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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27:41  浏览:92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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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五”西部开发总体规划




前 言

  世纪之交,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新的变化,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阶段。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必须把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中西部地区发展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突出地提出来,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为21世纪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迈出重要步伐。实施西部大开发,是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构想,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加强民族团结,保障边疆安全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调整地区经济结构,发挥各地优势,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提高国民经济整体效益和水平的迫切要求;是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市场空间,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重大部署。实施西部大开发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政治意义。

  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地理区位和民族地区发展因素,西部开发的范围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上述地区以下统称西部地区)。建国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西部地区社会经济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发展步伐明显加快,产业基础不断加强,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推进,全方位对外开放的格局基本形成。“九五”以来,国家加强了对中西部地区发展的支持,西部地区农业、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和优势产业进一步壮大。西部地区自身改革和发展创造了实施开发的条件。国家的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有能力加大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力度。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时机已经成熟,条件基本具备。

  西部地区发展具有以下有利条件:一是地域辽阔,水能、石油天然气、煤炭、稀土、钾磷、有色金属等能源矿产资源储量大,光热条件较好,生物资源多种多样,文化旅游资源丰富。二是市场潜力大,劳动力成本低,具有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比较优势。三是与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接壤,是我国通往亚欧一些国家的重要通道,具有发展周边经济贸易合作的区位优势。四是长期建设形成的老工业基地、国防工业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集中了一批专门人才,初步有了产业发展和协作配套的条件。但是,由于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和政策体制等多方面原因,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与东部地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基础设施落后,水利设施不足,交通路网单薄,电网建设滞后,电信服务普及率较低;生态环境恶化,荒漠化面积大,水土流失严重;产业结构不合理,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工业和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企业机制不活,市场化、城镇化程度较低,对外开放水平不高;科技和教育发展相对滞后,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较多,社会事业发展水平较低。实施西部大开发将是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一、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

  在新的世纪,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给西部地区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全球化趋势明显加快,世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经济结构调整积极推进,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给西部地区发展提供了前所未遇的开放经济环境和技术转移机会,同时也将带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要素争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促进西部地区发展,要与时俱进,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继续推进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探索改革开放和加快发展的新思路,采取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的新方法,建立市场导向和宏观调节的新机制,增强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明确西部大开发的目标、方针和任务。

  (一)西部大开发的指导方针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进取,量力而行,充分做好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统筹规划,科学论证,按客观规律办事,把开发的主要任务落到实处;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集中力量解决关系全局的重大问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依靠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有效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关系:

  ——把解决眼前问题同实现长远目标结合起来。要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从缓解基础设施薄弱、生态环境恶化、科技教育发展滞后、产业结构不合理等主要矛盾入手,抓紧工作,有序推进,使西部开发在近期内迈出实质性步伐,为进一步全面振兴西部地区经济,打下好基础。

  ——把突出开发重点同促进全面发展结合起来。要以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特色经济、科技教育为重点,加大开发力度,实施一批对西部开发全局具有关键作用的重点工程,带动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从一些条件较好的中心城市和交通便利的地区起步,加快发展步伐,带动、辐射周围地区和农村发展。

  ——把发挥市场作用同加强宏观调控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改革促发展,以开放促开发。同时,注意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对西部地区实行重点支持,为开发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和政策环境。

  ——把提高经济效益同注重社会效益结合起来。要从各地的比较优势出发,根据市场需求选好投资项目,积极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讲求经济效益。同时,要充分考虑西部地区的特殊条件,高度重视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特别是要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把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突出位置,为西部地区和全国提供生态安全保障,实现可持续发展。

  ——把加快经济发展同推动社会进步结合起来。要增加资金投入,夯实产业基础,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推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努力实现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同时,要切实加强各级各类教育,大力开发人才资源,发展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法制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

  ——把国家和各方面支持同西部地区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结合起来。国家实行重点支持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动员沿海地区和社会各界参与西部开发,引导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投入西部开发。同时,西部地区要发扬愚公移山精神,坚持不懈地推进开发。增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开发建立在依靠自己力量的基点上,逐步建立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提高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把西部开发和东部、中部地区发展结合起来。要根据全国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西部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落实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举措。同时,要进一步发挥东部地区带动中西部地区发展的作用,发挥中部地区承东启西的区位优势,促进区域经济合作,扬长避短,互利互惠,形成地区经济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

  西部大开发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总的战略目标是,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奋斗,到21世纪中叶全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时,从根本上改变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面貌,显著地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努力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人民富裕的新的西部地区。

  今后5到10年,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关键时期,要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开发,力争使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科技教育、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有较大发展,改革开放出现新局面,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奠定坚实基础。“十五”时期,西部开发的主要目标包括:

  ——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领域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成投产或开工建设,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明显改善。

