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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51:16  浏览:98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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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5〕7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经委制定的《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方案

(省经委 二○○五年八月十日)

为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确保完成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效益保持较好水平的目标任务,省政府决定于今年8—12月份在全省开展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活动方案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提速增效活动的目标和要求。各市州、重点企业要积极行动起来,加大生产组织力度,加大生产负荷,促进销售,提高增长速度,增加经济效益。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为全省提速增效创造条件,大力支持企业增产增收,扭转工业“两降”为“两平”,有条件的要实现“两增”,为实现全省经济“快走”变“快跑”做贡献。

(二)分解指标,明确任务。8月17日至22日,省经委会同各市州经委、重点企业就下半年(全年)运行指标进行调研摸底,分解指标,明确任务,研究制定下半年工业提速增效的具体措施,落实全年实现增速15%以上、效益保持较好水平(150亿元以上)的目标任务。

(三)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人。8月25日,省政府将召开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明确各市州、重点企业全年目标任务。对16户重点企业、47个增量企业分别下达提速增效任务书,牛海军副省长代表省政府与各市州、重点企业分别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四)年终考核评比。对年底完成和超额完成目标的市州、重点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先进个人,省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督促检查,落实措施。一是促进长春市、吉林市和松原市等地区和一汽集团、吉化分公司、吉林油田等重点大企业努力增产增效,落实提速增效措施。全省要集中力量支持一汽,帮助一汽渡过调整期,一汽集团公司和一汽大众要安排好吉林省统计口径的生产经营目标,为吉林省提速增效做贡献。二是由省经委领导带队赴有关市州、重点企业调研,掌握运行动态,指导督促各地工业提速增效,帮助企业解决提速增效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生产要素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

(二)认真做好亏损大户扭亏、减亏工作。集中精力做好体制性亏损企业的退出工作,利用当前国企改革攻坚战大好时机,对长期亏损的“壳”企业要彻底关闭、退出统计,消灭亏损源。经营性亏损企业,中央出资的亏损企业及非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省扭亏办和所在地方负责联系指导,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市州的亏损企业,分别由省国资委和市州负责,加强指导与监督,特别要做好炼油、电解铝等行业的扭亏控亏工作。

(三)启动部分高耗能企业和停产、半停产企业。下半年,要加大优惠电价的支持力度,促进高耗能企业生产负荷开满开足。对产品有市场销路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各银行、担保机构要给予支持,鼓励启动生产,增产增效。

(四)认真抓好增量项目落实,充分发挥增量拉动作用。一是要密切跟踪企业项目进展状况,及早创造投产项目外部条件,保证新投产项目达产达效,实现对全省提速增效的拉动作用。二是加强服务与协调,对通过扩能体现增量的企业,要优先保证生产要素供应,促其快速增长,提高效益。在下半年全省148个工业增量项目中,选出47个较大的增量项目,由省经委直接调度,重点协调,实现增量拉动效应。

(五)加强提速增效活动日常调度。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提速增效工作的调度管理工作,坚持每周调度,半月检查,每月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典型,交流经验,解决实际问题,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三、时间安排

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调查摸底和动员阶段(8月底前)。分解指标,明确任务,签订责任书。第二阶段为提速增效组织实施阶段(9-12月份)。集中精力抓好生产组织,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为完成各项指标开展工作。第三阶段为考核阶段(今年年底)。对各市州、重点大企业完成指标情况进行考核、总结、表彰奖励。

四、工作要求

(一)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积极创造条件,营造良好氛围,优化环境,制订切实可行的鼓励措施,帮助企业增产增效。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在统计口径、核算方法、调整因素、规模企业等环节上实事求是,既要符合工业结构的特点,又要防止漏统漏报、弄虚作假,为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提供保障,做出贡献。(二)各市州要加强领导,集中力量,认真开展好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市州主要领导为提速增效活动第一责任人,按省里统一部署和要求,要亲自抓好提速增效活动,立即制订本地的提速增效工作方案。全年各项目标任务要科学、合理,既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又要顾全大局,充分考虑全省“快走”变“快跑”的战略目标,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三)重点企业的厂长、经理是第一责任人。要准确把握市场动态,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克服困难,挖掘潜力,增产增效。力争速度、效益达到上年增长水平,为全省工业提速增效发挥带头作用。(四)各市州、重点企业要设立提速增效临时工作机构,指定专人,与省经委保持紧密联系与沟通,反映情况,交流信息,协调解决问题,确保提速增效活动开展得扎实有效。(五)重点企业要充分发挥提速增效的主力军作用。此次活动确定的63户重点企业,是支撑全省提速增效的基础,是实现“双平”的关健所在,要认真分析形势,下大力气研究对策,挖掘潜力,完成全年目标。其他企业也要积极响应省里号召,为全省提速增效做贡献。

(六)吉林日报社、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吉林电视台等宣传机构要配合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开展宣传报道,宣传典型,交流工作经验,鼓舞士气,形成全省关心工业提速增效的舆论氛围。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本次活动顺利开展,在省经委成立全省工业提速增效活动领导机构,由省政府副秘书长、省经委主任魏立昌任组长,省经委副主任陈宝华、李晋修、张伟民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经委经济运行办,具体负责指导、协调、调度、考核工业提速增效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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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函[2012]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管理,明确相关各方职责,提高工作质量,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评审组织工作、评审职责、评审纪律、评审中的特殊情形等四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区国税局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要细化和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依法定程序和本《通知》要求组织评审,努力提高评审质量。
  二、各地区国税局要加强对评审现场的管理和监督,与评审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凡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并作为采购项目文件存档。
  三、《通知》明确规定“中央驻京外单位可以从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所在地市级或其上一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各单位可按照《通知》精神,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共享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资源。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反映。联系电话:010-63418801、63417860。


  附件: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tif
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93/n8137537/n8138502/12046051.html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进行补偿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护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现实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按有关规定经批准使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本规定向林地、林木的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支付补偿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林地、林木,是指城市、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所有林业用地、树木。
第四条 使用集体林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砍伐城市、建制镇内的树木和占用绿地的补偿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使用有收益的国有林地给林地原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补偿费,砍伐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的补偿费,以及林地被占用后林地上林木以外的附着物损失补偿费的标准,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补偿费的标准公布之前,有关补偿事宜,国家机关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林业单位收取的有关补偿费用,按照省政府有关育林基金的管理规定,纳入育林基金管理,专项存储,专项使用,严禁挪作他用。违者按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收取的属于该组织的补偿费用,由该组织按《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使用。个人按本规定收取的补偿费用,由个人自行支配。
第九条 国家、集体和个人依法取得的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对侵占合法的补偿费用的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