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12:36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二月二日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第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与开发,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时公布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为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用预拌混凝土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未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第十二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 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进入城市和交通控制地段,需要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第十五条 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对使用废渣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一)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

(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

鼓励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具体范围、期限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水泥使用量不超过30吨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总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

(五)抗灾抢险的。

第十八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

第十九条 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未按要求设计和建设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到发放能力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3万元。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他地方、部门、单位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专项资金的,由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食药监办注[201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除因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要求需进行厂房改造或搬迁,导致无法在6个月内申请现场检查的情况外,其他注册现场检查应严格执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逾期不申请者按不予批准办理。

  二、注册申请人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简称药审中心)发出生产现场检查通知后,因故放弃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申请,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简称认证管理中心)提交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的主动撤回申请,由认证管理中心出具《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终结告知书》,发送药审中心, 药审中心按主动撤回程序办理。

  三、因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要求需进行厂房改造或搬迁,无法按期申请现场检查的品种,注册申请人可向认证管理中心提出延期检查申请。延期申请文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涉及处方、工艺等技术审评内容变更声明;
  2.当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并出具相应新修订药品GMP实施进行厂房改造或搬迁的确认函。
  3.延期申请应明确具体的延期时间。原则上最长时限不得超过新修订药品GMP认证最终时限,到期不允许再次延期。
  符合要求的,认证管理中心同意延期,回复申请人并告知药审中心。不符合要求者,不予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如仍未申请则按不批准处理。

  四、对于新药申请技术审评期间,因出现原、辅料供应商生产地址、工艺参数等方面的较小变更且经验证变更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注册申请人可以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研究资料,经药审中心审评认可后,按照新变更信息进行核查。对产品质量有明显影响的重大变更申请不予接受。
  上述变更申请应当在技术审评结束之前提出,审评结束发出生产现场检查通知后提出的变更将不予接受。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11月1日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下发《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总署、国家经贸委和国家新闻出版署制定的《书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HDB0003—1999》印发各海关,自2000年5月1日起实施,《海关核销手册》中的相应单耗标准同时予以废止。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印刷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书籍、期刊、杂志
和画书加工纸张损耗率的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形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纸张损耗管理。本标准实施后,各地海关一律按本标准进行备案、核销,2000年5月1日前备案的合同,按原标准备案、核销。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HDB0003—1999
书籍(商品编码4901 4902 4903)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从事印刷加工贸易企业进行书籍、期刊、杂志和画书加工纸张损耗率的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形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纸张损耗管理。
2 定义
损耗率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加工生产企业生产单位质量的书籍与加工所需纸张质量之差占纸张质量的百分比。
3 单耗标准
损耗率
--------------------------------
|序号| 原料名称 | 商品编码 | 损耗率%|
|--|------------|--------|-----|
| |胶版印刷涂布纸(铜版纸)|48101100| |
| 1|胶版印刷纸 |48101200|15~20|
| |书写纸 |48025200| |
|--|------------|--------|-----|
| 2|书皮纸 |48119000|19~24|
|--|------------|--------|-----|
| 3|封面纸板 |48057000|14~16|
| | |48058000| |
--------------------------------

附件二:HDB0003—1999 书籍(商品编码49019900)加工贸易单耗标准编制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的有关决定和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联络小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制定工作计划,由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国家新闻出版署印刷业管理司负责起草书
籍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一、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海关和外经贸管理部门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书籍、期刊、杂志和画书加工贸易的纸张单耗审批、备案、核销管理。不包括异型书、彩盒、包装、纸工艺品的加工贸易管理。
二、标准的编制依据
根据“以促进加工贸易的科技进步、公平竞争和海关的有效监管为目标,以国家、行业标准或国内该行业的平均生产水平为基础,兼顾加工贸易生产的实际制订科学、规范、统一、可行的单耗核定标准”的标准制定原则,经过对加工企业的调研并征求地方海关的意见,编制此书籍印刷
纸张的加工贸易单耗标准。
三、标准涉及的工艺
1、书籍的种类
目前书籍的品种规格繁多,除传统意义的文字、图像记载作用外,还有玩具、音像、工艺、纪念品等作用。有些书籍如儿童图书,除文字、图像外还附有玩具、磁带、CD等其他商品。图书的形状也更加新颖,有各种形状如心形、水果形等。
目前,加工贸易的书籍印刷向小批量、多品种、多色、高质量方向发展,因此印刷的短版书、彩色图书、精装书比较多,书籍加工的纸张损耗相对也高。
2、印刷工艺介绍
拼版、印刷工艺流程:
拼版→晒版→纸张光边(仅限于平版印刷)→印刷(轮转印刷包括折页)→印张
骑马订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书→骑订→切成品
平装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页→铣书背→粘页→排书→串线→上面封→切成品
精装工艺流程
印张→折页(轮转印刷无此工序)→配页→排书→串线→胶脊→切书芯→扒圆→起脊→上书壳(包括开料、做皮壳)→出成品
四、标准中主要条款的说明
1、标准的格式选择
根据印刷的工艺,制定书籍印刷纸张的单耗损率应考虑印刷方式是平版印刷还是滚筒印刷、印刷数量、书籍的色彩、平装书还是精装书等因素。因此,标准的理想形式如下表:
---------------------------------
|原 料| | | 印刷数量(万) |
| |商品编码| 印刷方式|----------------|
|名 称| | |~0.5|~1|~2|~3|3~|
|---|----|-----|----|--|--|--|--|
| | |平| 1色| | | | | |
| | | |---|----|--|--|--|--|
| | | | … | | | | | |
|铜版纸| |版|---|----|--|--|--|--|
|胶版纸| | |10色| | | | | |
|书写纸| |-|---|----|--|--|--|--|
| | |轮| 1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转|10色| | | | | |
---------------------------------
据我们征求生产企业和地方海关的意见,认为此种方式虽然较为科学合理,符合书籍加工的生产实际,但操作性差。因此还是应采用综合损耗率的形式。
2、标准值的确定
根据对书籍加工贸易企业的调研,书籍加工中的平版印刷,纸张印刷前裁边损耗平均为2%,毛书加工成书的三边切损耗平均为9~10%,书籍印刷过程中的损耗根据印刷数量、印刷色彩而变化,一般每色印刷的损耗率为8~9‰,八色彩色印刷的损耗为6.4~7.2%,印后加
工是根据装订方式不同,损耗也不同,一般为1~2%。
滚筒印刷除三面切的损耗外,试机损耗由于机器设备不同差别很大,最少要耗费1500张,最大达几千张,滚筒印刷机械的印刷速度快,适用于印刷数量大的长版活。印刷数量大时,试机损耗相对变小。本标准值是平版和滚筒印刷的综合损耗率。
书皮纸用于书籍的封面,由于有书脊,印刷时需要大一号的纸张才能满足需要,因此损耗较高。
五、标准执行的原则
各地海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依据本标准对加工企业加工合同审批和备案时应根据企业加工产品的设备、产品批量和产品品质、产品的色彩等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标准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其单耗标准。对印刷数量大(即3万张或册以上)的成品损耗相对小;对于印刷数量小(即1万张或
册以下)的成品损耗率可相对大。其次,印刷产品的色数多(3—10色),损耗率就多,印刷的色数少(单色或双色),损耗就少。但损耗率的值不能超出标准规定的范围。
六、参考资料
1、《海关核销手册》
2、《印刷科技实用手册》



20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