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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4:17:54  浏览:8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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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规定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柯城区人民政府,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衢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衢州市花园岗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花园岗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村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花园岗区城市建设的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花园岗区规划范围内,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而涉及房屋拆除的补偿、安置等事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除房屋的,在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征地范围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征地范围通知有关部门,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割、租赁、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暂停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应同时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征地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之前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第四条 房屋拆迁可以委托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统一拆迁,拆迁单位应与房屋所有人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包括搬迁期限、安置地点、安置方式与面积、补偿办法及金额、违约责任等。
拆迁单位应当将补偿安置协议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补偿安置协议文本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五条 对有产权、使用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确认产权的,由拆迁单位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拆除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六条 征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并必须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房屋所有人在拆除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新房,但未按规定拆除旧房的,该旧房不作安置依据,不予补偿,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房屋所有人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征地公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第七条 拆除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或迁建安置。
凡符合迁建安置用地的房屋所有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原住宅用房按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百给予补偿。不符合迁建安置用地条件的,原住宅用房按补偿标准百分之二百给予补偿。征用土地拆除农村房屋的补偿标准见附表。
迁建安置由被征地单位统一规划建造多层住宅安置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或者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划要求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第八条 被征地单位统一建造多层住宅给予安置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地单位应当与被征地单位签订代建安置用房的协议,并根据协议提供建造安置用房及必要的配套设施费用。
(二)被征地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三)安置用房的价格结算办法:新房建筑面积与旧房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新房按基本造价、旧房按补偿标准结算差价;新房建筑面积超过旧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新房代建价格结算;旧房建筑面积超过新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百补偿。
第九条 自行建造安置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用地单位按标准提供迁建用地,原宅基地无偿收回。
(二)用地单位根据规划要求负责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
(三)由房屋所有人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户迁建宅基地用地面积按在册农业人口数划分大、中、小户三个标准执行:
