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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9:17:24  浏览:83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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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64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发展和改革委,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应当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三、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或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则上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且未列入本通知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通知附录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垃圾焚烧等污染较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六、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有权予以撤消。

  七、本通知附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目录

  农林水利: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跨流域调水工程;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水库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其他水利工程;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造林、林业综合开发项目。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

  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项目。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河航运项目。

  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

  焦化:新建及新增年生产能力100万吨及以上焦炭生产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煤焦油综合加工项目。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建材: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化工: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铬盐、氰化物生产项目;新建农药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氯乙烯、聚氯乙烯、纯碱、甲醇、二甲醚项目。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合成氨、尿素、磷肥生产项目。

  医药: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化学制药项目。

  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变性燃料乙醇;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发酵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

  烟草: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

  机械:新建汽车整车项目;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电子: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的液晶显示器、芯片、彩色显像管、玻壳制造项目。

  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城市供水项目;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城市桥梁、隧道项目。

  社会事业: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大型主题公园。

  其他: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项目;放射性废物库建设项目;列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涉及三级、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项目;新物种引进、推广和转基因产品生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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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票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票汇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济南、杭
州、浦东分行:
为适应外汇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外汇票汇结算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行制定下发了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该汇票自1998年1月1日启用。为了该项业务顺利实施,并控制好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建设银行国际结算手册》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票据结算的有关规定,将外汇票汇业务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外汇汇票的适用范围
外汇汇票是由出票行签发,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见票时按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以下简称外汇汇票)为即期汇票,不得转让,不可设定质押。本通知适用于建设银行境内机构客户非贸易项下的外汇票汇结算,建设银行境外分行不签发该外
汇汇票,但可作为该外汇汇票的解付行。
外汇汇票的出票,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办理。
外汇汇票的付款,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境外金融机构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账户行。
二、外汇汇票的出票
(一)申请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出票银行应要求申请人交足现金或有足额存款后,按规定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一式三联,并签名或盖章。第一联加盖结算专用章后交客户,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交现金办理汇票的,第二联注销。银行根据汇款申请书填列的汇款金额
计收手续费和邮电费。签发行受理客户汇票申请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签名或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审查申请人是否提交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单证,经审核无误,收妥款项后方可为其签发外汇汇票。
(二)银行缮制汇票。
1.签发的外汇汇票必须记载下列内容:
(1)表明“外汇汇票”字样;
(2)表明“不得转让”字样;
(3)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4)出票金额和币种;
(5)付款行名称;
(6)收款人名称;
(7)出票日期;
(8)出票行签章。
外汇汇票上欠缺记载上列内容之一的,外汇汇票无效。外汇汇票记载事项均不得伪造、变造,否则为无效汇票,银行不予受理。
2.金额与币种。每张汇票的最高限额为5万美元或其他等值外汇,币种为可自由兑换货币。大小写金额应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否则应作废票处理。
