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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控司关于下发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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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疾控司关于下发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卫生部


卫疾控综合便函[2005]1号

卫生部疾控司关于下发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病控制处、血防处(办)、地病处(办)、艾滋病办、爱卫办:
现将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省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


二○○五年一月四日





附件:

2005年疾病预防控制和爱国卫生工作要点

1、贯彻落实《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工作规范》修订工作,着手制定省、地、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考核标准。基本完成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国家财政和国外贷款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装备项目。
2、完成对10000名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现场流行病学培训。完成实验室管理培训教材和检验技术培训大纲的编写,启动实验室人员系统培训工作。继续开展省、地两级疾病预防控制管理干部的科学管理培训。
3、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加强疫情监测,普及防病知识,落实防控措施,强化督导检查。加强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网络直报覆盖全部县级以上医院和多数乡镇卫生院,组织开展传染病疫情网络直报和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工作的督导检查,提高报告质量和疫情信息分析利用水平。
4、加强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的监控,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开展重点区域(省份)鼠疫联防,预防控制人间鼠疫疫情发生和蔓延。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报告,建立全国流感实验室监测网络及质量控制系统,建立和完善卫生与农业部门之间流感(禽流感)信息通报机制,组织落实《全国流感大流行准备及应急预案》。
5、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2005年底前,所有县均具备HIV初筛检测能力,所有县级以上医院都能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完成对羁押、收教人员和非法采供血人员等重点人群的HIV筛查。建立健全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和免费抗病毒治疗药物发放管理体系。加强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在全国全面开展VCT工作。完成组建各级疾控中心高危人群干预工作队并加强培训和现场指导。逐步扩大美沙酮维持治疗试点。
6、对传染病疫情网络报告的结核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6月底前完成中心乡镇卫生院建立查痰点,加强结核病防治及实验室人员的技术培训。开展TB/HIV、MDR等试点工作。对HIV感染者进行结核病筛查。在部分地区开展涂阴病人免费治疗。以省为单位,病人发现率达到70%,治愈率达到85%以上,DOTS覆盖率要达到100%。
7、落实《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制订和下发部门血防专项规划(项目)。在开展人畜查病、治病、查螺、灭螺的同时,推广“以机代牛”、“牲畜圈养”、改建卫生厕所和建沼气池等措施,实行标本兼治,发挥综合治理项目的规模效益和综合效益。制订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技术方案和管理办法、血防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意见、血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方案,抓紧制订《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进一步规范对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报告的管理,实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网络直报。尚未控制流行的县(市、区)约30%的行政村达到疫情控制标准。中小学生和家庭主妇血防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80%和70%以上。
8、加强对工作薄弱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的督导和检查,阻止计划免疫工作滑坡趋势。做好《预防接种条例》的颁布实施准备工作,修订《计划免疫技术管理规程》,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儿童免疫信息个案库。维持无脊髓灰质炎状态,预防脊灰疫苗衍生株病毒和输入脊髓灰质炎野病毒的发生和流行。研究进一步控制麻疹的对策和措施。在重点地区,逐步将乙脑、流脑等疫苗纳入儿童免疫规划。制定乙肝防治规划,加强新生儿乙肝免疫工作,提高首针免疫及时率,在重点人群中推广乙肝疫苗免疫,落实血液管理和安全注射等防范乙肝医源性传播的措施。
9、加强其他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监测,落实重点防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暴发流行。在麻风流行较重的省份及东部地区流动人口中开展麻风线索调查,对已治愈患者及其家属进行随访。制定重点地区狂犬病防治方案,与公安、农业等部门联合组织对重点地区的督导检查。落实高发和重点省份流行性出血热防治措施。开展重点地区疟疾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疟疾联防联控和流动人口疟疾防治管理试点以及重点寄生虫病干预试点,探索重点寄生虫病健康教育干预模式。
10、制订《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的行动计划,做好地方病重点地区病情调查、防治和健康教育工作,开展第五次全国碘缺乏病监测和水源性高碘地区调查,消除碘缺乏病未达标省要争取基本达标。完成全国地方性砷中毒病区分布情况调查工作,加大地方性氟中毒和砷中毒防治力度,开展燃煤污染型氟砷中毒地区改炉改灶工作、水砷中毒科研工作。支持大骨节病、克山病重点地区的病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11、起草《营养改善条例》,制订非传染性疾病防治规划和国家膳食、体力活动指导原则以及适合不同地区及人群的相关行动指南。实施百万高血压病人规范治疗项目。扩大糖尿病医院社区一体化管理模式试点。加强肿瘤早诊断早治疗示范基地建设。研究淮河流域等部分地区肿瘤高发问题。开展儿童青少年、老年、口腔疾病流行情况、影响因素、服务需求和发展趋势等研究。起草意外伤害国家报告。建立精神卫生服务网络,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教育和精神疾患的防治,落实精神卫生培训和癫痫干预项目。
12、推进农村卫生环境的改善,对农村初级改水进行定期水质监测并采取饮水消毒等干预措施。增加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制定血防地区农村改厕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重点检查农村改水改厕工程合格率、农村安全卫生饮水合格率和粪便无害化处理率。
13、组织修订《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及其考核鉴定办法,完善考评机制。继续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城市(区、镇)进行调研、指导和考核,对已命名的城市(区、镇)进行抽查复核,体现不搞终身制的原则,并对其他城市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督查。加强对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镇)活动的宣传,稳步推动建设健康城市试点工作。进一步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研究和制订有关防制标准及其服务行业规范。
14、强化对国家财政疾病预防控制专项资金的管理,督促落实。做好国际合作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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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2]57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尽快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管理制度,加快道路运输车辆结构调整步伐,提高道路运输车辆使用的安全性,全面推进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进步,完善车辆管理基础性工作,现将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我国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加快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体系,保障旅客、货物运输安全,结合我国道路运输车辆结构和技术管理现状,对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1、根据我国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目标,为改变运输车辆技术落后及运力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促进全行业车辆装备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今后一段时期加强道路运输车辆管理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提高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促进车辆结构合理调整为主线,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动力,充分运用技术的、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管理机制,优化车型结构,加强对车辆维修、检测的监督管理,提高车辆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效节约资源,全面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我国道路运输运力结构水平的不断升级,为提高道路运输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做好技术支持和运力保障。

