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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11:03  浏览:9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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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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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2004年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粤发〔200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粤府〔2003〕80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扩大与促进就业民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04〕6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内容
  (一)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情况;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情况;
  (四)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情况;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情况;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情况。

  二、指标和分值
  (一)落实责任制(15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制定“扩大与促进就业工程” 具体操作方案,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3分);将2004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逐级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2分);开展年度考评工作(2分)。
  2.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净增就业岗位数(2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计划数(2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数(2分)、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2分)。
  (二)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12分)
  1.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出台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省有关部门各项就业和再就业政策的实施办法,且具有结合实际、切实可行、实际操作性强等特点(2分)。
  2.各有关部门能及时兑现下岗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和有关服务机构按规定申请应享受的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补贴资金(8分)。
  3.开展再就业优惠政策宣传,及时处理群众有关就业再就业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事件(2分)。
  (三)推进城乡统筹就业(20分)
  1.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各级党委、政府制订下发了有关推进城镇化、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政策文件(2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规划和政策,明确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2分)。
  2.把就业服务体系向农村延伸,在60%以上的乡镇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机构(2分),落实人员编制(2分),财政安排人员和工作经费(2分),落实场地(2分),做好农村劳动力资源调查工作(2分)。
  3.各市、县依托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2分),当地财政安排培训经费给予补贴(2分),完成省下达的转移(输出、接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任务(2分)。
  (四)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18分)
  1.完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水平;100%的街道社区聘请工作人员并落实工作经费(3分)。
  2.2004年底前,各市、县(市、区)按省下发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硬件配置标准”完成网络硬件配置(3分);90%以上的县(市、区)劳动力市场实现与市信息联网(2分)。各市、县(市、区)均使用全省统一的“再就业管理系统”,开展再就业管理工作(2分)。
  3.2004年底前,各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4分)。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下岗失业登记、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受理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等“一站式”服务(2分)。
  4.对登记求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介绍成功率40%以上(2分)。
  (五)强化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15分)
  1.抓好技工学校建设。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6月底前制定建设国家重点技工学校的建设方案(2分),落实建设资金和场所(2分),完成省下达的2004年技校招生计划(2分)。
  2.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在10月底前制定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方案(2分),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场地(3分)。
  3.对有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培训后再就业率60%以上(2分)。完成省下达的创业培训计划(2分)。
  (六)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12分)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均把再就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2分),安排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经费(2分)。按本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所需资金安排落实各项补贴资金(4分),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资金(2分),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2分)。
  (七)帮助困难群体就业(8分)
  1.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申报制度,落实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措施(4分)。
  2.建立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摸清就业困难人员底数,完成省下达的“4050”人员再就业数(4分)。
  各项考评内容的评分计算标准和统计方法,见《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附件1);各市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见《2004年各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附件2)。
  对在2003年度省考评中被扣分的工作项目,各市、县(市、区)必须在2004年6月底前整改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各地级以上市要在7月15日前向省政府作详细报告(送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按被扣分数在2004年考评总分中加倍扣分。

  三、考评步骤
  (一)自评:2005年1月31日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对本市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4年就业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二)核对: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市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
  (三)抽查: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组,赴各市(县、区、街道、乡镇)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抽查面不少于50%地级以上市。
  (四)评定: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的结果提出初评意见,提请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单位会议评定。