3.日期与地点。出票行应在汇票的上方填写出票日期和出票地点。以汇款人申请日期为缮制汇票的日期,并在外汇汇票左上角加盖“境内使用时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戳记。出票地点为出具汇票的分行所在的城市名称。并在右上角编码后填写出票行(一级分行)代码(见附一)。
4.收款人。汇票的收款人一栏填写与汇款申请书一致的收款人名称。不允许出具以来人为抬头的汇票,即“Pay To The Order of Bearer”。
5.付款行。出票行应将付款行的名称和地址填在汇票的左下方。
外汇汇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则上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签发汇票金额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签发行不必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也不必划拨头寸,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后会主动借记我行账户;签发外汇汇票金额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我行
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发送加押电传予以证实,但不必划拨头寸。我行与境外账户行签有汇票解付协议的,则应根据协议要求办理。
外汇汇票的付款行为境内系统参加外汇清算资金往来的机构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出票行应在出票同时以SWIFT MT205向付款行发出加押付款通知,在报文的第72栏中注明汇票出票日期,并通过总行拨付汇票头寸。
6.有权签字人签字。外汇汇票必须经两名有权签字人双签,其中至少有一名是C级签字人员。签发的汇票金额不得越过授权权限,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汇票。解付行如买入或承兑此汇票,应由解付行自身承担损失。外汇汇票的签字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违者依法处理。
7.划线。外汇汇票不得转让,出票人需制作划线汇票,即在汇票正面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并在平行线中注明“A/C PAYEE”或“NON-NEGOTIABLE”,或用印章打一戳记。
如:A/C PAYEE或NON-NEGOTIABLE
三、提示和付款
收款人为境内的,外汇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发送的SWIFT MT205后应作专夹保管,并对汇票号码、币种、金额、出票行、出票日作专门登记,超过一个月尚未提示付款的,即在第二个工作日主动将头寸退回出票行。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
,付款行不予受理。
收款人为境外的,外汇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
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行提示付款,视同收款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日以收款人向开户银行提交外汇汇票的时间为准。
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付款行提示付款未获付款,并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行请求付款的,应向出票行出具付款行拒绝付款证明,并交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说明,出票行审核无误且收到付款行退回的头寸后办理付款。
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未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为个人的)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签章,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名称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 行矸葜ぜ侵妇用裆矸葜ぁ⒕僦ぁ⒕僦ぁ⑽闹案刹恐ぁ⑹勘ぁ⒒Э诓尽⒒ふ铡⒏郯奶ㄍ叵缰さ确戏伞⑿姓ü嬉约肮矣泄毓娑ǖ纳矸葜ぜ?。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付款金额应与被解付汇票的票面金额一致。
汇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付款行应注意审核下列内容:
(一)汇票是否已挂失;
(二)出票行的名称及签字级别;
(三)汇票表面是否有变造痕迹;
(四)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五)汇票要素是否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六)汇票背面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四、退票
外汇汇票申请人要求退票,撤销票汇申请,必须交回我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正本,并经申请人背书,记载“请求退票”字样,如系未在我行开立存款户的申请人,还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对于已划付头寸的境内外汇汇票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SWIFT MT299,要求其退回相应头寸。付款行收到MT299后经确认后向原出票行发送S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退汇,由于撤销汇款指令而发生的一切银行费用均应由汇款申请人承担。
五、挂失
外汇汇票遗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出票行或付款行挂失止付,失票人需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外汇汇票丢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二)外汇汇票的号码、币种、金额、出票日期、地点、出票行名称、付款行名称、收款人名称;
(三)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境内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应立即向汇票付款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由于汇票挂失而发生的一切邮电费用均由收款人承担。付款行也可直接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付款行查明挂失外汇汇票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并于第二个工作日向原出票行发
送S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在失票人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该票据权利的证明后方可办理退汇,客户如继续申请开立外汇汇票需重新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
境外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向境外账户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
对于失票人的挂失止付申请,我行应积极协助客户办理。我行不承担止付通知到达付款行前款项已解付的责任。
外汇票汇业务会计核算程序详见附二。
六、查询和查复
出票行、付款行办理票汇业务查询查复时,应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
付款行收到出票行开具的外汇汇票,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第二天按照SWIFT MT299格式向出票行发出汇票查询查复通知书,并登记有关汇票业务查询查复登记簿。
(一)整个票面模糊不清的;
(二)出票行漏写缩写编码的;
(三)付款行名称、地址不准确的;
(四)有权签字人签字不清或有怀疑的。
出票行收到“汇票查询查复通知书”,应立即书面查复付款行。对于有权签字人签字不清或有怀疑的,须以加押电传确认。
出票行和付款行如因工作差错而影响客户用款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生差错的行及有关当事人承担责任。凡属出票行的错误或对查询不及时答复,由出票行负责,付款行发现错误不及时查询负连带责任;凡属付款行对有效完整的汇票解付处理有误由付款行负责。
七、保管和销毁
外汇汇票是重要空白凭证,必须由总行统一印制下发。外汇汇票的保管、使用、销毁按照总行有关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要求办理。自新汇票启用之日起,原有的外汇汇票一律作废并销毁,销毁的汇票按票码报总行备案。

