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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14:56  浏览:9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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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2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无锡市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

  资金管理办法

  (2009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以下简称公共停车泊位)资金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号)、《无锡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锡政发〔2004〕6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停车泊位资金来源为公共停车泊位收入。

  第三条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是政府资源性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应严格执行财政管理规定。

  第四条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实行市建市收,区建区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五条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外,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支出。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六条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市级公共停车泊位管理,市城管局可采取委托收费方式组织征收。由市城管局与委托对象签订委托征收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委托对象严格执行合同约定和收费标准,收取的公共停车泊位收入按月全额解缴市城管局财政专户分户。

  区级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推进政府性投资公共停车泊位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号)执行,区级取得的收入每月按时向市财政局报送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全额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统一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八条 市城管局是财政票据购领单位,全面负责对公共停车泊位使用的财政票据进行管理。市城管局要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指导委托对象正确使用财政票据,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委托对象要按照财政票据的使用要求,规范票据使用行为,建立严格的票据领用、保管、结报制度,确保票款一致,票据使用范围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公共停车泊位资金使用原则

  (一)以收定支的原则。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十条 使用范围

  (一)委托对象在受托管理公共停车泊位过程中发生的经营管理成本,包括人员费用、划线、标牌、着装制作成本及其他管理费用;

  (二)城市管理、城市维护和城市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一条 区级公共停车泊位收入缴入区级财政专户后,按季报送必要的成本开支,收益在年终进行分配。其中:对崇安区、北塘区、南长区、滨湖区,市与区按70%和30%的比例进行分配;对锡山区、惠山区、新区,市与区按30%和70%的比例进行分配。各区应编制区级公共停车泊位资金支出明细项目预算,报市财政局和市城管局审核后统一编入公共停车泊位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城管局编制公共停车泊位资金支出明细项目预算,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市城管局作为公共停车泊位资金预算具体执行部门,应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加强资金的使用及绩效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并主动接受同级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绩效监督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结合预算管理、会计管理等财政业务管理要求,通过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方式对公共停车泊位资金实施绩效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绩效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审核公共停车泊位资金预算和用款计划,跟踪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和异常情况实施专项检查,依法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对公共停车泊位资金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六条 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等问题,财政部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通报监察、审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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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专利就来自身边

人们常常认为,发明是智慧的火花像闪电一样撞击天才而产生的结果。其实,发明创造和获得专利权并不像人们通常想象的那么难。更多有价值的发明可能是由很普通的公司职员,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遵循赢利性发明的基本原则做出来的。
软件专利就来自身边
大多数专利并不是惊天动地的科学发现,只是在公司环境中工作的受一般教育的人们对基本技术所作的一般改进。从专利法的角度将,一个用于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非常简单的方案不一定缺乏创造性,许多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技术方案一旦其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本身被澄清就变得相当容易,尤其是在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新的情况下更是如此,这样的发明预期是来自天才的创造了和深刻的洞察力,不如说是对新技术问题的切实分析。
譬如许多成功地投入市场的新医疗产品并不是由大公司开发出来的,相反,他们最初是由医生推销员或商人发明的。医生在临床实践中总是千方百计地来满足各种各样的治疗需求,推销员总是想方设法使他们的产品能够符合医生或者其他客户的要求,而商人们则总是能够把帮助人们实现一个愿望当成最好的赚钱的机会,所有这些无疑激发了他们的创造力,从而发明出新的医疗产品。
授予专利权的标准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低,虽然这种标准看起来有些神秘。获得专利的主要的障碍是创造性问题,对于大多数技术人员,一项发明具有创造性似乎意味着,在他们眼力,该发明必须是新的科学发现或新的技术原理,在法律意义上,如果一项发明只不过是对公知技术原理的改进,提出了一种新的但并不惊人的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方案,那他就有创造性,就很有可能被批准为专利。
软件不同与其他技术,对于软件、智能设备、软件硬件混合发明,其创造性更多地表现在为软件设计出了新的功能(即软件要做什么)而不是设计出实现某功能的具体方法。对于软件一旦设计好了需要他完成的功能,接下来的工作只不过是简单的编程,所有的发明可能就存在于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对客户调查的反馈信息分析后起草的“请求提供建议书”中。
软件发明专利
在设计具有创造性的软件产品时名誉市场直接相关联的新功能构思更为重要,只要设计出的功能组合是新的并且市场反映良好,那怕该组合非常复杂。使软件具有很多新功能,如果市场反映良好,同样可以取得很好的效果,如同将软件聚焦在一两项功能上一样。
对已有软件功能的新组合,如同已有机械不见的新组合一样,可以被授予专利的。提供已有软件功能的新软件方法是可以授予专利的,尽管这些功能本身不再具有专利性,通过云哟内新软件提供已经有的机械工程或手工功能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这种对已有功能的计算机化,作为实现已有功能的新方法,是可能具有专利性的。
对于成功的软件发明,关键问题常常是确定软件应该做什么,即软件应向拥护提供那些功能,而不是这些功能是怎么实现的。软件专利的非显而易见性更多地来自于所发现的技术问题的非显而易见性,而不是用于解决该新问题的出人意料的方案。
使职员成为发明天才
关于及时发明或依需要发明存在一些基本的规则,这些规则开发出大大领先于市场的专利产品,这些规则是发明天才规则。
1、省略部件
仔细研究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然后,将那些原来被认为是必须的而实际上非必要的不见省略掉,从而得到自己的发明。如果找不到非表的部件又找不到可对其结构进行改变的不见,就看一看有没有可对其功能进行改变的不见。
2、不可增加部件
一般人通常习惯于通过产品中天家不见或使产品具有更多的功能来解决问题,在所有开发的产品的初始阶段,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是省略掉或改变某部件,而不是添加部件,通过省略不见或仅仅改变某一部分来解决同样的问题却需要一个新的构思,一旦意识到自己将要达到的目标,即使是最为普通的工程师也能做到,这通常需要一点点的创造力。
3、将产品聚焦在一两项功能上
使设计的产品功能尽量集中,设计出能出色地完成一项功能的装置并不难,但却很难设计出同时出色完成多项功能的装置。
4、设计组要小而全
一个组织的人数越少,由他作出的有影响的发明就越少,设计组需要制造设计销售法律和管理等方面的人,全面和协作比身按和头写更具有创造力。

