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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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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办发〔2005〕45号    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7月5日

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保障道路安全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有效处置突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结合玉林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交通应急处置优先”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性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执行公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六条 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建立“党委政府总揽、职能部门主管、单位各司其职、群众广泛参与、社会整体联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成立玉林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安委”),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市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安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交安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第八条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交安委,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各乡镇、村(社区)应当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建交通安全联防队,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名交通安全管理专职(或兼职)干部,聘请3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各村(社区)委应当设置兼职安全联络员,专门负责乡镇、村(社区)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要成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配备1名交通安全管理专职或兼职干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客货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三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十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乡镇、村(社区)行政一把手为道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采取市党政领导包干到县(市)区,县(市)区党政领导包干到乡镇,乡镇党政领导包干到村(社区),乡镇(村、社区)干部包机动车辆、包路段、包驾驶人的措施,形成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新管理机制。

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交通专干为直接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负总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防范体系,层层签定责任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基层。采取驾驶人对村(居)委负责,村(居)委对乡(镇)负责,乡(镇)对县(市)区负责,县(市)区对市负责的办法,做到路段管理责任到人,车辆管理责任到单位,驾驶人管理责任到村(社区)。  

第十二条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除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开展常规性工作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市交安办

1、组织制定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细则和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组织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

2、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整改。

3、负责组织辖区内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4、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通报和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部署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

1、负责社会面上的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

2、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好人好事和先进经验,并及时曝光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不断提高公民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3、认真分析、研究全市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确定不同时期、不同群体的宣传重点和途径,并组织实施,确保全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市监察局

1、监督、检查成员单位对市交安委和市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并形成书面督查汇报市人民政府。

2、依法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倒查和追究。

(四)市综治办

1、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考核内容,并制定、组织和协调好量化考核工作。

2、组织协调综治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权,协调和监督相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督促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对道路危险点、段进行整改。

3、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督查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市公安局

1、组织做好公路治安防范工作。制定打击车匪路霸、盗窃机动车辆工作预案,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2、组织多警种联动配合,打击盗窃公路安全标志行为。指导乡镇派出所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搞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作为市道路交通安全局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工作例会,主持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4、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职责。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开展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指导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

5、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改革勤务制度,加强路面监控,组织实施不同时期路面行车秩序的整治。

6、负责对辖区交通事故多发点、段的排查工作,及时形成排查整改建议上报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安监、交通、公路部门。

7、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工作和不同时期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指导交通运输企业、村(居)委、学校等创建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单位”、“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社区”、“交通安全学校”。 8、积极推进“一队一站、一队一线、一车一警、一车一簿”的管理模式,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管控。

9、认真做好各级道路交通警卫工作。

10、加强源头管理,严把机动车牌证核发关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关。

(七)市司法局

1、负责全市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经常性的交通法律、法规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2、积极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八)市交通局

1、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抓好“平安大道”的创建工作。制定计划,逐步落实所管养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建设经费,负责管理和维护县乡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

2、检查督促公路管养单位和经营收费还贷的公路业主对所管养公路进行正常养护,对事故多发路段和水毁等危险路段加强检查和养护,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对损毁的安全设施及时补充完善,对缺失的安全设施逐步完善。

3、根据辖区道路状况、运力和运量,及时组织、调整客运车辆及路线。负责组织开通乡镇客运班线,采取优惠政策,大力推行农村客运公司化经营,不断扩大农村客运网络,促进乡村客运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出行的需要。

4、负责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各县(市)区交通局,每年对全市所管养公路危险路段进行一次排查。报上级批准后,组织实施整改。对重点危险路段要向社会公告,加大督办力度。

5、组织抢险救灾、重点物资和战备等指令性道路运输。6、负责查处和取缔非法营运的车辆,净化交通运输市场。7、加强客运运输企业(站、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客运运输企业(站、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加强客运站的源头管理,监督客运站严格进行各项安全检查。

8、监督检查道路运输企业对企业业主、个体运输户主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教育,负责落实对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与道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责任状,并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与下属单位(车主)、驾驶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

9、监督、指导客运业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防止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和超载车辆出站。

10、负责汽车驾驶学校、驾驶人培训行业管理,组织指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工作。

