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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0:39:26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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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2003]251号
关于印发《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执行中,应当按照如下要求处理好以往相关行政许可向本规则转化的工作:
   一、所有已经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或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资格的企业,应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申请相关许可项目。
   二、对上述企业进行审查时,执行审查的鉴定评审机构,可使用或借鉴已有的评审结果,但缺少本规则规定的对应项目或审查要求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必须予以补充。
   三、2004年5月31日前,已取得的相关资格尚在有效期限内,并能够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提出相关资格申请的企业,可以从事相应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维护保养工作,不作为无证处理。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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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类历史上,自杀如影随行,无所不在。死者为何决绝奔赴黄泉,徒留生者无穷哀痛?
古希腊罗马时期,自杀一度广受同情。苏格拉底饮鸩自尽,留下名言:“我去死,你去活;到底谁更好,唯有神知道。”《法律篇》中,柏拉图无奈表示:“如果你无法挽救身上的罪恶倾向,你一旦觉得死亡是最好的出路,就立即摆脱生命吧。”
《古罗马人的自杀》一书,收集314起名人自杀案例。加图、安东尼、克娄帕特拉的自杀,成了富有传奇色彩的典范。西塞罗承认,自杀本身非善非恶,它的价值取决于动机。爱比克泰德慨叹:“你进入冥府的路有何关系?它们的分量无足轻重。”奥雷勒皇帝强调:“我会像一缕轻烟飘然离去。为什么还把这当一回事呢?只要万物不放弃我,我就会保持自由,什么都无法阻止我去做想做的事。”
公元5世纪,奥古斯丁鉴于太多基督教徒舍身殉教,首次宣称自杀殉教是一种罪过。533年,奥尔良主教会议批准罗马法令,禁止向自杀者供奉祭品。布拉格会议把自杀罪正式列入天主教法典。公元13世纪,托马斯·阿奎纳在《神学大全》中,痛批自杀三宗罪:否定生命至上原理;冒犯社会;违背上帝意志。
与此同时,世俗当局担心若坐视不理,任其发展,自杀极易引发连锁反应,让本来就苦于小国寡民的国家,雪上加霜。有鉴于此,各国祭出严刑峻法,严惩自杀者,自杀罪应运而生。自杀者尸体不许下葬,没收全部财产,不得举行宗教葬礼。
普通法认为,自杀是一种可耻的犯罪。 “Suicide”(自杀)——是受害者同时又是凶手,可见一斑。公元967年,英国国王颁布法令,自杀者与谋杀犯同罪,尸体受鞭示众,木桩穿心后方可埋葬,且不能入公墓,只许埋入大道路口之下,千人踩万人踏,不许举行葬仪。
1270年,法国《圣路易习惯法》中规定:如上吊、溺水及不论何种原因的自杀行为,死者及其妻子的动产归男爵所有。圣女贞德狱中从塔顶纵身而下,她宣称:“宁愿死去,也不想在这么多好人遇难后,苟延于世。”法庭随即加上一项“自杀罪”指控。
1664年,一位法国农妇自杀,家人谎称死于意外,从而取得法律许可,埋在墓地一角。司铎起了疑心,向主教法院提出申诉:“不管自杀者留下的六个未成年孩子,必须剥夺财产。”教会执意追究到底。法学家多主张宽容那些“迫于无奈、劳累、贫穷”的自杀者;非证据确凿,不得没收财产。
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兴起,教会绝对权力瓦解。哲学家率先发难,蒙田、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休谟,竞相为自杀行为正名。
叔本华抨击:“教会对自杀者的做法是毫无道理的野蛮之举,实际上这恰恰是违背了《圣经》这个唯一准则所赋予人的权利。立法者所主张的对自杀未遂者的处罚,就更显得愚蠢和无聊之极。”
休谟强烈谴责法律的不公正:“任何人生命的价值,并不因其舍弃生命而丧失。”宗教和法律,不分青 红皂白,一味处罚那些杀身成仁的义士、维护贞操而牺牲的贞女、强敌环伺而勇于自刎的豪杰,荒谬至极。
1776年,一位法学家表态:“没收自杀者财产的法律,如此残忍,明显引起公众的反感。”英国乔治三世时期,97%的自杀诉讼,以“神经错乱”结案,法官宣布死者为“自然死亡”。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指出,严禁自杀是无用、徒劳、不公正的。
18世纪以后,现代观念业已形成——自杀纯属个人自由选择,自杀非罪渐成潮流。法国大革命开风气之先,一举废除自杀罪。“人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权利”成为共识。不过,唆使、协助他人自杀, 在法国仍按谋杀罪论处。1961年,英国萧规曹随,最终废除自杀罪。
“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个问题?”这段文学史上最著名的文字,写于1600年。四百年来,哈姆雷特的内心读白,大哉问超越时空,流传至今。丹麦王子的问题,也就是全人类的问题。重要的是,提出这个问题,就等于选择生命,思索就是存在!
放弃自杀,选择扼住命运咽喉的哈姆雷特,以自己勇敢的抗争,喊出人生的最强音:“有比忍受多舛命运更高贵的灵魂吗?有比反抗苦难人世更高贵的灵魂吗?”



出处:《方圆》杂志2013年1月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办法

湖北省黄石市人大常委会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办法

(2001年4月2日黄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对全市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是代表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大代表建议,包括:(1)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2)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经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作代表建议处理的议案;(3)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的书面建议;(4)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建议。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落实。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议案组统一整理,分类编号,会后交办。属政府系列承办的由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交办,其它机关、组织承办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直接交办。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登记编号,提出交办意见,分管领导审签后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会后的一个月内交办;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根据其涉及的内容,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在收到建议后的十五天内交办。

第六条 各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要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建议后十天内将原件退回交办机关并说明情况,不得因故不办或者自行转给其他单位。

第七条 代表建议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交办机关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联合办理。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如双方意见不一致,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共识的,主办单位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由交办机关协调办理。

第八条 交办机关在办理过程中要经常与承办单位保持联系,掌握进度,督促落实。

第九条 承办单位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应加强同提建议代表的联系,采取走访、座谈、邀请代表参加会议、现场察看等形式,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做好承办工作。对应该解决并有条件或创造条件能够解决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本年度办理不了的,要作出规划,可在下年度继续办理,并向代表通报办理的进展情况;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交办之日起五个月内办复完毕。对个别情况复杂、办理难度大,五个月内确实无法办毕的应及时向交办机关和提出建议的代表说明情况,待办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对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应在交办后的三个月内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结果的书面答复要由该单位主要领导审签,以本单位正式函件形式答复代表。

市人民政府部门办理的代表建议,应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或市直局以上部门进行答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承办单位应分别答复联名的代表;对几个部门联合办理的代表建议,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协商后答复。

书面答复在主送提建议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寄发办理答复件时,应同时附送《征询意见表》,由代表对办理结果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等次填写自己的意见,分别反馈给承办单位,同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机构。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限期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重大问题的建议和需要较长时间分步解决的建议要抓好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一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积极办理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工作的建议,必要时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有关办理事宜。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抽查,必要时,也可组织代表进行评议。代表对办理工作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和质询。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成绩显著、得到代表和人民群众好评的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敷衍塞责或逾期不办,造成重大损失和代表强烈不满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