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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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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扬府发〔200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三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实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市政府日常工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切实改进领导经济工作的方式方法,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制度、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法规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基层企业、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及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布局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一、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适时作出通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政府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六、市政府于每年年底确定下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制订计划。具体计划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部门建议,经过调研论证后,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部门要予以重视,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各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有关部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办、市政协有关委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方面负责人和市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外出期间,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应达到总人数的一半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市政府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各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对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关部门应事先做好准备。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或牵头部门要主动和有关部门形成统一的意见;主办部门协调有困难的,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讨论的议题由主办或牵头部门的负责人或分管副秘书长汇报,必要时也可由分管副市长汇报。有争议的、事先未协调好的和没有具体解决方案的议题,原则上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有关重要会议、指示精神;

  (二)交流、部署市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

  (三)其他需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较大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等。

  三十九、拟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四十、市政府领导同志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出席或列席上述会议的,须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审定,或经市长授权,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定。

  有关部门对会议纪要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对会议纪要的执行情况要进行检查、催办、督促和反馈。

  四十二、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如有需要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必要时须报市长、副市长审定。

  四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应提前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四十五、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请示件应当一文一事,不得越级、多头请示;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六、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

  请示性公文应先经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室或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提出具体拟办意见,必要时转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分管副市长审批,重大事项报送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阅批公文时,对于请示件所提出的请示事项和需作出明确答复的其他公文,应提出具体意见,作出明确批示,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已有拟办意见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拟办意见。

  四十七、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四十八、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冠以经市政府研究或市政府同意字样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转发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一般工作由办公室主任签发,重要工作经分管副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除法律法规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报文。

  五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提高公文办理质量和效率。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报告结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特急、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的办理时限为准。

  对交办的人民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

第九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文化、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不吃请,不收礼。各部门负责人在市内出差,照此原则执行。

  五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和地方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事务性活动;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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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3月19日法办字139号请示已经收到。关于成年人间自愿鸡奸是否犯罪,有待立法解决;在法律尚无明文规定前,你院所提情况我们认为以不办罪为宜。

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男子与男子自愿性交的行为双方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 法办字第13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接我省牡丹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请示,该院所属虎林县发生男劳改犯李××与李××双方自愿进行性交行为(鸡奸),是否构成犯罪和应否负刑事责任问题。该院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自愿鸡奸的行为,是严重地违反社会道德规范何况又在劳改期间,对劳改犯人影响很坏,因此,双方均应负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种男子与男子自愿性交行为,虽影响不好,亦属道德规范,应给行政处分,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我们研究认为,这是一种败坏道德,有害于社会风化,违反人体的生理和机能的行为。因此,对采取强制的方法鸡奸他人者应予处刑。但两人自愿互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中央对此尚无规定;而苏俄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又规定男子与男子实施性交行为的判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剥夺自由,对本条应如何理解才属正确ⅶ如果双方自愿也应给予刑罚应如何认识等,我们感到无认识的根据和把握,特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示。
1957年3月19日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发〔2007〕16号


武陵区、鼎城区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常德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市规划区内私人住宅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私人住宅,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私人住宅建设是指村(居)民自筹资金建设以居住为目的的私人住宅,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行为。
第三条 私人住宅建设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中成片的原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章 私人住宅建设规划控制区域划分
第四条 私人住宅建设区域在城市规划区内分为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和城市远郊建设区。
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范围:
(一)武陵区:东至铁路,南至沅江,西至金丹路,北至竹根潭路、铁路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岩坪村、聚宝村、合兴村、竹根潭村等行政村(社区)。
(二)鼎城区:金霞大道与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停车场村、福广村、三滴水村、孔家溶村、王家铺村、郭家铺村等行政村(社区)范围,鼎城区政府划定的其它范围。
(三)德山开发区:东至东风河,南至兴德路,西至枉水,北至沅江所围合的区域,以及崇德社区。
(四)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社区、戴家岗社区、七里桥社区。
(五)村(社区)组成建制、成街区被征用、转用的区域。
城市远郊建设区域范围: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域以外的区域。

第三章 公寓楼安置建设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寓楼安置小区是指统一规划,土地行政划拨,市政公用设施齐全、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小区,其房屋可依法上市。公寓楼安置建设区内的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村(居)民一律不准新建、扩建“一户一宅基地”式私人住宅。
第六条 人均耕地0.1亩以上的村(社区)、组中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可按原建筑占地面积、原建筑面积、原建筑高度进行改建。
第七条 人均耕地0.1亩以下的村(社区)、组中确属D级危房的私人住宅,不允许改建,村(居)民可提前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
第八条 符合私人住宅分户建房条件的村(居)民可申请入住公寓楼安置房或其他形式的补贴性质住房。
第九条 人均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公布;危房等级由房产管理部门房屋鉴定机构鉴定(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也须鉴定)。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地房屋拆迁实行公寓楼安置的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城市远郊建设区私人住宅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报请审批前,应当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确需对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变更调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应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对住宅、道路、供水、排水、垃圾收集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布局等作出具体安排,充分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十三条 村(居)民私人住宅建设执行“一户一宅基地”的法律规定。私人住宅建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村(居)民私人住宅每户使用耕地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96平方米。
(二)村(居)民私人住宅的建筑层数控制在三层以内(含三层)。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居)民点住宅建设规划建设私人住宅,不得在村(居)民点规划范围外新建私人住宅,限制建设零星分散的私人住宅。
第十五条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属危房等原因需拆除改建的零星私人住宅,应按照“拆旧建新、旧宅复垦”原则,在村(居)民点集中建设,不宜原地改建、扩建。
第十六条 未编制规划的村(社区)、组,一律不准审批私人住宅(危房除外)。
第十七条 禁止城镇居民以任何形式购买或租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私人住宅。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十八条 申请私人住宅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一)村(居)民将现有住宅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改为其他非居住用途的;
(二)被拆迁的村(居)民已采用货币安置方式(私人住宅收购)的;
(三)村(居)民被拆迁后仍有一处或一处以上私人住宅(含公寓楼安置房,不含商品房)的;
(四)农村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其配偶方拥有宅基地或在工作单位已享受住房补贴的;
(五)城镇居民从城镇迁入农村的;
(六)土地来源不合法的;
(七)村(居)民改建住宅,未“拆旧建新”的;
(八)原私人住宅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60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申请分户建设的;
(九)私人住宅建设选址不符合规划的;
(十)公示期内群众举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和不符合私人住宅建设条件的;
(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在其户籍所在村(社区)申请私人住宅建设:
(一)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拥有私人住宅的;
(二)属于原籍的常住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村(居)民无房户;
2、多子女户,有子女达到法定婚龄,结婚无房的可申请分户,但其父母须随其中一个子女居住;
(三)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的农村村民,在当地承包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履行相应义务,参加本村劳动分红,且迁入时间满一年以上的无房户;
(四)移民户、返乡侨胞、返乡退伍军人无住房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私人住宅建设申请人到乡(镇)规划、国土站(或市、区政务中心规划、国土窗口)领取申请表,经乡、村、组(或社区)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一)村(居)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居民)讨论通过并签字后,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审签;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建房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建房资格条件的核发《建房资格认定书》;
(三)申请人持《建房资格认定书》到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申请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五)申请人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筑单体方案到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线,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一条 私人住宅建设须依法接受当地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分别向国土资源、规划、房产部门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