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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56:25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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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青海省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办法》已经199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此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对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进行估价,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行政执法和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的估价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赃物是指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财产物品。
没收财物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财物及抵缴变卖的财物。
无主财物是指运输、邮政等单位以及被行政机关查扣,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依法需要变卖处理的财产物品。
纠纷财物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物品。
第四条 各级物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赃物、没收财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根据委托受理赃物、没收物、无主财物、纠纷财物的估价鉴定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估价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有关估价工作。
第五条 价格事务所应按照国家的物价政策和作价原则分别按下列情形进行估价:
(一)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
(二)属于国家指导价的,以规定的中准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计算,或按规定的作价原则和办法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的,按照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四)生产领域中的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合计算,或按其合理成本费用计算。原辅材料按进货价格加实际合理费用计算;
(五)运输途中的物品,按当时发货地价格加合理运杂费计算;
(六)因使用或磨损等需要折旧的物品,在确定的基础价格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实际使用程度折算;
(七)国家有专项规定的或者合同有约定的,按专项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
(八)事故损坏损失物品,按重置、修复价值计算(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
(九)已失去使用价值,可回收利用的,参照国有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的收购价格计算;
(十)依法应交有关单位收购或经销的财物(不含拍卖),参照市场现行进货价格计算;
(十一)鉴定后的文物、金银珠宝制成的工艺品、珍贵艺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门鉴定组织评估的价格意见确定。
黄金、白银按照国家定价计算。
第六条 依法应当公开拍卖的财物,其拍卖底价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则,结合市场情况、可变现程度等确定。
第七条 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按司法机关有关规定或审案要求需要估价的涉案财物,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和行政执法中需要估价的各类财物以及依法变价处理的无主物等财物,均应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
第八条 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鉴定,应出具估价鉴定委托书。估价鉴定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要求,并向价格事务所提供委托物的名称、牌号、规格、来源、数量、购置时间、质量状况以及与估价有关的其他情况。
需要做专门技术鉴定的财物,应先委托有关质量检验、技术部门或专家鉴定,并出具有关鉴定证明。
第九条 价格事务所接到估价委托后,应按约定的事项、内容和时间作出估价结论。估价过程中,一方若有变更,须事先通知另一方,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委托物估价,必须由两名以上估价人共同办理。估价鉴定人与委托估价的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物品价值结合实物状况评估。
无实物的委估物价值(除文物、金银珠宝制品和必须进行质量技术鉴定的特殊物品外)在名称、牌号、规格、型号、等级、购置时间、地点等情况完整确实,以及办案人员、当事人对物品状况描述一致的,可进行特别估价。
特别估价,由省物价管理部门批准具备条件的价格事务所受理。
第十二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估价鉴定人对委托物品的价格评估结论负责。
估价结论,必须在统一制定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上由估价人签名并加盖价格事务所印章方能有效。
第十三条 对同一财物不能多头委托、重复估价。委托人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估价鉴定结论书》十日内向原估价机构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也可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或重新估价。
第十四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估价鉴定人,由省物价部门考核,取得“估价鉴定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涉案财物估价鉴定。
第十五条 价格事务所及其估价鉴定人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宜进行估价鉴定工作的,由省物价部门撤销其估价鉴定资格。
第十六条 估价鉴定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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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4)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三日



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情况逐级报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后,应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二、疫情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程序认定。

  (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及时采集病料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水禽不能采用琼脂扩散试验),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派专人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分为三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疫情:

  1.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20个以上县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疫情:

  1.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地(市)发生疫情;

  2.在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20个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连片发生疫情;

  3.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发生疫情;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三)在1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三级疫情。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

  发生一级疫情时,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全国应急预案;发生二级疫情时,省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发生三级疫情时,疫情发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总指挥,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部门分工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进行技术指导,组织实施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2.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交通运输、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以及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应急所需的物资储备、应急处理经费落实、防治技术攻关研究、应急物资运输、防止对人的感染、社会治安维护、动物及其产品市场监管、口岸检疫、防疫知识宣传等工作。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做好疫情防治的应急工作。

  五、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

  (二)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1.将病禽所在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疫点;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三)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并对所有病死禽、被扑杀禽及其禽类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2.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

  (四)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禽类的监督检查任务;

  2.扑杀疫区内所有禽类;

  3.关闭禽类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染活禽进出和易感染禽类产品运出;

  4.对禽类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

  (五)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染禽类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2.对禽类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六)解除封锁

  疫区内所有禽类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合格后,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向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七)处理记录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

  (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

  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

  上述(三)(四)(五)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实施。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国家级和省级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物资。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的区域。1.国家重点储备疫情处理用防护用品、消毒药品、消毒设备、疫苗、诊断试剂、封锁设施和设备等;2.省级重点储备疫苗、诊断试剂、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3.养殖规模较大的地(市)、县也要根据需要做好有关防疫物品的储备。

