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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34:11  浏览:99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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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铁道部


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1993年6月9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运输企业成本管理和经济核算,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运输企业财务制度》,结合铁路运输企业的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是铁路生产经营过程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耗费的货币表现,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综合指标,是制定运价的重要依据。
铁路运输成本费用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保证简单再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精打细算,降低消耗,通过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核算、计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挖掘潜力,提高效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信息。
第三条 铁路运输企业实行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企业在成本管理中,要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章 成本和费用范围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耗费按其经济用途和性质划分为营运成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构成营业支出,营业支出与营业外收支净额构成运输总支出。
第五条 营运成本是指铁路运输企业营运生产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营运生产直接有关的各项支出。其主要内容包括:
1.运输企业直接从事营运生产活动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按批准的结算工资收入与实际工资支出的差额。
2.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3.生产经营过程中运输设备运用所消耗的材料、燃料、电力和其它费用。
4.生产经营过程中运输设备养护修理所耗费的材料、配件、燃料、电力、工具备品及其它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费。
6.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奖。
7、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季节性、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事故净损失。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的其它费用,如生产部门的办公差旅费、劳动保护等支出。
第六条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运输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管理费用性质的支出。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局(公司)、分局(公司)机关(以下简称机关)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机关办公差旅费,劳动保护费,职工制服补贴,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
3.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业务招待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广告费、展览费、董事会费、防疫经费。
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坏帐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
5.上交上级管理费,指服务于各铁路局(公司)的有关费用,如统一印发全路各项规章制度的费用等。
第七条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营运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益,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八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余额。营业外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营业外各部门人员工资、按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
2.职工子弟中小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经费,铁路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疗养院经费。
3.非常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和流动资产非常损失,非季节性和非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4.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
5.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其它支出。
营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支出(收入)的具体项目和内容按《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科目》执行。
第九条 企业下列各项支出不得列入营业支出: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2.被没收的财物损失和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
3.应由营业外支出负担的支出。
4.应由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医药卫生经费、离退休统筹金和利润分配各项目中负担的支出。
5.应由工附业、事业、代办工作、多种经营和集体企业成本中负担的支出。
6.属于地方铁路、保价运输的支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
8.国家规定不得列入营业支出的其它支出。
第十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待业保险金的计提及使用。
工会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出的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提。
职工福利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包括企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药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室、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职工福利支出。
职工待业保险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提交。
第十一条 国家和铁道部统一制定的成本费用范围和标准,铁路局(公司)无权自行改变。
第十二条 新建铁路、站场在未办理验收交接以前,发生的有关成本费用,按下列情况办理:
1.凡未办理营运,只通工程列车的支出列工程成本。
2.凡已办理临管,有临管收入的,应列入临管成本、费用。
3.凡办理正式营运的,应列入成本费用。

