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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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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宗)委(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民(宗)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民宗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做好民族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开展和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现将《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1. 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doc
附件:



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 导 纲 要


(试行)









目 录

n 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和基本原则………1页
n 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与任务………………………………2页
n 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2页
n 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5页
n 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6页
n 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实施…………………………………7页


我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新时期,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我国的团结统一和繁荣富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等,都要求必须大力加强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各级各类学校扎实抓好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为重点内容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培养各族学生的民族团结意识,提高各族学生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反对分裂的自觉性,增强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是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任务,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必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和规定,为在新时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学校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纲要。
一、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和基本原则
1.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育人为本,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
2.民族团结教育课程是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列入地方课程实施的重要专项教育,是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
3.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要立足引导,重在教育。遵循各族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坚持专项教育与在其他学科教学中的渗透相结合;课堂教育与寓教于乐的实践活动相结合;掌握知识、培养能力与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养成相结合;过程、方法与目标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统一要求与体现各民族和地区的特点相结合;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学生情感。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要做到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巩固,注重实效。
二、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4.民族团结教育的目标是,使各族学生思想认识和行为自觉地统一到党和国家的要求上来,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历史、文化的了解,促进56个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相互交流、继承和发扬;增进各族学生对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伟大祖国历史的认识,增强各族学生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认识和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及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社会交往中,具备正确对待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素质;自觉维护我国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社会主义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进步和祖国繁荣昌盛。
5.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民族政策,按照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重视中华历史文化和爱国主义教育,加深师生对民族团结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断丰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使各族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加强 “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教育;了解和把握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事件中坚持“四个维护”(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原则;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教育活动,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树立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不断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凝聚力。
三、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
6.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正确认识中华和各民族的特征,普及民族知识,树立民族团结意识;知道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了解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特点,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民族基本理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从历史的、世界的视野分析和探讨各种民族现象,进一步认识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的优越性;联系实际进行思考、探讨,在思想和行为上培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7.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必须贯彻育人为本的原则,必须从不同地区的实际和各族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出发,分阶段、分层次、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设置具体教育内容。要把不同学段的民族团结教育内容有机地整合起来,统筹安排。

◆小学中年级阶段(三、四年级)
民 族 知 识 启 蒙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②知道中华民族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中华民族是我国56个民族的总称;③初步了解56个民族的基本特征;④了解自己所属民族的分布区域、人口数量,以及语言、文字及主要的文化特点和风俗习惯等;⑤形成民族团结的基本意识。


◆小学高年级阶段(五、六年级)
民 族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56个民族的地域分布及居住特点;②了解各民族的主要风俗习惯;③了解各民族语言文字特点;④知道各民族著名人物;⑤了解各民族在文化艺术、科技等方面的特色与成就;⑥知道中华各族人民凭借勤劳、勇敢和智慧,共同开拓了祖国的疆土,发展了祖国的经济和文化;⑦了解各民族之间应当平等相待以及各民族人民需要和谐相处,共同进步;⑧形成“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必要性的基本认识。


◆初中阶段(七、八年级)
民 族 政 策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了解党和国家制定的坚持民族平等、维护民族团结、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和科教文卫事业、各民族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各民族有保持和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等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②知道党和国家制定上述政策的历史背景和取得的巨大成就;③正确认识与对待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在日常生活中,能遵循并运用民族政策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进一步树立和巩固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意识。

◆高中阶段(普通高级中学十、十一年级)
民 族 理 论 常 识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学习和掌握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具备一定的理论素养;②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现状和特点,了解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特点及其原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③初步了解世界各国多民族国家进退兴衰的历史和现状,在比较中进一步认识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


◆高中阶段(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一、二年级)
民 族 理 论 常 识 实 教 育 内 容 标 准
①学习马克思主义和党的民族理论,提高理论素养;②从中华民族的历史演变、现状和特点,了解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基本国情及其原因,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③初步了解世界各国多民族国家进退兴衰的历史和现状,在比较中进一步认识我们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优越性,坚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信心;(以上标准在整体篇幅中可适当压缩)④对在职业生涯中注意贯彻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意义有较全面的认识;⑤在职业生涯和交往中具备较强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的能力。