  ——长江上游地区及三峡库区,黄河上中游地区,黑河、塔里木河流域的生态建设与环境治理全面展开,重点治理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遏制,污染防治有明显进展。

  ——优势农副产品、矿产资源产品、旅游业的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传统工业改造取得明显进展,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始形成规模,产业结构调整取得明显进展,经济增长的质量显著改善,经济效益不断提高。

  ——先进适用技术在重点开发领域普遍得到应用,科技创新能力得到加强,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人才队伍壮大,人才素质提高,城乡居民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直辖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基础设施状况显著改善,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城镇人口所占比重明显上升。

  ——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非公有制企业产值和资产占全部企业的比重较大幅度上升,利用外资和进出口贸易占全国的比重明显提高。

  ——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居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人口自然增长率明显降低,与中部、东部地区人均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

  二、“十五”西部开发的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要突出抓好基础设施建设、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科技教育等重点任务,集中力量在水利、交通、通信、能源、市政、生态、农业、科技、教育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一批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点工程,扎扎实实地推进西部大开发。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基础,必须用战略的眼光,下更大的决心,多方筹资,以更大的投入,先行建设,适当超前,注意提高质量和效益。

  1.水利建设。水利是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命脉。要把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放在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首位。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加强建设、注重管理,着眼整体、兼顾局部,把节水放在优先地位,重视水污染防治,优化配置水资源,协调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努力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节水工程建设和管理。对大型灌区逐步进行以节水为中心的灌区配套和技术改造,建设节水增效示范工程。因地制宜地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实用节水技术,加强各类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农业节水。推行工业循环用水和居民生活节水,促进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在缺水地区严禁新上大耗水项目,下决心淘汰现有高耗水企业。

  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合理配置。重点保护并合理开发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等流域水资源,实施塔里木河、黑河流域综合治理等工程。按经济区域和流域水系实行统一规划与管理,采取流域水量科学分配与市场机制调节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合理配置水资源。以水资源的承载能力为基点,统筹考虑缺水地区各项开发与建设。

  水资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加快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进度,建设大江大河上中游干支流控制性水利枢纽,兴建黄河沙坡头、嫩江尼尔基、岷江紫坪铺、右江百色等工程。在缺水地区建设蓄、引、提等中小微型水利工程,重点解决水资源不足和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问题。坚持不懈地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重视牧区水利建设。提高城市和重点发展地区的供水能力,抓紧南水北调工程的前期工作。加强地下水的勘探和科学开采,积极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搞好重点地区防洪工程建设,保障大中城市和重要基础设施的防洪安全。抓紧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

  2.交通建设。交通是西部开发的第一要务,要以公路建设为重点,加强铁路、机场、内河航运建设,扩大西部与东部、西南与西北的运输通道,实现通江达海,健全全国综合运输体系,促进我国西部地区与周边国家的联系和交流。

  公路。加快国道主干线和西部开发省际公路通道建设,逐步形成以大城市为中心、中小城市为支点的路网骨架,打通西南出海通道,加强干线路网和农村公路建设。加快建设“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的西部路段,全面建成“三纵两横”国道主干线的西部路段。加快建设八条西部省际公路通道。加强国道、省道公路改造,改善通地(州)县公路条件,继续实施乡村公路通达工程,尽快打通贫困地区、旅游景区、资源开发区与干线路网的连接,提高路网通达深度和服务水平。加强国防、边防公路建设。

  铁路。建设内外大通道,扩大铁路路网,改造现有线路,提高干线质量、运输能力和运行速度。重点强化西北至华东陆桥通道,建设西安至南京、启东通道,扩大昆明、成都至上海通道,打通沿江通道,沟通包头至柳州通道,增加西南出海能力。完成一批铁路扩能、改造和电气化项目,对相关枢纽进行改造。开工建设青藏铁路。建设西北和西南出境铁路。规划研究西北至华北、西北至西南新通道。

  民航。以完善枢纽、发展支线为重点,逐步形成以枢纽机场为中心的放射性航空网络。完善成都、西安、昆明、乌鲁木齐等区域性枢纽机场,改扩建兰州、重庆等干线机场,规划建设一批支线机场,加强空管系统建设。

  内河航运。重点建设长江、珠江干线中上游航运设施,打通西部地区沟通东部地区的水运通道。加快建设右江、南北盘江、红水河、柳江、乌江、嘉陵江等重要航道。

  3.能源建设。要加强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发挥资源优势,优化能源结构,重点推进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工程,开发并推广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电力。调整电源布局,大力发展水电,加强电网建设,推进全国联网。逐步开工建设龙滩、公伯峡、小湾、构皮滩、瀑布沟等大型水电站。抓紧长江上游溪洛渡、向家坝水电站的前期论证工作。在陕西、内蒙古、宁夏、贵州、云南建设大型坑口电站。根据西部水电开发的进度,逐步完成我国北、中、南三条从西到东跨区域高压互联电网的建设,并完善网架结构。北部通道,实现黄河上游水电、“三西”(陕西、山西、内蒙古西部)地区火电向华北、山东以及东北的送电。中部通道,以三峡送电为龙头,实现川渝、华中向华东以及广东的送电。南部通道,实现西南地区水电及火电向广东的送电。继续加快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推进超临界大机组和洁净煤发电。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水电、沼气、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加强农村电气化和能源建设。

