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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4:09:40  浏览:98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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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企、事业单位举办劳动服务公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研究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向市劳动局反映。



为调动各企、事业单位(含机关、团体和大专院校,以下同)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单位的有利条件,办好劳动服务公司,发展集体经济,广开就业门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1]42号和[1982]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性质和任务
第一条 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下简称公司)是主办单位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它所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是集体所有制经济单位。
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对本单位职工待业子女儿的职业培训,组织安置就业,有条件的也可安置调节本单位部份富余人员和混岗人员。
第三条 公司举办的生产和生活服务项目,以服务本单位为主,包括向本企业输送临时工(但不能混岗生产),承包生产(工作)任务;也可根据社会需要,发展多种经营。
第四条 帮助和指导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各主管局(总公司)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受主管局(总公司)领导,各主管局(总公司)属下单位举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受主办单位和上一级劳动服务公司双重领导,以主办单位领导为主。各级劳动服务公司业务上接受市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区属单位举办的,受区劳动服务公司
指导,驻各县的市属单位举办的,受当地县劳动服务公司指导)。
第六条 公司机构、人员编制由主办单位确定,列入主办单位定员。主办单位调进公司的干部,工资福利、政治待遇不变,工资、奖金由原单位支付;如公司经济收入好,也可由公司开支。公司干部如从全民所有制单位调进的,应保留全民所有制身份,退休后由原单位负担其退休费和
医疗费。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者,可办理有关手续授予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实行民主管理。公司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并逐步实行民主选举企业负责人。

第三章 人员及管理
第八条 人员构成分基本成员和一般成员两种。基本成员指经办理吸收手续的,按正式职工管理,从参加工作之日,计算企业工龄。一般成员是指临时安置的待业人员,按临时用工管理,所在街道的劳动服务公司仍给予待业登记和安排工作。
第九条 企业富余人员安排到公司,属全民职工的仍保留全民职工身份,其工资(不含奖金)头两年由原企业负担,第三年起由公司支付。如公司经济有困难,可酌情由原企业负担。调资参照企业职工调资办法进行。奖金则与公司其他职工一起评定发给。 企业混岗人员安排到公司的
,按照市委办公厅穗办[1982]73号文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公司组织的待业青年的培训班,实行自愿参加,自费学习自选培训项目。学习期满,对文化和技术考试合格者发给证明,由劳动服务公司优先推荐给用人单位考核,择优录用;也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学制一年以上的,就业后,可免除学徒期,经用人单位技术考核,按规定定级

富余人员的转业训练,经费由原企业负担,学习内容和期限,可根据企业生产的需要而定。

第四章 经营管理、物资供应及积累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的资财、经济权益以及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应受到社会尊重和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不得平调。各单位向公司提供的资金、厂房、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可适当作价调拨,也可作价入股,联合经营。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工资水平根据企业的收入情况而定,经营好,收入多的,可以高于同行业的集体和国营企业。工资形式灵活多样,可以实行计时加奖励、个人计件、集体计件,或基本工资加超额提成,以及
浮动工资等。收益分配要瞻前顾后,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公益金,为搞好职工劳动保险,按工资总额的10--15%预提劳动保险基金,在税前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统筹(具体方案另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举办的生产、服务网点,可按规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收。所减免的税款,全部归入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不能挪作别用。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举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边角余和废旧料,不足部分由主办单位作出计划,报有关部门综合平衡,统筹考虑。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公司办的生产、服务网点所需资金,由群众自筹,银行贷款,部门投资等办法解决,如确有困难,可向市劳动服务公司申请部分生产扶持资金。投资入股者可以按规定参加分红。
第十六条 坚持自力更生,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建立和健全财经管理制度,节约开支,堵塞漏洞,严格财经纪律。
第十七条 各市属企、事业单位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可参照本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劳动局,中央和省有新的规定时,则按中央和省的规定修改补充执行。




198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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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2年3月1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决定:1981年7月1日至1983年底受理的刑事案件,一般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办理;少数案情复杂或者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
件,在经过努力,确实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的,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刑事拘留可以经公安局(处)长批准延长一至七日。
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时间,可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一至三日。
二、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可以分别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批准延长一个半月。
自治区公安厅、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备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三、个别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依照前项规定延长办案期限后仍不能办结的,可以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再予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四、各地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批文,均须分别抄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五、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均须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经公安局(处、厅)务会或者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延长半个月。



1982年3月1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年资平衡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年资平衡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特制定《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式样印制,并下发执行。
对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年度检查报告制度,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私营企业的重要手段。通过年检,一方面要求私营企业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便于对其违法违章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完成对私营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检报告
审查工作,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四月底以前将年检工作总结报送我局。



1989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