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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9:12:28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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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彭益民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抚顺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政府依据法定程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城市各类建设所需用地从政府储备的土地中供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国有土地储备工作。?br> 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第五条下列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进行储备:
(一)城市空闲地;
(二)依法没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批准报废的土地;
(五)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续用,或申请续用未获批准的土地;
(六)依法可无偿收回的其它国有土地。
第六条下列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收购、征用储备: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三)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五)在企业改制、迁移中可置换的土地;
(六)征用的集体土地;
(七)征用集体土地导致撤村、撤组后剩余的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的土地。
第七条土地收购储备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城市规划区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机构对申请收购的土地以及政府确定予以收购的土地和地上物的权属、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四至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三)收购测算。市土地储备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拟收购土地的收购补偿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申请报批。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收购费用及拟收购地块的规划方案进行地价测算和经济分析,编制土地收购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土地收购储备申请,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签订协议。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六)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约定的金额、期限和付款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七)变更登记。收购补偿费用支付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和原土地使用权人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八条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营业执照;
(四)《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六)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土地收购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划拨住宅用地,土地不予补偿。
(二)置换土地、盘活企业及事业单位的非住宅划拨用地,按现状用途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补偿。
(三)以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按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予以补偿,如土地使用者以低于市场价格转让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优先购买。
(四)纳入收购储备范围的集体耕地,征用时土地补偿费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予以补偿。安置补助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纳入政府储备库的土地,列入近期供地计划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土地整理,达到建设用地条件;对未列入近期供地计划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临时经营、出租,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二条纳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据《抚顺市城市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将土地储备信息及时报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供地方案。
第十四条储备土地除依法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外,一律采取招标、拍卖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储备土地供应时,土地储备机构对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成本进行核算,经市政府审核,在土地有偿收益中逐年扣除,返给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六条政府在收缴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设立土地储备专项基金。
土地储备专项基金由土地储备机构管理,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项用于土地储备。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储备的土地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土地储备的周转资金。
第十八条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不得阻挠或拒绝政府收购,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土地储备机构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有关协议,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机构未按协议或储备方案支付补偿费用或收购资金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一条土地收购、开发整理中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依照协议中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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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加强对我省现有水利工程管理,改变过去依靠国家补贴过日子的状况,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的能力,以巩固和发挥现有水利工程的效益,特作如下规定:
一、水库、渠道、引水闸坝、机电排灌站和江海堤防等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单位,均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不同使用价值的用水水费,应有所区别。一般是工业和城镇生活用水高于农业用水,经济作物用水高于粮食作物用水,消
耗水高于循环水,专供发电用水高于结合其他用途的发电供水,水资源缺乏地区高于水资源丰富地区用水。
二、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
1.农业(粮食作物)水费:
(1)按量收费:水库灌区每立方米收费不低于一分;引水灌区每立方米收费不低于八厘。
(2)按亩收费:水库灌区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五元;引水灌区每亩收费不低于四元。
(3)基本水费加按量收费: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二元五角,按量部分每立方米不低于五厘;引水灌区基本水费每年每亩收费不低于二元,按量部分每立方米不低于四厘。
(4)机电提水灌区:除参照(1)、(2)、(3)三款收费外,还需计入燃料、动力费用。
(5)经济作物水费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略高于当地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的原则,自行核定。
2.工业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工业用水的水费,每立方米不低于三分五厘。
3.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每立方米不低于二分。
按量收费的农业用水以支渠口为计量点,工业及生活用水以供水起点为计量点。

4.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按不低于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不低于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专供发电用水的,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
,可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5.其他水费:
(1)库面航运等利用水利设施发展多种经营的,按其总产值提成收取水费。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2)堤防、水闸、排涝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向受保护的工商企业、农场、农户和其他单位收取工程维护管理费,其标准根据工程运行管理费和中、小修理费确定。

(3)船舶过闸、竹木过闸坝的收费标准,可按其类别、吨位和数量由各地研究确定。
(4)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的水费,可参照农业(粮食作物)水费标准确定。
今后新建、扩建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应逐个核定。
三、为了合理用水,节约用水,必要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可根据历年水资源丰枯情况,研究制订水费的浮动价格。
四、水费实行先交款后用水或预买水票、凭票供水的办法。由工程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委托当地有关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从水费中提取一定代办费。用水单位应按规定日期交纳水费,逾期不交,应加收滞纳金。经一再催交无效,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报经上一级水利主管部门同意后,有
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五、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单位的主要经费来源,由水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抵作供水成本和事业费拨款的,视为预算收入,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水费主要用于工程的运行管理费、维护修理费、更新改造费等。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继续使用,但不得用于水利管理以外的开支,
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挪用水费。
六、水利主管部门可调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部分折旧基金,用以统筹安排所属水利工程的更新改造任务。但不得以调集的资金用于机关本身的开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盈余,大部分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具体比例或数额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水费收入较多的年份应建立“以丰补欠基金”,用以解决水费收入较少年份的资金短缺。
七、省水电厅要抓紧制定水费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水利管理单位要加强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水费,不断提高经济效益,逐步向企业化、社会化过渡。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水源工
程与灌溉渠道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溉渠道的水费标准。
八、过去有以收水利粮代现金习惯的地区和单位,可继续沿用。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地水利部门可根据本通知,拟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同时抄报省水利水电厅备案。
本通知执行过程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同省水电厅联系。



1986年2月8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去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去五七干校劳动的时间能否计算连续工龄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局):
最近,一些单位和个人来函、来信询问,“文化大革命”中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曾随干部一起到五七干校劳动,之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其工龄应如何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在“文化大革命”中,经组织动员,曾随同配偶一起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后从干校回来被安排到全民单位工作,其在五七干校劳动和去五七干校以前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现在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从干校回来后安排
到集体单位工作的,其工龄如何计算的问题,请省、市、自治区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198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