第三章 成本和费用核算
第十三条 成本费用核算是反映运输生产经营实际耗费的基本手段,是实现成本费用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
第十四条 成本费用核算应遵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应由本期(月、季、年)负担的支出要全部进入本期成本或费用,如实反映计算期内完成全部运输产品的实际耗费。
按计划成本、标准成本、材料目录价格核算的,按规定的成本核算期及时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十五条 成本费用核算资料应正确完整,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册、费用汇总分配表,统计资料等,要求内容真实、齐全,记载及时准确。
第十六条 成本费用核算按支出科目、分要素分别进行核算,两者总额必须相符。
成本、费用各要素核算的内容和要求。
1.工资 指由成本费用负担的运输各类人员的标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附加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及按批准的工资结算收入与实际工资支出的差额。
2.材料 指运输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配件、油脂(含清洗用柴油、汽油)、工具备品、劳动保护用品等有实物形态的物品。
材料支出的核算应严格执行定向定量制度,按用途列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对已领未用的材料应在月末办理盘点退料手续,不得发生帐外料。对存放在铁路沿线的线上料应加强管理,采取分存制进帐,不得一次出帐。低值易耗品领用后一次列销,实行帐外数量管理。
线上料及其他自购料的材料价差,应按支出用途分别摊入有关成本科目。铁路局物资部门集中供应材料的价差,应按材料供应分类和使用对象分别摊入相关款源项目。
动用备用钢轨或互换配件报废时,应及时补充。在未作补充前作预提费用处理。
3.燃料 指运输设备运用、养护和修理以及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固体、液体、气体等燃料支出。
燃料支出的核算应根据燃料消耗报表及有关记录,严格按规定用途列入有关支出科目,不得一次出帐;燃料差价的分摊,应按月编制分摊率计算表,据实反映燃料支出。
4.电力 指铁路运输设备运用、修理、动力、照明及其它用电。
5.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设施、设备、工具等,如房屋建筑物、铁路路基、铁路线路上部建筑和桥梁、隧道、涵洞、铁路机车车辆、机器设备、仪器仪表、工具器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提足折旧的逾龄固定资产继续使用时,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及以前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等。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以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折旧。
正常经营期间,月份内增加或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停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得补提折旧。
货车、集装箱折旧费由铁道部按该项固定资产平均总值和折旧率统一计提,并按各铁路局运用车数、集装箱运用箱数分配列入营运成本。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折旧按铁道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及使用年限确定的分类折旧率计算。
6.其他 指不属于以上各要素的支出。如按预算管理的支出项目、集中费、差旅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损失性费用、冲减成本费用的收入、财务费用和委外加工修理等。
代办工作应独立核算成本,按规定分摊成本费用,冲减营运成本。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两千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作为低值易耗品。
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比较频繁的物品,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也可作为低值易耗品。
同一规格型号的低值易耗品,由于采购地点、时间不同,单价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也作为低值易耗品。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条件按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具体品名,按铁道部规定的目录执行。
第十八条 下列支出在各铁路局(公司)间互不清算:
1.对外局机车的整备费(燃料、材料除外)。
2.旅客列车中途维修及服务费(更换车轮除外)。
3.每笔200元以下的行李包裹损失赔偿费。
4.每笔200元以下货运损失赔偿费。
5.不足一车的事故倒装费。
6.责任不清的旅客及路外伤亡支出。
第十九条 各铁路局(公司)货车运用维修费清算单价及应推货车使用费由部核定。
车辆段按完成货车维修数和清算单价取得清算收入,清算收入与实际支出的差额为货车修理盈亏。
铁路局(公司)按运用车数及货车使用费单价计算的货车使用费列入营运成本。
铁道部车辆局按支出科目和要素汇总实际支出,报送财务司并入营运成本。
第二十条 管理费用主要内容的核算:
1.按规定的工资总额和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劳动保险费和管理部门的职工福利费。
2.管理人员工资按实际支出核算,不核算工资差额。
3.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比照营运成本中固定资产折旧核算办法执行。
4.管理用低值易耗品领用后一次列销,实行帐外数量管理。
5.铁路运输企业不计提坏帐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
(1)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财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
(2)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
(3)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3年,仍不能收回时,财政机关审核认可的。
6.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的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存货的盘盈冲减管理费用。
7.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1年以上)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特许权等。
无形资产应按规定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列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可分十年摊销,但必须在企业受益期内摊销完毕,当年摊销额分月摊入管理费用。
8.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筹建期间的施工报废、意外损失和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总损失、利息等支出。
开办费自企业开始营运月份的次月起,分期平均摊销列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一般不得短于5年。
下列费用不包括在开办费内:应由投资者负担的费用支出,为取得各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筹建期间应当计入工程成本的汇总损益、利息支出等。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分期摊销,按其支出性质列入营运成本和管理费用。
9.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实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产品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
10.企业支付的契约、合同公证费和鉴证费,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咨询费等,可按数额大小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引进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使用费和许可证费,投产后一次或分次列入管理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按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运输收入(清算)的下列限额控制:全年运输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运输收入的5‰;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费用主要内容的核算:
1.利息,核算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和长期负债在营运期间的应计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2.汇兑净损益,核算企业营运期间各种外币帐户的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后形成的差额。
3.企业不实行外汇调剂单独记帐的,买入的调剂外汇按照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记帐本位币金额,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作为调剂外汇价差。
在支用调剂外汇时,属于偿还债务的,调剂外汇价差计入财务费用。
4.贴现应收票据的实得款项与其面值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预提费用核算,在支出尚未发生之前,需要从成本和费用中预提的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部规定的办法执行。预提数与实际数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
对于修理费用发生不平衡、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可以采取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采用预提办法的,实际发生的修理支出冲减预提费用,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费用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和费用;小于预提费用的差额,冲减有关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一次支付,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分摊数额。分摊期不超过1年。
分摊期在1年以上的费用,在递延资产项下的其它递延支出中核算,按其性质分别列入营运成本和管理费用。如4年分期摊销职工制服补贴、3年分期摊销财务用微机购置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营业外收支净额主要内容的核算:
1.属于非常损失的存货毁损,为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的净损失。
2.固定资产盘亏及毁损的净损失为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以及保险公司赔款后的差额。
3.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指转让或者变卖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4.工资要素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待业保险金比照营业支出中相应内容的核算办法执行。

