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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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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5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张吾尔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三)审定标底;
  (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招标





  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概算已经批准;
  (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将单位工程肢解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分管的招标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方可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五条 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招标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
  (二)向招标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已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办公室审定;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招标办公室核定后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八)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工程量清单;
  (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预付款的百分比及结算办法;
  (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调整要求;
  (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其数额视工程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补充和变更的,报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发出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公室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应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编制。
  标底内容一般由造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等构成。


  第二十一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按照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基价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三)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招标投标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
  (四)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五)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以及包干费、措施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二十二条 标底必须报经招标办公室审定。


  第二十三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 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企业简历;
  (三)自有资金情况和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四)全员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六)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六条 投标单位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说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三)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四)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六)对招标文件及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 投标书须有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主要条件等建议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第三十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 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和投标单位及评标定标组织成员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即宣布作废:
  (一)未密封;
  (二)无投标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
  (三)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涂改处没有盖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印鉴的;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六)在一个招标工程中,投标单位报两个以上的标书或报价,又未声明哪个有效的。


  第三十三条 小型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组成。大中型工程、特殊工程评标组织:评标、定标由建设委员会、计划委员会、主要投资方、造价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设单位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等组成,必要时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 评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评标、定标成员单位,要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法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评标办法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及施工业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招标办公室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同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答疑、补充纪要和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并报招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处以罚款:
  (一)应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该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工程补办招标投标手续;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的(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赔偿;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以非法手段获取标底的施工单位,取消对该工程的投标资格,宣布招标无效,工程另行组织招标;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弄虚作假、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除不得参与本招标工程投标外,6个月内不得参加投标;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由招标单位重新组织招标,对串通作弊的投标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是中标单位的责任,没收投标保证金,是招标(建设)单位的责任,处以与投标保证金相等数额的罚款,工程另行招标;
  (七)决标后不按时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的,从认证中标通知书第7日起,每日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罚没票据。


  第三十九条 有效施工合同是拨款的依据,凡没有经招标办公室认证的中标通知书及不招标工程的批准手续,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批开工报告,不发施工许可证,规划部门不验线。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与投标保证金额度相等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渎职失职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办公室进行调解。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外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未作出规定前,省内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甘肃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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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评选河南黄河友谊奖候选人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评选河南黄河友谊奖候选人细则的通知

