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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55:30  浏览:96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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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庆阳市物价局


庆阳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建立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的调节机制,保持市场价格平稳,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由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有价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实行政府领导下的由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价格工作的领导,同级价格、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审计、税务、工商、建设、国土资源、交通、文化等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为成员。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设在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价格调节基金外,其它经营性收费按照年收入总额的0.2%征收。
  第七条 石油、化工、煤炭、金融、保险、证券、通信、邮政、烟草、电力等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收入的0.2%征收,其它工业企业和商流企业按照生产经营收入的0.1%征收。
  第八条 文化娱乐业、旅游业、餐饮业、洗浴场所、旅游参观点(不含城市公园)按照经营额和门票收入的0.3%征收,旅馆业按照床位每人每天1元征收,对无法计算床位和人数的按照营业收入的0.3%征收。
  第九条 商业性质的开发建设用地,新增的按照征地费的1%征收,拆迁改造的按照执行地价的0.5%征收。
  第十条 建筑施工、装饰装潢、房地产开发等企业按照承揽工程总造价或销售收入的0.3%征收。
  第十一条 营运性机动车辆按照以下标准征收:
  (一)大客车(含城市公交车)每月每车8元;
  (二)出租小客车(含定线面包车)每月每车3元;
  (三)货车每月每吨位2元。
  第十二条 机动车辆修理业按照经营收入的0.2%征收。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每户每月2元征收。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经营收入的0.2%征收。
  第三章 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根据行业性质分别按月、季、年度征收,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实行分级征收和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其中,石油、化工、煤炭、金融、保险、证券、通信、邮政、烟草、电力等驻庆的中央、省属企业涉及的基金统一由市地税局代征;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涉及的基金按管辖范围由市、县(区)地税局分级代征。
  第十七条 企业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列营业外支出,增设价格调节基金明细科目。
  第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性非税收入资金,要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作为调控物价,稳定市场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当年余额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的范围:
  (一)政府储备重要商品,稳定重大节日市场价格,平抑灾区价格或应对其它突发性涨价和跌价;
  (二)扶持与副食品生产相关的科研活动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扶持城镇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和农村与副食品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四)扶持科技含量高、无公害、环保型副食品的生产;
  (五)列支代征手续费、超额征收奖金和价格调节基金办公业务费。
  第二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采取有偿使用和无偿补贴的方式,可以当年使用,也可以滚动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年度使用方向、数额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考察提出具体意见,经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查后报市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对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县(区)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对基金使用情况经常进行跟踪检查,及时解决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在未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价格调节基金使用量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掌握。
  第二十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入库基金额的3%执行,主要用于弥补地税部门征收成本。
  第二十五条 本着打紧费用的原则,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从当年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入库总额中安排0.5%的经费,作为管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要将基金的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严格依法统计,定期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基金,逾期按日加收应征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金的,市、县(区)价格、地税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代征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征收标准,对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的,由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基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要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其使用基金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阻碍价格调节基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确保价格调节基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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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 之思考