附:一

各分行行名简写字母一览表
--------------------------
| 行 名 | 代 码 || 行 名 | 代 码 |
|-----|-----||-----|-----|
| 总 行 | HOX || 南 京 | NJX |
|-----|-----||-----|-----|
| 营业部 | HYX || 浙 江 | ZJX |
|-----|-----||-----|-----|
| 北 京 | BJX || 宁 波 | NPX |
|-----|-----||-----|-----|
| 上 海 | SHX || 安 徽 | AHX |
|-----|-----||-----|-----|
| 天 津 | TJX || 江 西 | JXX |
|-----|-----||-----|-----|
| 河 北 | HBX || 福 建 | FJX |
|-----|-----||-----|-----|
| 山 西 | IXA || 厦 门 | SMX |
|-----|-----||-----|-----|
| 内蒙古 | NMX || 河 南 | HAX |
|-----|-----||-----|-----|
| 辽 宁 | LNX || 湖 北 | HPX |
|-----|-----||-----|-----|
| 沈 阳 | SYX || 武 汉 | WHX |
|-----|-----||-----|-----|
| 大 连 | DLX || 湖 南 | HUX |
|-----|-----||-----|-----|
| 吉 林 | JLX || 广 东 | GDX |
|-----|-----||-----|-----|
| 长 春 | CCX || 广 州 | GZX |
|-----|-----||-----|-----|
| 黑龙江 | LJX || 深 圳 | SZX |
|-----|-----||-----|-----|
| 哈尔滨 | HRX || 海 南 | HNZ |
|-----|-----||-----|-----|
| 陕 西 | SXX || 广 西 | GXX |
|-----|-----||-----|-----|
| 西 安 | IXN || 四 川 | SCX |
|-----|-----||-----|-----|
| 甘 肃 | GSX || 成 都 | DCX |
|-----|-----||-----|-----|
| 宁 夏 | NXX || 重 庆 | CQX |
|-----|-----||-----|-----|
| 青 海 | QHX || 贵 州 | UZX |
|-----|-----||-----|-----|
| 新 疆 | IXJ || 云 南 | YNX |
|-----|-----||-----|-----|
| 山 东 | SDX || 苏 州 | JSS |
|-----|-----||-----|-----|
| 青 岛 | QDX || 三 峡 | HP3 |
|-----|-----||-----|-----|
| 江 苏 | JSX || | |
--------------------------

附:二 外汇银行票汇业务核算程序
一、概述
外汇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由付款行受出票行委托在见票时按票面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新版中国建设银行外汇汇票(以下简称外汇汇票)为即期汇票,不得转让,不可设定质押。
外汇汇票的出票,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境内建设银行机构办理。建设银行境外分行不签发该外汇汇票,但可作为该外汇汇票的付款行。
外汇汇票的付款,境内付款限于参加国内外汇清算资金往来或经授权的建设银行机构;境外付款限于我行的境外分行和账户行。
二、签发外汇汇票的核算
申请人需要使用外汇银行汇票,应按规定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一式三联,并签名或盖章。出票行受理时,应认真审查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签名或盖章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客户是否提交了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效单证,是否交足现金或有足够的外汇存款,经审核无误后
方可办理。
外汇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正本,由出票行按缮制汇票的要求签发后交汇票申请人;第二联为副本,由签发行留底备查;第三联为记账凭证,由出票行在汇票被解付后销账时使用。
出票行签发外汇银行汇票后,应同时向代理付款行发送清算电文。
(一)签发境内汇票的核算。
1.以原币存款办理汇票。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将汇票第一联(正本)连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一并交申请人,汇票第二、三联专夹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分别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银行按规定收取的邮电费和汇款手续费核算从略。(以下同)
2.以人民币办理汇票。申请人以人民币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需办理结售汇,另外填制外汇买卖水单一式八联,第一、七联盖章后交客户,二、三、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以留底清算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科目 人民币
贷:外汇买卖 人民币
借:结售汇 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3.以外币现钞办理汇票。申请人以原币种外钞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需进行钞买汇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连同现金交款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现金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钞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汇卖价) 卖出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现钞折算为非美元外币汇出,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4.以不同币种现汇办理汇票。申请人以不同币种现汇办理外汇汇票的,出票行应进行代客套汇。另填制外汇套汇水单一式六联,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买入外币
贷:代客套汇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 卖出外币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卖出外币
(二)签发境外汇票的核算。外汇汇票的境外付款行原则上为我行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
签发汇票金额如小于或等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签发行不必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予以证实,也不必划拨头寸,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会主动借记我行账户。
签发外汇汇票金额大于5000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时,出票行需向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发送汇票开立通知书(加押电传或MT110)予以证实,但不必划拨头寸,在MT110的32栏注明“32B”,境外分行或账户行见票时与我行发送的汇票开立通知书核实无误后借记我行账户。
小于、等于或大于5000美元三种类型的核算完全相同。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将汇票第一联(正本)连同汇票申请书第一联一并交申请人,汇票第二、三联专夹保管,申请书第二、三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以留底加押电传或清算电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有关科目
贷:汇出汇款
非原币存款或现钞办理境外汇票的核算参照“签发境内汇票的核算”。
三、系统内外汇汇票付款的核算
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应在汇票背面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付款通知后办理付款;未在我行开户的收款人提示汇票付款时,收款人为单位的,应在汇票背面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并提供持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收款
人为个人的,应在汇票背面注明身份证件号码、名称及发证机关,并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付款行审核无误且已收到出票行汇款电文后办理付款,并将其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付款金额应与被解付汇票的票面金额一致。
汇票收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行应注意审核下列内容:
第一、汇票是否已挂失;
第二、出票行的名称及签字级别;
第三、汇票表面是否有涂改痕迹;
第四、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
第五、汇票要素是否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汇票收款人是否为该持票人,汇票背面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一)付款行先付款后收到头寸的核算。
1.原币现汇付款的核算。付款行接到汇票正本及进账单两联并审核无误后,在进账单第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作为收账通知,第二联作贷方记账凭证,解付汇票作为贷方凭证附件,另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其他科目