大户(6人以上):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中户(4至5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05平方米。
小户(1至3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迁建安置用地:
(一)征地公告发布后分家立户的。
(二)到2002年12月31日止未满22周岁分家立户的。
(三)出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房屋的。
(四)嫁到外村但户口未迁出本村的。
(五)其他不符合安排迁建用地的。
第十二条 安置人口按照房屋所有人在册农村人口数确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无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房屋所有人家庭成员在本村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农业户口的配偶。
(二)配偶为非农户口且未享受房改政策的。
(三)原户口在本村的现役军人(不含现役军官和到2002年12月31日入伍十周年以上士官)。
(四)原户口在本村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五)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本村实际居住2年以上的房屋所有人的夫妻双方父母。
(六)原户口在本村的服刑和劳教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对房屋所有人予以补偿和安置后,旧房由房主自行拆除,拆除的旧料归原房屋所有人。
第十四条 拆除出租或出借的住宅用房,对租用人或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或借用关系。
第十五条 原非住宅用房,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为住宅用房的,拆除时可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按住宅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百补偿。
第十七条 未经土地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原住宅用房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除时,仍按住宅用房处理。
第十八条 住宅用房合法的附属仓房、牛厩、猪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安置依据,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九条 在花园岗区内涉及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的,按市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区、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征地房屋拆除补偿安置工作,对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好的单位和人员由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及电话等迁移补偿标准按附表执行。
第二十二条 花园岗区的相邻地区征用土地农村房屋补偿安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花园岗区征用土地拆除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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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整顿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通知

建设部 劳动部 公安部


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整顿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通知
建设部 劳动部 公安部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易然、易爆物质,安全要求高,管理使用不慎,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事故。一九八八年,天津市煤气公司第二灌装站因站外人员操作灌装,违反制度,造成火灾爆炸事故,烧毁厂房及从丹麦引进的液化石油气机械化灌装线,损失一百多万元。蚌埠市液化石油气贮配站,
由于施工人员对新安装的贮罐没有装设气相盲板,进行电焊补漏,导致盛装液化石油气的两个贮罐爆炸,死亡二人,损失三十多万元。还有一些单位的自管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缺乏专业人员,管理混乱,严重违反操作规定,超装液化石油气严重,以致多次发生用户钢瓶自爆,损失惨重。河
北定州市农机局所属液化气灌装站,因一个超装瓶爆炸起火,引起一百七十四个钢瓶连续爆炸,三百二十四个瓶被烧毁;武汉市汉口电力设备厂一职工家中的备用瓶因超装爆炸,死亡三人,重伤一人;湖北一起超装钢瓶瓶壁撕裂着火,死亡四人,烧伤十一人。为了从上述事故中吸取教训,
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前城市中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混乱,缺乏统一规划,供气渠道不正常,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有的站没有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缺少安全管理手段等实际情况,特决定在一九八九年内对所有的液
化石油气贮灌(站)进行一次整顿。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城建、劳动、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工作组,对所有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普遍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整顿。对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市煤气设计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