内容提要:刑法的谦抑性已为现代刑法的题中之义,提倡刑法的效益重视犯罪人品格的整体评价并与宣告刑相适应以成为了数罪并罚的主流,笔者认为对刑法执行完毕后,又发现之漏罪的处理应当结合前罪整体考量,并就此作出讨论。
关键词:漏罪 / 谦抑性 / 数罪并罚原理


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是否应当追诉,并与前罪适用数罪并罚之量刑制度。目前,大陆立法对此问题尚无权威规制,亦缺乏有关司法解释。法学界基本赞同应当追诉,但是否可与在前之裁判确定并已执行刑罚完毕之罪,来确定应执行之刑罚,即使用并罚规则则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关观点认为应比照《刑法》第七十,七十一条适用并罚,但大多数赞同应就漏罪独立起诉,单独定罪量刑与处罚。唐朝《永徽律》中《名例》第四十五条的“诸二罪以上俱发”条规定,“诸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等者从一断,若一罪先发,已经论决,与罪后发其轻若等者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1]375法学界各种论说有其优略,对于唐《永徽律》中“诸二罪以上俱发”若将其“论决”视为笔者说明之情景,则可认为此为较为折衷的提法。笔者对此不同前诸者论,将在介绍分析比较法学界各主流观点后,以刑法学的基本问题,即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为基本学理出发点,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的处理。法学界众说纷纭,但经笔者归纳主要观点有两种:1分别执行说又可称否定并罚说,2赞同并罚说
(一)分别执行说
该说认为刑罚执行完毕后,未经裁判之余罪,不可与在前之裁判确定之罪来确定应执行之刑,而应单独宣判罪行并个别执行。根据《刑法》关于数罪并罚之鬼定,必须满足以下法定条件: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限之内[2]24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数罪并罚的法定期限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前)。从时间上把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分为以下五种情况:分别为《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之情形。 [3]803~804基于以上权威立法规则,武汉大学林亚刚认为,若发现漏罪时间不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的期限内,而是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则不得适用第七十条之规定适用并罚原理。当依法另行定罪量刑[4]318。另外,也有学者从罪数的角度出发,以比较刑法学的研究方法,论证分别执行说的合理性。在法国刑法中,数罪是指在前罪尚未受到产生既判力的最终确定有罪判决之时,又实行新罪,诸犯罪即构成实际的数罪,与此相反,只要某一有罪判决已经最终确定,在此之后实行的所有犯罪均不与该有罪判决惩处的行为构成实际的数罪[5]572以此举轻明重,则对于刑罚执行完毕后,又发现漏罪的则更应予以追诉并单独处罚。我国台湾学者高仰止认为并罚之范围限于执行完毕或赦免前所犯之罪为限为不合理,在执行期间,“亦得变更前之裁判,使犯人享有并合处罚之利益无异鼓励犯罪,将刑罚之作用尽失,且此种犯人其恶性实已深重,执行不能使其改恶从善,更有何保护其利益之可言,故此说实无可取之处。”[6]同样可就此举轻明重。我国台湾刑法第52条规定:“数罪并罚,于裁判确定后发觉未经裁判之余罪者,就余罪处断”林山田教授认为由于裁判确定后,所发觉之未经裁判之余罪与业经裁判确定之罪,并非在同一刑事诉讼程序中并案审判;因而不属于实质竟合之并处罚,因此,未经裁判之余罪不可与在前之裁判确定之罪,来确定应执行之刑,即不应施于犯罪人以合并处罚之利益,应单独宣判罪行,并个别来执行。
(二)、赞同并罚
该说认为应当对犯罪人施以合并处罚之利益,若新发现之漏罪属判决宣告前的漏罪就应参照《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并罚即“先并后减”,如果是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未发现之漏罪,则比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并罚即“先减后并”。此学说之学者从刑法法条出发,对其进行扩张解释、得出以上结论。
刑罚执行前之漏罪原本应与前罪在同一审理活动中予以处理,而此漏罪现象产生。若单独处理从而影响犯罪分子的利益,加重其刑期负担,为平衡这一利益,按照刑法数罪并罚原理基本精神,理应施以并罚之利益。例如,“张某,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张某以前还犯有受贿罪,应判处有期徒刑为6年,如果适用,《刑法》第七十条的话那麽应判处的刑期为6年以上1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分别处理的话,那么张某实际执行的刑期为11年有期徒刑。两者相较,从一定角度看,加重了对张某的处罚程度,而这种加重结果的出现从法律上来说是不恰当的,也是违背刑法维护人权的基本精神”[7]笔者认为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刑事追诉权归属国家,具体由公检法三机关分别执行。发现,追诉,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因此对于漏罪现象的存在不应归属与被告人,更不能因此加重其刑罚负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其诉讼利益应归属于被告人,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判决。
刑罚执行期间所犯未发觉之漏罪的也应实行数罪并罚,首先《刑法》第七十一条对于并罚的法定条件只是限于新犯罪需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至于何时发现并予以追诉则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新犯之罪符合《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就应当追诉且适用数罪并罚。其次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之“先并后减”原则作为判决宣告后刑法执行完毕前有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并未规定原判刑期与已执行完毕的刑期相减的结果不能为零。 故于此,虽余刑为零仍不影响并罚原则之适用。

以上两种观点从不同的视角对该问题进行论证,但无论是分别执行说还是赞同并罚说都没区别判决宣告前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之未被发觉之漏罪,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在刑罚执行中,犯罪分子又犯新罪且并未主动交待坦白,说明此犯罪分子较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未经发现的情形其主观恶性较重,并没有从原判刑罚中接受应有教育,而且社会危害性较大[9]181笔者将对此二种情况分开探索,以是否定罪量刑为前段,以是否应适用数罪并罚为后段,阐述己见并展开讨论。
在阐述此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刑法的基本问题即刑法(罚)的正当性问题做出讨论。以此为笔者论述问题的基本学理依据。
正当性是指某一事物的存在具有合理的根据,刑法存在的合理性,则是指刑罚的发动具有正当的合理的根据[3]55~56故而,刑法的正当性则是对刑法存在的合理性的考察。其论证主要从报应与预防两种观点为根据。作为报应论,刑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单纯的满足社会正义感而确立惩罚。预防主义以刑法通过惩罚犯罪所追求的功利价值(矫正和预防犯罪)来论证刑法的正当性。 [2]245诸上二种理论各有其合理性。随着刑法的发展与刑法理论的成熟与完善,主张报应论与预防论相结合的一体说成为通说。[10]394~398但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出于不同的哲学基础,若将二者结合融为一体则存在此二律悖反的情况。于是便产生了以何者为先的讨论。笔者认为应以预防论理为优先,以报应理论为辅。具体理由将在分析笔者之中心问题时作出论述。
(一)关于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是否应当追诉并定罪量刑?
首先,判决宣告以前之漏罪是否应当追诉并定罪量刑?
