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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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法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法
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号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法》已由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6日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办法
(2004年11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与选民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应当把加强与选民的联系作为代表的一项重要职责,积极履行。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主动协助代表做好联系选民活动中的各项工作。
代表所在选区的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支持代表联系选民的工作。
第三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以个人进行,可以若干名代表联合进行,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大组统一组织进行。
第四条 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主要内容是:
(一)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各国家机关工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市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向选民介绍自己的工作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五条 代表联系选民可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走访选民。每位代表每年至少相对固定地联系5位选民。通过走访选民,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召开代表与选民座谈会。根据代表的要求,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组织召开代表与选民座谈会。
(三)应邀列席原选区有关单位的有关会议。原选区有关单位召开的工作总结会议、职工代表大会、村(居)民大会、村(居)民代表大会、村(居)民委员会会议,可邀请代表列席会议。
(四)通过开展“代表活动日”活动联系选民。每年十月的第三个星期二为全市统一的“代表活动日”,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代表活动或委托各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组织代表活动,联系选民。各代表大组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各自组织“代表活动日”活动联系选民。
(五)通过开展视察、检查等代表活动联系选民。
(六)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联系选民。
第六条 代表对选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进行分类综合,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本级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出;
2、以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由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3、以代表来信的形式直接反映给本级的有关机关和组织。
(二)不属于本级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可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属于本市内下级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送交各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由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2、属于上级机关和组织职权范围的,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或其有关工作机构转交,或者向我市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也可以群众来信的形式直接反映给有关的上级机关和组织。
第七条 有关单位接到代表提出或转达的意见和建议后,应认真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回复代表,由代表反馈给有关选民。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加强对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指导,定期研究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
镇(街道)人大工作机构应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工作的登记制度,于每年12月下旬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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