第四章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实行分级目标成本管理责任制,即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基层站段以成本为中心的分级负责制。
成本责任制实行统一领导,横向分部门,纵向分级,上下结合,专群结合,技术经济结合的原则,以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第二十六条 在铁道部长的领导下,铁道部财务司负责全路成本费用的综合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按照《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国家财政法规制定和修改《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
2.依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本规程,监督检查各铁路局成本费用执行情况,维护成本费用管理法规的严肃性。
3.根据成本费用核算和统计资料分析计算有关成本指标,为制定运价提供依据。
4.根据运输财务体制改革的要求,实施集中程度不同的成本计划管理,组织编制下达成本费用计划或为控制生产经营资金平衡汇总预测并组织落实分析运输企业成本费用。
5.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调查研究,调整主要成本费用指标定额。
6.制定成本费用节奖超罚办法,强化约束和激励机制,总结推广成本管理经验。
7.需要铁道部管理的其它项目。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在铁路局长,总经理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财务处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铁路局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制定各项费用定额和实物定额,并参与预测、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
3.负责下达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4.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成本费用节奖超罚办法。
5.组成成本费用核算,指导分局、基层站段成本管理工作,保证成本费用反映及时、真实正确。
6.掌握主要材料、燃料、配件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测算各种因素影响成本的数据资料。
7.组织以成本为中心的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改进经营、落实目标成本、提高效益的意见和措施。
8.总结交流成本费用管理经验,培训所属成本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铁路分局、运输(总)公司的成本费用管理,在分局长、总经理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财务科负责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铁路分局横向各业务部门、纵向基层站段成本负责制,形成以财务科为中心的铁路分局成本管理体系。
2.建立并不断完善先进、科学的定额。
3.负责下达编制成本费用计划。
4.监督、检查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实行成本费用节奖超罚办法。
5.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提出改进成本管理的措施和意见,落实目标成本,指导基层站段成本管理工作。
6.组织交流成本管理经验,负责培训基层站段成本计划人员,不断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铁路基层站段的成本费用管理,在站段长的领导下,由总会计师(总经济师)组织形成以财务、计划为主的站段成本管理中心,其主要职责是:
1.铁路基层站段是成本费用计划执行的关键环节,应保证全面完成铁路分局下达的成本费用计划和主要经济指标。
2.建立以成本为核心的站段经济核算体系和相应的站段、车间、班组的经济责任和成本责任制。
3.分解下达成本费用计划至车间、班组、科目负责人,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落实目标成本。
4.建立健全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定额管理水平。
5.加强基础工作,健全原始记录、成本、费用有关台帐。
6.加强车间、班组核算,车间应设专职会计员,班组应设兼职核算员,保证反映的及时性、核算的准确性,站段对车间和班组实行责任制业绩考核,辅以相应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以巩固基层经济核算的贯彻执行。
7.组织开展修旧利废工作,努力降低消耗。