2.支付现金的核算。收款人要求提取现金,付款行需进行汇买钞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盖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另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一联。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卖出外币
贷:现金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汇款项提取非美元外币现钞,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3.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二)付款行先收到头寸后付款的核算。
1.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填制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汇入汇款——境内户
2.付款时的核算。
(1)原币现汇付款的核算。付款行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盖章后交客户作为收账通知,另两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解付汇票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单位户
或其他科目
(2)支付现金的核算。收款人要求提取现金,付款行需进行汇买钞卖。另填制外汇套汇凭证一式六联,第一联连同现金交款单第一联加盖业务用章后交客户,第二、四、五联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买入外币
或有关科目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买入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卖出外币
贷:现金 卖出外币
如果是非美元外币汇款项提取非美元外币现钞,则以套汇凭证第三联作为美元双科目凭证。会计分录为: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四、外汇汇票结清的核算
出票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汇票第二联副本和第三联记账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分别作如下账务处理:
(一)境内汇票的结清。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总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以签发行电文作为记账依据,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签发行
贷:分行活期外汇存款——付款行
(二)境外汇票的结清。
1.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见票后,主动借记或与我行汇票开立证实书核实后借记我行账户,总行国际部清算中心收到境外分行或境外账户行的清算报文,以此作为记账依据,并据此扣收出票行的“分行活期外汇存款”,向分行发送清算报文。会计分录为:
借:分行活期外汇存款——××出票行
贷:存放境外同业——××代理行户
2.签发行如果未在境外账户行开立分账户,则在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总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3.签发行如果在境外账户行开立了分账户,则在收到境外账户行的清算报文后,将留底的汇票第二联副本联作为借方凭证,并填制转账贷方凭证一联,境外账户行清算报文及汇票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境外分账户
待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另填制两联借贷方凭证,总行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境外分账户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五、退汇的核算
外汇汇票申请人要求退票,撤消票汇申请,必须交回我行开出的银行汇票正本,并经申请人背书,记载“请求退票”字样,同时应交验本人身份证件。
签发行受理申请人退汇时,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副本和记账凭证联,认真核对无误后,连同正本全部加盖“注销”戳记,并专夹保管。
(一)境内汇票退汇的核算。对于境内外汇汇票的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止付电文MT111,要求其退回相应头寸。付款行收到MT111后经确认后向原出票行发送SWIFT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退汇。
1.付款行的核算。付款行退回汇票头寸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退汇电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入汇款——境内户
或有关科目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付款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贷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2.出票行的核算。出票行收到付款行退回头寸的电文后,应抽出原专夹保管的汇票,填制特种转账凭证三联(一借两贷),一联贷方凭证盖章作为退款收账通知,另两联作为借贷方凭证。加盖“注销”戳记的三联汇票作为借方凭证附件。
借: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或有关科目
出票行收到总行清算报文后,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总行清算报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总行资金——活期户
贷:外汇清算资金往来——××行
(二)境外汇票退汇的核算。对于境外汇票的退票,出票行必须向付款行发送止付电文MT111,收到境外行确认止付电文后方可办理退汇。
1.原币存款汇出项下的退汇,出票行填制特种转账借贷方凭证各一联,以三联汇票和境外行确认止付电文作为借方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外币
2.结售汇项下汇款的退汇,签发行需办理结汇。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结售汇 外币
借:外汇买卖 人民币
贷:××科目 人民币
3.以原币种外钞汇出项下退汇,签发行需进行汇买钞卖。会计分录为: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汇买价) 外币
借:代客套汇(钞卖价) 外币
贷:现金 外币
如为非美元的钞汇折算,还需增加如下分录: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代客套汇 美元
4.不同币种汇出项下的退汇,签发行需进行代客套汇。
借:汇出汇款——境外户 外币
贷:代客套汇 外币
借:代客套汇 美元
贷:单位活期外汇存款 美元
六、挂失的核算
境内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后应立即向原汇票付款行发出汇票止付通知,付款行确认后向出票行发送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付款行也可直接受理失票人挂失止付申请,付款行查明挂失外汇汇票确未付款时,应立即? 萃VЦ叮⒂诘诙龉ぷ魅障蛟銎毙蟹⑺蚐WIFT MT205退回头寸,出票行收妥头寸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客户如继续申请开立外汇汇票需重新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由于汇票挂失而发生的一切邮电费用均由原收款人承担。
境外使用的外汇汇票,出票行受理失票人挂失申请后应立即向境外账户行发出汇票止付电文MT111,收到境外行确认并按规定可付款后方可办理退汇。
核算同退汇的核算。