作者:王瑜(知识产权律师),电话:010-51662214
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
网站:http://www.rjls.cn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政发〔2004〕2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3月29日



黑龙江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将粮食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是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重大举措,也是加快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进程,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客观要求。为切实做好我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实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7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精神,坚持以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为取向,改革现行的粮食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深化粮食企业改革,搞活粮食流通。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兼顾一般。补贴分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调动主产区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兼顾非粮食主产区,各地补贴标准差距不过大。
2、有税有补、无税不补。对原农业税计税土地给予补贴,非计税土地不予补贴;基数内补贴面积不扩大,不降低补贴标准。
3、直补到户,简便易行。补贴数额核定到户,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补贴办法简便易行,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于社会监督。
4、统筹兼顾、配套推进。坚持粮食直接补贴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相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配套改革。
二、主要内容
从2004年起,将国家现行通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间接给予农民的补贴,直接补给农民;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购销市场,全面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妥善解决“三老”(老粮、老人、老账)问题的基础上,按照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实施办法
(一)补贴金额。
1、全省补贴总额。全省补贴总额18.52亿元,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其中:补贴基数18.16亿元,占全省粮食风险基金总规模的40%;机动补贴0.36亿元(含农场,下同),占补贴基数的2%,用于县(市)解决没纳入计税土地面积应享受补贴的特殊问题增加的补贴支出。省级不留机动补贴。
2、省对市(地)补贴额度。按照确定的全省补贴基数,以市(地)为单位,依据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7至2001年5年(小麦、大豆品种按1997至1999年3年)保护价品种粮食(含定购粮,下同)平均收购数量三项因素分别占全省总量的比重及各占50%、30%和20%的权重,核定各市(地)补贴基数。同时,按市(地)补贴基数的2%,核定机动补贴。
3、市(地)对县(市)补贴额度。市(地)结合本地实际,可按所属县(市)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保护价品种粮食平均收购数量三项因素各占全市(地)的比重和一定的权重,也可按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或各占一定的权重,以及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其他方式,核定所属各县(市)补贴基数。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符合本方案所确定的原则,将基数全部分配给所属县(市)。
省核定的机动补贴,市(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县(市)间进行调剂,其中:本级留用部分不得超过本级补贴基数的2%,其余资金必须全部分配落实给县(市)。
4、县(市)对农户补贴额度。县(市)按市(地)核定的补贴基数,结合本地实际,按农户(农场,下同)2003年农业税计税面积、计税常产(菜田常产按旱田常产计算),或两者各占一定权重制定全县(市)统一的对农民补贴具体办法,确定每个农户享受补贴的数额。国有农场(含农垦系统农场,监狱、劳教系统农场,其他农牧场,机关、企业、部队、学校农场,下同)、国有林场和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农场的计税常产,按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重新核定的常产确定。没有重新核定常产的,按其所在县(市)平均计税常产确定。补贴基数必须全部落实给农户。机动补贴如有节余,可滚动用于下年对农民的补贴,不得挪作他用。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原农业税纳税主体,即原农业税实际纳税人,包括原按规定享受农业税政策性减免的应纳税人。
(三)补贴范围。
1、2003年农业税计税土地;
2、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的原农业税计税土地。
上述范围外,县(市)解决没纳入2003年计税面积享受政策性减免农业税的计税土地等特殊问题增加的补贴支出,由机动补贴资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自行筹措,不得挤占补贴基数。
(四)补贴兑付方式及时间。
对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每年2月末前,由乡(镇)财政所向农民发放当年《粮食补贴通知书》,3月1日开始,农民凭身份证、《粮食补贴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到乡(镇)财政所或乡(镇)财政所在村(屯)设立的发放点领取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原则上在4月末前兑付完毕,由于农民自身原因无法在4月末前兑付的,可延长兑付时间。农民补贴资金不允许集体代领转付。农场(林场)农工(含承包农场耕地的农民)的补贴资金由农场(林场)统一代领转付,补贴资金必须足额转付到农工(承包农民),不得截留。如补贴资金与农工(承包农民)应缴纳的其他费用统一结算,农工(承包农民)总体减负水平不得低于补贴水平。转付情况要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对原跨行政区交税的农场(林场),由原征收农业税的县(市)按原农业税征收的区域发放补贴。
(五)补贴资金管理。
1、县级以上(含县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乡(镇)财政所要在当地商业银行乡(镇)级分支机构(或农村信用社)分别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粮食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于每年2月底(2004年第一批补贴资金于4月10日前,其余补贴资金于4月30日前)前逐级拨付给县(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2、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粮食补贴资金的筹集、拨补、兑付和管理,并接受监察、审计和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的监督。
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
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作用,鼓励粮食多元购销主体进入粮食收购领域,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实现粮食购销主体多元化和粮食购销市场化。
