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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5:01:55  浏览:95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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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经2004年4月2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古典名园的修复、设计方案,必须具备相应的材料,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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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02〕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管理,维护正常的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市场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批准从事直通港澳客、货运输业务的公司、车辆和驾驶人员。
第三条 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竞争,依法经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合作或合资各方签订的合同或独资方签订的章程开展业务,严禁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等非法活动。
第四条 外经贸、公安、交通、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防止和打击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活动。

第二章 运输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运输公司采用合作、合资或独资企业的形式设立,其设立、变更和延期,由省外经贸厅(口岸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外经贸厅)按照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
第六条 运输公司的营业执照由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车辆牌证由省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运输市场经营许可证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 直通港澳货运公司的合作期限为3年,合作期满后,由合作粤方提出申请,经当地外经贸局同意后,报省外经贸厅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章 指标管理

第八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实行指标管理,其中入境运输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交通、公安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出境运输车辆年度指标,由省外事、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与港澳有关部门通过过境车辆技术会谈等渠道商定。
第九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调控,由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统一负责。
第十条 直通客运车辆过境班次由省外经贸厅牵头组织省有关部门与香港有关部门通过粤港口岸合作会谈等渠道商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运输公司,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一个月内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备案,一年内(其中直通客运公司自取得过境班次之日算起)投入营运,否则由省外经贸厅收回车辆指标。
第十二条 运输公司自动放弃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统一由省外经贸厅收回。
第十三条 省外经贸厅收回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一律交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调剂安排,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运输公司需暂停车辆营运者,可向省外经贸厅提出报停申请,经批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车辆报停期分3个月和6个月两类,报停期满后应及时办理恢复营运手续,否则作自动放弃车辆指标处理。
第十五条 运输公司变更合作单位,先由省外经贸厅在审批前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省人民政府15天内无异议,省外经贸厅方可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运输公司车辆营运以及放弃、报停车辆指标等情况,由省外经贸厅每半年向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报告一次,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自货自运厂车,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公安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其他省、市、区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由广东省粤港澳直通车管理联席会议分配给各省、市、区自行审批。

第四章 走私行为的处理

第十九条 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活动的,除依法处理外,还视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运输公司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该公司全部直通车辆指标。
(二)外商投资企业及对外加工装配企业利用自货自运厂车进行走私的,取消该企业相应厂车指标,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
(三)驾驶人员利用所驾驶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取消其驾车出入境资格,并取消该运输公司相应的车辆指标。
(四)托运人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走私的,取消托运人在口岸办理方便通关等手续资格。
  以上应作取消处理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含厂车),由省外经贸厅负责取消。各缉私部门查获的有关走私情况,应及时通报省外经贸厅。
第二十条 运输公司全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指标被取消的,依法责令其关闭,外经贸、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凡涉嫌利用直通港澳运输车辆进行走私的,在立案调查期间暂停其从事直通港澳运输业务。

第五章 指标有偿使用费和税费的缴交

第二十二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指标实行有偿使用,按规定缴纳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费标准为10万港元/ 3年。自货自运厂车不缴纳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但不得参与社会营运,否则取消相应车辆指标。
第二十三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由港方负责缴交,70%上缴省财政,30%交内地合作方(独资企业交粤方代理单位)。上缴省财政部分分3期缴交,每期各缴交三分之一,其中第一期于公司成立时或延期批文下达前缴交;第二期于公司合作期或新的合作期开始之日起计一年后的15日内缴交,第三期缴交时间按此类推。逾期缴纳者,按欠缴金额每天计收3%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公司的设立和延期,须向省外经贸厅出示省财政部门开具的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款收据,申办延期的还须提供当地主管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第二十五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报停期间免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已缴纳的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在下一缴费年度予以扣减。
第二十六条 香港入境直通货运公司需放弃车辆指标的,应在下一年度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交时间的3个月前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免交其余各年度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七条 其他省、市、区的直通港澳汽车运输公司车辆指标必须到广东省外经贸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确认后,到广东省公安厅和海关办理车辆牌证及车辆入境手续。
  其他省、市、区的香港入境直通货运车辆在广东省内揽运货物的,按前款有关规定向广东省财政缴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缴费标准为广东省同类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的70%,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未按规定缴交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的,不得在广东省内揽运货物,一经发现,一律责令补缴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费,补缴时间从该车辆投入营运之日起计。
第二十八条 直通港澳运输车辆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费,购买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第三者保险。拖欠各种税费超过半年的,由省外经贸厅取消相应车辆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省以前有关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改革上作了大量的探索,使裁判文书的形式更加合理、规范,认证更加完善,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审判事业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整体提高和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的裁判文书模式显露出来的不足及缺陷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的进程。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裁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结合审判实践,就裁判文书制作作一尝试性探讨。