二、建立道路运输车辆进退运输市场管理制度

2、完善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制度。对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结构调整和运输市场需要的先进适用车型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要采取优先和鼓励发展的措施。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督把关。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所有车辆必须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应作为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判定车辆能否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依据。

3、建立健全道路运输车辆市场退出制度。完善车辆检测手段,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实施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作为判定车辆是否可以继续运营的基本依据。对于能耗高、车型老旧、技术状况差、排放超标,经维修后车辆技术状况仍达不到《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要求的车辆,要强制其退出道路运输市场。

4、强化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动态监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车辆实行年度审验制。车辆年度审验是道路运输企业年审的前置条件,也是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资质信誉考核和年审的重要内容。所有道路运输车辆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的要求进行检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据检测报告单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度审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年度审验结果存入车辆技术档案。对年度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栏内加盖审验专用章。

从事危险品货物运输、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公路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必须为一级。

三、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结构调整

5、进一步贯彻落实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制度。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客车应及时进行等级评定,对在用营运客车应进行等级年度复核。各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参照交通部分期颁布的《典型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组织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工作,并对新进入道路客运市场的中级以上(不含中级)的客车进行审核,各地市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和年度复核工作。

在用客车等级年度复核应结合车辆年度审验进行,对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与车内所粘贴的统一标识是否相符进行核查,并将复核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与客运线路审批、客运企业经营资质年审以及核定运价挂钩。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800公里以上的超长线公路客运的客车,类型等级必须在中级(含中级)以上。

6、加快道路运输车辆车型和技术结构调整。车型结构调整要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以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客车选型要适应客运需求的个性化、多样化、快速化发展趋势,注重安全、舒适和快捷;货车选型应适应新型运输组织方式,满足各类物资运输效率及安全质量需求。积极引导企业和经营者购置技术先进、性能良好、高效低耗的高中级客车和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以及集装箱、危险品运输等专用货车,并重点发展长距离运输用的大吨位货运列车和短途集散用的小型货运车辆。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车辆和符合环保要求的柴油车辆。

四、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使用安全的监督措施

7、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危险品运输车辆及装备必须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按时到具备相应危险品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时还应查验危险品运输专用装置是否齐全及安全合格凭证是否有效,并由承检单位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汇总报备。

