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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5:28:34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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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监督发[2007]1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新修订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印发给你们,本规范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依照本规范进行化妆品的许可和监督工作。以往发布的文件要求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二00七年一月四日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pdf
http://www.moh.gov.cn/open/web_edit_file/2007012414574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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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开办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94)汇业函字第8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局:
为适应外汇体制改革的需要,建立中央银行外币清算体系,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各分局移存清算体系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办同城和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币清算业务的范围及功能:
1.同城金融机构(含外汇调剂中心)间外币清算;
2.异地金融机构间外币清算;
3.全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分中心间外币清算;
4.各地外汇调剂中心间外币清算;
5.吸收同业外币存款;
6.办理因清算头寸不足引起的同业间外币拆借;
7.对同业间外币清算进行统计监测;
8.因上述业务引起的其它相关业务。
二、参加外币清算的单位
1.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2.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①
注①“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概念,根据《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应为“外资金融机构”。
4.全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地分中心;②
注②此处“外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地分中心”是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各地分中心”。
5.各地外汇调剂中心;
6.其他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帐户管理
1.总局为各分局在境外统一开立现汇帐户,帐户垫底资金由总局支付,其利息用于支付帐户一般性维持费用;
2.境外帐户采用总分户管理方式。总局设立总户,各分局在总户下设立分户;总分户资金相对独立核算,即:分户当日贷方余额不再转入总户,分户出现借方余额亦不能自动从总户提取资金;
3.各分局应加强对本分户资金的管理和头寸调拨,各分户因管理不善而出现的倒起息、透支息及其它损失由分局承担;
4.境外帐户暂开立美元、日元、港元、马克四个币别帐户。
四、清算票据及凭证
1.参加同城外币清算的票据及凭证:
(1)银行外币汇票;
(2)外币支款凭证;
(3)外币委托收款凭证;
(4)外币进帐单;
(5)各分局会同当地人行分行制定的其它凭证。
2.参加异地外币清算的票据及凭证;
(1)银行外币汇票;
(2)外币邮划借、贷方报单;
(3)外币借、贷方补充报单;
(4)总局会同人行总行统一制定的其它凭证。
五、同业外币拆借
各分局如遇清算原因引起的头寸不足时,可以向总局申请日拆性外币贷款。利息按总局规定的拆借利率计收。
六、各分局可参照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同城外币清算实施细则并报总局备案。
七、异地外币清算请遵照《异地外币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另文发送)执行。
八、各分局接文后立即着手办理同城及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筹备工作。已开办外汇移存业务的分局(天津、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青岛、湖北、湖南、四川、重庆、宁波、海南、广东、江西、厦门)必须于四月十五日前开办同城外币清算业务并做好办理异地外币
清算业务的准备工作;其他未开办外汇移存业务的分局应于五月一日前开办同城外币清算业务并做好办理异地外币清算业务的准备工作。



1994年3月31日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废止)

公安部


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
公安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特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所称农用运输车分为三轮农用运输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两种。
三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质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四轮农用运输车是指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质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第三条 本基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农用运输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核发准予上道路行驶号牌与行驶证的技术标准。

第二章 三轮农用运输车
第四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标志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底盘的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五条 驾驶室只准乘坐驾驶员一人。
第六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七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4m、1.5m、2m。
第八条 车辆空载状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25°。
第九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便于操作。
第十条 转向系。
(一)方向把应操纵轻便灵活,不得有摆振、阻滞或其他异常现象。
(二)转向系应有转向限位装置,向左或向右最大转角均不得超过45°。
(三)转向系各部位应安装牢固,锁止可靠,无裂纹和其他损伤,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四)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7m。
第十一条 制动系。
(一)应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操纵装置。
(二)车辆空载状态,车速20km/h,在附着系数为0.7的平坦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7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承载轴的制动力应大于轴荷的60%;左右制动力差不大于轴荷的8%。
(三)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在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应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十二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及其他设备。
(一)应有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和反射器等装置。
(二)前照灯远、近光可以变换,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不小于8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嗽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六)各种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应安装牢固,工作可靠。
第十三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车厢前端应有安全架。有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室;无驾驶室的,其高度应高出驾驶员座垫平面0.8至1m。
(三)车辆应有前后号牌安装架。有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驾驶室正面;无驾驶室的,前号牌安装架应设在车厢正面右侧。后号牌架应安装在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
(四)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五)驾驶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六)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七)发动机动力传动装置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车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车身应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一)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第十四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5年。

第三章 四轮农用运输车
第十六条 车辆的认定标记。
(一)商标或厂牌应设在车身前部易见部位。
(二)车辆金属铭牌应标明厂牌型号、发动机型号、发动机功率、总质量、载质量、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和厂名,并固定在易见部位。
(三)发动机和底盘编号应分别打印在发动机气缸体和车架易见部位,字体高度应大于7mm。
第十七条 驾驶室前排座乘坐两人的,座位长度应不小于1200mm;驾驶室后排座乘人,每一人座位宽不小于400mm。
第十八条 载质量按审定的吨位核定。
第十九条 车辆外廓长、宽、高分别不大于5.5m、2m、2.5m。
第二十条 发动机起动性能应良好,运转正常,熄火装置有效。
第二十一条 转向系。
(一)方向盘设在左侧并转动灵活,操作轻便。方向盘自由行程不大于30°。
(二)转向轮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转向系应有自动回正能力。转向时各部件不得发生刮碰。
(三)最小转向圆直径不大于11m。
(四)前轮侧滑量不大于5m/km。
第二十二条 制动系。
(一)有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
(二)行车制动应采用双管路制动。
(三)车辆在空载状态,车速30km/h,在附着系数为0.7平坦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紧急制动时,踏板力不大于600N,制动距离应不大于6.5m,跑偏量不大于80mm。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制动效能时,空载状态下,前、后轴的制动力应分别不小于前、后轴轴荷的60%,左右轮制动力差应分别不大于前、后轴轴荷的5%和8%。
(四)驻车制动装置应能使车辆空载时在20%的坡道上稳定停放。
用检测制动力设备检验驻车制动效能时,车辆空载状态下制动力不小于整车质量的20%。
第二十三条 照明、信号装置、仪表和其他设备。
(一)前照灯、前位灯、后位灯、转向灯、制动灯、号牌灯、反射器等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性能,近光要防眩目。
(三)前照灯远光灯的发光强度应大于10000cd。
(四)应有发电机、蓄电池、电流表、车速表等设备和仪表。
(五)嗽叭声级在车前2m,离地面高1.5m处测量为90至105db(A)。
第二十四条 其他。
(一)车辆的任何部位不允许有使人致伤的尖锐突起物。
(二)驾驶室内部各操纵件应布置合理,保证驾驶员正常操作。
(三)驾驶室挡风玻璃应用认证合格的安全玻璃。并有自动刮水器。
(四)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
(五)车辆后悬应不大于轴距的55%。
(六)除后视镜外,其他部件不得超出车身。
(七)空载静态时,左右侧倾稳定角应大于35°。
(八)轮胎型号应与载质量相匹配。左右轮胎花纹应一致,前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3mm。后轮胎花纹深度不得小于2mm。
(九)后车轮为单胎。
(十)货厢、车架、车桥、悬架、轮毂、轮辋等部件无开焊、裂纹,铆钉、螺栓应齐全并联结可靠。
(十一)车身无掉漆、锈蚀现象。
(十二)车辆前面保险杠右侧有号牌固定位置,车架后面中间或左侧有号牌安装架。
第二十五条 车辆排放及噪声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8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基准所指不大于或不小于均含本数。



1993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