8.站段应按月、季、年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检查成本费用情况,分析节超的主客观因素,提出改进成本费用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五章 成本费用计划、分析、预测与计算
第三十条 成本费用计划是保证运输简单再生产资金需要的统筹安排,是铁路运输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成本全过程控制实现目标利润的重要基础。成本费用计划以铁路运输生产计划为依据,促进生产,挖掘潜力,综合平衡,留有余地。
第三十一条 成本费用计划
1.成本费用编制依据:
(1)运输生产、机构人员、设备配置、物价等变化情况。
(2)按照职责分工,由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提供旅客和货物运输、机车车辆运用、设备检修计划统计等资料。
(3)有关消耗定额、开支标准和范围。
(4)与成本费用有关的政策和要求。
2.成本费用计划主要内容:
(1)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各项运量指标,机车车辆运用指标,设备运用、检修工作量。
(2)按规定编制成本费用计划,计算单位成本(支出)。
(3)编制计划说明书,着重说明特殊项目变化原因。
3.成本费用计划编制程序及方法:
(1)基层站段、铁路分局、铁路局根据运量、设备、成本费用等变化情况,逐级编报成本费用计划建议,说明变化因素。
(2)逐级下达成本费用计划。
(3)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费用计划指标,按生产项目分配安排,编制成本费用计划,逐级汇总上报。
(4)在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后,要提出目标成本,逐级下达,落实到车间、班组及个人,实行目标成本管理。
(5)年度计划确定后,如客观因素变化较大,需要调整计划时,按成本分级管理责任制逐级上报批复。
(6)铁路(集团)公司、股份制运输企业和其它根据有关规定可自主管理运输企业的成本费用计划。
第三十二条 成本费用分析
1.成本费用分析的主要内容:
(1)运输总支出及单位支出完成情况,节超原因和降低成本措施的落实程度。
(2)按工资、材料、燃料、电力、折旧、其他要素分析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3)铁路局(公司)、分局(公司)按主要成本费用项目和因素分析支出变动原因,站段按车间、部门等分析成本支出情况和节超原因。
(4)在分析中要根据成本费用计划和有关政策,检查、评价计划执行情况,肯定成绩,揭露铺张浪费,重大损失性支出和违纪现象,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措施,促进目标成本的实现。
2.成本费用分析分为日常、定期、专题、动态等多种形式。日常分析主要用于控制支出进度;定期分析是较全面的分析,为下一步改进管理提供信息资料;专题分析是针对成本费用中某项突出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及时扭转偏差;动态分析是分析运量、任务等因素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表明变动趋势。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分工,提供有关分析资料和说明。
3.成本费用分析的主要方法有: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支出率分析法,量、本、利分析法,回归分析法等。
第三十三条 成本费用预测
1.成本费用预测的主要内容:
(1)预测计划实现程度,即运输总支出、单位成本(支出)及相关经济指标。
(2)预测政策、价格、运量等因素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3)预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改变总体布局、新线投入、旧线改造等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4)预测运输发展规划在今后若干年内对成本费用的影响。
2.成本费用预测的方法一般可采用固定成本、变动成本计算法,支出率计算法以及其它预测方法。
成本费用预测根据决算、统计资料和日常积累的历史资料以及调查研究掌握的具体情况进行。
3.成本费用预测由成本计划部门或人员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提供资料、具体落实;成本费用预测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实事求是,合理可靠,掌握成本费用的发展趋势。
第三十四条 成本费用计算是保证运输生产资料需要、制定运输产品价格、评价经济效益、考核经营结果的必要手段;是将一定时期内的成本费用,按照成本对象的归集和计算。
成本费用计算分为定期单位支出计算和不定期单位支出计算。定期单位支出包括单位客运支出、单位货运支出及单位营运支出;不定期单位支出包括各类专项成本,如分品名单位支出,分席别单位支出,分线单位支出等。
单位支出(成本)计算方法主要可采用成本费用分配平均计算法及支出率法。