定》等有关规定的,列入定点厂(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要求的,不准从事液化石油气的贮、灌工作,这些单位购得的液化石油气可实行由定点单位代存、代灌业务。各定点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贮存能力,搞好此项代办业务。液化石油气代存代灌的损
耗率和管理费用由各地主管部门确定,并制订具体规定。
二、各定点厂(站)要加强液化石油气的安全工作,对贮罐、钢瓶要按规定检修;对灌装秤、压缩机、泵等设施要定期检查;对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责任制,厂(站)至少要有一名熟悉液化石油气专业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负责安全工作;要杜绝
一切事故隐患,确保运行和用户安全,严格限制外单位车辆及人员进入灌区,严禁外单位人员上岗操作;要抓好充装钢瓶的两次检斤制度,并严格出厂签字手续,杜绝超装瓶出厂(站),在一九九○年底前,各厂(站)应加装限制钢瓶超装的装置,否则应停止灌装;要制定措施,实现贮罐
区为无泄漏区。在进行整顿检查时,要对贯彻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考核。
三、要坚决杜绝由槽车直接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各地应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建设及购买液化石油气槽车。要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销售。坚决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液化石油气和钢瓶的买卖活动。
四、各定点厂(站)及上级单位要督促和检查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凡因渎职、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包括私自建站)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建、劳动、公安等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在年底前结束检查、整顿,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建设部、劳动部和公安部。



1989年5月7日
法学教育的比较与探索

刘侨


内容摘要:
当前,经济的全球化,政治格局的多极化以及信息高速公路的四通八达使得人与人之间变得不再陌生。在这样的情势下,不同的文化背景、意识形态、思想认知以及各式各样的世界观、价值观在发生着激烈的碰撞。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背后,法学教育在悄无声息的发生着微妙的变化,但各国之间这种教育体制的交锋却时刻没有停息。抱残守缺、闭门造车者终将难以幸存,于是在法学教育的横向比较间,一条忐忑、充满挑战的改革之路摆在了我们面前……
关键词:
法学教育体制 精英模式 通识教育 理论教育 职业教育 素质教育 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宗旨

法学是治国之学、是强国之学、是正义之学、是权利之学。 因而没有人也不应当有人忽视法学的存在。一个法治的社会才是一个理性的社会,而这样的社会也需要无数理性的社会成员去维持,也许正是因为这个简单的道理,法学教育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便注定了她在人类社会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知识霸权的时代,教育也就自然而然的成为社会发展的中间力量,而人才的培养促使着各高校“超负荷”运转。那么在法律学人共同体的队伍日渐壮大的今天,当前法学教育体制下孕育出来的法律学人是否真的能人尽其材、物尽其用呢?有多少人在扮演着维护法律、追求法律价值的角色呢?又有多少人在这场世界性的人才战役中幸存下来,实现了自己的价值呢?或许我们能够从以下数据中寻求答案。
各国法律家人数的比较
单位:人
国名 人数 法官 检察官 律师 法律家人数 国民人数与法律家的比例
美国 266755000 28395.702 20830.558 881454 936934 285:1
英国 51820000 3170 2132 73751 79053 656:1
德国 81538600 22134 5375 85105 112614 724:1
法国 58027300 4591 1367 29397 35355 1641:1
日本 126166000 2113 1274 16853 20240 6233:1
总体看来,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法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模式”,因为能够真正进入司法部门、国家政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工作者的人凤毛麟角。诚然,法律工作需要很强的职业性素质,它需要从大量的候选者中选拔出类拔萃的佼佼者来从事这项谨慎、严密而又极有份量的职业。那么,那些成千上万的落选者又将何去何从呢?迫于现实、迫于这种近乎苛求的筛选制度,他们成了实验品,成
了精英们的垫背,他们所获取的法学技能却无法得到充分的施展并将永远的沉睡,他们不得不在别的领域另辟蹊径。也许他们唯一能够感到自豪的便是他们心中有法,他们是法律忠实的信徒,仅此而已,难道这便是学习法学的初衷吗?如果真的仅仅是为了一种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那么法学院大可取消并附属于各个院系,或许其普及效果更加明显。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笔者认为,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在覆盖各相关领域的复合型法学教育体制的构建下,培养具有公正价值评断和较强的法律及相关职业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同时法学教育还应当给予受教育者充分的实现其培养目的及人身价值的机会。
就我国来说,现行法学教育体制与这一构想相去甚远,而其症结便在于体制上的“千疮百孔”。或许我们应该先与世界上部分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体制进行横向比较,汲取其科学合理的元素并权衡在我国条件的可行性,进而填补我国法学教育体制的漏洞。
一、 美国:独树一帜的教学模式