  一、裁判文书制作与司法公正的内在联系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能运用体现公正原则的实体规范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义务,又能使这种确认与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它应体现裁判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裁判文书是行使审判权最终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作用在于表明裁判结果,代表国家对当事人的争议给出结论性意见。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裁体,为了表明裁判结果不是基于主观臆断、强权而作出的,它必须体现裁判在程序和内容上的公开、公平、公正。裁判文书及制作与司法公正二者密切相连,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内容。

  (一)裁判文书应该体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不只是审判过程和裁判结果的书面反映,更重要的是表明法官在审理该案时审判权运用的是否公正。裁判文书的内容必须体现司法公正,以求法院认定事实、裁判结果有理有据,最大限度地再现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本来面貌。诉讼双方利益是否得到合法、充分的保护与尊重;审判权的行使是否合乎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充分体现司法公正都应当在一份裁决书中得到体现。我们在裁判文书制作中谈论较多的证据规则、判决理由等,其实都是对裁决文书中司法公正的关注。毋庸置疑,让裁判文书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是我们审判方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二)裁判文书改革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裁判文书制作的重要内容是将裁判理由、适用法律、裁判结果公开,体现审判公开内容和公开审判的原则,提高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在制作裁判文书中,将裁判理由自觉置于社会的监督下,从制度上杜绝了偏袒和枉法裁判的可能性,为少数法官循私枉法设置了第一道屏障,更有利于裁判公正和司法廉洁。裁判文书制作要求法官准确地认定事实和正确的适用法律条款,可以锻炼法官的逻辑思维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增加责任感和进取心,可以将法官的个人学识、观点、思维以及正义、公开、理性、敬业等价值体现于裁判文书中,提高法官的学识素养和法律运用能力,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裁判文书改革能够使裁判文书体现司法公正。按照唯物主义观点,只要法官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由表及里,去伪存真,对事物有一个正确的认定,就一定能将事实的真相客观、真实地反映在裁判文书中,而裁判文书的改革方向正在于此。公正与效率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根本方向。只要法官的整体素质得到提高,并以严密的思维活动做基础,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本着“以物观物”的态度,按照法律逻辑的分析原则进行分析、说理,而不是以自我为基础,主观地去解释“非我”的案件客观事实,就一定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司法公正。

  二、目前裁判文书中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传统的实事求是思想指导下构建的审判模式一般重实体、轻程序,以追求客观上的真实为已任,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也始终居于主动地位。反映在概括审判全过程的裁判文书中,便具有审判机关以自我为中心的特点。而对当事人在诉讼中作用的轻视和对司法的程序性要求的忽视,必然导致审判在事实上的不公平、不透明,对案件事实和客观真实性的追求失去了程序正当和证据规则的指导,很容易演变为法官在调查取证上的主观随意。而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文书的终结性记载,其反映出来的司法理念也是令人失望的。随着在审判方式改革中法官职权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逐渐结合的变化,裁判文书中暴露出来的弊端则越来越明显。细究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部分简单,部分事实过于简化。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陈述事实认证部分时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而是完全依据说理部分的需要直奔主题,而且还对一些具有辅助功能的事实随意砍削。还有的审判人员在制作事实认证部分时,遇到棘手的问题故意回避,或写入审理报告中,而不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认证部分予以载明。