11、进一步规范机动车修理行业的管理,减少和杜绝机械事故隐患。

(九)市公路局

1、负责管养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道路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

2、负责管养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公路设施管理,消除路障,维护路产路权。

3、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损毁、盗窃管养公路的交通标志、标牌等违法案件。

4、检查督促经营收费还贷的公路业主对所辖的公路事故多发路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整改,完善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对其自行管养路段的隐患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应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

(十)市农机管理中心

1、负责全市农业机械、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把牌证核发、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发证关,从源头上消除农机事故隐患。

2、负责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安全日”学习制度。

3、负责对等外路、乡村屯道路及机耕道上拖拉机违法行为的查纠,防止群死群伤农机事故的发生。

4、负责拖拉机入户、检审,依法查处无牌、无证及报废、拼装拖拉机。

5、设立乡镇农机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村屯聘任农机安全协管员。  

(十一)市教育局

1、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制定并组织实施玉林市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建立中小学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长效机制。

2、在《玉林市学校安全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基础上,定期研究部署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以开展“娃娃工程”、“小手拉大手活动”为重点,创建一批高质量的“交通安全学校”。  

(十二)市卫生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划局、建设局、市政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

1、市卫生局负责做好事故伤员抢救,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加强“120”、“110”、“122”信息沟通,形成整体联动、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的救援机制;积极深入机关、部

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举办交通事故伤员应急救援知识讲座和培训。

2、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协同公安、交通、市政部门加强对道路上非法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做好计量认证、技术标定和资格审定工作;打击非法拼、组装机动车行为。

4、市规划局、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完善城市交通规划;并负责城市公共停车场、点的规划,配合实施城市“畅通工程”。

5、市市政管理局负责玉林城区城市道路车辆临时占道停放管理;查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规范道路广告牌设置管理。

6、市民政局协助做好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其他交通事件善后有关工作,对事故造成死亡的人员,找不到其家属或身份不明,且又无人对其死亡负责的,民政部门负责对其尸体进行火化。

7、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财政预算,设立专项基金,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提供经费保障(具体办法另定)。

(十三)市广播电视局

1、市广播电视局要充分发挥新闻宣传主渠道作用,大力宣传道路交通法规,不断提高公民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2、玉林电视台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切实把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纳入公益性宣传范畴,每周要开辟一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专题栏目。

(十四)玉林军分区后勤部、武警玉林市支队

1、负责做好现役军(警)车及驾驶人的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2、协助地方妥善解决涉军(警)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协助地方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十五)人民保险玉林市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玉林中心支公司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定损、理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六)交通运输企业

1、规范行业管理,建立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驾驶人管理制度》、《车辆检验制度》等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人包车、人包站、人包人的管理模式。实行适时跟踪监督和服务。

3、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人信息台帐,与驾驶人签订《驾驶人行车安全保证书》。

4、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交通安全企业”创建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性质及职责,每年年初制定全年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并报市交安委备案。

第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制定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层层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三盯”责任制;适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章  执法保障

第十五条 在未设交警中队的乡镇,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管理,履行交通警察部分职责。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规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要做好本辖区、本单位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和处置工作,消除违法违规状态,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职能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交通违法违规案件告知的快速接处机制,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联合执法,齐抓共管,及时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周边市、县相关单位加强联系,实现信息互通和共享,共同构筑严管重罚的网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交通违法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专项基金中解决,切实加强对交通安全的监督力度。具体办法由交安委另行规定。

    第五章  交通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交通应急处置是指交通特别防护期、突发交通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人员组织、指挥调度、后勤保障、纪律要求、工作职责等特别处置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交通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各县(市)区及市交安委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本单位工作职责,制定相应的交通应急处置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前期准备、应急措施、车辆人员调度、后勤保障等,并报市交安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应急处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交安委成员单位的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县(市)区所属干部职工在本辖区内发现突发交通事件及道路塌方、路桥垮塌等影响安全通行的紧急情况、重大隐患,应当立即向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和上级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市交安委报告,同时应当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认,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春运期间、“五一”、“十一”假期为法定的特别交通防护期。

其他重大事件或活动可参照交通特别防护期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交通特别防护期间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各县(市)区以及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做好特别防护期工作预案。

