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根据中国银行稽核体制改革方案的规定,总行建立特派稽核专员制度。现将《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印发给你们,正式开始实行。
本制度中规定,特派稽核专员由现职正、副总经理、分行副行级干部和业务部门处长担任;在现职人员不足时,返聘适当人数的退休的省级行总稽核、会计处长、稽核处长任职。根据1998年3月中银人[1998]53号文通知,北京市、辽宁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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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筛葜幸薣1998]53号文规定补充上报。上报时间截止1998年11月20日。
关于特派稽核专员所需费用和助手差旅费如何管理,将另行文规定。
附:中国银行特派稽核专员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稽核监督,维护总行一级法人管理制度,保证特派稽核专员公正、廉洁、高效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由总行派出,代表总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行使稽核监督权力,对总行负责。
特派稽核专员在执行现场检查工作期间配备助手1~2名,协助特派稽核专员工作。在总行总稽核室人力不足的情况下,由特派稽核专员所在行稽核部门按总行年度抽调人员计划派出。
第三条 总行总稽核室负责疏通特派稽核专员在稽查工作中与有关省、区、市分行的联系,承办特派稽核专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审核特派稽核专员年度工作计划,报行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特派稽核专员例会,并向行领导报告例会情况;
(三)审核特派稽核专员的巡视检查报告,送行领导审批;
(四)协助人事部门办理特派稽核专员的聘任、专项津贴发放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维护中国银行的权益,以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监督为核心,对被查分行进行巡视检查。
特派稽核专员与被查行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特派稽核专员不参与、不干预被查分行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由总行聘任,原则上由现职的总行正、副总经理、分行副行级干部和业务部门处长担任。
特派稽核专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能正确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业务方针、决策、制度、规定;
(二)熟悉中国银行业务,精通一项或几项主要业务,特别是财会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自觉维护中国银行利益;
(四)身体健康,能承担巡回检查工作任务。
第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聘任及解聘。
(一)根据总行通知,由省、区、市分行党委向总行推荐特派稽核专员人选,主报人事部,抄报总稽核室;
(二)人事部会商总稽核室提名,报稽核委员会进行资格认定;
(三)人事部报总行党委审批后办理聘任手续;
(四)特派稽核专员的任期为一年,实行一年一聘,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工作能力可续聘;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由人事部办理解聘手续。
第七条 特派稽核专员解聘后,仍由原推荐分行负责安排工作。
第八条 特派稽核专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巡视检查被查行执行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务方针及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其经营状况、经济效益、经营风险作出总体评价;
(二)查阅被查行的会计报表、账册、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会计资料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被查行的会计、统计等资料是否真实反映其实际状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情况、资金运作、损益情况等;
(三)揭示被查行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资产负债经营中的重大风险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四)完成总行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委派其担任对其原所在分行的巡视检查工作任务。
一名特派稽核专员一般负责3~4个分行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年对每个被查行至少巡视检查两次。特派稽核专员也可以不定期地到被查行进行临时巡视检查。
第十条 特派稽核专员进行巡视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查行行领导有关经营管理状况的汇报介绍,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被查行的会计报表、账册、业务统计报表等有关业务资料;
(三)查阅有关业务、会计档案资料,核实被查行的会计统计和经营管理情况;对发现的疑点,特别是风险较大的问题,向有关业务部门质询,并可以要求被查行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查行应当向特派稽核专员如实汇报情况,必要时还应提供与所查问题有关的党委会、行长办公会等记录,不得拒绝。
在特派稽核专员对某些问题进行检查或核实、索取佐证时,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第十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对一个行的巡视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向总行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由特派稽核专员署名,报总行总稽核室审核,由总稽核室呈报行领导审批。总稽核室根据行领导批示,督促被查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总行有关业务部门。
第十三条 特派稽核专员及其助手应独立完成检查工作。如需抽调被查行稽核人员参加检查,应报总行总稽核室批准。被查行总稽核和稽核部门应为特派稽核专员的工作提供方便,并有义务提供所需信息。
第十四条 特派稽核专员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被查行资产负债、资金运作、损益情况的分析评价;
(二)对被查行经营管理情况的分析评价;
(三)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或建议;
(四)特派稽核专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派稽核专员对检查报告中的内容,应告知被查行行长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
第十五条 特派稽核专员在巡视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可以不通知被查行而直接向总行专题报告,建议总行及时对被查行问题进行处理或进行重点稽核。
第十六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必须对检查报告的内容和被查行情况保密,不得向其他人员泄露。
第十七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不得接受被查行的任何馈赠,不得借机游山玩水,不得参加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通过巡视检查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在巡视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中国银行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有的可建议提前晋升工资或评为先进工作者。
第十九条 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总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查行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查行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三)干预被查行的经营管理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接受被查行的馈赠,参加涉嫌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的,或者通过巡视检查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检查报告内容或银行业务机密的。
第二十条 被查行发现特派稽核专员有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总行总稽核室直至行领导报告。对于特派稽核专员的行政奖励和处分按《中国银行员工奖惩条例》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任期间,个人档案、提升、晋级、住房等由原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为其提供办公室和办公用品及通讯设备,保障出差时用车。
特派稽核专员参加原单位的党组织活动。总行和原单位应为特派稽核专员提供听取重要会议精神传达、阅读文件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特派稽核专员聘期内,工资(含基本工资、责任目标津贴、地方性补贴)由原单位代发。
与工资相关的医疗、养老、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仍由原单位办理。工会会费在原单位缴纳。
特派稽核专员聘期内,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奖金。总行给特派稽核专员另发专项津贴。特派稽核专员和助手巡视检查时的差旅费由总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1998年10月31日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令第55号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和《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已于2007年10月1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目 录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4
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4
三、泸州市公安局………………………………………4
四、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4
五、泸州市卫生局………………………………………4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
一、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5
二、泸州市公安局………………………………………5
三、泸州市经济委员会…………………………………6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6
五、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
六、泸州市规划建设局…………………………………7
七、泸州市体育局………………………………………7
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7
九、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局……………………………8
十、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8
十一、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处)(授权组织)
……………………………………………………………8
十二、泸州市林业局……………………………………8
十三、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8
十四、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9
十五、泸州市卫生局………………………..…………..9
十六、泸州市司法局……………………………..……..9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人事局…………………………………..…10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0
三、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10
四、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11
五、泸州市公安局………………………………..……11
六、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11
七、泸州市司法局………………………………..……12
八、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2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保留项目及实施机关(三)
一、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授权组织)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
2. 盲人保健按摩开业合格证审批
二、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3. 包车客运经营许可
4. 一类汽车维修(连锁经营)许可