对于是否应当追诉并定罪,笔者赞同应当追诉并定罪。只要是犯罪行为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且未过追诉时效就应当宣告有罪,其他各种情况则在所不论。但是否是有罪必罚,从现代刑的基本问题出发,则值得讨论了。近现代刑法的发展,受主观主义的影响,已经从单纯的报应趋于积极的刑事政策取向将重点由犯罪行为转移到犯罪人的品格上即行为人所犯数罪均出于同一品格。一个犯罪人的数个行为只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的表征,体现了犯罪人的统一品格[6]故而对于漏罪的评价也理应与前罪一起来考量,并且根据前罪的刑罚执行情况来确定犯罪人是否处罚量刑。笔者认为是否有罪必罚应从如下两个角度予以考量:(1)、罪质的比较,即对前罪与判决宣告前之漏罪的法益侵害程度予以评价,比较社会危害性;(2)、人身危险性的评价,即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性质与程度作出质与量判断,进而为确定是否处罚量刑提出依据。根据以上两种情况角度来分折。例如:前罪与裁判宣告前之漏罪法益侵程侵害程度相较,漏罪较小,其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达到了前罪刑罚改造目的的程度,符合社会一般预防的利益要求,笔者认为则可以单独宣告有罪、不予处罚,“因为刑法虽是针对犯罪的极有力的手段,但是不能说是决定性的手段。为了使犯罪从根本上绝灭,必须进而考虑除去其原困本身。正像经常所说的,“好的社会政策是最优的刑事政策”。因此,有必要以人道主义为基础,慎重的而且谦虚地适用刑法。刑法不应该以所有的违法行为、所有的不责行为当然对象,只限于在必要时不得已的范围内才应该适用刑罚,…”[12]而且如此处理也是符合我国刑事政策取向的 。又例如:判决宣告前之漏罪与前罪的法益侵害程度明显较重,由此也很难推断其人身危险性,则应当视其情节施以非刑处置,保安处分,或是科以刑罚由此实现量刑对于刑法报应的意义。 对此情况日本刑法第六十九条的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便值得借见:“竟合犯中具有已经受到确定判决的犯罪,再行判决。对于竟合犯中的某个犯罪已经受到有期惩治或者禁锢的确定判决的人,就竟合犯中的其他犯罪还应当判处有期惩治或者禁锢时,依据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精神,考虑已经宣告的刑罚决定刑罚。在这种情形下,必要时,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
其次,刑罚执行期间所犯之未发现之漏罪是否应当追诉并定罪量刑?
对于是否追诉定罪笔者同样赞成追诉,只要是构成刑法所规定之构成要件,且未超过追诉时效的就都应该追诉,《刑法》第七十一条对于追诉时间的规定并未限制在刑法执行完毕之前,只要犯罪罪行为在刑罪执行中实施即应当追诉,并适用“先减后并”实行数罪并罚。例如:某甲因犯有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行2年,刑罚执行完毕后,发现某甲在所判决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有破坏监管秩序罪应刑处有期徒行1年。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扩张解释,则应对某甲采“先减后并”的原则决定其应当执行的刑罚,即应对某甲判处的刑期为1年以上2-2+1年以下期徒刑,实则为处1年有期徒刑,该实际处罚之刑期与单独起诉定罪量刑无异,但其所准据的法条和依据之法理则是《刑法》第七十一条即数罪并罪原理,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又犯罪,证明其人身危险性较大,其前罪的刑罚执行并达到个别预防的目的,则应当对其就施以矫正。但基于报应主义正义利益之平衡,其预防手段就应以不超过罪刑相适应的程度。
按《刑法》第七十一条对刑罪执行完毕以前故意犯罪之处理,笔者没有异意,但值得注意是若对过失犯罪施以同等对待,则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的基本原则 ,同样也难以实现刑法经济性的要求。过失犯罪,犯罪人并缺乏主观犯意,较之故意犯罪,其人身危险性较小。虽然该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后果,但从功利主义出发,则数罪并罚应重视犯罪人人格的整体评价并与宣告刑相适应。故对于过失犯罪应区别于故意,在定罚量刑时应以予考虑处以较故意犯罪轻的刑罚。刑法的谦抑原则以经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付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刑法谦抑性在现代法治社会此为刑法应有价值意蕴,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过失犯罪的评价可以比照判决宣告前所犯之漏罪的处理。
(二)根据前文分析应当追诉定罪量刑的,该漏罪是否应当根据前罪适用数罪并罚,并如何适用?