  石油天然气。加大勘探力度,提高石油天然气探明储量。加快油气管道建设,提高管道运输能力。逐步建设塔里木、柴达木、陕甘宁、川渝地区石油天然气生产和外输基地,推进塔里木至长江三角洲、柴达木涩北经西宁至兰州、重庆忠县至湖北武汉、陕西靖边至呼和浩特输气管线及其用气工程建设。加快建设西北到西南输油管道。

  煤炭。调整和优化煤炭结构和建设布局,突出优质煤炭资源开发。加快在建煤炭项目建设和老矿区转产与技术改造步伐,做好一批优质动力煤矿区开发的前期工作。继续实施和完善西煤东运和北煤南运。加速开发和推广应用洁净煤技术,加强洗选煤厂配套建设。通过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建设煤炭液化示范工程。积极开发利用煤层气资源。

  4.通信和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基础传输网建设,加快发展通信信息业务网,推进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加快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

  建设基础传输网。重点加快沿亚欧大陆桥、长江水道、贵阳至昆明、呼和浩特至南宁“三横一纵”宽带传输网的建设。继续完善和建设省、自治区内光缆、微波和卫星通信等干线传输网。加快用户接入网的建设。

  发展通信信息业务网。继续发展固定电话网特别是农村固定电话网。加快发展移动电话,逐步发展数据和多媒体通信网。积极推进大中城市的信息化建设,完善计算机信息网络,发展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地理空间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发资源与环境、教育与科技、政务管理、交通旅游等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的数据库。发展电子商务、远程医疗等信息应用。

  加强邮政网络建设。重点建设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邮区中心局,改造城镇邮运网设施,提高城乡邮件传递速度和服务水平。

  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逐步解决新通电行政村及自然村通广播电视的问题。提高广播电视发射能力。以建设卫星收转站为主、多种技术手段并用,加强对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广播电视覆盖和广播实验工作。提高有线电视入户率。

  5.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积极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实行分类指导,加快建设步伐。重点抓好缺水城市的供水设施建设。抓紧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积极推进城市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建设,加强城市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污染治理工作。加快城市道路系统建设与公共交通建设,搞好特大城市的快速交通建设。提高城市集中供热和燃气普及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县城所在地为重点,逐步解决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问题。

  (二)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加快西部地区开发,必须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治理环境污染,综合实施各项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工程。

  1.生态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以生态效益为主,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艺措施相结合,进行综合治理。加快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落实退耕还林和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任务,确保补助粮食和资金及时足额兑现,林木种苗合理有效供给,造林质量达到要求,农民收入得到增加。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恢复和增加林草植被。逐步实施防沙治沙工程,抓紧环京津风沙源综合治理。加强天然草原的恢复和建设,加快小流域治理,减少水土流失。严格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加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建设。加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

  黄河上中游地区。对坡耕地逐步实行退耕还林,保护天然林资源,大力植树种草,恢复和增加植被。综合治理小流域,加强川地和缓坡地农田基本建设,逐步恢复和改善生态用水状况。

  长江上游地区。开展小流域和山系综合治理以及农田基本建设,实施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和坡耕地退耕还林,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停止天然林砍伐,加强营林管护。重点营造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和人工草地。禁止滥垦乱伐和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坚决控制人为的水土流失。加强珠江上游等流域的生态建设,推进黔桂滇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

  “三北”(西北、华北、东北)风沙综合防治区。采取综合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大力植树种草,增加林草植被。以风沙区为对象,以大中城市、厂矿、工程项目周围地区为重点,加强林草植被保护,采取生物治沙、工程治沙、建立农田保护林网等各种有效措施,减轻风沙危害。加强以风沙源和水源为重点的治理与保护,建设环京津生态圈。

  草原区。保护好现有草原植被,搞好草原鼠害防治,制止草场过牧,禁止草原开荒种地。实行围栏、封育和轮牧、休牧,建设“草库仑”。青藏高原冻融区要以保护现有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加强天然草场、长江黄河源头水源涵养林和原始森林的保护。严禁毁林毁草和滥采乱挖。