(二)开展一次面向社会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营造宣传氛围;对所辖机动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针对本部门、本辖区存在的交通违法和事故隐患的实际情况,进行一次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活动。

(三)进入交通特别防护期,县(市)区政府(管委)及负有交通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值班,坚持每天向市交安委汇报制度,同时向社会公布交通险情应急报告电话,并由主要负责人带队,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上路,按其各自的职责,加强对重点部位、重要路段的巡逻执勤或定点守候,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保障道路畅通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交通事件是指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交通灾害事故、重大交通阻塞和安全隐患以及与道路交通有关的群体性事件。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对突发交通事件类型进行判断,采取前期处查措施,同时向市交安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党委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有关抢救、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根据突发交通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封锁现场,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特大突发交通事件,市交安委应当有一名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市交安委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肇事车辆、驾驶人及受害人所属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职责,在现场指挥人员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2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恶性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态特别严重的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和交警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市交安委启动交通应急预案,市交安委主要领导赶赴现场,负责现场统一协调指挥。市交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必要力量和设备,听候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用。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肇事车辆、驾驶人及受害人所属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部门或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到达现场外,还要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交通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领导到达现场后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组织抢救和搜寻伤员、联系医疗救助。

(二)保护突发事件现场,减少或避免现场痕迹、证据和物品的破坏或灭失。

(三)维护现场秩序,对受害人及家属进行疏导,隔离无关人员。

(四)对肇事当事人实施隔离,防止其自杀、逃离或遭受围攻、殴打。

(五)确认现场主要目击证人身份及联络方式。

(六)对整个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确认,并迅速向上级报告确认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措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市交安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奖励基金,资金从市财政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专项基金中提取,用于奖励县(市)区、市交安委成员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单位)、个人。

第三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工作的考核每年终按百分制考评一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以上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结果将在全市排名并予以通报。

年终考评前3名的单位评为当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并按一、二、三等奖励等级予以表彰和奖励。

年终考核未达到70分,或对发生特大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为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合格单位,除给予通报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连续两年不合格的,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具体考核评分标准由市交安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事故的车辆和驾驶人所在的单位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岗位目标考核一票否决。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政府(管委)及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事故是由于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或部门因管理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的,除依法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外,责任单位也属一票否决的范围。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依照《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实行责任倒查。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倒查追究。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法驾驶车辆或乘坐严重违法车辆的。

(二)对严重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三)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四)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五)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六)拒不服从交通应急指挥调度的。

(七)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报或者谎报的。

(八)拒绝、阻碍应急处理人员执行公务的。

(九)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交通专职干部、交通安全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联络员,其工作职责由县(市)区根据实施情况自行规定。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市交安委备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市本级相关部门下发的有关规定、文件、通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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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司法改革与法官教育培训制度(下)
王世民  杨永波马幼宁  彭永和

