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40:36  浏览:88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主要任务是:维护乡(镇)街道管区(村)、民民楼院、公共场所、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和预防违法犯罪活动,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四条 治安联防组织受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由公安机关指挥。
各级武装部门要把治安联防工作作为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治安联防工作。

第五条 凡驻在本市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职责

第六条 治安联防队伍的指挥机构是:市设立治安联防指挥中心,县(市)、区设立治安联防指挥部,街道管区和乡镇设立治安联防指挥小组。其办事机构分别设在同级公安机关,并负责所辖区域内治安联防的日常组织领导工作。

第七条 居民楼院成立治安联防小组,主要负责本楼院的门户看护和巡逻检查,排除不安全因素,减少案件的发生。属于单位宿舍楼院的治安联防人员,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该单位根据楼座和居民户数从本单位职工中选派;其他居民楼院的治安联防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和
公安派出所根据本管区的具体情况组织。

第八条 街道管区和乡镇驻地组织治安巡逻队,主要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治安巡逻,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抓获违法犯罪分子,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治安巡逻队由辖区内五百人以下人的单位选派人员参加,派人比数为一进人以上的单位出一人,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五十人的单位出二人,
二百五十人以上至五百人的单位出三人。

第九条 商店、饭店、影剧院、舞厅、音乐茶座、录像放映点等公共场所,由主办单位组织治安联防小组,人数应在三人以上,主要负责维护本场所和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治安秩序。

第十条 集贸市场、公园、溜冰场、体育场(馆)、海水浴场、车站、码头、机场等大型公共场所,成立治安联防队或设立治安办公室,主要负责维护本场所的治安秩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治安联防队员人数由主办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工厂、机关、学校等单位组织厂队、护校队等防卫组织,主要负责单位内部、单位周围(具休范围由所在地治安联防指挥机构确定)的治安保卫工作。治安联防队员人数由本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五百至一千人的单位不得少于十人,一千至二千人的单位不得少于十二人
,二千人以上的单位不得少于十五人。
银行、仓库等重点单位还要组织专人值班守护,并设置安全和报警设施,做好技术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人员的职责是,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执勤点,搞好值班、巡逻、看护、安全检查工作,并向群众进行“四防”(防盗、防火、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宣传工作。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人员执勤时,必须佩带或出示统一制发的执勤符号。

第三章 人员条件与选聘办法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队伍必须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的,遵纪守法,热心治安工作,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身体健康的人员组成。设民兵组织的单位,其治安联防人员主要从民兵中抽调。

第十五条 单位选派参加治安联防的职工实行轮换制,除保留少数骨干外,一般每半年轮换一次。

第十六条 治安联防人员可采取聘用办法。出人单位可按规定出人数额聘用保安服务人员参加,也可以用离退休职工或待业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凡聘用治安联防人员的,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应分别与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 福利待遇与经济报酬

第十八条 各单位派出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在职职工,与本单位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治安联防组织的考勤通知单,如数发给工资、奖金(不低于本单位平均数)和执勤期间的误餐、夜餐补助费,并配备防雨、防寒用品等。

第十九条 受聘的治安联防人员,由聘用单位按合同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受聘的保安服务人员,由聘用单位按市保安服务公司的规定支付聘用金。

第二十条 各级治安联防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治安联防费用的收支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在维护治安秩序、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斗争中机智勇敢,抓莸重大犯罪分子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做出成绩的治安联防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成绩显著、做出重大贡献的,还要通报嘉奖或晋级、记功。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纪律的治安联防人员,由公安部门予以批评教育;对不适合于从事治安联防工作的,应会同选派单位及时调换;对玩忽职守的,应视情节轻重通知选派单位给予扣发工资或者其他行政处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负责人,由治安联防指挥机构给予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经市治安联防指挥中心核实后,通知其上级机关责令其限期成立防卫组织、派出联防人员或如数交纳聘用治安联防人员的费用,并酌情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89年4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现对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明确如下:
一、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设计和为工程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
咨询劳务包括对工程建设或企业现有生产技术的改革、生产经营管理的改进和技术选择以及对企业现有生产设备或产品,在改进或提高性能、效率、质量等方面提供技术协助或技术指导;
(二)从事饲养、养殖(包括水产品养殖)、种植业(包括种植花卉)、饲养禽畜、犬、猫等动物;
(三)从事生产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
(四)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
二、专业从事下列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一)从事室内外装修、装潢或室内设施的安装调试;
(二)从事广告、名片、图画等制作业务和书刊发行;
(三)从事食品加工制作,主要是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
(四)从事家用电器维修和生活器具修理。
三、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关于“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不包括车辆、电器、计算机监视系统和普通仪器、仪表的维修。



