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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16:33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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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惠府办〔2007〕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奖励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2888000(24小时接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中心,负责接受和办理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为《试行办法》第四条确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21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第四条 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受理中心转来的举报后,应按各自职责尽快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安委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对查实的安全隐患应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涉及的安全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举报人直接向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由首接部门直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受理单位应将核查、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月通报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和举报奖励金的发放工作,奖励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评估机构,对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分类,为开展举报奖励工作提供依据。
评估机构应定期召开评估会议,开展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分类及举报奖励定级工作,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评估机构的组成:
(一)本部门的有关人员;
(二)相关中介组织人员;
(三)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各县(区)评估机构、有关部门或中介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评估工作。
第九条 各县(区)、市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核查处理和报告制度。组织核查时,应及时由事故隐患评估机构派员参加。对认为应当给予举报奖励的,应于下月5日前按要求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对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经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 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评估机构初评定级,统一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以确保本市范围内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等级评估、举报奖励标准的基本平衡和一致。重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由市评估机构进行评审定级。
第十二条 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每月评审一次。每月中旬对上月的举报开展奖励评审工作,并在当月的25日前颁发奖励金。
第十三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领取奖金资格。根据举报人意愿,奖励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义务的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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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收容遣送中严禁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收容遣送中严禁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收容遣送站陆续发生将查不清地址的痴呆、精神病人随意丢弃在遣送途中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违背民政部门职业道德的错误做法,不仅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而且有损于民政部门的威信。为杜绝此类
事件发生,望各地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严格把好收容遣送关。目前,收容遣送工作仍执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收容的对象,概括讲就是乞讨人员,不要随意扩大收容范围。在遣送外省籍流浪乞讨人员时,
必须送到其户口所在省的对口接收站;遣送本省内的,要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接收单位,并要有交接手续。省与省、站与站之间,要本着团结、互助的精神,搞好联合协作,对疾呆、精神病人要认真观察询问,避免错送,杜绝不负责任的丢弃行为。
二、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对收容遣送工作人员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还要结合收容遣送工作的特点,进行忠于职守、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的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更好地为收容遣送对象服务。
三、要严肃法纪,赏罚分明。对丢弃痴呆、精神病人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处分的要给予处分,不能姑息迁就。对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及时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汇报收容遣送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存在困难,取得领导的重视,以便通过地方财政,逐步解决收容遣送经费不足、房舍破旧、交通工具缺乏等问题,保证收容遣送工作的正常开展。



1987年6月30日
农村民事案件缺席审判案件的特点与对策

李国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第131条第二款对缺席判决作了明确规定。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31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有:1、原告无故不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2、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3、被告依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4、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5、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经法院立案后公告传唤,公告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6、离婚案件中,原告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传唤仍不到庭的,经开庭审理,可缺席判决。
就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通北法庭近两年审理的1256件案件看,其中缺席审理的371件案件,占29.54%。其中离婚201件,占54.18%,债权126件,占33.96%,这两类案件所占比例最高。
  农村民事案件缺席缺席审判案件的产生原因主要在于人口流动性大,致使很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要么下落不明,要么在外地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躲、逃债现象严重。一些人受物质利益驱动,故意欠债不给、举债不还、侵权不偿,逃债问题十分严重,逃避法院执行,甚至有的搞连环担保、重复抵押或虚假抵押,让担保看似手续齐全却无实际意义以及变更名称、住所,采取"金蝉脱壳"等方式逃之夭夭;法律保护意识欠缺及审判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如有的尚存在"吃官司"丢人、不光彩的思想,不愿意到庭面对。为此,笔者就审理好农村民事案件缺席审判案件的几点建议:
  1、加强被告权益保护宣传。当前,各种媒体和法制宣传活动,均只注重宣传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几乎没有关于保护债务人权益的宣传,无意中给部分群众形成“被告参不参加开庭审理,结果都一样”的潜意识,进而出现被告不重视参加开庭审理的现象。因此,办案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多做动员被告参加庭审的工作,广泛宣传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规定,以调动其参加庭审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规范送达法律文书。在开庭前收到载有开庭时间、地点的开庭通知,是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的先决条件。因此,要减少缺席审判数量,就必须尽可能规范、有效地送达法律文书,严禁滥发公告、公告内容不具体、公告只在本院公告栏张贴,以及随意叫人代送开庭传票或送达传票不及时、不到位等现象。
  3、严厉打击躲、逃债现象。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为执行兑现奠定基础;充分利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措施,不让阻碍执法、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裁判、拒不协助执行等不法行为受益;主动协调、配合公安机关切实查处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行为,努力维护司法权威。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李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