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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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
民政部
中国老年学学会:
中国社会科学院提出不宜作为中国老年学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民政部经与中国老龄问题委员会协商,同意委托中国老龄委作为该学会的业务主管部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老龄委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中国老年学学会社团登记的资格审查,并负责对其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中国老年学学会要根据所登记的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遇有重大问题和活动要向中国老龄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外事活动应由中国老龄委按国家规定报批。
三、中国老龄委对中国老年学学会正常的活动给予支持和帮助,双方积极配合,共同促进老年事业的研究和发展。
1992年5月8日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综〔2007〕20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对外贸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香港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澳门和内地承接的物业建筑面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申请物业管理企业各等级资质的依据。
三、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建筑物清洁服务。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第三届会议纪要
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第三届会议纪要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22日 生效日期1980年12月22日)
一、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合委员会)第三届会议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二日至二十三日在曼谷举行。
混合委员会中方组和泰方组分别由对外经济联络部石林副部长阁下和外交部阿伦·帕努蓬副部长阁下率领。参加本届会议的混合委员会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混合委员会通过下列议程:
(一)讨论并通过议程;
(二)讨论工作细则;
(三)就中泰科学技术合作有关问题交换意见,并检查混合委员会第二届会议合作计划执行情况;
(四)讨论并通过中方提出的新项目;
(五)讨论并通过泰方提出的新项目;
(六)讨论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七)其他。
三、混合委员会满意地检查了一九七九至一九八0年度科技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双方商定的项目,除交换作物、水果的种子、苗木因意外情况和气候关系未能如期完成外,均已圆满执行完毕。混合委员会同意于一九八一年继续执行上述种子、苗木的交换项目。
四、混合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了一九八一年的合作计划如下:
(一)泰方承担中方提出的科技合作项目十项,见附件二;
(二)中方承担泰方提出的科技合作项目十四项,见附件三。
五、混合委员会认为,本届会议休会期间,根据需要与可能,双方可商定并执行本年度计划外的补充项目,并追列入下届会议纪要。
六、双方同意,混合委员会第四届会议于一九八一年在北京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商定。
七、中方组对泰方有关单位在会议期间为其安排参观访问表示深切的谢意。
会议在最亲切友好的气氛中进行。
本纪要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曼谷签订,一式二份,用英文写成。
注:附件一、二略。
中泰科学技术合作 泰中科学技术合作
混合委员会中方组主席 混合委员会泰方组主席
石 林 阿伦·帕努蓬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