第六章 成本费用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对支出全过程必须实行认真的考核与监督。成本费用考核应贯彻实事求是,严格纪律、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进行节奖超罚。
第三十六条 铁道部对铁路局、路局对分局、分局对站段实行分级考核。
部对局、局对分局、分局对站段考核的具体指标,由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执行《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的情况。
2.考核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
3.对违纪行为调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4.考核与成本费用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各铁路局、公司(集团)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1993年7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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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2001〕3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原由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水利厅承担。
(二)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自治区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四)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仅限矿泉水厂、温泉宾馆),须先办理取水许可证,方可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量开采;在交纳采矿权属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后,不再交纳水资源费,并按规定上缴财政。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自治区水行政的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自治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自治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对全区水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自治区境内水事纠纷。
 (六)拟定水利、水电、水产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水电、水产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及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水电、水产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全区河流、湖库的治理和开发;协助办理有关国际河流的涉外事务;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自治区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水电和水产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自治区水利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湖及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三)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自治区水利厅机关设置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政策研究室)
办理厅机关日常政务;负责文秘、档案、会务、保密、信息、新闻宣传和督查、信访工作;管理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研究提出自治区水利方面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改革方案。
(二)规划计划财务处
  拟定自治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组织制定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承办自治区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编审上报和执行全区水利基本建设及各类水利专项建设前期工作的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收、规费、信贷等经济调节意见;指导全区水利系统财务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监管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三)水政水资源处(自治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拟定水利法制建设规划;协助参与水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调研起草工作;实施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承办部门间、地区间及与兵团之间水事纠纷的协调和仲裁工作;承办水利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法规宣教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拟定自治区及地区间水量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重大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湖库的水质,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管理和指导自治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管理和指导自治区水文工作;发布自治区水资源公报。
  (四)建设与管理处
  对全区水利、水电及水产建设进行行业管理;负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监督指导市场准入;负责水利行业工程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建设监理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和监督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验收;组织指导水工程、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区内主要河流、湖库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组织对河湖及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
  (五)科技教育处
  负责编制自治区水利科技与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及科技信息工作;负责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行业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申报工作;归口管理水利系统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厅属科研机构和专业院校的工作。
 (六)水土保持处
 承办全区水土保持工作,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拟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区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组织实施自治区水土保持“两费”征收及监督使用。
  (七)农牧水利处
  研究提出自治区农牧区水利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拟定有关的规范和标准;组织指导自治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节水灌溉等工作;组织拟定大型灌区及灌排骨干工程发展规划和更新计划;指导全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政治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政治思想建设和行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班子的考察、考核、任免等组织建设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管理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干部理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劳动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社会保障、劳动工资和专家工作;负责水利系统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级工的评审工作;负责水利系统的职工培训、工人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及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厅属技工学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指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及内部审计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5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名。
  四、人员编制
 水利厅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1名),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1名,领导职数3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一)自治区水产局挂“自治区渔政管理总站”和“自治区渔政监察总队”牌子,承担自治区水产和渔政管理职能,县级,列事业编制29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4名。
 (二)自治区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发展局:具体承担自治区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县级,列事业编制15名(从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3名。
 (三)自治区水政监察总队:履行自治区《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水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相当县级,列事业编制15名(从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事业编制中调剂解决),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4名。
 (四)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相当县级,列事业编制60名(其中:全额预算管理15名,自收自支45名),领导职数3名。