笔者赞同与前罪适用并罚,对裁判宣告前之漏罪与刑罚执行期间过失所犯之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与前罪适用数罪并罚。对于刑罚执行期间故意所犯之漏罪按照“先减后并”施行数罪并罚。具体理由在上文也已详细阐述在此不在赘言。现就具体适用中的一点特殊问题:“对数罪判处不同种的有期自由刑刑罚,如何合并处罚”作出讨论。
就此问题,刑法没有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部门对此主要有五种不同主张(1)为折算说或折抵说;(2)为吸收说;(3)为分别执行说;(4)为按此例分别执行部分刑期说;(5)有限制酌情(或酌量)分别执行说。 诸上观点均有一定法理根据,但各种皆有其利弊得失。折算说,使不同种有期自由刑贯彻限制加重原则成为可能,但是混淆了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在性质剥夺自由的程度,执行等方面的区别 有将轻刑升格重刑之嫌 且不具有普适性。而吸收说简便易行,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极易导致重罪轻罚,客观上轻纵甚至鼓励已犯重罪之行为人多犯轻罪,不利于刑法之预防目的的实现。再则,分别执行说注意到了不同种有期刑之间的严格界限,但是分别执行说有违限制加重原则的规律与一个犯罪人只能决定执行一中主刑的规则。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诸上观点各有利弊,但总体弊大与利,不具有普适性。在笔者看来,对于不同种自由刑并罚可以引入“自由刑的易科” 规则处理。把不同种自由刑在并罚中不可兼容性转化为异种刑罚(罚金刑与自由刑)可直接按《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施以并科。具体按照以下规则办理:在各不同种自由刑中,优先将较轻的自由刑相抵罚金予以确定所应执行之刑罚,而后将折抵后的罚金刑与尚未折抵之较重的自由刑刑罚按照并科原则适用数罪并罚。笔者认为运用刑罚的异科处理可以避免诸上各种理论之不足:较之折抵说,其避免了重刑主义之嫌,符合刑罚谦抑性之基本价值取向。与吸收说相较,按自由刑的异科处理虽然将较重的自由刑转化为较轻的罚金刑 ,但是其适用的并科原则给以利益之平衡是有罪必罚符合传统的正当性根据。同时,因为较轻之自由刑以转化为罚金刑(附加刑)处罚,就避免了分别执行说的处以数种主刑之尴尬。行文至此则有一个问题需要解决:自由刑和财产刑能折算吗?基于上文分析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并且在司法上也是可以处理的 。不仅如此,通过比较刑罚研究,德国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如果中和刑法是自由刑形成的,那么,在确定单个刑法的合计数时一个日额相当于一个的自由刑”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自由刑于罚金刑不仅可以合并执行,而且二者可以相互换算。[13]356
对数罪判处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刑罚引入“自由刑的易科”仍有不足。其对于前罪是较重之自由刑刑罚,漏罪是较轻之自由刑刑罚当然适用。刑罚的效益随着漏罪与前罪刑罚的严厉性程度差异之增大而递增,亦即刑罚的边际效益随着漏罪与前罪刑罚的严厉性程度差异之增大而加快递增。但是若前罪是较轻之自由刑刑罚,漏罪是较重之自由刑刑罚则刑罚效益和边际效应曲线则向相反的方向运动。笔者讨论的是对于前罪刑罚已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的适用数罪并罚,故易科折算只能是针对漏罪而言,若前罪较轻而后罪较重,如若适用易科将漏罪转化为附加刑并科,则不符合其意定条件,将对犯罪分子轻纵甚至鼓励犯罪之行为人继续犯罪,带有明显以罚代罪的性质,极度违背了刑法的社会正义性要求。与此同时刑罚的预防性效果亦未达到,刑罚的边际效益在当漏罪与前罪刑罚的严厉性程度相等时即达到零,即此时刑法无任何效益可言。随着漏罪与前罪刑罚的严厉性程度差异之增大而加快递减 。故前罪是较轻之自由刑刑罚,漏罪是较重之自由刑刑罚则不能适用“自由刑的易科”规则。唯此情景则可考虑限制酌情(酌量)分别执行原理。

最高院关于刑满释放后再犯罪并发现漏罪的处理给出了司法建议。该种情况实为笔者所讨论情况的一种特殊情形。认为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不同种的罪行,即应对漏罪与刑满释放后又犯的新罪分别量刑,并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漏罪与新罪属于同种的罪行,可以判处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1]428~429笔者认为该建议未有注意到前罪判决宣告以前之漏罪与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犯有且未发现之漏罪,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别。混淆皆以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为准据。忽视了被执行刑罚之前罪。笔者认为应该运用《刑法》第七十、七十一条对待前罪与漏罪,最后的结果再与新罪按《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数罪并罚处理。如此,对于判决宣告前之漏罪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且未发现之漏罪区别对待,清晰了此二者的性质差异。且无论新罪与漏罪属同种或异种罪行皆适用数罪并罚,应当是妥当的。该漏罪本属原刑事诉讼应处理之对象,而新罪则另属一诉讼程序。通常认为连续犯为处断的一罪,其前提是本应属同一诉讼中,而以上二罪本分属不同之诉讼程序,它们被放在一起处理完全是出于刑事政策考量,若是从一处罚则必然忽略前罪,难以从整体上把握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程度。另外从司法量刑的角度上考量从一加重处理后上视为一罪,此一罪是否应当按照累犯制度予以从重处罚便是值得商榷了。
综上所述,拙见就是,刑罚执行完毕又发现漏罪,应当追诉,但区分裁判宣告前、刑罚执行期间过失所犯与故意所犯之漏罪之情况不同而处理有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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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政[2002]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预防和控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现将《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建设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池州市民用爆炸物品及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池州市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尽可能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矿山行业概况
截止2001年底,我市共有各类矿山企业400多个,开采的矿种主要有煤炭、石灰石、方解石、金、银、铜、硫铁、铅锌、钼等。在各类矿山企业中,石灰石矿和砖瓦用粘土企业占总数的65%以上,方解石矿和煤矿占20%左右,其它矿山企业占15%左右。
二、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分类
综合考虑我市矿山企业规模、管理水平、职工素质等方面因素,结合事故原因分析,以下四类事故属于防范重点:
(一)煤矿瓦斯爆炸事故。
(二)矿井透水事故。
(三)矿井冒顶事故。
(四)矿山边坡坍塌事故。
三、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当地有关部门必须立即按程序逐级报告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在了解事故准确位置、事故性质、死伤人数及其它有关情况后,立即报告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煤矿重特大事故还需报告铜陵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全过程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四、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系统
一旦发生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
(一)现场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市安全监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领导、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领导和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研究、审批抢险方案;组织协调各方调集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等;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的通讯联系,并及时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
