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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51:10  浏览:90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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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聚集人才的政策,更好地发挥市人才发展基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现对《天津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支持培养高级人才
  (一)资助培养“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对“13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的人选,自批准年度起连续3年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根据人选自身条件和培养计划,分为每人每年1万元、3万元、5万元三档。
  (二)资助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全市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给予日常经费资助,资助额每年不超过200万元。根据各设站单位当年自筹经费实际招收博士后人数,及其占全市年内自筹经费实际招收博士后总数的比例,分别确定并划拨资助经费。
  二、支持引进海内外高级人才
  (一)资助引进高级人才。
  1.引进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资助条件和经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委托的评审委员会认定的海内外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根据引进人才的自身条件,其所从事的工作,承担的科研、开发项目及项目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予以资助。对用人单位为引进人才购置住房、提供安家费及生活补贴的支出给予50%资助,其中资助购置住房的最高限额为35万元,资助生活补贴和安家费2万元。
  2.引进高新技术领域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津工作第一年,用人单位可向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申请科研启动经费贷款贴息资助。根据人选自身条件、承担科研项目的水平等因素,确定贴息资助期限和标准。资助期限最长为3年,贴息最高标准为每年3万元。
  (二)鼓励以团队形式引进高级人才。对引进由高级人才领衔的团队的单位,根据引进的团队规模、整体水平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
  (三)资助国有企业引进人才。连续5年,每年划出200万元,委托天津北方人才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市场机制运作,定向资助国有企业引进或培训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以后,根据资助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适时对该项资助的金额、用途予以调整。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该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奖励获国家和国际科技奖的人员
  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一、二等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国家级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国家科技奖励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其实际所获奖金,我市给予同等数额的奖励,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和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分别奖励50%。
  四、简化审批程序
  对符合市委、市政府聚集人才政策、《暂行办法》和本补充规定的资助项目,市人事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研究拟定资助意见,由市人才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批。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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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我国IP电话业务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开放我国IP电话业务的通告
信息产业部



一、为了推动电信与信息服务新技术、新业务在我国的应用,更好地满足社会用户对电信业务的需求,信息产业部组织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吉通公司、中国网通4个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经营单位开展了9个月的IP电话试验;制定了我国的《IP电话/传真业务总体技术要求》和《IP电话网关设备互通技术规范》及管理IP电话业务的有关规定;对国内、外设备厂家研制生产的IP网关等设备进行了入网认证和相关技术检测。目前已具备正式开办IP电话业务的基本条件。
二、目前在我国开办的IP电话,是采用TCP/IP协议的IP网络,通过网关在固定电话网和移动电话网上向公众提供国内长途电话、国际电话或传真业务(即通过网关进行电话到电话的方式)。其它方式暂不开放。
根据我国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政策,决定对IP电话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并确定我国经营IP电话业务单位为5个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经营单位。目前信息产业部已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吉通公司、中国网通4个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经营单位按规定颁发了IP电话业务经营许可证,允许其在全国范围内经营IP电话业务。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中国移动互联网目前正在筹建,待具备条件后再向信息产业部申办IP电话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我国IP电话业务定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开放,由4个已取得IP电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开办,经营IP电话业务。
四、未经信息产业部批准,未获得IP电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经营IP电话业务,违者均按违规经营电信业务论处。各地电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经营IP电话业务,一旦发现,应立即按有关规定组织查处,予以取缔。


2000年4月1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已经贵港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贵港市老年人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可到户籍所在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办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优待服务。户籍在贵港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户籍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但跟随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配偶或子女生活满一年(以外来人口暂住证为准)的外地老年人。

军队离退休人员凭军队颁发的离休证、退休证享受地方同等待遇。

第四条 《老年人优待证》分红、绿两种颜色,其中红色证发放对象为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老年人,绿色证发放对象为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老年人。

《老年人优待证》由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监制,由各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制作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并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70周岁以下(不含70周岁)的老年人凭绿色《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下列优待服务:

1.免费进入本市内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公园、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文物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及已开放的文物点等文化设施参观。

2.进入本市内各类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实行半价优惠。

3.到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的优待。公立医疗机构在门诊服务大厅对行动不便的就诊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轮椅、开水、纸杯等助老服务设施。

4.优先购买车票、船票,优先上车、上船,优先办理汇款、存取款、交款、邮取包裹、订阅报刊等。

5.免费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厕所。

6.对老年人因赡养费、抚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等提起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予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城乡“三无”老人、“低保”老人、“五保”老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老人和其他困难老人,因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可以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照有关规定,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和律师等有关费用。申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应当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相关证明。

7.老年人有其产权住房在拆迁安置中实行产权调换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选择低层。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应当优先解决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红色《老年人优待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除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免费进入本市内各类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参观、游览。

2.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内公共汽车(含在市区内运行的民营公交车辆)。

3.到本市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因突发病使用市及县(市、区)急救中心救护车,车费半价优惠。

4.免费参加各级政府投资兴办的老年活动中心(室)活动。

5.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馆)(除比赛、训练及场馆维护保养期间外)开展体育活动。

6.上老年大学(学校)免收个人学费。

第七条 公立医疗机构对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就医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

第八条 对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高龄老年人实行高龄生活补贴。凡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向户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报,经审核批准,每人每月发给100元高龄生活补贴。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县(市、区)经济状况确定本县(市、区)高龄生活补贴标准,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适时提高高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当放宽高龄生活补贴发放年龄。高龄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解决,纳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社会性的服务单位、行业窗口应当制定符合实际的优待老年人的措施和项目。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人事业的投入,扩大优待范围,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提高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对老年人优先、优待等标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向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由市或县(市、区)老龄办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条例》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提供优待服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证件有假或冒用的,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并及时向老龄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严格老年人优待证件的发放和管理。老龄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核发《老年人优待证》过程中工作失职的,给予批评教育;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老龄办设立投诉电话,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受理老年人优待方面的举报和投诉问题,并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规定》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贵港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