美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可以说是当今世界构建最为完备、科学的国家之一。在这个到处都充满着创造力以及相当的学术自由的国度,法学教育必然在承袭的过程中朝着更为理性的方向发展。
美国大学教育分为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和非职业教育(Non-professional Education)两种,而法学教育则可谓是职业教育的表率。美国法学教育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本科生,若想要成为法学院的一员则必须先在其它专业或领域获得学士学位。这样便在一开始就确保了法学院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他们能够从事跨学科的研究,能够通过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知法律。这样,在一群“出生背景迥异”的学生聚集的课堂上更容易闪现出创造力的火花。
据统计,全美约有203所法学院,经美国律师协会(ABA)承认的有185所。这些学院大部分附属于大学之内,少部分属于独立的法学院。美国法学院所提供的学位相当之多,至少有几十种。这里择其常见几种做一介绍:
JD(Juris Doctor),法律博士,就其实质来说,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学士学位,但由于其在美国是以其它专业的学士学位为入学条件,且筛选条件十分严格,(如参加LSAT考试,一般院校要求分数在160分以上)故称其为博士也无可厚非。JD教育全日制为三年,在职兼读需4年。其中第一年的基础课程最难,虽然每周课时只有十几小时,但课程门类繁多且每次上课学生都必须花两三个小时做课前准备,此外,学生还要在课余花大量的时间完成教授所布置的作业、阅览资料及分析案例。第二年学生所修的课程是有关工商业活动所引起的基本法律问题。而到了第三年则大部分为选修课。完成了三年的课程后,通常还要看看自己是否修满了80个学分,如果没有达到一定的学分,其学位将不被ABA所接受,并无法参加律师考试。 由于在美国90%以上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读的都是JD,因而JD是美国法律教育的基础,在美国人看来,JD的毕业生是美国传统法律教育的受益者,因而它就成为了大多数州律师考试的资格证,并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
LLM,(Master of Law),法学硕士,分为General和Specialized两种,其以培养法学教育与研究型人才为主,其与JD的一个很大的区别在于LLM要求申请人具备法学学位。 此外LLM的课程安排比JD轻松许多,学制为一年,学习期间从9月至第二年的5月。只需修满20个左右的学分,且大多不需要写论文即可毕业。毕业后可参加加州和纽约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MSL,(Master of Studies in Law),不要求法学背景,课程安排与JD相似。
SJD,(Doctor of the Science of Law),法学博士,申请该学位需完成LLM。SJD的修业时间一般没有年限要求。
美国的法律教育从性质上看属于职业教育,自100多年前哈佛大学发起以来,已形成一套完整而极具特色的本科后教育体制。由于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美国享有极高的地位且待遇菲薄,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法学院的吸引力,其严格的筛选条件也保证了其生源的质量。美国人口虽占不到世界人口的10%,但是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而事实上美国法学院也确实是美国精英的汇集地。
除耶鲁大学外,美国所有法学院都采用的是哈佛大学首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这种教学模式所关注的是学生的论证能力,在没有标准答案的前提下,学生必需在课前做大量而且充分的准备,如累积素材、案例分析,甚至要做到对一些概念和词语的反复推敲和斟酌以应付课堂上教授寻根究底的追问。在这样的训练下,学生不仅对法学理论及法条熟记于心,而且在将其灵活运用的同时也提前进行了法庭辩论的演练。此外,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诊所课程以及模拟法庭等课程也同样体现了其教育体制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侧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大学法学教育提倡建立多元化的教学氛围。注重将国际学生与本土学生的融合,在同一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可以相互学习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而这种在“国际性”环境下不同的法律思想和价值的磨合,有助于学生在比较学习中形成自己对真正法律价值的追求。以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为例,其每年暑假都会在亚洲与香港大学、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暑期国际法学交流活动,由来自世界各国的50至70名学生参加,授课内容除美国法律体系介绍外,其它课程每年均有变动。
在考试制度方面,美国的考试基本上是匿名的,期末考前要去学校领一组号码并将其填于试卷上,而考生就凭借其号码来领取其成绩,这样有助于教授公正的评分。而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以各州为单位各自出题,不像我国每年统一举行司法考试,且难度各不相同(以纽约州和加州试题最难)。学生一般在考前2个月左右才开始准备律考,故对其在校学习的牵制不大。正如哈佛大学前任校长陆登庭所说:“即使在专业学院,对学习法律、商学、教育、医学、政府管理和其他学科的学生来说,他们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学习非常专门化的专题或培训内容。”
二、 英国:传统与严谨
英国的教育素以历史久、标准严、质量高著称于世,在这样的教育体制下,至今已培育出90多位诺贝尔奖的获得者。同样,英国的法学教育也是这一优良“禀性”的受益者,虽然产生较晚,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中,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几乎不存在。但毫无疑问,英国法学教育已成为世界范围内广大国家教学的模板,南非便是其中的典型。