  在法国,由于法官职业的重要地位,事关法官素质高低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受到了格外的青睐。据统计,仅1974年至1995年21年间,有关法官教育培训工作,法兰西共和国就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先后颁布了16项法令。国家法律建立了法官教育培训的基本框架,健全了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强调了法官教育培训的特殊意义,有力地推动了此项工作的全面开展。
  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包括三种不同类型的教育:基础教育、继续教育、法律文化传播教育。三者既互相独立又互相渗透,构成了科学、完整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
一、法官基础教育—步入法官职业前的教育
  法官基础教育,是指担任法官前所必须接受的一段专门职业教育培训。法国目前在岗的6558名法官,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均在历史上接受过这样的培训,先培训后上岗,培训不合格不得上岗。
  (一)法官基础教育机构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是国家的法官基础教育机构,所有法官都诞生于该所学校,是名符其实的“法官摇篮”。同时,国家法官学院也是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和法官文化传播教育的规划部门和实施主体。
  鉴于法官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法国并没有简单地把国家法官学院定位在事业单位的办学实体,而是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特殊性和有利于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出发,在主体上把国家法官学院规定为国家行政机构,同时,赋予教育事业单位的办学职能。根据法国1970年7月10日发布的70—613号国家法令:“国家法官学院,系国家的行政机构,由行政理事会和一位校长负责管理。”
  行政理事会是国家法官学院的权力机构,由19名成员组成。这些成员既有国家司法界、教育界的权威人士,也有学校的教师及学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包括最高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最高法院的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司法部法律事务司司长或他的代表、行政事务总督或他的代表。
  国家法官学院校长,由司法部长提名,由国会通过法定的程序与形式予以任命。
  依照法律,法国国家法官学院具有国家行政机构和教育事业单位的双重性质。其办学经费的来源也具有双重保障机制。一方面,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机构,其学校经费主要由法兰西共和国国会直接审批拨付。另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国家法官学院还可以发挥事业单位的优势,接受以下六个方面的经费补充: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酬金;社会团体提供的基金;社会的捐赠及遗赠;转让财产的收入;财产的直接收入;贷款等。
  (二)通过会考招收见习法官
  法国国家法官学院每年招收的学员进校后为见习法官。招收学员的数量以全国法官前一年的缺岗数、退休数为基本额度,具体招生数额由国家司法部予以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国家法官学院通过国家每年举办的“一、二、三级”会考公开向社会招收学员。分级会考的宗旨是根据考生不同的社会资历及年龄条件等实行有区别、有侧重的入学测试。会考招生的组织形式、纪律规定、口、笔试会考科目和阅卷方式由司法部长征求国家法官学院行政理事会的意见后确定。考生知识水平及业务能力的考核评价由会考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有以下五名成员组成:1名最高法院法官任主席;2名大学教授;1名高等教育部部长的代表;1名公共事务部部长的代表。各级会考均分初试与复试两部分。鉴于报考国家法官学院的学员,必须先行具备大学毕业的学历条件及法律专业知识条件,会考不再测试一般的法律专业知识,而是重点考核考生应用法律解决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通过会考被择优录取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学员,均为实习法官(助理办案员),可以协助在职法官审理案件,但对判决的确定没有表决权。
  (三)基础教育的培养目标
  法官基础教育的目的是培养法官,所以其教学不是一般的法律讲授,而是教育学员掌握审判专业技能,提高办案能力与水平,提高职业素养。国家法官学院的基础教育注重发展双重技术培训:一是司法各岗位职能及方法论的培训,二是与司法工作有关的业务范围和技术的培训。通过第一种培训,使学员剖析具体案例和法律文书,逐步掌握普通法官、专业法官和检察官的不同职能。通过第二种培训,使学员掌握法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以及交谈、联络、信息技术等学科的基本内容。同时辅导学员熟悉他们的工作环境,了解并促进与律师、警察、行政官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合作关系。基础教育还注重通过一定的调查,向学员剖析司法诉讼的复杂性,努力开拓学员对社会的观察视野,使他们熟悉司法工作的严格要求,明确司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和道义准则,充分认识司法判决的社会影响,全面提高学员的思想、道德、文化业务水准。
  (四)基础教育的教学计划与实施
  国家法官学院基础教育共两年半(31个月)时间,分两大阶段。教育方式原则上不采用刻板的学院式教育方式,而注重在实践部门的实习、考查等实践活动,即使是在校的理论学习,其教学方式也主要采用报告会和小组研讨等方式。
  基础教育的第一阶段为25个月,为围绕司法组织和法官条例进行的多学科型的普通教育培训。具体包括:1?三个月在企业、行政机关等司法机构以外的单位实习,目的在于站在社会角度重审法官的职业并理解其职责要求,同时增进对社会的认识。2?七个月在法官学院内部的学习,主要对学员就有关司法技能、业务知识及合作部门的业务知识进行培训。3?在法院实习并帮助办案十四个月。在法院实习阶段,学员还应有两个月左右时间在监狱、警察局、律师事务所实习,担任监所教育辅导员、副监狱长、出庭辩护的实习律师等。
  在第一阶段教育培训结束后,学员应返回学院接受考核,并参加为期一个月的研究活动,进一步消化实习成果,总结办案经验。
  基础教育的第二阶段为5个月,被称之为专业化的教学阶段,也是为即将担任法官职务做准备的最后教育阶段。在这个阶段,学员继续在法院系统实习,并从事预审法官、少年法官、一审法官、二审法官、执行法官等法官岗位之一的辅助办案工作。在这个阶段,教育培训努力实现技能与实践并重,理论与实践结合。