  四、奖惩办法
  (一)考评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达标市,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颁发证书并奖励8万元。2003-2005年连续三年达标或2004年、2005年两年评分均在95分以上的,可参加再就业工作先进市评选。
  (二)考评分数在70分以下的,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省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已表彰奖励的,撤销奖励,收回奖金。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市,取消其当年参加省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五、其他事项
  (一)省颁发的奖金由各市政府掌握,用于奖励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个人和补贴再就业工作。
  (二)省直有关部门再就业工作责任制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2004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评分表
     2.2004年各市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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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004年1月11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市长王鸿举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会议认为,2003年,市人民政府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中共重庆市委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市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确定的奋斗目标,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依靠全市人民,团结奋斗,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取得了抗击"非典"的阶段性重大胜利,保持了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良好势头,实现了新一届政府工作的良好开局,迈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实的第一步。报告对2003年政府工作的回顾是实事求是的,提出2004年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措施是切实可行的。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同意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2004年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调控预期目标,即:国内生产总值增长9.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9.5%,地方财政收入增长13%;新增城镇就业岗位16万个,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0万人以上;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4.5%;外贸进出口总额增长10%,外商直接投资增长20%;城镇化率达到39.8%,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4‰以内;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1年。
会议指出,2004年是实现第十个五年计划、谋划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关键一年,做好各项工作意义重大。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认真落实"五个统筹"、"五个坚持",把工作重点转到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上来,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会议强调,2004年,要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加快推进现代制造业基地建设,以实施"三百工程"为重点推进农业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增强投资、消费、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力,推动三大经济区联动协调发展,继续做好三峡(重庆)库区移民工作,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深化以产权制度为重点的国有企业改革,坚定不移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继续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构建新型投融资体制,加快公共财政体制建设,构建与中心城市功能相适应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进"科教兴渝"和"人才强市"战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发展多层次教育,加快构筑人才高地,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推进卫生和体育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要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全面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管理水平。
会议号召,全市各族人民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中共重庆市委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扎实工作,在新的一年里,夺取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一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河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省政府令18号



第一条 为了促进污染治理,增强治理污染源的能力和活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从补助污染源治理的排污费中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为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有条件的市可适当扩大比例。具备条件的地、县提取比例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凡征收排污费较少且污染源比较分散的地、县,可暂时不搞。具体办法由地区行署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已大部
或全部实行基金有偿使用的地方,可以继续按照原比例提取。
第三条 设省、市(地)、县(市、区)三级基金专户,以城市和县城为重点,由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分级管理,独立预算。通过协商,基金可互相拆借使用。
第四条 贷款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一)按规定己足额缴纳排污费;
(二)污染源治理项目经过论证,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安排贷款:
(一)自筹资金占总投资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
(二)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显著的“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三)限期治理及扰民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四)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治理污染,如资金确实不足,可向主管部门报送经论证确认为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经主管部门预审后,由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下达贷款计划。省属(包括部属)企业,部队和外省、市企业的
污染治理方案及“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表”,可直接报所在地、市环境保护部门。
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解缴入库的排污费中分别一次拨入环境保护部门在银行开立的“基金专户”。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于每年一月、七月底前将所属企业申请贷款计划审核完毕,并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二月份下达贷款计划,八月份下达贷款补充计划。
县(市、区)的贷款计划一般由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
第八条 经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下达的贷款,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分别委托项目开户银行发放。
第九条 委托贷款银行应根据贷款计划核实贷款单位的偿还能力,与贷款单位签定协议后发贷。银行按双方协议监督使用并催收本息,同时按季向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第十条 贷款期限由环境保护部门根据用款单位的偿还能力确定,但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贷款项目完成后,贷款单位必须提交“污染源治理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先由主管(代管)部门负责审查,然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对能按期完工和工程质量及处理能力、效果达到设计要求的贷款单位,可豁免不高于其历年纳入基金总额扣除历次豁免金额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或工程质量、处理效果存在一定问题的,按实际情况减少豁免比例,直至不予豁免。豁免比例由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每月按贷款额的千分之一点五作为银行办理业务的手续费,按季结付;余下利息纳入基金。
第十三条 贷款企业应按期归还贷款,结算本息。逾期不还的,银行有权限期扣回本息,并按月利率千分之九加收罚息。
第十四条 贷款单位除因治理工艺确有问题外,一般不得终止或改变贷款协议。终止或改变原贷款协议须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发贷银行批准,返回原款,计收利息。
第十五条 贷款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应立即扣回原贷款,并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二计收罚息,同时由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领导人及直接负责者的行政责任,扣发一个月或数月奖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或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