1992年4月29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政〔2005〕4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已经2005年8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依据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决定》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三农”支持力度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就在全市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农村贫困居民生活和生命安全为目的,通过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建立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基本原则

1.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县区政府负责制。

2.实施农村低保的原则是:保障基本生活;公开、公平、公正;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实事求是,动态管理。

(三)工作目标

按照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的决定》提出的“到2007年,初步建立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予以完善,到2012年基本建立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1.2005年,各区已实行农村低保的乡镇,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机制,实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尚未实行农村低保的乡镇,要抓紧组织实施。当涂县要抓紧开展农村低保试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县农村低保工作规划。

2.2006年起,各区在对农村低保运行情况认真总结的基础上,着力加强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动态管理。当涂县在总结农村低保工作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工作。

3.至2007年,建立覆盖全市所有乡镇和农村村民的工作高效、保障有力、管理规范的农村低保制度。

二、保障范围、对象和保障标准

(一)保障范围和对象

1.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区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2.农村低保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

全额享受保障待遇的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90岁以上生活困难老人;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家庭;获市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生活困难的劳模家庭等。其中,农村五保对象除全额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外,由县区、乡镇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要求,确保其基本生活。

其他符合农村低保的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二)保障标准

1.市辖各区执行统一的农村低保标准。2005年各区农村低保标准为户月人均110元,年人均1320元。

2.当涂县农村低保标准,2005年为户月人均85元,年人均1020元。

3.各区、县确定农村低保标准,要考虑与城市低保标准的衔接,并逐步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状况以及社会物价波动等情况,建立农村低保标准的增长机制。

三、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与发放

(一)低保资金筹措

1.低保资金的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县区、乡镇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可用于农村低保的补助资金;社会各界为农村低保提供的捐赠资金;其他可用资金。

2.低保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分级负担。市与各区按2:8的比例,市与当涂县按4:6的比例分担。县区与乡镇、村的分担比例,由县区政府确定。

3.市本级低保资金的筹措与使用,每年年底由市民政部门提出计划,商市财政部门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4.市和县区财政在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时,要做到足额准备。如果乡镇财政出现严重困难,致使分担的低保资金难以按比例配套时,市和县区财政要托底,不允许出现向低保对象“打白条”现象。

(二)低保资金管理

1.每年年初,市与县区民政部门核算出农村低保对象所需的保障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用款计划,及时将保障资金拨付同级民政部门。

2.每年年终,市和县区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完成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决算编制工作。年度结余的低保资金,应冲抵下年财政预算安排的低保资金。

(三)低保资金发放

市财政建立农村低保专用帐户,市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支出帐户,县区、乡镇均建立相应帐户。纳入低保的农村困难人员统一在指定银行开户。全市一次性启动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100%社会化发放。

四、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一)市民政部门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统一和规范农村低保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检查等。并加强对县区农村低保工作的协调、指导。县区在组织实施农村低保时,要根据本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具体可行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二)农村低保的工作要求。一是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的农村困难家庭和人员,都要纳入低保,不能漏保。二是符合条件纳入低保的农村困难家庭和人员,该保多少就保多少,不能少保。三是实行工作动态管理,既要应保尽保,也要应出尽出,不能错保,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以及严重违反低保政策的行为发生。

(三)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的相关制度。一是建立农村低保统计和通报制度。各基层民政机构和统计机构按照市统一制定的报表格式,对本地低保对象、资金发放、人均支出水平等重要数据进行认真、准确统计,并根据要求及时上报。严禁在统计报表上弄虚作假。二是建立农村低保对象档案管理和贫困家庭情况备案制度。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表》、《申请批复通知书》、《保障金领取证》、《工作手册》、《人员花名册》等,由市统一制式下发,基层工作人员应帮助低保对象按内容和要求准确填写。三是建立农村低保工作定期抽查制度。四是在条件成熟时,建立农村低保信息化管理制度,提高农村低保工作科学管理水平。

五、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切实推进农村低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是构建我市新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重大举措,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各级和相关部门,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农村低保工作,既要充分考虑到其组织实施中的困难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又要把实施农村低保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摆上议事日程,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切实负起责任。

各级政府要为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服务、规范运行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市、县区人事编制部门要针对民政部门强化低保职能,工作任务增加的新情况,提出加强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意见和方案。各乡镇要通过内部人手调整,进一步充实民政工作力量。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民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低保资金情况的监督,确保低保资金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低保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