8、强化道路运输车辆装备及附加装置管理措施。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对车辆结构、部件进行随意改装改造。新投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大型中级(含中级)以上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顶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行李舱,在用大型中级(含中级)以上客车顶行李架在2002年7月1日前必须拆除;营运客车通道内不得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卧铺客车卧具设置必须为1+1或1+1+l,且纵向布置;营运载货车辆严禁超标加装利于超载的货厢增容装置和底盘承载部件。

五、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

9、加强对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按统一的车辆技术档案格式和内容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逐步实行电子档案;要引导本辖区内道路运输业户在此基础上建立更为详细的车辆技术档案。

10、结合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车辆管理信息系统。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管理信息指标体系,推行计算机管理,3—5年内完善部、省、地(市)、县车辆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全国联网,实现车辆管理和技术信息的远程即时查询和统计。

六、加强车辆检测管理,全面落实车辆维护制度

11、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企业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应严格车辆二级维护企业资质审查,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公开招投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从二类以上(含二类)汽车维修企业中选择一批企业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凡不能坚持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应取消其相应的作业资格。

12、强化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制度检查。要将定期维护制度执行情况作为衡量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管理水平、安全意识、经营资质的重要内容。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车辆年度审验时,应审核该车辆维护记录,并采取按月统计、年度汇总的方法统计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率。计划执行率为期内实际完成车辆二级维护车次与期内需要完成车辆二级维护总车次之比。

计划执行率与企业的质量信誉度考核挂钩。计划执行率低于80%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不合格;计划执行率为80—90%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基本合格;计划执行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为合格。对于未按计划实施车辆二级维护的运输经营业户,必须按《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13、强化二级维护质量管理。汽车二级维护竣工后,必须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经道路运政管理机构认可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应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和车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进行车辆维修作业,确保维护质量。汽车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施行维修竣工检测制度、出厂合格证制度和质量保证期制度。

14、加强汽车检测站的规划和管理。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强化汽车检测市场准入管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必须具备与承检项目相适应的检测仪具装备和符合条件的操作人员,并持证上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以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15、引导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行业健康发展。重点是促进其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优化产品结构,完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以及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等。加强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标准化建设,对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的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开展型式认定工作,建立完善汽车维修检测诊断设备市场准入制度。

16、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在实行状态监测下的汽车二级维护制度的基础上,完善配套法规和标准建设,制定车辆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实施办法,并在现有维修和检测网络的基础上,完善I/M实施网络,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计算机运用水平,在全国全面实施I/M制度,确保车辆在规定的耐久性期限内稳定达到国家标准的有关要求。

七、推广应用现代技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17、积极推广汽车维修检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积极研究推广汽车安全、节能和环保新产品、新技术。

18、推广应用现代化通讯技术。鼓励道路运输单位尤其是运输企业、汽车维修企业、汽车检测站等利用计算机等辅助手段实现全过程科学管理和信息传递。监督从事长途客运班线的客车按规定逐步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车记录仪。积极推动汽车运输企业特别是大型运输企业和物流企业采用全球定位系统(GPS)和车载通讯系统;对出租汽车引导使用无线防盗防劫报警装置。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各地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机构调整,进一步巩固和充实车辆管理体系,挑选事业性强、精通技术、善于组织管理的人员从事车辆管理工作,并重视对车辆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再教育,促进我国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现将《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1987年发布、1993年修订、1996年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文化科技进步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文化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文化部门行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范围包括:服务于文化事业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在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中创作的科普作品,文化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信息工作等。
第三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文化科技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部级和厅(局)级。
第四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与文化艺术事业诸方面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属于:
1、国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际应用证明具有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
(四)在文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和技术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等技术基础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具有广泛社会效益的优秀科普作品。
第五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
一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壹万元;
二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陆仟元;
三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四等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贰仟元;
科技管理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技成果推广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科普作品奖 授予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状、证书及奖金肆仟元。
第六条 设立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文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文化科技进步项目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先进评审,获奖后方能向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的项目直接向评审委员会申报。
(二)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会同其他研究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程序同前款。
第八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年限,每年评审一次。评审结果报部批准以后予以公布。如对获奖项目有异议,必须在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由评审办公室会同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文化部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如无异议,即行颁奖。
第九条 文化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计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经上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定提高了奖励等级,其奖金只补发给差额部分。
获奖的奖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十一条 获奖的文化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经查明属实,应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奖励证书和奖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