四、民族团结教育的实施途径和方法
8.中小学要设置专门的民族团结教育课程。学校是对各民族学生进行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将民族团结教育的各项活动规范有序安排,保证活动质量。要通过课堂教学、专题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多种方式,把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小学至高中教育阶段的教学、育人全过程中,特别要发挥好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确保教学时间和教学质量。要因地制宜组织好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形式的选择要符合各族学生的年龄特征,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效结合起来,在学习和生活中践行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增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民族自豪感。
9.除课堂教学主渠道外,不同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因时因地制宜,灵活选择、使用多种形式、途径和方法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注意发挥各种民族团结教育方法和途径的综合作用,提高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要充分利用班会、团队活动、升旗仪式、专题讲座、墙报、板报等方式,组织开展“民族知识、绘画与手工、演讲、民族歌舞”等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竞赛活动;定期表彰民族团结先进校、班集体和个人;相关学科渗透,与学校艺术教育与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组织师生参观互访,相互学习,积极开展各民族学生之间结对帮学等活动。
10.民族团结教育是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类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自然资源,从学生所在地域的实际生活中捕捉有教育意义的内容。要通过地域性民族特点的介绍,使学生知道家乡的民族特色、风俗文化,关心本地区民族的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化,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通过对各地区民族特点和发展现状的了解,振奋民族精神,凝聚各民族人民的力量,不断增强不同民族学生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不断增强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
11.融合多种教育资源,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建设。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如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古迹等,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有效配置文本资源(如图书、报纸、杂志、照片、地图、图表等)和音像资源(如电影、电视节目、录像、VCD、磁带和各类教育软件)。聘请各民族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模范人物为顾问或校外辅导员,充分发挥民族团结教育基地的作用,保证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五、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
12.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是关键。要致力培养一支爱党爱国,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比较丰富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民族知识和民族理论素养,具备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经验,献身民族团结教育事业的教师队伍。
13.应对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组织专门培训。各级各类学校的校长、政教主任、团队工作者和思想品德课教师及相关学科教师,都可以承担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学工作。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培训民族团结教育的骨干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组织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专业培训,并把民族团结教育的教师培训列入当地和学校师资培训计划以及在职教师继续教育的培训系列。
14.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教育教学实际,制订本地区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计划。根据各级各类学校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政教主任、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班主任和团队干部为主体,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民族团结教育教师队伍。
15.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学科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师骨干队伍建设的长远需求,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如开展岗前培训、教学研究 、集体备课、集体教研、教学竞赛和教学经验交流等,有计划地组织优秀教师考察学习、参加学术会议、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教师从事民族团结教育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各学科教师要提出民族团结教育的具体要求,使每个教师将民族团结教育自觉地渗透到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增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效果。
六、民族团结教育的组织实施
16.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指导与管理。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做好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制订相应管理办法,积极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使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正确方向发展。
17.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都应有相关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或分管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各级教(科)研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搞好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由分管校长负责、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学校有关教师具体实施的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机制。要加强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督促工作,定期举行学校民族团结教育的总结与表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要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学年保证12-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
18.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学资源建设。在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同时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此,各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文本和音像教材等,由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组织专家编写和制作,经全国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民族团结教育教材审查专门委员会审定后统一使用。未经审定的有关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资料、图书、音像等一律不得进入学校。上述教材的使用由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课程教材使用规划予以落实。同时,要重视和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教师教学网络资源库的建设和共享。
19.各级教育科研单位和学校要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教研活动和课题研究。把民族团结教育研究列入当地课题研究规划,及时总结和交流研究成果。学校在进行民族团结教育教学活动时,要从学生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学校要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有针对性地开展民族团结教育的校本研究;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带课题培训与合作研究等方式,推广优秀科研成果。
20.要重视对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的评价和督导工作。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制订科学的民族团结教育评价方案,加强对教学效果的考察考评工作,切实保障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活动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
21.民族团结教育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这也是一项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涉及知识面广的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注意从政治的高度掌握政策,既要积极稳妥做好把关、指导工作,又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支持,妥善解决教育、教学活动中的有关问题。同时,各地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和学校要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推广典型,以便为深入推进这项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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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废止)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9号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宋远方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威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科教兴威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奖设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科学理论、学说有创见,研究方法、手段有创新,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有创造性和系统性的贡献,其文章在国内外权威杂志发表,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四)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系统等,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实施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社会公益、重大工程建设和科学化管理等项目中,有科学技术创新,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六)同我市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取得较大科学技术成果,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以及为促进我市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外国组织。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
  (四)中央、省驻威单位。
  对外市科学技术人员与我市合作的科学技术奖励推荐项目,由我市实施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推荐。
  第七条科学技术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八条公民和组织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具备推荐资格的单位提交《威海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完成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推荐奖励项目,实事求是地填写推荐意见,向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登载接受社会监督,自其公布之日起30日内为异议期。异议期满后,市人民政府予以颁奖。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15000元、8000元、5000元。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费收取标准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市、区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奖励办法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市人民政府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
0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
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86〕工商80号 1986.3.31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1987.2.1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71号 1987.4.6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 1987.12.9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41号 1988.3.7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
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98号 1988.6.11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
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1988.9.20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
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 1988.1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
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1988.12.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
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78号 1989.4.24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7.14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第22号 1990.2.6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
(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9号 1990.3.12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66号 1990.3.20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
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第80号 1990.3.29
018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52号 1990.6.6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
安排意见
工商〔1990〕第154号 1990.6.6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第163号 1990.6.8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66号 1990.6.6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174号 1990.6.1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1990〕第199号 1990.7.20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274号 1990.8.28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工作证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1号 1990.10.16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
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 1990.10.12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
的规定
工商〔1990〕第343号 1990.10.12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51号 1990.10.27
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399号 1990.12.14
0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
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29号 1991.1.7
0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1991.1.11
0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
0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
方式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4号 1991.3.30
0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 1991.3.30
0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
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 1991.5.11
0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1991.6.5
0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
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 1991.7.25
0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
意见
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 1991.8.8
0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1991.9.6
0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
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 1991.9.7
0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 1991.10.4
0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
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10号 1992.1.22
0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51号 1992.3.30
0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
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67号 1992.4.7
0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
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83号 1992.4.19
0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
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86号 1992.4.29
0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
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1992.5.4
0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
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
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 1992.6.10
0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
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 1992.7.4
0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 1992.7.22
0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
业名称的核定意见
工商企字〔1992〕第272号 1992.8.13
0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 1992.8.22
0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 1992.8.25
0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
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 1992.9.11
0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
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 1992.12.8
0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
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 1992.12.9
0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 1992.12.17
0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54号 1993.2.18
0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
册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58号 1993.2.18
0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
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73号 1993.3.22
0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 1993.5.15
0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1993.5.20
0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 1993.5.28
0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
件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 1993.8.11
0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
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 1993.10.19
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
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332号 1993.10.30
0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14号 1994.1.24
0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0号 1994.1.28
0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
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1号 1994.1.28
0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2号 1994.1.31
0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
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7号 1994.2.4
0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 1994.5.17
0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
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 1994.5.25
0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 1994.9.10
0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
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 1994.10.27
0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
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 1994.11.3
07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9号 1995.2.17
0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
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0号 1995.2.28
07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5〕第34号 1995.3.1
08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5〕第36号 1995.3.1
0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
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55号 1995.3.24
08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1995.5.9
0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
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 1995.5.15
08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1995.5.17
0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 1995.5.18
08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
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 1995.6.30
0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 1995.7.12
08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
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 1995.7.18
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
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 1995.8.8
0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登记实施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 1995.8.22
0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
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1995.8.29
0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
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 1995.9.19
0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 1995.9.27
09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 1995.10.10
0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 1995.10.10
0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
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 1995.10.10
0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 1995.10.12
0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1995.10.16
0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

