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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4:28:47  浏览:93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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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为积极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部门职责,按照“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保障和服务,加强监管和督察。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和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迅速行动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尽快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把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当前国土资源工作的重中之重,迅速行动,积极主动服务,严格规范管理,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工作。


(二)要按照“依法依规、突出重点、节约集约、优质高效”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认真做好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自主创新、产业结构调整和灾区恢复重建等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的保障和服务。要切实履行职责,准确把握政策,强化监管督查,确保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在严格规范管理中落到实处。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投资项目的统筹和管控


(三)进一步加快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各地要将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下,优先安排用地,重点予以保障。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无法避让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在规划修编中要予以调整。


(四)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统筹和引导。要统筹安排好新增投资计划在建项目、相关规划提前实施的项目和拟新上项目的用地规模与布局。强化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统筹,在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等民生项目用地;在农村建设用地中,优先保障游牧民定居工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等用地。同时要切实保障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


(五)促进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尽快到位。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前,凡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因选址难以避让基本农田的,可以提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其中,中央直接下达计划的大中型项目,规划修改方案随同用地报件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规划修改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在一个月内报部备案。


三、切实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六)科学安排明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选准选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既要保证经济发展,又要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今后两年土地利用计划编报,要重点保障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部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统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


(七)切实落实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用地计划指标。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所需的用地计划指标,在用地审批时部相应安排。切块下达地方的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地统筹安排,部将根据计划执行情况相应调剂。


四、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八)积极主动做好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预审服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加强对项目建议书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涉及用地的服务和指导,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要进一步提高用地预审效率,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已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掌握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可在申请用地预审时报审有关材料,用地报批时不再重复审查。


(九)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以及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工程的用地,在完成项目批准(核准)与初步设计后,可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部申请先行用地。其中列入新增1000亿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在完成初步设计、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可同时申请先行用地。依法须由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地方批准(核准)建设的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可以向部申请先行用地。批准先行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在半年内正式报批用地。


(十)切实加快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后的初步设计阶段,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提前介入,抓紧开展用地报批的准备工作。对省域内跨多个市、县的线型工程,根据完成用地组件报批和符合动工条件等情况,可按地(市)为单位分次报批用地。符合要求的项目用地,部在一个月内完成用地审查。


(十一)抓紧做好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前期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预分配的用地计划指标,合理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区位,优先保证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于2009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申报。


五、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供应


(十二)切实保障民生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对纳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城镇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快供地,尽快落实到具体地块。对农村民生工程、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大保障力度,加快供应。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所节约的土地,应当优先满足农村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


(十三)保障纳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自主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项目用地。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盘活企业关闭、重组和改制等形成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对使用原土地进行增资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


(十四)及时提供土地产权保障服务。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要加快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使用其他单位腾退土地的,要依法确定腾退前后的土地权属,明晰产权;以土地置换方式用地的,要积极协调各方签订置换协议,明确权属调整;使用关闭、重组和改制等企业存量用地的,要在办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六、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十五)为新增中央投资计划的实施提供稳定的资源基础和保障。加快构建多渠道投入的矿产勘查新机制,中央、地方、企业和地勘单位多方联动,公益性地质调查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合理分工、有机衔接,在重点成矿区带统一部署,提高基础地质工作程度,进一步降低商业性矿产勘查风险,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有序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实现整装勘查和形成大型资源基地的目标。


(十六)加大地质信息资料社会化服务力度。促进地质资料服务于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社会发展,改善矿业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最大限度地满足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对地质信息的需求,为工程选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础地质信息服务与支撑。


(十七)保障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建设项目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切实加强矿业权管理和市场服务,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的各项规定,清理取消不符合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要切实依法、依程序做好矿业权延续、变更、转让以及探矿权人申请本勘查区块采矿权等管理工作,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科学调整矿业权,引导企业采取收购、兼并和参股控股等方式对小矿山实施整合,进一步提高各类矿产资源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有效保障国家安居工程、重点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程建设对矿产资源的需求。


七、严格规范用地管理


(十八)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尽量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先补后占”的要求,在用地报批前完成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验收的补充耕地。对列入新增中央投资计划清单的项目,报批用地时没有条件完成补充耕地的,须提供落实补充耕地资金和挂钩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相关材料。


(十九)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各地要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尽量安排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批而未供土地等低效利用土地。要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坚决核减超标准用地面积,确保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各环节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新增中央投资计划中工业及生产性项目应当向园区集中。新增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移民搬迁、被征地农民集中安置、游牧民定居、农村危旧房改造等项目,应优先利用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征地程序,采取多元化补偿安置途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问题。申请先行用地的,要先行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部门有关资金专户;动工用地前,要将有关费用支付到被征地村组和农户,做到足额补偿。


