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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04:15  浏览:9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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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中国 蒙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友好合作关系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鉴于1960年5月31日缔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对发展两国关系所起的重要作用;
愿意巩固和加强中蒙两国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深信进一步加强中蒙两国的睦邻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重申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为此,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友好互助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互相尊重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睦邻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发展双边关系经常进行磋商,以促进两国议会、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地方之间关系的发展。
二、缔约双方将在政治、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环保、交通、邮电等领域长期稳定地发展平等互利合作。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将就亚太地区以及共同关心的其他国际问题根据需要进行磋商。 二、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范围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间合作关系的发展,推动地区及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解决。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针对对方的军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国缔结任何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条约;任何一方均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损害另一方国家主权和安全。
第五条
本条约不涉及缔约双方根据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和参加的多边条约所承担的义务。
第六条
本条约长期有效,经缔约双方同意,可对本条约进行补充或修改。缔约任何一方可提前一年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条约。
本条约须经批准,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于1994年4月29日在乌兰巴托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蒙古国代表
李鹏 彭·扎斯莱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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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平政发[2012]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12年6月18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



  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增强我市综合实力,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

  (一)市科技功臣奖;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

  (三)市科技进步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其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衔接组织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应当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重点奖励在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中取得的技术成果、采取产学研联合创新机制研究开发并在本市实施应用的技术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形成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技术成果等。

  第九条 市科技功臣、 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授予我市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者:

  (一)市科技功臣奖获得者条件:

  1.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取得显着成就,实现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推动了该领域的重大发展,创造出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1)自主研究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及产品,经实施形成产业化,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

  (2)引进、应用、推广高新技术成果,以及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使主导产品达到一定生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一个财政年度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2.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卓越建树,在省内及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3.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

  (二)市优秀科技人才奖获得者条件:

  1.在科学上有重大进展,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学术上为省内领先,对我市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2.在自然社会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成绩显着,其业绩为同行公认,是某一学科的带头人或权威。

  3.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各类科研技术推广、服务第一线,有重大发明、创造、革新,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在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消化、改造中,有重大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在科技成果向生产转化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着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两名)。

  5.获得多项发明专利,并予以推广运用。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为我市科技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技术创造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本市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成果转化与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特别是高新技术成果应用于我市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成果转化程度或者实现了产业化,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能力,并取得显着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了显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养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六)在实施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创造显着社会效益的;

  (七)在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着效果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市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三章 推荐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由下列部门、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市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

  (四)中央、省驻平有关单位;

  (五)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逐级限额推荐。各推荐单位应当在当年下达的推荐限额内对申报人选(项目)经过评审择优推荐。

  第十三条 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各推荐单位对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事迹、候选人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负责。

  第十五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七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每两年评审1次,其中, 市科技功臣奖每次授予人数1人,市优秀科技人才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10人,从严掌握,宁缺毋滥。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1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十九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选提出获奖候选人,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市科技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实行公示异议制度。评选结果在平凉门户网站、平凉科技管理网站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之日起15天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人员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异议受理及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监督小组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的评委、有关专家、工作人员,可以建议有关方面给予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誉、取消资格、纪律处分等处理。

  第六章 授奖

  第二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激励自主创新的科技奖励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奖的获得者,授予“平凉市科技功臣”、“平凉市优秀科技人才”的荣誉称号,由市长签署,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技进步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和享受有关待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功臣奖金为人民币5万元;市优秀科技人才奖金为每人人民币1万元。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总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4000元、三等奖3000元。奖励经费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有所增加。

  市科技功臣、优秀科技人才、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列支。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属实,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其主要申报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三十一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责任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以所收取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登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设市级科学技术奖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县(区)实际设立科学技术奖,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有效期为五年。2006年10月11日平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平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平政发〔2006〕157号文件)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2011年10月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我市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市科技奖包括科技贡献奖、科技进步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发明专利奖、科技合作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充分体现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六条 科技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市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上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

  (二)学术或技术成果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科技进步奖表彰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在技术研究开发中,有重大创新,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成功转化为科技成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科技进步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研究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大作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重视科技创新,科技管理体系和人才结构完善,有切实可行的自主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主要经济指标持续有较大幅度增长;

  (三)科技合作成效显著。

  第九条 发明专利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专利权人:

  (一)取得发明专利,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二)发明专利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域(境)外个人或组织:

  (一)同我市企业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取得重大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二)向我市个人或组织传授先进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三)促进我市企业或组织与其他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一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政府;

  (二)市直有关部门;

  (三)符合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其他单位或专家。

  第十二条 被推荐的市科技奖候选人或候选项目,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评价材料,并提出奖励类别的建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市科技奖:

  (一)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

  (三)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四)已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同一项目不得同时推荐两个以上奖项。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授奖的个人或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宏观管理和审定。市奖励委员会下设市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市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评审。

  第十六条 市奖励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对推荐的人选、项目进行初评,并提出奖级建议;将初评结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答辩,表决确定拟授奖人选(组织)、项目、奖级;将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对公示的奖项有异议的,须实名向市奖励办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须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市奖励办负责异议调查处理,结果报市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市奖励委员会根据公示结果,审定获奖人选(组织)、项目及奖励等级,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科技贡献奖、科技合作奖、企业技术创新奖每三年表奖一次,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每年表奖一次。科技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发明专利奖不设等级。

  市科技奖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二十条 科技贡献奖、科技合作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技进步奖、发明专利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企业技术创新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奖具体奖励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奖励额度可视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技成果,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0年 2月3日丹东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丹政发〔2010〕4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