1998年6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

国税函〔2009〕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现就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税收工作主题,扎实稳步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逐步建立税务系统志愿服务体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增强税务干部社会服务意识,促进培育税务机关良好的文明风尚,提高税务干部职工文明素质,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工作体制机制,提高做好税收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能力。
  二、组织领导
  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税务总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统一指导税务系统志愿服务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稳步推进,逐步推广,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经常化。要加强与地方各级志愿服务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争取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的支持,共同推进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同时,根据需要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职工志愿服务活动、青年志愿者行动、巾帼和家庭志愿服务活动、科普志愿服务活动、扶残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人道救助志愿服务活动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包括税收志愿服务在内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教育感召群众、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税收志愿者服务队伍构成及条件
  (一)志愿者基本条件
  1.乐于奉献,能够利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参与公益活动;
  2.身体健康,热心税收事业,具有吃苦耐劳精神;
  3.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税法知识;
  4.遵纪守法,服从安排,具有较强社会公德意识。
  (二)以下人员可作为税收志愿者
  1.经所在单位同意,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税务干部;
  2.在依法登记或备案的志愿者组织中注册的税务干部;
  3.税务机关招募的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社会人员。
  (三)志愿者招募与注册
  各省(区、市)税务机关根据各类志愿服务活动特别是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及时发布招募信息,明确志愿服务所需的条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经常性招募和应急性招募,并逐步建立完善注册管理系统和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四、税收志愿者服务内容
  (一)集中或经常性税收宣传;
  (二)办税服务厅内的一般性服务工作;
  (三)参加社会其他公益性志愿服务活动。
  以上(一)(二)项内容由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五、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原则
  (一)个人自愿原则
  从社会招募的税收志愿者和从事志愿服务的税务工作人员,均应坚持自愿参与。一般应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人岗责工作范围内的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税务机关予以鼓励、引导,实施必要的管理。
  (二)无偿服务原则
  税务机关组织税收志愿服务活动,除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外,均不计付报酬,不接受与志愿服务无关的附加条件。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可对从事税收志愿服务时间长的出具书面证明,对工作突出的同志以适当的方式进行鼓励。
  (三)严格管理原则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管理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不得从事除第四条规定内容外的其他税收工作。
  税务人员可以个人自愿参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以外的志愿服务活动,应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与主办单位的要求,但不代表税务机关。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志愿服务体现着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是人们自觉为他人和社会服务、共同建设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是新形势下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途径。在税务系统开展以税收志愿服务活动为主的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有利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征纳关系,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主要内容的志愿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反映了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要求,是志愿服务活动的核心,也是推动志愿服务活动长期深入开展的内在动力和有力支撑。税务系统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重点在促进办税窗口建设,促进税法宣传、政策咨询、完善纳税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领导干部要树立税收志愿理念,推动形成关心、支持和参与税收志愿服务的良好氛围。要发挥包括总局网站、中国税务杂志、中国税务报等在内的大众传媒作用,运用新闻报道、言论评论、公益广告等形式,普及税收志愿服务知识,宣传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经验和税收志愿者的感人事迹,引导人们尊重志愿者和志愿者的劳动,营造有利于志愿服务的浓厚舆论氛围。
  (三)注重实践,锻炼队伍
  要注重在实践中培养税收志愿服务意识。要从服务纳税人和锻炼志愿者的角度出发精心设计税收志愿服务项目,使志愿者在参与税收志愿服务的过程中更好的履行纳税服务义务、加深对志愿精神的理解。要发现和培养社会各界参与税收志愿服务活动的先进典型,组织税收志愿者积极撰写心得体会,把志愿精神的种子播撒到人们心中,使志愿服务理念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和认同,吸引和感召更多的人加入到税收志愿服务的行列。
  (四)强化培训,培养骨干
  要根据税收志愿服务的要求,对志愿者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重视培养税收志愿者骨干,使他们成为税收志愿服务的中坚力量。要跟踪掌握税收志愿者接受培训、参加服务的情况,合理安排服务任务,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活动项目的有效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