  (二)认证不明确,缺乏对证据必要的分析。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既要“列举证据”,又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传统的民事裁判文书在事实认证部分采用“经审理查明”这种单一的结论性的叙事方式,在事实认证部分通篇直叙事实而不列举证据,当事人在事实与证据方面的争议无法得到体现。部分裁判文书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缺乏必要的阐述,对法院为何采纳这些证据没有充分反映,使当事人难以知道为什么法官认定某一证据而不认定另一证据,认定该证据的理由是什么,使裁判文书成了法官的一言堂。

  (三)说理不够充分。判决理由历来被认为是裁判文书的核心与灵魂。但我国不少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推崇裁判文书说理越简单越好的信条,导致许多裁判文书说理雷同,内容空洞,缺乏逻辑性。主要表现是:用套话代替说理,用就事论事的方法代替说理,用结论代替说理,在裁判文书中根据援引的法律条文,直接做出结论,文不对题或杂乱无章地堆砌空话、套活等等。司法实践中,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往往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暗箱操作”的印象;同时,也不便于社会对法院进行监督。

  (四)引用法律不缜密,不具体。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在引用法律时,在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之间缺乏连接的桥梁,过渡生硬,不能以理服人。存在着引用法律笼统的倾向,不交代具体的法律条文及内容。有的不说明依据法律的具体款项,从而经常造成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与其援引的法律条文之间缺乏联系,甚至毫无联系。

  (五)裁判文书的文字语言水平不高。在目前的裁判文书中,语言表述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辞不达意,表述不到位,容易让人误解;二是语言暧昧,态度不明朗,看不出法官支持什么,反对什么;三是语言不够简洁,重复、堆砌,甚至空话成篇;四是语言不够平实、朴素。

  三、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制作裁判文书

  要使裁判文书真正体现司法公正,从根本上说,要提高法官素质,积极推行审判长和独任法官选任制。通过严格选拔审判长和独任法官,使法院的审判权向高素质的法官集中,让法官中的“精英”负责制作裁判文书,从而达到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目的。制作裁判文书,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叙述事实要真实全面。审判事实要摆事实,讲道理,并处理好的是事实认证部分与说理部分的关系。要对整个事实进行真实全面的叙述,从而保证说理部分的必然性、最终判决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二)规范裁判文书中的认证。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审查认定证据的过程。裁判文书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描述,对证据的审查结论即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作出说明,最后说明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后认定的事实,使认定事实的过程在裁判文书中得到体现,增强裁判文书的信服力。要通过证据采信过程的公开,体现法律文书形式上的公正。

  (三)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一是要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说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说明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为什么合理或不合理;二是要加强法律逻辑分析和推理,按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要求,达到对事实本质的认识,要运用分析、推理、归纳等多种认识手段;三是既要正确引用法律条文,也要对法律的适用做出解释。社会生活变动不定,案件事实千差万别,而法律则有原则性,稳定性的特点,法律的适用过程,实际上是法官对法律加以解释的过程,通过解释使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与实际的案件事实之间产生一种必然的,直观的联系,让引用的条文与案件事实衔接起来。

  (四)裁判文书语言做到准确、简洁、易懂。准确鲜明,简洁平实,庄重易懂是裁判文书语言的基本要求。法官应根据各自具体情况,培养学习语文的兴趣,锻炼对于语言的敏锐感觉。

  (五)裁判文书的格式应当规范。司法文书不同于一般文章,它有公文的性质,又有自身特点和格式,格式的统一本自就是一种权威,模式多样、格式不定无疑是不利于司法尊严的维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指出,法律文书改革要在《文书样式》规定的模式框架内进行。一篇好的裁判文书,应是一篇叙述客观的记叙文,也是一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的议论文,更应是一篇正确解释条文原意,正确运用法律的说明文。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