1、抢险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抢险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的抢险行动;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抢险进展情况。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公安局、治安大队、派出所领导和乡镇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阻止非抢险救援人员进入现场;负责现场车辆疏通,维持治安秩序;负责保护抢险人员的人身安全。
3、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事故所在地的县(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调集抢险器材、设备;负责解决全体参加抢险救援工作人员的食宿问题。
4、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领导担任,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卫生局领导和有关医疗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乡镇领导、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做好对遇难者家属的安抚工作;协调落实遇难者家属怃恤金和受伤人员住院费问题;做好其它善后事宜。
6、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安全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市安全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工会及有关专家技术人员组成(煤矿重大安全事故调查组按有关规定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事故现场保护和图纸的测绘;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特大安全事故按省有关规定另行组织。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一)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是煤矿事故中危害最大、伤亡人数最多、抢险难度最大的事故。由于瓦斯爆炸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低,温度高,非专业抢险人员无法入内。因此,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商请铜陵矿山救护队进行救援。在救护队到达之前,抢险指挥部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立即成立抢险组,调集抢险人员,做好协助救护队的准备工作。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安排熟悉情况的人员做好下井准备,并尽快了解井下爆炸地点、有无人员生还可能等情况,判断遇难者所处的位置,为抢险工作赢得时间。三是通知后勤组调集风机和风筒向井下供风,并要求供电部门做好供电工作,防止停电。在救护队到达后,由救护队员下井进行侦察,了解井下气体浓度和巷道跨落情况,然后确定抢险行动方案。待井下气体浓度达到允许值之后,方可下井救人。
(二)矿井透水事故。矿井透水事故是一种危害程度较高、伤亡人数较大的事故。透水发生后,由于短时间汇集大量水流,将人员困在井下。判断井下有无幸存者,主要从透水量大小、位置、井下巷道标高、被困时间等因素考虑。透水事故救护方法:一是尽快摸清井下人员数量和工作地点;二是搜集图纸、资料,准确判断透水位置及水量大小;三是立即调集水泵,加快排水进度,并从水位变化情况判断井下有无水力联系,适时调整抢险方案;四是保持通风,防止老窑有害气体使抢险人员中毒;五是备足必要的材料,用来维修因水浸泡损坏的巷道。
(三)矿井冒顶事故。重特大矿井冒顶事故发生后,根据冒顶范围的大小和垮落矿石量的多少,成立若干抢险组轮番作业。如果人员被埋,要立即组织人员将矿石扒出外运,同时对顶板进行支护并注意观察,确保抢险人员人身安全。如果人员被堵在巷道里面,要视垮落范围、冒落的矿石量、顶板岩性等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若垮落范围不大、冒落矿石量不多、岩性较稳固,则可以在顶板支护后,将矿石扒出,直接通过冒落区进入里面救人。若难以顺利通过冒落区,则要考虑另开掘一条巷道,绕过冒落区。同时要通过水管、压风管等向里面供风,并发出信号,让被堵人员知道外面已开始营救,坚定他们生存的信心。对救出的幸存者立即用毛巾等捂住眼睛,并由医护人员进行救护。
(四)边坡坍塌事故。重特大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抢险人员到达现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人工和机械相结合的方法,对坍塌现场进行处理。抢救中如遇到坍塌巨石,人工搬运有困难时,可调集大型吊车进行调运。在接近边坡处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全部改用人工扒石,防止误伤被埋人员。现场抢救中,还要安排专人对边坡、架头、浮石进行监护和清理,防止事故扩大。
六、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预案

 

为加强消防部队对我市辖区内重特大火灾及灾害事故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扑救重特大火灾和有效处置灾害事故,保障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立足于灭大火、打恶仗的要求,从部队现有实力和我市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重点单位、部位、场所的灭火救援作战计划,并加强演练,以便灾情发生时能迅速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公民人身财产和国家财产的损失。
二、组织指挥机构
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应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总指挥部。
(一)现场总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由到达现场的市政府最高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政府秘书长、公安机关领导和消防支队领导组成,成员由事故发生地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审批总体灭火救援方案;调集各种灭火救援力量;调集各种抢险救援保障物资和交通工具;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总指挥部下设机构
1、作战指挥组(也可以根据现场大小划分若干战斗段,开设若干前方指挥所):组长由消防支队领导担任,成员由消防支队司令部参谋长和增援消防部队有关的领导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项战斗行动的落实;拟定灭火救援实施方案;组织指挥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工程抢险等部门的协同作战;发布战斗行动命令。
2、安全保卫组:组长由市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由交警、巡警、内卫部队的领导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警戒、车辆疏通、治安秩序的维护和保证总指挥部的安全。
3、通信指挥组:组长由市电信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电信局有关人员、市公安局通信科的同志、消防支队通讯参谋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有线、无线联络,保障通讯畅通。
4、后勤保障组:组长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人员和支队后勤处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体参战人员的食宿及器材装备、参战车辆的油料供应等。
5、专家组:组长由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担任,成员由消防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及工程技术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及时解决技术难题,为总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6、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有关人员和有关医疗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伤员的救护等工作。