郑政文〔2011〕221号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评选河南黄河友谊奖候选人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评选河南省黄河友谊奖
候选人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黄河友谊奖评选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黄河友谊奖是河南省人民政府为表彰在河南省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外国专家、华人华侨、港澳人士所设立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黄河友谊奖候选人是指对郑州市对外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外国专家、华人华侨、港澳人士。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评选范围:在郑州市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贡献突出的外籍专家、科技人员、教育工作者;对郑州市对外开放、友城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华人华侨和港澳人士。
第三章 评选周期
第五条 评选周期:根据河南省黄河友谊奖评选周期,郑州市黄河友谊奖候选人每年评选一次。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郑州市黄河友谊奖候选人是对我友好,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为促进郑州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推动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友好人士。
(二)为郑州市与国外开展友好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开展实质性交流,对外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友好人士。
(三)为郑州市重点工程建设引进人才、技术、管理和服务,为高校、企业等教学科研、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友好人士。
(四)关心公益慈善事业,向郑州市捐赠资金或物资数量较大、效果较好、影响较大的友好人士。
(五)为郑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其它突出贡献的友好人士。
第五章 评选原则
第七条 评选工作本着实事求是、从严掌握、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原则,公开、公正、公平评选。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郑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评选工作。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政府外侨办主任担任,委员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商务局、卫生局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下设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外侨办,市政府外侨办主任兼任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七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每年适时组织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等单位自下而上研究申报本辖区、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 申报单位要根据要求,认真填写《黄河友谊奖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相关材料,并及时报市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办公室。
第十一条 市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办公室依据评选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组织市黄河友谊奖候选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包括材料审查,实地考察两部分。评审合格的报市政府常务会审批。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被授予河南省黄河友谊奖的,由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黄河友谊奖证书及奖章。
第十三条 对获奖的外国专家、国际友人、华人华侨、港澳人士的宣传报道,应遵循实事求是,内外有别的原则,事先征求获奖者本人、聘用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不同意公开身份、事迹的获奖者,原则上不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对同意公开身份、事迹的获奖者,要大力进行宣传、报道,必要时可协调相关媒体进行专题访谈,以表彰他们对郑州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
第十四条 已获得过黄河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国际友人、华人华侨、港澳人士,原则上不再参加该奖项的评选。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
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为依据,对已经纳入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计发标准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其中:
(一)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主要包括: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增加的基本
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二)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出台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调整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规范工作。已经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对照核查,并对所属地市及县(市)贯彻执
行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清理规范的实施意见;尚未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地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对各地市和县(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进行全面了解和登记,研究提出清理规范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
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实施意见。上述工作完成后,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上报清理结果和规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意见和建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将对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上报的清理结果和规范意
见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三、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清理结果认真填写附表一、附表二,连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文件的复印件,于10月30日前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原行业统筹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
发〔1998〕22号)规定核定,并将有关情况填写附表三,连同核定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文件的复印件,同时上报。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清理规范统筹项目工作要认真掌握国家政策。在清理规范统筹项目中,不得将国家未统一规定、基本养老金之外的福利性补贴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不得增加统筹项目和提高计发标准,要严格控制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已着手规范统筹项目工作的
地区,在清理非统筹项目的同时,要确保离退休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降低,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工作,同时要继续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改全额缴拨、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等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附表一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1999年基本养老金计发总体情况统计表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盖章 制表日期:
----------------------------------------
| 计发 | 人数(人) |月均养老金(元)| 社会平均 | 企业职工平均|
| |--------|--------| | |
| 办法 |小计|离休|退休|小计|离休|退休|工资(元/月)|工资(元/月)|
|----|--|--|--|--|--|--|-------|-------|
|老办法 | | | | | | | | |
|----|--|--|--|--|--|--|-------|-------|
|新办法 | | | | | | | | |
----------------------------------------
注:老办法是指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新办法是指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计发和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附表二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文件目录
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盖章 制表日期:
----------------------------------------------------------
| |序| | | | 规定标准 |1999年享受|1999年实发金|
| 项目名称 | | 文号 | 文件名称 | 内容要点 | | | |
| |号| | | |(元/人·月)| 人数(人) | 额(万元)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离退休金 |3|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执 | |1| | | | | | |
|行 | |-|----|------|------|-------|-------|--------|
|104| 增发的 |2| | | | | | |
|号 | |-|----|------|------|-------|-------|--------|
|文 | |3| | | | | | |
|件 | 离退休金 |-|----|------|------|-------|-------|--------|
| |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 |1| | | | | | |
| | |-|----|------|------|-------|-------|--------|
| | |2| | | | | | |
| | 生活、 |-|----|------|------|-------|-------|--------|
| | |3| | | | | | |
| | |-|----|------|------|-------|-------|--------|
| | 物价补贴 |4| | | | | | |
| | |-|----|------|------|-------|-------|--------|
| | |5| | | | | | |
|---|------|-|----|------|------|-------|-------|--------|
| | 基础 | | | | | | | |
| | 养老金 | | | | | | | |
| |------|-|----|------|------|-------|-------|--------|
|执 | 个人账 | | | | | | | |
|行 | 户养老金 | | | | | | | |
|26 |------|-|----|------|------|-------|-------|--------|
|号 | 过渡性 | | | | | | | |
|文 | 养老金 | | | | | | | |
|件 |------|-|----|------|------|-------|-------|--------|
| | 调节金 | | | | | | | |
| |------|-|----|------|------|-------|-------|--------|
| | 正常调整 | | | | | | | |
| |基本养老金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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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分离休、退休填报。
2、不是每人都享受或享受数额不同的统筹项目,可填写平均标准或用文字说明。
3、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工资基数封定时间及办法要专门附页说明。
附表三
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1999年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后待遇情况计表
劳动保障、财政厅(局)盖章 制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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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999年离退休人员月均标准 | |
| 行业 |1998年底前离退休人员|-----------------|1999年行业|
| 名称 |核定统筹项目后月均标准 |按行业原|按地方 |加发行业补贴后| 平均工资 |
| | |办法计算|办法计算| 实际标准 | |
|----|------------|----|----|-------|-------|
| 铁路 | | | | | |
|----|------------|----|----|-------|-------|
| 交通 | | | | | |
|----|------------|----|----|-------|-------|
| 邮电 | | | | | |
|----|------------|----|----|-------|-------|
| 水利 | | | | | |
|----|------------|----|----|-------|-------|
| 民航 | | | | | |
|----|------------|----|----|-------|-------|

| 煤炭 | | | | | |
|----|------------|----|----|-------|-------|
| 有色 | | | | | |
|----|------------|----|----|-------|-------|
| 电力 | | | | | |
|----|------------|----|----|-------|-------|
| 石油 | | | | | |
|----|------------|----|----|-------|-------|
| 金融 | | | | | |
|----|------------|----|----|-------|-------|
| 中建 | | | | | |
---------------------------------------------
注:1、单位:元/月·人。
2、实际标准=按地方办法计算标准+行业补贴。
3、本表按离休、退休分别填报。



200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