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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法律服务所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7:45:48  浏览:82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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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法律服务所若干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乡镇法律服务所若干规定
广东省司法厅


(1988年3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乡镇法律服务所,加强乡镇法律服务工作,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是乡镇法律服务机构。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经县级司法局批准,并发给执业证书。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级司法局具体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方便人民群众服务。
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一)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民事诉讼及非诉讼调解;应聘担任乡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四)开展法律宣传教育及其他法律服务工作。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二名以上专职人员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一人。法律服务所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整或聘用解决,并应经县级司法局考核。
乡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统称“乡镇法律工作者”,符合律师条件的,可依法取得律师资格。《乡镇法律工作者证》由市司法局核发,调出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应将工作者证交回发证机关。
第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法律服务工作,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并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
第八条 办理各项法律服务业务,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一)要文明服务,礼貌待人,不得横蛮无理,刁难群众;
(二)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不得偏听偏信,歪曲事实;
(三)要依法办事,忠于职守,不得私立章法,徇私舞弊;
(四)要廉洁奉公,不得贪污受贿;
(五)要按规定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敲诈勒索;
(六)要维护公民合法机益,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七)要保守国家机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九条 法律服务所实行“有偿服务,适当收费”的原则,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免。乡镇法律服务所的经济收入,应用于自身建设和发展业务。
第十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农、林场和城市街道,可参照本规定设立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198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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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1]3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促进农村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和做好支农服务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贷款管理,规范信贷支农服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农村信用社严格信贷管理,防范违规行为发生。一是发放农户贷款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以物抵贷,不得指定购物单位,不得强行转账;二是不得在发放贷款的同时扣收信用社股金、贷款利息保证金、各种税费和乡、村统筹资金等;三是严禁贷款给个人和企业从事股票交易,严禁发放个人股票质押贷款,防止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流入股市;四是不得向乡(镇)政府、村委会发放贷款,不得用信用社贷款垫发工资和各项统筹,不得发放以村(组)名义统一承贷并用于完成上缴各种农村税、费的贷款。对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严厉查处,不能姑息纵容。

  二、加强对大额贷款的跟踪检查,严格控制大额贷款的发放。严格禁止农村信用社超规定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已经发放的要做出计划,逐步压回。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农村信用社单户大额贷款,要逐笔登记,建立台账,跟踪监控,对已经形成不良贷款的,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尽快制定清收方案,落实清收责任。凡单户大额贷款出现损失或存在较大风险的,要逐个分析原因,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农村信用社的放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督促农村信用社坚持服务“三农”的贷款投向,指导其分散贷款风险。对不听劝告,继续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控,督促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资产。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把督促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作为当前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重点,按照“跟踪、督促、指导”的方针,建立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监控制度,按季按月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对不良贷款余额继续增加、不良贷款比例继续上升的,及时质询和预警;对清收工作完成好,不良贷款率持续下降的,要总结经验,组织推广。当前,要抓好重点地区和重点大户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帮助农村信用社制定清收不良贷款的措施办法。对新增贷款,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坚决遏制新增不良贷款的发生。

  四、明晰产权关系,充实资本金,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能力。一是通过明晰产权,明确信用社由谁投资、由谁管理、出了风险由谁承担责任,通过改革产权制度,形成“资本自聚、资金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信用社股本金主要由农民投资入股组成,资本积累的大部分按规定转归投资人,同时,由投资人按入股金额承担风险。二是大力增资扩股。农村信用社可根据当地农民人均收入水平,适度提高农户入股金额,并视情况增设投资股,大力吸收有一定资本并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有强烈需求的种养业大户、各类专业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多入股、入大股。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改进对社员的金融服务吸引社员入股。社员入股要坚持自愿原则,防止违背社员意愿,以克扣贷款等方式增扩股金。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的考核,帮助农村信用社制定增资扩股计划,落实补充资本金的措施,力争在2-3年内使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有明显提高。

  五、督促农村信用社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扭亏增盈。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各项费用开支的监督,坚决制止和纠正费用开支违章违规行为。要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的固定资产购置,农村信用社在固定资产购建之前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亏损社在扭亏之前一律不得兴建办公楼和购买小汽车;农村信用社联社不得筹集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或抽调农村信用社自有资金兴建办公楼。对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挪用信贷资金兴建办公大楼和购买小汽车的,要严肃查处,追究农村信用社主任和联社主任的责任。同时,要帮助农村信用社制定扭亏增盈计划,落实扭亏增盈措施,对长期亏损的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跟踪监控,明确专人负责,对亏损额增加的农村信用社要提出警告,限期减亏。

  六、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券投资管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要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资金运用要立足当地,服务“三农”。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但要严格控制债券投资品种,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债券外,一律不得购买其他债券。农村信用社购买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必须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登记托管。具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成员资格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可直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不具有成员资格的,可委托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农村信用社联社办理债券投资业务,必须是在基层社自愿的前提下,将基层社富余的资金集中起来,代为办理。联社与基层社是受托代理的关系,债券投资收益应当归基层社,联社不得以此为名,集中统筹基层社的资金,用于自身投资。
  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防止资金流入股市。
  对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委托证券公司等进行的所谓协议债券投资,要认真加以清理。已经到期的,要及时收回,不得再续签委托购买协议;没有到期的,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到期后及时收回,防止资金形成损失。农村信用社今后不得再与证券公司、投资公司等机构进行委托债券投资活动。

  七、切实加强各级联社领导班子建设。农村信用社各级联社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使联社领导班子真正成为务实高效、团结奋进的领导集体。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联社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长和主任分设,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建立决策、经营、监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审批、集体决策制度,充分发挥联社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防止联社主要负责人独断专行,搞“一言堂”。对联社领导班子要加强考核,明确班子的任期目标和个人岗位职责,联社理事会要制定主任任期内的业务经营目标,提出明确的降低不良贷款比例和扭亏增盈计划。要建立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年度考察制度,对工作作风差,有违法违规行为,群众反映强烈的,要坚决撤换。
  2001年底,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依据《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的有关规定,对县及县以上各级联社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一次检查,对因学历和从事金融工作年限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但内部经营管理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和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规定时间,限期达到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对经营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的高级管理人员,要约见谈话,限期改正存在的问题;对既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经营管理又比较混乱的高级管理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任职资格。

  八、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认真落实《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银发[2001]296号),充实监管力量,明确监管岗位职责,增强监管人员的政治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按照监管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将农村信用社监管责任落实到处、到科、到人。各分支行要依法履行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特别是县级支行要集中精力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对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指定专人跟踪监控,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加强对监管工作的检查考核,对监管失职者严肃处理。
  当前,要重点做好春节前后农村信用社支付风险的防范工作。对有支付风险苗头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扩散。情况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并商请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和联社要加大组织资金力度,县以上各级联社要充分发挥调剂资金的功能,及时帮助解决农村信用社支付困难,确保元旦、春节期间农村信用社不出现支付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动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是否劳动二年后必须减刑及减刑及减刑幅度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2月21日法密字第3号请示收悉。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问题,目前仍按照1953年前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劳动改造中表现好的改判有期徒刑”的指示所定幅度处理。(二)关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劳动改造二年后,是否必须减刑的问题,我们认为这种罪犯可以减刑,但并非一律必须减刑,减刑与否应视罪犯是否合于减刑条件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