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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2:50:16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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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56号


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不另行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我局决定在全国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以促进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监督。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于2003年10月底以前公布2003年上半年的环境信息,2004年开始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公布上一年的环境信息。

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可以自愿参照本规定进行环境信息公开。

二、必须公开的环境信息

公开的环境信息内容必须如实、准确,有关数据应有3年连续性。

(一)企业环境保护方针。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包括:

1、废水排放总量和废水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废气排放总量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3、固体废物产生量、处置量。

(三)企业环境污染治理,包括:

1、企业主要污染治理工程投资;
2、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
4、固体废物处置利用量;
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量。

(四)环保守法,包括:

1、环境违法行为记录;
2、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件;
3、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以及事故造成的损失;
4、有无环境信访案件。

(五)环境管理,包括:

1、依法应当缴纳排污费金额;
2、实际缴纳排污费金额;
3、是否依法进行排污申报;
4、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5、排污口整治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6、主要排污口是否按规定安装了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其运行是否正常;
7、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率;
8、“三同时”执行率。

三、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

(一)企业资源消耗,包括能源总消耗量和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新水取用总量和单位产品新水消耗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原材料消耗量,包装材料消耗量。

(二)企业污染物排放强度(指生产单位产品或单位产值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包括烟尘、粉尘、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水污染物。

(三)企业环境的关注程度。

(四)下一年度的环境保护目标。

(五)当年致力于社区环境改善的主要活动。

(六)获得的环境保护荣誉。

(七)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自觉行动和实际效果。

(八)对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消耗、生物多样性减少、酸雨和富营养化等方面的潜在环境影响。

四、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必须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的企业除在国家环保总局的政府网站和省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外,可以通过报纸和其他形式的媒体公布,也可以通过印制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公布。

(二)鼓励企业自愿在我局和各级环保部门的政府网站上进行信息公开。

(三)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在企业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其他要求

(一)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企业登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随时在本局网站或上报我局在总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环境信息:

1、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没有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常规环境监测中连续2次(含)以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了排污许可证的允许排放量;
3、现场环境监察中连续2次(含)以上出现环境违法行为;
4、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5、发生集体性环境信访案件。

(二)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相应的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公布,可以并处相应的罚款。

六、在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另行通知,在地方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企业环境信息的具体程序由各地自行制定。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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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关于执行《海洋监察员守则》的通知

国海管发[1994]432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管理局(处、办)各分局: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海洋监察行政效率,现将《海洋监察员守则》发给你们,请组织你单位海洋监察员学习,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将海洋监察员遵守《守则》的情况做为海洋监察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并对《守则》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执行《守则》好的个人,要结合年度考评结果给予表彰和奖励。

附件:海洋监察员守则

 

国家海洋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海洋监察员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监察员管理,规范海洋监察员行为,提高监察行政效率,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海洋监察员是依法实施海洋监察管理的公务人员,应自觉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拥护政府,热爱海洋事业。

  第三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政令,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在依法行政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奖惩严明,不得徇么枉法。

  第五条 海洋监察员应认真学习有关知识,熟悉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一丝不苟;要努力钻研业务,适应现代化海洋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海洋监察员要廉洁行政,不得以权谋私;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钱物、礼品等;不便拒绝的礼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公。

  第七条 海洋监察员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对列入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管理资料,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公开刊物、报纸、电台或电视台发表。需对外提供或公开发表时,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及同级保密委员会或部门领导审查批准。对秘密级以下的管理资料,要妥善保存。

  海洋监察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及其要求保密的事项保守秘密。

  第八条 海洋监察员处理涉外事件,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民族尊严和国家的利益。

  第九条 海洋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应持海洋监察证,着海洋执法服;应文明执法,谦和待人,认真解答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条 海洋监察员应忠于职守,一心为公;对待工作要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待同志要谦虚谨慎,善于合作;要以身作则,敢于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一条 海洋监察员应严格按工作程序办事,不得越权处理有关公务,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遇有不同意见时,下级要服从上级。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6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机动车迅速增长的需要,解决当前机动车管理中存在的号牌分类与编码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公安部定于今年7月1日起,对新车和试点地区启用“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发〔1986〕94号)中关于“用于公路交通管理的经费,包括基建费、装备费、交通安全设施费、宣传费、事故处理和人员经费,由监理规费开支,不足部分仍从养路费中开支”的规定,这次换发机动车牌证工作所需专门经费,仍需按原渠道从收取牌证费中解决。为了合理核定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防止更换牌证过程中收费行为不规范,收费标准过高的情况发生,避免过多增加国家财政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广大车主的经济负担,经调查并征求部分省市的意见,决定统一全国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
(一)汽车(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教练汽车、试验汽车、外籍汽车、使馆汽车、领馆汽车、境外汽车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每副100元(反光);
(二)摩托车(包括两、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教练摩托车、试验摩托车、外籍摩托车、使馆摩托车、领馆摩托车、境外摩托车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每副70元(反光);
(三)挂车号牌每面50元(反光);
(四)农用运输车号牌每副50元(反光);
(五)临时行驶车号牌每张5元(纸牌);
(六)各类车辆的不反光号牌每副一律低于反光号牌20元;
(七)补发机动车号牌收费按上述标准加一倍。
上述号牌收费标准(均已包括号牌制作工本费及建立机动车信息、档案等设备及辅助材料的购置、宣传费用、聘用人员费用,各种表、证、册、卡,办公费等各项相关的费用支出)是最高限额,各地在执行中不得突破。在此限额之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行驶证及其他项目收费标准
(一)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每本均为10元。补发收费加一倍。
此收费标准已包括证夹、主页、副页、塑封套等的制作工本费和购置塑封机、打印材料及支付聘用人员费用等各项相关的费用支出。
(二)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三)号牌架,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聘用人员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聘用人员安装费)。
对无需安装号牌架和车主自行安装的号牌架,安装号牌能达到“保证号牌无任何变形和打孔,并基本垂直于地面,其误差≤15°”标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车主安装或重新安装号牌架。凡确需安装号牌架的,按照车主自愿的原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或组织有关单位提供。
(四)机动车彩色照片。机动车行驶证所附彩色照片,可集中拍摄,也可由车主自拍。凡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便利车主而提供的拍照服务,普通彩色照片每套(共4张)收费4元。彩照塑封费用已包含在行驶证费里,不得另外收取。
三、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简化事务,把换发“九二”式号牌与当年机动车年度检验结合进行。机动车年检费用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凡地方已制定的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超过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降下来。在本通知之外另设的有关换发“九二”式牌证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本通知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