工商企字〔1995〕第276号 1995.10.31
1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96号 1995.11.21
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
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 1995.12.21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号 1996.1.2
1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2号 1996.1.2
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
业企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2号 1996.1.5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
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3号 1996.1.5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
〔1996〕2号请示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6〕第36号 1996.1.25
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 1996.4.16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 1996.5.16
1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 1996.5.27
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
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 1996.6.27
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
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 1996.7.8
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
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 1996.7.9
1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 1996.7.19
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 1996.7.19
1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1996.9.13
1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
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 1996.9.19
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

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 1996.10.8
1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
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 1996.10.17
1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 1996.11.4
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
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 1996.11.26
1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 1996.12.19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1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
理的通知
〔86〕工商268号 1986.11.27
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
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 1987.6.15
1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 1987.10.28
1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
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 1987.12.21
1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 1987.12.24
1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
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1988.8.18
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作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
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
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 1989.11.17
1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个字〔1990〕第334号 1990.10.29
1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1991.2.11
1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
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 1991.8.2
1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 1991.10.21
1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
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 1991.10.26
1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1991.12.27
1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
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7号 1992.2.9
1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
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2〕第27号 1992.3.3
1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
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36号 1992.3.14
1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2〕第124号 1992.5.28
1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1992)21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1992.5.28
1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
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 1992.8.8
1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裁剪技术培训班适
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46号 1993.2.8
1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 1993.4.28
1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 1993.7.25
1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

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 1993.8.30
1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
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4〕第53号 1994.3.7
1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1994.6.17
1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 1994.11.18
1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 1995.5.12
1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
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 1995.8.28
1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
管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1995.8.28
1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 1995.10.9
1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 1995.11.28
1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
答复
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 1996.10.10
1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6〕第347号 1996.10.21
(三)市场监督管理
15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
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28号 1979.4.13
15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
的联合通知
〔80〕工商总字第8号 1980.1.25
15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
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1980.10.30
1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
贸易的通知
〔83〕工商55号 1983.3.12
1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
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84〕工商1号 1984.1.18
1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
油化工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
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1985.7.30
1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工商177号 1985.9.19
1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
通知
〔85〕工商209号 1985.10.23
1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
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
〔86〕工商58号 1986.3.13
1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
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169号 1986.8.4
1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
行规定
〔86〕工商181号 1986.8.19
1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
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 1987.9.9
1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 1987.10.26
1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
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 1988.7.23
1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 1988.8.15
1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61号 1989.3.24
1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
部分工协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 1989.7.28
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
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1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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