(二十一)加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力度。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争取各级财政的支持,加大投入力度。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供及时和高质量的服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保证农村民生工程、农村基础设施以及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


(二十二)强化动态实时监控。充分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和计算机网络监管平台,及时跟踪监测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动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健全并认真落实土地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和措施,及时掌握建设用地审批、供应、使用、耕地补充和违规违法批地用地等情况。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土地和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动态监测和分析。


八、强化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


(二十三)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违反规划计划、未批先用、征地补偿安置和补充耕地不到位、违规操作的,要及时制止、坚决查处。对大面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犯被征地农民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四)强化国家土地督察。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国务院部署,加强对新增中央投资计划项目用地的监管,加强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规划调整、占补平衡和征地补偿安置的监管,加强对建设用地审批环节规范操作的监管,加强对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将监管不力、违规操作、侵犯农民权益和搭车用地,作为专项督察和例行督察的重点。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违规占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达标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严格问责。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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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审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税务审计是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技术获取纳税人涉税信息并进行分析审核的管理性手段,其规范的工作底稿、充分的涉税信息、先进的审计技术和中性的审计结论,既有利于降低税收管理风险、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负担、密切征纳双方关系。各地应充分认识税务审计的作用并采取措施发挥其功能。
二、规范管理。税务审计作为日常检查的主要手段,经过近年来在涉外企业的推广应用,其效能已日益显现并被征纳双方日益接纳,但也存在审计不到位和多头下户、重复获取数据的现象。为此,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应按《办法》规定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税务审计;对国、地税共管户也应按《办法》规定试行联合税务审计。这是各地税务机关之间以及国、地税之间加强合作的有力措施,各地应予以高度重视并抓出成效。
三、注重效率。《涉外税务审计规程》中规定的工作底稿量较大,各地可以选择性使用;在《办法》推广之初,各地可以选取一些规模较大的涉外企业作为实施联合税务审计的对象,不必追求税务审计的企业数量,关键是确保质量,提高效率。
四、加强沟通。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上下级税务机关、兄弟省市税务机关和国税、地税机关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办法》落到实处;各地应于2004年5月底前将跨省市经营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总局(国际税务司,下同);年底前将《办法》执行情况反馈给总局,总局将组织抽查并予以通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六日

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税务审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二、联合税务审计的类型,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对跨区域经营并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涉外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同期开展的税务审计(以下称为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
(二)对在同一地区经营的涉外企业,负责税收征管的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的税务审计(以下称为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
三、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组织形式
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由主管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组织实施,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审计,但在实施审计时也应对本税务机关其他主管税种一并进行审计。
组织实施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任务通知书的,各地下级主管税务机关不得自行安排税务审计。组织实施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税务机关为:
(一)对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
(二)对跨地(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组织实施。
(三)对跨县(市)经营的涉外企业的税务审计,由地(市)级税务局组织实施。
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时,凡遇有涉及非本税务机关主管税种问题的,应告知其主管税务机关,并在必要时联合进行相关税务审计。
四、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的组织形式
(一)对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均由同一税务局主管的涉外企业,由该主管税务局提出税务审计计划并告知企业其他适用税种的主管税务局后,组织相关主管税务局联合开展税务审计。
(二)对企业所得税和其主体业务适用的流转税由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主管的涉外企业,由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提出税务审计计划,联合组织实施税务审计。
五、实施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的,负责组织实施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抽调各有关主管税务机关人力,统筹安排税务审计;二是规定联合税务审计时限,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税务审计。 
审计结束后,由涉外企业汇总缴纳税款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汇总编制税务审计有关文书,送达该涉外企业,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六、国地税实施联合税务审计的,国税局、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抽调人力,同时进入审计现场,分别负责相关事项的税务审计。
审计过程中,涉外企业的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沟通,共同研究审计结论和审计报告,凡涉及相同的涉税指标,口径和数据应该保持一致。
审计结束后,涉外企业主管国税局和地税局分别编制税务审计有关文书,送达企业,办理税款退补、滞纳金和罚款入库事宜。
七、开展联合税务审计时,均应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编制税务文书,并选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凡涉及相同的税务审计文书,应该一式多份,确保成果共享。
八、对同一涉外企业的联合税务审计,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超过一次。
九、本办法不适用税务机关对涉税案件的稽查。
十、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

会议认为,规划纲要全面贯彻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的精神,提出的“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主要任务,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反映了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经过努力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会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同心同德,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