三、现场力量调集及报告程序
一旦发生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消防支队立即调集所属消防部队参战,同时向市政府、市公安局、省消防总队报告。当现场消防力量不足时,应立即请示省消防总队调邻近的铜陵、安庆两市消防支队增援,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参战的公安、交警、巡警、内卫、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医疗等力量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调集。现场总指挥部成立后,各方力量由总指挥部负责调度。
四、现场处置原则
(一)统一指挥、密切协同的原则。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处置的行动,参战力量多,现场情况复杂,专业性强,各种力量需在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密切协同,共同完成。
(二)以快制快、行动果断的原则。鉴于火灾和灾害事故具有突发性,在短时间内易快速发展蔓延,处置行动必须做到接警调度快、到达快、准备快、疏散救人快、战斗展开快,以达到以快制快的目的。
(三)讲究科学、稳妥可靠的原则。由于火灾和灾害事故中,常伴有毒气、爆炸等情况,成功处置必须要有一支装备精良、训练有素、专业技术过硬的攻坚力量进行攻坚作战。为此,要切实加强消防部队的装备建设和特勤班(组)人员技战术训练,提高部队的攻坚作战能力,并科学制定和实施攻坚行动计划。
(四)救人第一的原则。当现场遇有人员受到威胁时,首要任务是抢救人员。当不控制火势、不排除险情就难以解除对人员威胁时,应先集中力量控制火势、排除险情,再行解救疏散被困人员。
(五)准确、迅速、集中兵力打歼灭战的原则。各级指挥员要根据现场情况,集中主要兵力、装备、物资用于灭火救援。
五、现场处置的程序方法
(一)接警出动。消防部队接到重特大火灾和灾害事故报警后,要立即调集力量,奔赴现场。接警时,必须问清火灾和灾害的种类,燃烧物质和化学危险品等名称、性质和泄漏情况等,视情确定出动消防车的种类、数量、人员及防护装备;到达现场前,必须先确认现场火灾、化危品等蔓延扩散范围和风向等情况,再决定到场后的停车位置。属于火灾和化危品泄漏事故的,现场指挥部、人员集合地、消防车停车位置和水枪阵地宜选择在火灾和泄漏事故现场的上风或侧上风方向。
(二)外部侦察。在进入事故现场前,首先应进行外部侦察了解查清现场的一些基本情况。如:现场有无人员被困、中毒人员数量,物质燃烧范围、化危品的名称、理化性质、泄漏部位、泄漏时间、泄漏范围、现场周围环境情况,现场布局和固定消防设施情况等。
(三)警戒。查清现场基本情况后,要根据需要立即划定警戒区,由公安机关实施警戒,设立警戒标志和警戒岗。
警戒后要采取果断措施,消除火种,疏散险区内无关人员。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停止明火作业和能够产生火花的作业;切断除装置区内可利用的防爆电器电源以外的其它电源;严禁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警戒区,防止带入火种;参加抢险的人员禁止穿着和使用能产生火花的服装和用具,如化纤服装、带铁钉的鞋、使用手提扩音器、非防爆型手电筒、对讲机和铁制工具等;将警戒区内的无关人员和群众疏散至安全区域等。
(四)内部侦察。进入现场内部侦察必须以作业组为单位,必要时由有关单位技术人员配合,不得一个人独自进出。进入程序为:前沿指挥员向作业组下达战斗命令;登记进入人姓名及数量,进入人员所佩空气呼吸器的标牌指数;检查作业组人员器材装备完整使用情况;确定导向绳位置、命令作业组出发;前沿指挥员在入口处坚守岗位,随时视情组织替换或抢救。
进入现场应查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被困、中毒人员位置、数量;物质燃烧蔓延速度、化危品状态、泄漏速度,能否实施堵漏,实施堵漏的工具等;进攻路线和水枪阵地位置;现场危害品浓度区域,如低浓度区、爆炸浓度极限区和高浓度区。
(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总指挥部根据现场侦察情况,组织专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绘制现场总平面图;确定处置方法及作业程序;明确参加灭火救援各单位的具体任务;确定进攻路线和水枪阵地;预测、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险情并制定相关的措施;提出安全要求,提供安全保障。
(六)现场处置。深入现场内部灭火救援和实施技术处置前必须做到:对现场进一步检测,掌握准确的有关数据;落实进入人员的防护装具;检查强攻灭火、抢险救援所需器材装备的性能完好情况;保护力量进入指定阵地,预备队做好随时进入阵地和替换的准备;规定撤离信号等。
实施技术处置的程序:总指挥员下达技术处置开始命令;各路人员迅速按分工实施处置行动;根据情况适时采取破拆、开辟隔离带、切断事故源、转移事故源、工艺控制等措施。
(七)战斗结束。战斗结束后,应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和检测,对人员、装备进行清点;在彻底消除隐患后,应向事故单位和人员交待有关事项,办理现场交接手续,必要时安排一定看护力量。对处置毒气泄漏事故,参战人员和器材装备还要进行彻底洗消,人员要送医院进行体检。
六、注意事项
针对不同对象火灾和灾害事故的特点、规律及作战原则,现场指挥员要及时提出具体的注意事项,避免战斗事故的发生,防止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本预案由市消防支队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建设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做好我市建筑施工现场(旧危房)、市政、液化气、供水、公交安全工作,减少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业特点,特制订本预案。
一、建设行业概况
我市现有建筑企业149家,从业人数2.75万余人,年产值6.5亿元。液化气企业16家,供水企业35家,公交企业2家,市政企业5家。
二、建设行业事故分类
从历年事故调查分析,建设行业主要事故有:触电、高坠、外脚手架倒塌、危房拆迁,液化气易燃易爆,自来水防毒等。
三、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与时限
1、事故发生后,各县、区及九华山风景区应在4小时内,直属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向市规划建设委报告;市规划建设委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报建设厅。同时督促事故单位报告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经贸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2、事故报告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四、事故现场的组织指挥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以规划建设委主任为指挥长,分管主任为副指挥长的现场指挥组,下设通信、医务、车辆、保卫小组。同时,各县区建设局(委)局长(主任)应立即率领有关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事故现场,帮助企业采取应急防范措施,保证正常生活、生产的需要,预防事态扩大,努力减少事故损失。要积极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重特大事故救护方法
事故发生后,及时与当地医院急救中心进行联络,分危重、重、轻伤员,采取现场自救与120救护车送医院等方式,进行救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六、本预案由市规划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时、妥善处理发生在我市境内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以上),减少交通事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池州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局长任组长,交警支队长、政委、分管副支队长任副组长,交警支队法制科、宣传科、车管所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接警处置
值班人员在接到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报警后,应立即报告市道路交通特大安全事故紧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一)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二)迅速向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办汇报简要案情及后果,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商请卫生、民政、保险、交通、消防、检察等部门予以配合,协同进行伤员抢救和现场勘查、施救工作。