没有人会否认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的巨大影响力,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它的法学教育自然而然在英美法律体系的传承下,在传统与严谨的磨合中树起了一面旗帜。
同样,英国法学院也为法学的“逐梦者”提供了几种学位可供选择。
LLB,( Bachelor of Law),法学学士,学制为三年。若是非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毕业生通过一年的学习可以拿到该学位并过渡到CPE课程。
CPE,(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Qualification),一种供没有法学背景的本科毕业生进修的硕士文凭,完成后方可升入LLM学习。而MA或MSc则可能授予那些无法学本科背景,但旨在调和相关专业与法学互补性的硕士毕业生。如:诺丁汉大学就为学习环境、物理和生物的本科生开设了法律与环境科学理学硕士学位课程,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则开设了药物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学位课程。
LLM,(Master of Law),授课式法学硕士,学制大多为一年,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学位。LLM以教学为主,一般分为三个学期。第一、二学期以授课为主,第三学期撰写学位论文。授课方式是大课、专题报告和辅导课等形式且课程范围相当广泛,如国际商法、海商法、刑事审判、犯罪学、警察学、石油法、国际体育法等等。LLM的最后三个月写一篇论文或研究报告,其评分根据论文和平日的考试决定。
MPhil,(Master of Philosophy),研究型硕士,学制为一到两年或许更长。其学习过程在一名导师的指导和建议下,主要是个人独立的研究,最后写一篇3-5万字的学位论文。MPhil可以看作是通向博士学位的过渡,其研究结果可以看作是博士研究的一部分。
此外还有Ph.D——三年制的研究型法学博士以及只授予对法律界作出贡献或发表过专著的人士的LLD学位等。
英国法学教学的一大特色就在于其研究生项目分为讲授式和研究式,二者间的区别在上文已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此外学校还经常组织学生参观英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法庭及其他重要机构,如英国国会、伦敦劳埃德船级社或伦敦证券交易所等。部分大学还安排校外课程,如去布鲁塞尔参观欧盟的法律与政治机构。学生在获得英国的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参加本国的某专业课程,作为开业的实习(期限通常为一年),才能成为职业律师。而每年印制的《法律职业行为指引》也成为法学院教学的重要参考。
值得一提的是英国还有各式各样庞杂的教学评估机构,定期对每个大学、每个专业进行排名和评定。在报纸媒体方面,《泰晤士报》、《金融时报》、《卫报》等结合自己订立的标准每年对各大学的各项指标进行质量评估。此外,英国高等教育统计评估机构也定期提供一些数据指标,如TQA(Teaching Quality Assessment)即教育质量评估,满分为24分;RAE,(Research Assessment Exercise)侧重于各院校的研究水平,满分5分;A-Levels是大学入学的平均分,满分为30分;Job Prospect Score,学生就业率指标。这些让人眼花缭乱的评估数据排名暂且不论其可信度与科学性,但它确实对英国各院校相互间的竞争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三、 德国:浓重的职业教学
1961年颁布的《法官法》在德国法学教育中的份量绝对可以坐上第一把交椅。它是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宪法”,指引着其发展方向、教学风格,甚至一些十分细微的制度也囊括其中。此外,调整德国法学教育的法律还有其它相关的联邦法律、各州法律以及作为德国法渊源的各大学的具体规章。 可见德国法学教育很好的体现了“法治性”。
德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很明确,就是通过两次国家考试,培养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官员。罗伯特·霍恩在《德国民商法导论》中提到:“德国法学教育是按照培养法官的标准来设计的。”而在《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的第2条规定:“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的目标是通过学生对法学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历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等相关知识掌握的证明,而在第一次国家考试中取得作为见习服务的候补官员的资格。”
德国的法学教育可以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
在大学学习阶段,课程分为必修和选修两种且内容十分庞杂。以慕尼黑大学为例,其必修课程主要包括:基础学科、民法、商法和公司法、劳动法、刑法、公法、欧洲法和诉讼法八部分,而选修课则包括:法制史和宪法史,法哲学、国家哲学和法社会学,国际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比较法,自愿管辖,犯罪学、少年刑法和刑罚的执行,土地规划法、公路与道路法、建筑法和公务员法,经济管理法和环境法,欧洲法和国际法,商法、公司法和证券法,竞争法、卡特尔法、工业产权保护和作者权法,集体劳动法和劳动诉讼,社会法、社会保险法、社会援助法、促进就业法、社会诉讼法和社会法院审判程序,税法、所得税法和营业税法。 此外,《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8条第2款还规定:“学生必须在其学习期间至少用12个学时参加经济学、专业外语或其它非专业课程的学习。”《法官法》第5条a条第3款规定:“大学的学习内容还应包括审判实习、行政管理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实习。”巴伐利亚州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教育与考试规则》中第14条规定:“实习为3个月,内容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管理三个方面,并且各占一个月。” 《法学教育改革法》第5b条第4款规定:“义务站点培训至少为期3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站点培训至少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