  (五)基础教育考核
  经过入学会考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参加基础教育的学员,并不可能当然地取得毕业资格而就任法官。在历时两年的学习中,他们要接受学院及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来自任何一方的否定评价都将使学员受到淘汰。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实践考核和纪律考核。事实上,每届学员总有1-2名最终被淘汰。而每年总有4-5名学员因考核不合格而重新参加司法技能的实习。
二、法官继续教育—全员性的法官终身教育
  法国法官的继续教育,是指在职法官定期接受的以提高技能、更新知识为目标的教育培训。可称之为岗位培训。相比法官基础教育而言,法官继续教育起步稍晚。但七十年代以后,法官继续教育规模迅速扩大。1998年,占法官总数98%的法官参加了不同类型与主题的继续教育。法国法官的继续教育已作为基础教育的延续,伴随着法官的整个职业生涯,使他们适应现代社会的迅速发展,不断提高审理各类案件的业务水平。
  (一)规范的继续教育制度
  继续教育既是法官的权利,更是法官的义务。法国试图通过让法官接受继续教育,确保法官文化专业素养适应时代发展,实现法官办案的科学、公正、合理。1970年国家70-642号法令把法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写进了《法官条例》,确定国家法官学院除负责法官的基础教育外,同时负责保证在职法官的继续教育。1992年国家92-189号法令通过的《法院组织法》确认“任何法官每年至少应有5天的培训期。”“法官参加继续培训的权利必须得到保证,同时法院的正常工作不得受到影响。”
  由于得到法律的保证,几十年来,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有序地向前发展。国家法官学院行政理事会根据校长建议制定多种形式继续培训法官的年度计划。这一计划下发至各级法院。每年九月,每个法官都能收到一份来年的全国法官培训计划。计划中写明培训活动内容、日期、对象、名额及报名办法。每个法官根据各自的不同需要和国家法官学院的安排,自主选择每年的受训时间与受训内容。经过各法院院长对本院所辖法官的培训要求综合审查后,按照轻重缓急的不同需要,依次排出受训法官计划表,交给国家法官学院,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实施。
  为确保法官素质符合国家要求,考虑到法官接受继续教育的特殊重要意义,法国国家司法部与人事部等有关部门联合签署文件规定,法官参加继续培训实行《个人培训卡》制度,其培训情况归入国家永久档案。《培训卡》记载每位法官每年是否依法接受培训教育,培训的成绩与表现等内容。《培训卡》由法官本人持有,由国家法官学院在全国联网管理。
  (二)集中培训与分散培训
  法国传统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单独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由于正规化、全员性的法官继续教育任务繁重,各地法官培训又有其特殊要求,法官继续教育的权力自八十年代末有所下放。1989年10月15日及11月6日国家司法部的两个通知规定:继续培训的部分权利下放到上诉法院。
  现行的法国法官继续教育制度,实行由国家法官学院举办的全国性的集中培训与由各上诉法院举办的分散培训相结合的两级培训体制。事实上,分散培训是全国集中培训的重要补充。
  依照1972年5月4日国家72-355号法令第51-2条规定,“每个上诉法院必须组成一个法官分散继续培训委员会,由上诉法院院长和检察长共同主持,1名授权负责继续培训的法官兼任秘书。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其职能,由国家司法部长签令批准。”该委员会讨论、确定由委员会秘书提出的分散培训计划,并上报国家法官学院,由国家法官学院审核、评价,对其中列入正式培训计划的,由国家法官学院行政理事会拔给该上诉法院分散继续培训的经费。
  分散培训具有集中培训所不具有的特点。这种培训离工作单位近,培训期短,专业性强,反映了基层法官的愿望。分散继续培训还能使法官有机会在当地同一些经常合作的律师及其他司法界人士、行政官员等共同研讨法律与社会问题。其灵活性及务实性受到广泛欢迎。
  (三)继续教育培训方式
  法国的法官继续教育培训,针对成人教育的特点,考虑到法官已具有一定的文化专业基础以及法官的职业素养需要,采用的继续教育培训方式不同于经院式的古板授课方式,而是生动活泼,切合培训对象,富有职业特点,形成了独特的培训方式、方法。
  1?“讨论会”方式。主要是对规定的有关主题进行深入讨论,在讨论会主持人的领导人开展以下活动:报告会,与会者和报告人展开辩论,有时也集体参加一些实践活动。培训期限一般为五天。
  2?“周期培训”方式。主要是以小组为形式,分成若干次进行培训。期限:半年内分几次进行,每次2-3天。
  3?“讨论日”方式。主要是配合法制改革或学习新的知识进行“一日讨论”活动。这种方式直接了当,解决问题,属于就近便利的分散培训的一种。
  4?“会见活动”方式。主要是安排法官与司法界其他同行,如律师、警官等,以及政府官员、心理学家、法学家、金融专家等的直接对话,目的是让法官和其他业务部门交换看法。期限一般为1-3天。
  5?“现场培训活动”方式。在一位法官学院指导教师的帮助下,法官们围绕学校确定的主题观摹其他法官的审判活动,并尝试展开自己的工作。目的在于互相启发借鉴,促使参加活动的法官发挥创造性,增进业务知识,培养独立思考能力。期限长短不同。
  6?“实习”方式。由法官学院组织法官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或私营机构进行集体实习或个人实习。期限:3至5天。
  7?“研究会”方式。主要是采取恳谈的方式由与会法官们共同研究某一个或几个司法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期限无固定要求。
三、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法官教育国际化
  法国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是指法官教育的国际化,主要是指向其他国家的法官传播本国的法律文化,介绍本国的司法制度,同时也包括派出本国法官到他国进修培训。法国此项教育的主要机构是法国国家法官学院。
  在本文上篇中我们已经提到,法国司法制度具有悠久历史,是典型、完善的大陆法系制度。与此相关,法国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在欧洲、非洲、澳洲乃至美洲都是颇受赞许的。也正因为如此,法国十分注重法律文化传播教育,把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和司法制度视为世界文化财富,努力实现文化共享。有关法官的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已成为与法官基础教育、法官继续教育并重的第三大教育,共同构成法国法官教育制度的有机整体。
  (一)法律文化传播教育地区日益扩大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海南省海口市人大常委会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


