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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07:39:24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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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奖 励
第三章 保 护
第四章 罚 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以及在抢险救灾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正气,扶正祛邪。
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以身作则,见义勇为。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公安机关办理。
公安、民政、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密切配合,认真履行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奖 励
第五条 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表现和贡献,应当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记功;
(三)嘉奖;
(四)发给奖金;
(五)其他奖励。
第七条 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英雄”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见义勇为英雄”称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获此称号者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授予。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人员的工作单位负责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工作,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保 护
第十条 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当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伤害、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等犯罪行为时,受害者本人或者他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行凶报复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级医疗机构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治疗。
第十三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但所在单位无力支付的医疗费用和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学生等人员的医疗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的医疗、误工、生活补助等费用,依照公安、司法机关的裁决或者判决执行。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人员负伤后,所在单位对其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误工补贴或者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牺牲并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为革命烈士。
因见义勇为牺牲和负伤致残的人员,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因公(工)伤亡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的职工,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
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城镇居民和学生等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经民政部门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发给基本生活费;城镇企业在招收农村劳动力时,应当优先招收其符合用工条件的一名直系亲属为合同制工人。
第十七条 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伍、住房、工资晋级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公安机关。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是:
(一)各级人民政府拨款;
(二)省内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见义勇为行为受益者捐赠。
(四)其他捐赠。
见义勇为基金主要用于:
(一)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和伤残人员生活困难提供资助,为伤残人员康复治疗提供经费;
(三)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五)按照规定可以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成立监事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时,因未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履行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人,应当从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得到保护的,本人、家属或者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申诉。对拒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责任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贪污、挪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或者基金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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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通知

各厅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部分京外企业在京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以下简称“五中全会”)是在我国即将完成“十一五”规划,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为深入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部署和委党委的要求,结合国资委直属机关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五中全会上作的工作报告和重要讲话,科学总结了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工作,全面分析了当前形势和任务,对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和做好当前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为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指明了方向。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从战略全局出发,明确提出了“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奋斗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描绘了我国在新世纪第三个5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是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五中全会的召开,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决定性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对于进一步科学把握发展规律,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中央企业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准确把握五中全会《建议》的精神实质,并联系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国资委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在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过程中,要着力抓好胡锦涛同志重要讲话和全会通过的《建议》的学习贯彻,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和领会“十二五”规划的主题、主线、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一要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发展的主题,确保科学发展取得显著进步。《建议》指出,科学发展是“十二五”规划的主题。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党员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是时代的要求,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进一步巩固扩大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科学把握发展规律,形成发展新思路,寻求发展新途径,破解发展新问题,使国资监管工作上水平,国企改革发展见成效。

二要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发展的主线,确保转变发展方式取得实质性进展。《建议》指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十二五”规划的主线。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党员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在科学发展中促发展方式转变,在发展方式转变中谋科学发展,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推进直属机关各单位的改革发展。

三要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的目标任务,做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各项工作。《建议》综合考虑我国发展趋势和条件,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引导党员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建议》提出的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取得重大进展,城乡居民收入普遍较快增加,社会建设明显加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显著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明显改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更加牢固的目标任务,切实落实到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之中。

四要准确把握“十二五”期间发展的重大举措,确保科学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建议》提出了推进“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提出要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强大动力。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通过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这“五个坚持”,更好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本单位的工作,把全会提出的各项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实践中,落实到推进直属机关各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实践中。

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五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通过多种形式,精心组织学习。要为广大党员干部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要发挥各级党组织中心组学习的示范引导作用,通过集中办班、专题研讨、辅导讲座、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把五中全会精神的学习引向深入。有条件的单位可邀请有关专家作专题报告,加深广大党员干部对全会精神的理解和把握。同时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站、橱窗等内部教育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全会精神宣传活动,营造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浓厚氛围。

各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学习。直属机关党委将根据中央的部署,及时对直属机关学习贯彻五中全会精神的工作作出进一步安排。

各单位党组织的学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机关党委。

联系人:刘冬 电话:63193312 63192937(传真)

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

2010年10月1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市 长 袁 周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件政府规章:

一、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五、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六、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七、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八、贵阳市市民体育健身规定;

九、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废止的以上11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