  (二)资金保障

  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所需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病禽及同群禽由国家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三)技术保障

  1.国家设立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区域性(省级)禽流感专业实验室,分级负责全国或本区域的禽流感病毒分离与鉴定、诊断技术指导工作及禽流感的检测、诊断工作;2.禽流感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条件必须满足三级生物安全水平(BSL-3),并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批准。

  (四)人员保障

  1.国家和省级分别设立禽流感现场诊断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现场诊断、提出应急控制技术方案建议;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应依法予以协助执行任务;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禽流感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政〔2005〕1 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 汉 市 人 民 政 府

二00五年一月十三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现就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重大决策的基本要求

坚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重大决策应做到不调查研究不决策、不经过咨询论证不决策、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决策、没有两个以上的可行性方案作比较选择不决策、没有经过领导集体讨论不决策。

二、重大决策的主要内容

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十年规划、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年度财政预算、全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全市人口、资源和环境保护以及科技、教育等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及重大措施、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及其他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

三、重大决策的一般程序

所有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民主化程序。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多视角、多层次、全方位的积极作用。在民主集中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听取持不同意见的少数人的意见。在个别酝酿过程中,要切实做到不经个别酝酿的问题不仓促上会,意见分歧大的问题不急于决策。会议决定要做到经过会议成员充分表达意见和充分讨论后才作出。重大决策一般要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立项。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年初编制重大决策研究计划。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研究的重大决策,应当于研究计划编制前向市人民政府报请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全市总体工作部署对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筛选汇总,拟订全市重大决策计划。

(二)前期调查研究。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依托市咨询委及有关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汇总研究成果。所有重大决策事项都要有两个以上的可供选择的决策意见及其依据,将其整理并提交决策机关。

(三)审议。重大决策咨询意见形成后,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委会委员、市咨询委委员、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与审议,形成决策审议意见。

(四)决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审议意见形成后,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实行记名表决并记录在案。

(五)评估及修正。重大决策实施后,要分别组织有关部门、独立的专家组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于存在问题的决策事项,要对其作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四、重大决策的制度保障

(一)实行重大决策论证制度。全市要建立分级分类的重大问题定期咨询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重大决策要由市咨询委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深入论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对于全市性的重大发展战略,跨省区、跨流域的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等全局性的战略问题,要组织专家开展深入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并将研讨成果作为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立重大决策的依据。

(二)实行重大决策审议制度。重大决策在形成前要有专家参与论证,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要有专家参与审议,重大决策在执行过程中要有专家参与监督和检查。对专家在不同决策阶段提出的不同意见,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对合理意见,要在决策中给予高度重视;对决策实施过程中提出的修正意见,要对是否予以采纳作出明确答复。政府工作报告等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文稿,在形成前要听取专家意见,在成文后要听取市咨询委委员、市参事室参事、市文史馆馆员及其他专家的意见。对专家提出的意见要高度重视。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以及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

(三)落实人大代表议政制度。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事项要依法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文本,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前 15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决策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作出答复。

(四)落实政协委员协商制度。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协通报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决策立项、决策论证、决策执行情况等,并征询其意见;对市政协委员就重大决策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五)实行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广泛开辟社情民意的反映通道,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领导热线、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了解人民群众对重大决策的意见。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有关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决策方案实施前和执行过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在决策中予以高度关注,并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各级决策机关要善于从群众来信来访中确立重大决策事项。各区及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有权对市人民政府的决策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反映的实际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六)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将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通过有效途径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

(七)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决策的考核监督,定期对重大事项的决策进行考核检查。要组织各区对市级重大决策效果进行无记名投票,组织群众对重大决策进行考核评价。把群众的认可程度作为评价决策是否正确的重要依据。在制定重大决策过程中,要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主动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建立决策责任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对未经认真调查研究、未经充分论证、未经领导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大决策,要追究决策人的行政过错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重大决策的工作措施

(一)加快推进决策手段的现代化。积极推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在决策中的运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及其他先进技术手段,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二)保证决策经费投入。专门列出决策前期预算,作为重大决策的研究经费,保证重大决策经过充分的调查研究,经过充分的论证。设立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专项资金,对重大决策咨询研究提供资助。设立市级决策咨询奖,对有重大贡献的决策咨询成果予以奖励。发动社会各界人士对重大决策提出建议,其建议凡被采纳的,均给予一定奖励。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决策建议奖的评选与表彰。

(三)提高决策者素质。决策者的素质是决策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要保证重大决策的决策人具有与决策内容相适应的素质,应当从思想道德、知识水平、工作作风等方面加强对决策者的教育培养。决策者本人也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提高学习能力和决策水平,积极探求科学决策的有效途径。

(四)营造良好的决策咨询环境。市咨询委委员、市参事室参事、市文史馆馆员,以及其他承担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课题研究的机构和人员,在市内开展决策咨询研究活动,有关方面要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并为其提供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事项以外的决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