  (2005年8月26日海口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效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做如下决定:

一、加强建设用地集中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收购(回)、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统一管理,遵循切实保护耕地和“从严控制,适度发展,限制增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实行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保障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二、强化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市政府储备地、各类园区用地、集体建设用地、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划拨地以及其它需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的土地,统一纳入全市用地计划管理。根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控制投放总量,优化用地结构,把握供地时序,确保对土地市场的有效调控。

三、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深化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从严控制协议出让土地范围。对政府扶持的工业项目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建立房地产用地楼面地价体系,推行按楼面地价计收土地出让金办法。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其它土地收益金应当依法上缴市财政主管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禁止以实物地租冲抵土地出让金,禁止以政府债务直接冲抵土地出让金。

四、规范对划拨土地的管理。

(一)对具有经营性质的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不再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以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按市场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或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收益金。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由受让人按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市人民政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按土地取得成本给予适当补偿。企业改制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涉及土地出让金使用返还用于安置职工等问题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四)因实施城市规划需占用划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按土地取得成本适当补偿。

(五)未经依法批准,禁止以划拨地作价出资、入股、联建、联营等形式非法转让交易。

五、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我市土地交易行为,下列土地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以出售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处置停缓建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

(五)人民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因企业收购、兼并、合并或者分立发生土地使用权交易;

(七)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联营合作建房;

(八)为实现抵押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

(九)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推行政府收购制度。对于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20%以及转让土地不符合规划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七、严格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严格控制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严格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因实施城市规划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八、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用地容积率。凡需进行拍卖、转让以及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的,由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用途、项目规划技术指标等内容。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提高容积率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九、加强对司法查封、协助执行过户土地的管理。

(一)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其价值应相当或低于土地使用权人所负债务。

(二)市人民政府已下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告知通知书的闲置土地,人民法院暂缓处置。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处置。

十、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监管。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进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审查土地使用权交易转让条件。凡达不到投资总额25%的土地一律不准转让;对超过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和欠交地价款的,不予办理土地转让登记手续;对企业要求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土地、税务、工商部门要严格审查,依法办理。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出让土地的动态监测和后续管理,凡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土地闲置或构成违法用地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查处。

十一、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