(二)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老”问题的解决力度。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历史形成的“三老”问题要加大解决力度,减轻企业包袱,推动粮食企业尽快步入市场。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进行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创新,发挥优势、增强活力、强化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四)调整粮食风险基金包干政策和使用范围。
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省对市(地)、市(地)对县(市)粮食风险基金逐级包干办法。对实行包干政策以来粮食风险基金节余的市(地),在2003年前节余的资金全部留给市(地),按粮食风险基金开支范围使用;对超包干的市(地),在2003年前超包干部分仍由其自行负担。
取消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后,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调整为:
1、对农民的直接补贴。
2、地方储备粮利息费用补贴。
3、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包括陈化粮价差挂账利息补贴;省统一竞价销售陈粮发生的价差挂账利息补贴;经清理认定的1998年6月1日以后政策性亏损挂账利息补贴。
4、按保护价收购的老库存粮食未销售前发生的费用利息补贴。
5、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
6、与直接补贴相关的工作经费。
(五)完善宏观调控措施。
建立健全省、市两级储备粮管理机制,结合储备库布局,选择省、市两级储备粮储存库点;建立粮食预警机制,通过储备粮的吞吐调节,及时调控市场粮食价格,确保粮食市场繁荣稳定。
五、实施步骤
全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人员培训和宣传发动阶段(2004年4月5日之前)。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内容和要求,对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及村级干部进行全面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提高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重大意义的认识,充分了解和掌握补贴方式改革的内容、方法及各项政策。省政府即将下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公告》,各地要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广泛宣传粮食补贴方式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及相关政策,使广大农民充分了解改革、理解改革、支持改革。
(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2004年4月6日至5月5日)。
各地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在认真调查摸底、测算核实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市(地)实施方案要在4月15日前报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4月20日前省完成对市(地)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4月30日前市(地)要完成对所属县(市)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并报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县(市)要依据市(地)批准的方案,于5月5日前印发《致农民群众的一封公开信》。
(三)组织实施阶段(2004年5月6日至6月30日)。
各县(市)要按照市(地)批复的实施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定详细的分阶段实施计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指导乡(镇)认真做好测算工作,及时将补贴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此基础上,于5月15日前向农户发放《粮食补贴通知书》。张榜公布与《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5天。为使农民在春耕前得到补贴,2004年补贴兑付工作分两步进行,4月15日开始先兑付部分补贴,兑付的额度不低于总额的50%,从5月16日起兑付剩余部分的补贴,原则上6月底前兑付完毕。
(四)组织验收阶段(2004年7月1日至8月31日)。
粮食补贴兑付工作结束后,各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对下一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于8月末前,逐级报送补贴落实情况及工作总结。县、乡两级要将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公示。9月初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上公示全省以村为单位的补贴落实情况。
六、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机构。
对农民直接补贴是建国以来粮食补贴方式的一次深层次改革,各地要高度重视,健全组织,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成立分管副省长为组长,分管省长助理、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粮食局、省农发行主要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农垦总局和团省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财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地市、县(市)、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有省属国有农、林场的县级领导机构,要吸收农、林场领导参加),负责组织领导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乡(镇)财政所要设置粮食直补专管员,具体负责本乡(镇)粮食直补资金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指导督查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省将派出指导督查巡视组,深入各地指导督查粮食直接补贴政策的落实。各市(地)、县(市)对下级也要派出指导督查组,切实加强对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建立监督网络。
在乡、村两级团组织中,聘请粮食补贴方式改革义务监督员,监督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的落实。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反馈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都要设立政策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定期向监察部门通报情况,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七、工作要求
为确保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要切实做到“两个到村,五个到户,六个不准”:即公告张贴到村,补贴数额张榜公布到村;政策宣传到户,《公开信》印发到户,《实施方案》讲解到户,《粮食补贴通知书》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不准擅自修改《粮食补贴通知书》确定的补贴数额,不准以补贴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除农场(林场)外,不准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
每年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各地要组织人员对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政策规定和要求的要立即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本方案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粮食补贴方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人:佘福生,联系电话:0451—536356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