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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12:18  浏览:90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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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0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做好加强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审核和临床应用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口腔颌面部肿瘤
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

为规范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是指手术切除原发于口腔颌面部的肿瘤,该肿瘤已侵犯或破坏颅底骨结构,或者是颅内肿瘤向外生长已破坏颅底骨结构侵及至颅底区或(和)口腔颌面部等部位。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或口腔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口腔颌面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科诊疗科目,能开展血管造影技术,有重症医学科。
(三)口腔颌面外科。
开展口腔颌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5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口腔颌面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神经外科。
开展神经外科临床诊疗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神经外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耳鼻咽喉科。
开展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10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耳鼻咽喉科专业重点科室要求,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开展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需要。
2.符合口腔颌面外科、神经外科、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无创性心血管成像。
2.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八)有至少2名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的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口腔专业、外科专业或者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2.有10年以上口腔颌面外科或者神经外科或者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操作规范及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由2名以上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七)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所需医用器材。
2.建立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医用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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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行政复议调解与和解实施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2010年7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和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居中进行协调,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协议,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化解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过程中的参与权、陈述权和知情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和解:

  (一)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

  (二)涉及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的;

  (三)涉及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认定等;

  (四)涉及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利益产生损害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实际意义的;

  (六)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调解、和解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调解、和解贯穿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案件,优先适用调解、和解方式。

  第七条 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提出调解申请,是否适用调解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在征询当事人意愿后决定调解。

  当事人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第八条 调解应当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被申请人应当派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自行参加或者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案情,采用案前、案中和案外等多种形式的调解办法。

  对于专业性较强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参与调解。

  第十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

  调解书应当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行政复议机构留存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准许后,以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形式结案。

  和解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构不予准许:

  (一)违背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四)其他依法不予准许的情形。

  第十二条 当事人经调解或者和解后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后,可以以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形式结案。

  第十三条 调解、和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

  当事人不愿意调解、和解,经调解、和解未达成协议的,或者在调解书、和解协议生效前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不得将在调解、和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达成协议所作出的认可或者承诺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采信。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后,申请人不履行协议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的,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并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调解、和解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其作出行政复议建议书或意见书。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行政复议机构对在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信访和监察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和行政监察的衔接,积极推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当事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制订机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57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六年五月十七日

盐城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控制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市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市行政中心运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是指市行政中心大楼及其附属设施、市信访局办公楼在正常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水、电、汽、设备维修、设备检测、物业管理等费用。
第三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管理,坚持保障与节约并重的原则,采取现代技术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行政中心管理单位。负责行政中心的供水、供电、供汽、设施维护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行政中心的各项节能降耗措施和具体管理制度;检查考核并及时通报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节能工作情况;编制上报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并执行批复下达的经费预算。
第五条驻行政中心办公单位负责管理和督促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控制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的各项管理制度,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节约节支意识。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市行政中心能耗、水耗定额、支出标准和考核办法;科学核定市行政中心运行成本基数,并严格审核、下达行政中心运行经费预算;保障行政中心正常运行经费的供给;承担行政中心运行中的设备、物料、服务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市审计局、市财政局负责检查监督行政中心运行经费使用情况,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审核,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估。
第八条物管公司负责行政中心所有公共部位节约措施的落实工作。
第三章费用控制
第九条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对行政中心的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系统、供水系统、电梯等,运用楼宇监控系统进行集中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设备的空转时间。
第十条抓好节约用电工作。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时间较长或下班时,必须关闭空调、电灯和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在日照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室内不得开灯;禁止上网聊天、玩游戏;正常情况下,严禁使用电炉、电暖器、电热水壶等电器产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必须加强公共部位的亮化管理,在日照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不开启公共部位的照明设备;非节日和没有重大活动,不开装饰灯;非工作日的白天,每个楼层只开一台茶水炉,夜间茶水炉一律停用;科学设置电梯运行编程,提高电梯利用率,减少电梯空运行的无效能耗; 降低电梯使用频率,非工作日和工作日的非工作时间,两组电梯各停用两台。物管公司要督促保洁人员加强巡查,及时关闭长明灯;加强对地下车库的照明管理,平时开启一组照明,夜间根据需要开启。
第十一条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所有人员用水完毕或发现水龙头滴水,必须及时关闭水龙头;不得在行政中心内洗涤衣物;严禁在行政中心内直接用自来水冲洗车辆。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物管人员要加强对用水设备的巡查检修,杜绝跑冒漏滴,避免长流水现象的发生;卫生间采用延时冲便阀和冲水感应装置,节约用水;绿化浇灌用水一律使用雨水和景观河水。
第十二条降低蒸汽消耗。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根据天气和节假日情况,调控中央空调使用时间,降低汽耗;运用循环技术,将蒸汽冷凝水回补到空调供暖管道中循环使用,在节约补充水的同时,利用余热节约蒸汽用量。
第十三条控减维修保养费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对市行政中心的运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防止因设备损坏造成浪费;行政中心运行设备维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专业人员施工。维修所需物料必须由使用部门人员签字确认后,再按规定程序报支;按设备供应合同规定应由设备供应商承担的维修费用,要及时向设备供应商索取。
第十四条压缩会议开支。各单位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压缩会议时间和规模,减少文件发放,尽量淘汰一次性纸杯的使用,节约会议成本。会议室服务人员必须根据日照、气温情况,严把照明、空调使用关,减少电耗、汽耗。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以往召开会议的次数等情况,核定驻行政中心各单位每年无偿使用会议室的基数。超额使用的,按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确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驻行政中心办公的单位,使用行政中心会议室,一律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单独编制,并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同步送审。
第十六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实行专项核算。
第十七条行政中心运行费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凡属于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经费,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实际支出数提出支付申请,经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负责运行费用用款进度的审核把关工作,无特殊情况,不得超进度用款。
第十八条行政中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未经批准,擅自采购的,财政不安排经费。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费用支出,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从严从紧把好支出关。
第十九条对驻行政中心的经营性单位,单独核算其应承担的水、电、汽费用和物业管理费,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月收缴。
第二十条行政中心办公用房对外出租收入, 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按合同规定按期收取,纳入行政中心年度运行经费预算,统筹使用。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建立定期检查与突击抽查相结合的检查监督制度。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排人员,每天对用水、用电、用汽等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纠。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驻行政中心各单位(包括物管公司、经营性单位)执行节能降耗情况进行抽查,每季度通报一次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被通报的各种浪费行为视情节一次扣发有关责任单位不少于2000元的公用经费, 同时扣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月度节约奖。物管公司因管理不善、履行职责不力而造成资源浪费、运行成本加大的,视情节扣减其当年度物管费用。
第二十三条行政中心年度运行费用实行目标考核。按市财政局核定、市政府审定的年度运行费用目标控制值和节约率,对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考核,节约奖励,超支扣发其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奖、节约奖。
第二十四条行政中心年度运行费用的考核奖励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审计局、财政局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涉及的有关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主题词:行政经费管理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