关于印发《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关于印发《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煤安监办〔2010〕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现将《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上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

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安全基础工作、宣传教育和队伍建设,着力抓好超前防范、着力抓好安全执法、着力抓好责任落实,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向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方向发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根据上述总体思路,要突出抓好以下8个方面、39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安全监察监管,加大煤矿安全执法力度

按照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部署要求,严格行政执法,推动建立规范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1. 严格依法实施监察。认真组织开展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确定监察执法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提高监察执法效能。

2. 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煤矿重大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强化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大对建设项目、整合技改矿井的监察监管力度,严防边施工边生产;严格煤矿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专项监督,督促各类煤矿企业持续保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3. 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根据阶段工作重点和辖区安全生产实际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严防已关闭小煤矿“死灰复燃”,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对煤矿生产建设过程中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4. 强化安全生产跟踪执法。抓住执法重点,加强跟踪执法,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坚决杜绝非法违法行为前纠后犯、明纠暗犯,严防发生新的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同时,要加大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5. 加强协作联动。紧紧依靠地方政府,进一步明晰职责关系,加强检查指导,落实地方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下级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健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推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完善,落实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形成更大的煤矿安全工作合力。

6. 积极创新监察监管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转变煤矿安全工作的思想观念和方式方法,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源头治本和超前防范上,放在督促“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及时研究辖区内煤矿安全新情况、新问题,采取强化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的新对策、新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抓住重中之重,进一步深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深入学习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张德江副总理关于煤矿瓦斯治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开展煤矿隐患治理行动,有效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

7. 认真落实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的要求。把瓦斯抽采能力和达标煤量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依据,严防超能力生产,严禁应抽采瓦斯而未建立抽采系统的和煤层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矿井组织生产。

8. 坚决贯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规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与队伍,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达不到防突要求的矿井开展采掘活动,对具有突出危险又不具备防突能力的小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

9. 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突出矿井鉴定工作。对近3年来降低瓦斯等级的矿井,组织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进行鉴定;对发生瓦斯动力现象、开采水平已达到相邻突出矿井始突深度的,责成煤矿企业及时进行突出鉴定,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0. 着力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深入开展小煤矿和大中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瓦斯治理“双百工程”建设,确保到年底完成示范矿井和示范县(区)的建设目标。

11. 促进采煤采气协调开发。配合相关部门推动理顺采煤采气“一体化”,强力推进煤层气开发和瓦斯抽采利用;加大瓦斯抽采、防治突出、通风和监控系统的改造力度,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三、继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

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巩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

12. 巩固扩大煤矿整顿关闭成果。继续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坚决完成“十一五”后三年关闭2500处小煤矿的任务,确保到今年底把小煤矿数量控制在1万处以内。

13. 加快推进资源整合进度。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简化合并工作程序;严格执行已批复项目的资源整合进度安排,对未按期完成改造的煤矿要取消整合资格。

14. 研究借鉴各地有效经验。借鉴各地资源整合、大矿兼并小矿等有效做法,积极支持、引导大型煤矿企业整合地方小煤矿的工作,全面提升小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15. 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督促各地研究相关经济政策,用好煤矿整顿关闭“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16. 探索建立小煤矿正常退出机制。严把煤矿安全准入门槛,研究完善关闭小煤矿的政策和措施,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四、全面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通过狠抓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加强煤矿现场管理、技术管理,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不断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17. 深入持久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督促各地落实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组织对申报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进行审核、公示和命名表彰,积极实施本质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大力推行煤矿安全文化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推动煤矿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18. 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建设。深入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强化以班组为核心的现场安全管理,建立以安全生产为重点的班组考核机制;会同全国总工会制定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在全国煤矿评选表彰安全班组长、群监员和安全班组。

19. 督促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继续推进“教考分离”,强化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继续组织实施“万名班组长培训工程”;进一步明确安全培训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加强对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20. 不断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建立完善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体系,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切实改善作业环境,源头控制、有效防范煤矿职业危害。