5.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6.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许可
三、泸州市公安局
7. 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初审
8. 特种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审批
四、泸州市新闻出版(版权)局
9.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审批
10.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审批
五、泸州市卫生局
11.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取消项目(三)
一、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175项)
2. 四类客运班线客运企业(包括设立子公司)经营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4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二、泸州市公安局
3.办理华侨、港澳台人员出入境等有关手续(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2项)
4.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员上岗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6.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3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7.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5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8.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9. 边境管理通行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0. 居民身份证(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1. 暂住证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12. 户口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三、泸州市经济委员会
13.新建、改建、扩建电力项目、设施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3项,原确定为市经委的该项职能取消)
14.在电力设备保护区内进行危及安全作业批准(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4项,原确定为市经委的该项职能取消)
四、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5.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58项)
16. 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63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五、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7.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79项)
18.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0项)
19.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1项)
20.外国企业(含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在国外的中外合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2项)
21.个体工商户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5项)
22.烟草广告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7项)
23.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8项)
24.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90项)
25.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91项)
六、泸州市规划建设局
26.村镇住宅建设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50项)
27.城镇个人建造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49项)
28.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57项)
七、泸州市体育局
29.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90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30. 权限内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72项,原委托机关是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受委托机关是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九、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31. 危险化学品包装和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安全审查和定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88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十、泸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50项,现职能属省上,市级权限取消)
十一、泸州市航务局(泸州市地方海事处)(授权组织)
33. 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4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4. 船舶进出港签证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46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5.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查(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52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36. 船员服务簿签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9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二、泸州市林业局
37. 林权证核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7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三、泸州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授权组织)
38. 社区就业实体审批、年检、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4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四、泸州市农机事业局(授权组织)
39. 农村机电提灌产权确认(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0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40.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11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五、泸州市卫生局
41. 发放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许可证、个人技术合格证(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38项,现下放区县,市级权限取消)
十六、泸州市司法局
42. 司法鉴定机构的年检、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5项,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司法局的该项职能取消)
43. 司法鉴定人的年检、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6项,现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司法局的该项职能取消)
泸州市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调整项目
一、泸州市人事局
1.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标准、正常晋升工资(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2项)
2.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退职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3项)
3. 机关事业单位增减人员确定工资及增减工资基金(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4项)
4. 面向社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5项)
以上四项调整为内部管理事项,为日常工作。不作许可和审批事项,不制定实施办法。
二、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5.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20项)
该项归并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52项)
三、泸州市气象局(授权组织)
6. 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年检(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52项)
该项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为内部管理事项,为日常工作
四、泸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授权组织)
7. 一、二、三级道路旅客运输站(含经营主体、站址变更)经营许可(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67、168、169项,调整合并为现名)
五、泸州市公安局
8.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或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
将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29项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许可第30项具有火灾危险性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归并为前述名称
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将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7项)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泸市府布〔2007〕2号许可第19项)归并为前述名称
10.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4项)
该项既不属于行政许可,也不属于行政审批,属行政确认六、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11. 四川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将企业执行标准备案登记(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26项)和企业标准备案(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28项)归并为前述名称
七、泸州市司法局
12. 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
将律师事务所年检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1项)和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报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10项)合并为前述名称,制定一个实施办法
八、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3. 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7项)
各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由单位每年年初进入该单位部门预算,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已基本固定,不再每年由劳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
14.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泸市府布〔2007〕2号审批第36项)
将该项调整为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间内部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