(三)封闭、保护现场,必要时可以中断交通,但应设立明显标志,标明车辆通行路线。
(四)采取抢救、灭火等紧急措施。抢救伤者应尽量就近、集中,尸体转移应注意停放条件。
(五)监护当事人,寻找并调查证人。
(六)确定指挥员指导现场勘查。
三、组织指挥现场勘查
指挥员到达现场后,首先必须迅速全面地了解现场情况,听取先期到达现场的民警和有关人员汇报,对事故发生的性质、案件性质、现场范围、现场中心、现场是否发生变动和破坏,以及有无必要对现场采取警戒、封闭或其它紧急措施等作出初步的判断和决策,然后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如下分组分工,并开展现场勘查工作:
(一)现场保护、交通指挥疏导组:负责保护现场不受破坏,指挥车辆有序停放等待或绕道通行。
(二)伤、亡人员抢救组:负责把伤员尽快送往就近医院抢救,尸体妥善保存停放。
(三)现场勘查组:负责对事故现场的痕迹、物证进行拍照、测量、提取、勘验、制图和记录等工作。
(四)调查访问组:负责走访事故知情人和见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监护当事人。
(五)后勤接待组:根据实际需要,在有关部门的领导下,负责交通调度、后勤安排,接待受害者亲属等后勤工作。
现场勘查工作结束,经核实无误和指挥员同意,应抓紧清理、撤除现场保护措施,恢复交通。
四、组织临场讨论
现场勘查工作基本结束后,指挥员应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临场会议,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调查所得材料,对事故案情作出分析判断。根据临场讨论会的结果,指导有关部门开展下一步工作,如认为勘查不详尽,应及时进行补充勘查。
五、书面报告
在基本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害后果的情况下,尽快拟出事故情况的书面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上级机关报告。
六、指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善后处理工作
在事故原因查明后,指导事故处理机关按法定程序,组织公开听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依法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者,积极、稳妥地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善后调解。
七、本预案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我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安徽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4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池州市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交通局行政领导任组长,安委会成员为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
2、制订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加强现场监督,排查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跟踪;
4、对发现的隐患和发生的事故,按隐患和事故大小,按程序上报。
二、保障措施
为确保救护人员及时、准确到达事故第一现场,实施有效救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公布各单位救助值班电话,保证通讯畅通;
2、将池监1号、池监9号船分别作为贵池、东至水域水上交通施救工具,保证随时出航、出发;
3、保障的重点船舶为:“三客一危”船、老龄船。保障的重点水域为:大渡口、池口、江口、学生渡口。保障的重点时段为:重大节假日,客流量大、人员集中渡口,恶劣天气。
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1、在接到水上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各县 ( 区 ) 交通局和航管站主要负责人应立即带领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并立即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及市安委办汇报,并报省交通厅。市交通局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组织市港监船检处及局有关职能科室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2、认真调查取证,从技术鉴定方面为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提供依据。
3、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总结,吸取教训。处理情况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四、本预案由市交通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的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减少事故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锅容管特事故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2号令)、《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监总局13号令)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一、锅容管特行业基本情况
我市在用锅炉202台,已建液化气贮罐站24家(在用22家),在用石油液化气贮罐52只,在用压力容器约260只(除液化气钢瓶及液氯、乙炔钢瓶等外),管道液化气铺设长约2991米(用户864户),客运架空索道2条,地面缆车一条,电梯63台(在用45台),在用建筑塔吊15台(主要外来),在用建筑龙门架150台左右,行车(包括电葫芦)约60台左右。
二、锅容管特重特大事故分类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重特大事故可分类为:
(一)锅炉爆炸事故及由此酿成的火灾事故;
(二)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爆炸事故;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泄漏中毒事故;
(四)客运架空索道吊厢坠落事故;
(五)起重伤害事故。包括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
(六)厂内车辆伤害事故。
三、使用单位重特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其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移动式压力容器、特种设备异地发生事故的,业主或者聘用人员还应同时报告设备使用注册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事故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故发生后1小时。各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逐级上报,直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市质监局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督促事故单位报告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
(二)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准确位置)、时间;事故设备名称及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四、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组织指挥系统
(一)现场指挥部组成
锅容管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分管锅容管特安全的市长任总指挥长,市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长,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组成成员。现场指挥部职责:研究、制定可行性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方抢险救援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维护事故现场秩序,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保持与上级领导机关的通讯联络,并及时发布现场信息。
(二)现场指挥部下设机构