五、突出预防为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进一步坚持预防为主,完善工作机制,发挥政府推动、示范带动、监管促动的作用,通过切实有效的监察监管,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1. 进一步健全完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监督、考核等制约机制,强力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不断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形成完整的规章制度体系,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各煤矿、区队和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凡是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到期不实行整改的,责令其停产或依法予以关闭。

22. 深入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继续深化对矿井生产系统及瓦斯治理、水害预防、顶板管理、劳动组织等方面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和预案“五落实”,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监控手段,切实搞好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有效消除事故隐患。

23. 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煤矿职工监督职责的落实,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和全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参与和监督作用,努力维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4. 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煤矿企业应当依据登记生产能力,按照均衡原则,安排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管范围内所有煤矿的登记生产能力和按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25. 大力推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立情况的督导,促进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创建活动;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信度较低的煤矿企业,特别是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惩治;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结合当地煤矿企业实际,制定完善促进煤矿安全生产诚信建设的相关经济激励政策。

六、加大事故防范和查处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煤矿事故,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加强舆论引导,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充分发挥事故的警示教育作用。

26. 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履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非法生产导致事故和事故后瞒报、谎报、迟报、逃匿行为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27. 落实和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事故后约谈、现场分析会、事故通报和跟踪督导制度,促进事故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加强舆论引导,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煤矿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

28. 健全完善事故调查处理协调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进一步提高煤矿事故调查效率,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协同组织开展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推进事故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29. 坚持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进一步加强事故分析,切实吸取教训,加强和改进防范工作;加强对各类事故防范措施和对策的总结提炼,及时上升为规程、标准。

七、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和政策引导作用,推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

进一步落实“科技兴安”战略,推动煤矿安全技术进步;进一步在强化法规制度、标准规范、政策引导上下功夫,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章体系,从制度上进一步约束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30. 不断提高煤矿安全装备水平。积极推广应用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强力提高装备水平、提高煤矿机械化程度,严格淘汰落后和禁止使用的技术装备与工艺;配合有关部门积极组织搞好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工程建设进度。

31. 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煤矿安全先进经验。做好学习借鉴南非等发达采煤国家煤矿安全先进适用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工作,开展煤矿井下“救生舱”等避险设施建设的应用试点工作。

32. 发挥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涉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评价、检测、培训等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与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行为;建立健全专业配置科学、分布合理、工作有保证的安全技术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和科研院校的科技支撑作用;加强煤矿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开展对口技术交流合作,组织开展“百名专家进企业”等活动,推动煤矿安全科技的普及,提升煤矿灾害防范与治理技术水平。

33. 不断健全完善煤矿安全法规标准体系。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办法》等法规、规程、规章的修订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

34. 不断完善煤矿安全工作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和基础管理等重点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并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标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煤矿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执行情况的调研,主动做好制定煤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相关工作。

八、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执行力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十七届四次、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强化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扎实推进全系统“五型机关”创建工作;通过加大安全宣传工作力度,进一步营造加强煤矿安全工作的社会舆论氛围。

35. 不断提高全系统的执法素质和履职能力。定期组织煤矿安全监察监管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培训,开办监察分局局长专题研究班,加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之间的交流以及与其他执法部门的业务交流,努力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领导班子、学习型监察监管队伍,扎实推进全系统“五型机关”创建工作。

36. 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建立和完善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安全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点制度,加强现场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坚持执法分析制度,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

37. 严格依法规范行政监察。强化执法考核与监督指导,加强制度建设和督促检查,健全完善监察执法业务述职制度,不定期组织对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完善闭合监察等工作机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38.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落实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健全反腐倡廉制度、强化监督制约、加强作风建设等要求,不断加强全系统廉政勤政建设。

39. 加大煤矿安全宣传工作力度。集中宣传一批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先进典型、基层执法人员的先进事迹和煤矿企业的典型经验,在全系统开展“争当安全发展的忠诚卫士”主题实践活动,大力营造煤矿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