从各省级电视大学收取学费中提取的部分学费,必须全部用于教学、科研以及现代化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和教学资源的改善。
此外,1999年由教育部批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清华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普通高校联合开办本科或专科教育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鉴于开放教育招收的学生学籍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接管理,教学过程必须提供课程资源及实现教师和学生交互式的学习手段,成本高,投入大,仅仅依靠原有的财政专项经费,远远满足不了项目实施的需要。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批准同意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有关合作高校从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收取的费用中提取部分资金,以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目前,暂定项目及标准为:一次性收取注册建档费100元/生,课程费专科生5元/学分,本科生10-15元/学分,考试费10元/门。所提取的费用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普通高校按比例分成。全部用于开展教学业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支出以及办学条件的改善。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及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存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广播电视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要注重加强内部财务的核算和管理,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