1、抢险组: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科及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检验站派员,协同事故单位,指导并为指挥部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2、安全保卫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派员,协同市公安局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对需要采集证据的物品,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
3、后勤保障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派员,协同指挥部搞好后勤保障工作,包括急用物资采集及交通工具的调配。
4、医疗救护组:由市质监局办公室安全人员参加,协同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
5、善后处理组:由市质监局监督科派员,协同指挥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稳定家属的情绪,以防意外事件发生。
6、事故调查组:由市质监局锅炉科派员,会同市公安局、总工会、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锅容管特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护方法
锅容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各有关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成立现场抢险指挥部,现场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发生事故类别,制定详细而具体的抢险方案。
(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事故后,为防止事故扩大,锅炉的燃烧剩余应用水熄灭,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所有阀门应迅速关闭或采取堵漏;对可燃气体和油类应用沙石或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同时设置隔离带以防火灾事故蔓延;对受伤人员立即实行现场救护,伤势严重的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泄漏中毒事故后,现场抢险人员必须佩带风面盔、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氧气呼吸器等进行呼吸防护,进入现场关闭所有通气阀门或采取堵漏,并将救出人员抬至通风空气新鲜处进行现场救护,中毒严重的应立即送往附近医院。
(三)火灾发生会伴有浓烟、火光,产生大量的烟、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同时,合成纤维、像胶、塑料等燃烧时还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氧化氮、氰化氢等毒气;苯、汽油等易燃液体燃烧会产生有害的苯、汽车蒸汽。因此,参予消防灭火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必须采取或掌握灭火过程中防烟防毒的基本措施:(1)发生室外火灾,消防人员一般不要站立在着火点的下风侧,避免吸入烟气晕倒。(2)发生室内火灾,消防人员进行扑救前,应先打开门窗。若火灾发生在地下室,消防人员灭火时还应佩戴防毒面具和氧气呼吸器,避免中毒危险。(3)发生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火灾,消防人员在扑救时一定要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氧气呼吸器,穿戴安全帽,防护衣鞋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应根据化学毒剂和有害气体的种类选用相应类型的滤毒罐。当空气中氧气浓度降到18%以下,毒性气体浓度在2%以上时,各种型号的滤毒罐都不起滤毒作用,应停止使用滤毒罐,改用氧气呼吸器。如果发现抢救人员有头晕、恶心、发冷等中毒症状,应立即撤离火灾现场,让其安静休息,吸取新鲜空气,严重者应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急救。
(四)如发生客运架空索道吊厢坠落事故,应立即组织熟悉地形和富有登山经验的人员,携带急救器械和物品,下入山涧营救吊厢中的生还人员。其它情况则先现场实施救护,对伤势严重和有生命危险的应立即派车送往医院抢救。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在组织抢救过程中,应按这些场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预案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迅速、妥善处置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教学、生活秩序,保障事故处理依法有序进行,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订本预案。
一、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事故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事故处理指挥系统: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由所在地党政领导挂帅的指挥部,并由所在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所在地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长。下设五个组:(一)救援组:由所在地卫生部门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事故现场伤者救护。(二)现场勘查组:由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负责事故现场勘查(包括死者尸体检验,现场勘查和现场调查走访)。(三)事故现场警戒组: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主要负责疏散群众,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四)事故调查组: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调查事故的起因、经过、责任。(五)事故善后处理组:由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根据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死、伤者,进行妥善处理。
三、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发生后,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发生事故准确位置、死伤人数及有关情况向党委、政府报告;各县、区和九华山风景区党委、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各地公安局、公安分局要随时向市公安局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如出现聚众闹事现象,公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妥善处置。要坚持原则,讲究策略,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和依法果断处置”的原则,将闹事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
市、县(区)、九华山风景区公安局、公安分局应组建应急队伍(除九华山风景区之外,一般不得少于50人),随时准备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过程中,若警力不足,按有关规定程序请示增调警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情报信息工作,严格报告制度。要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认真落实情况报告分析、反馈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
(二)县、乡两级都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各地党委、政府要认真组织预案的实战演练,具体确定应急处置重特大事故的相关人员并确保随时到位。
(三)重特大事故处置,要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做到令行禁止。相关部门及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严守纪律,保证事故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本预案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