  2.环境保护。针对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从污染源头抓起,尽快遏制环境恶化的趋势。推行清洁生产,防治工业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减轻农村污染。重点加快沿江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保护三峡水库水质。继续抓好滇池治理。开展黄河中游水污染防治工作,推进沿黄河各省、自治区水污染的防治,逐步改善黄河干支流的水质。加强西部地区重点城市大气污染治理。改善能源结构,实行清洁生产,大力推广使用天然气和低硫煤。治理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的环境污染。加强对西部地区生态状况、环境质量、资源变化、灾害性天气和地质地震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防治。

  (三)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

  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必须把农业放在首要位置。要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农业资源优势,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稳步提高农民收入,为西部大开发打好基础。

  1.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重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大力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推广工程农业、化学生物等多种措施相结合的旱作节水农业技术,建立田间蓄水、抗旱保水、节灌补水和土壤培肥等技术体系。加强农业良种繁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动植物保护体系建设,提高农业科技服务水平。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和农业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把退耕还林与建设高标准农田结合起来,加强中低产田改造,停止开荒垦殖。建设四川成都平原、陕西关中地区、宁夏和内蒙古河套地区以及新疆南部等商品粮基地,稳定和提高西部地区粮食生产能力,保持适度自给率。加强用水、道路、用电、通信和广播电视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2.特色农业发展。充分发挥物种资源和光热资源的优势,积极促进特色农产品的增值转化,逐步建成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生产、加工和出口基地。继续抓好新疆棉花基地建设,稳定产量,提高品质。稳步发展广西、云南的甘蔗基地,内蒙古、新疆的甜菜基地,云南、贵州的烟叶基地。积极建设西南地区热带、亚热带水果基地,西北地区苹果、葡萄等优质水果基地,云南等地的花卉基地。建设西部地区中药材及民族药材的种植基地。利用广阔的草场,改革饲养方式,逐步建设畜牧业生产基地。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和疫病防治体系建设,提高畜禽产品质量。继续实施牧区示范工程,加快发展集约型的草原畜牧业,积极发展农区畜牧业。

  3.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为重点,积极兴办各类农副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销企业,延长农副产品加工产业链,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乡镇企业结合起来,重点扶持一批立足当地优势、市场开拓能力强、科技含量高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促进农副产品销售和转化增值,提高农业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把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农副产品加工业合理布局和形成规模,更多地转移农业剩余劳动力,提高集聚经济效益。

  4.农村扶贫开发。进一步加大对西部地区农村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山区贫困农牧民的温饱问题。把生态建设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结构调整、农村能源建设和农民脱贫致富结合起来,动员和吸收农民更多地参加生态建设和水利、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贫困地区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对一些不具备生存条件的地方,有步骤地实行易地安置、生态移民和扶贫开发。

  (四)积极调整产业结构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从西部各地资源特点和自身优势出发,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具有市场前景的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促进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加快转化。

  1.传统产业调整改造。积极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重点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以四川、云南中成药,陕西化学生物制药为重点,发展医药制造和民族药材加工。以重庆汽车、摩托车,陕西、贵州飞机制造,陕西、四川铁路运输设备为重点,发展交通运输及零部件制造。以四川、陕西、贵州等地大型电子企业为依托,发展电子科研和生产。进一步发展烟草、饮料、棉纺、麻纺、食品等农副产品深加工。逐步建设云南、贵州、四川植物纤维生产和加工基地。改造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焕发经济活力。通过改组改造,着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改进品种和质量,努力形成一批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带动整体工业水平的提高。切实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坚决淘汰一批落后的工艺和生产能力,关闭浪费资源、技术落后、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

  2.优势资源开发和利用。坚持保护和开发并重,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丰富的能源矿产资源。加强重要矿产资源集中区的调查评价和勘查工作,重点开发比较优势明显、市场前景好的矿产资源,提高产品加工深度和利用水平。逐步建设青海柴达木、新疆罗布泊盐湖钾肥,云南、贵州磷肥,云南铅锌,甘肃镍,贵州和广西铝,新疆铜,四川攀西钒钛,内蒙古、四川稀土等产品的生产、开发与加工利用基地。合理建设石油天然气生产及石油化工基地。

  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利用一些地区军工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较为集中的有利条件,以重大工程项目为依托,因地制宜地发展生物工程、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以及先进制造、中药现代化等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小型高科技企业发展,建设具有西部特色的高科技产业园区和高技术孵化体系。

  4.旅游等服务业发展。充分利用西南、西北丰富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把旅游业培育成为西部地区的支柱产业。围绕沿长江、西北丝绸之路、桂滇黔川以及高原、草原等主要旅游线路,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旅游景区的道路,搞好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开发。从各地的实际出发,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信息服务、社区服务、房地产、金融保险等服务业,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

  (五)加快发展科技教育

  西部地区科技教育的发展,要着眼于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和国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为西部大开发提供增长的动力和技术、人才保障。

  1.科技。要深化体制改革,加快企业科技进步,根据西部地区的实际需要和基础条件,加快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着力开发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有重点地发展一批有优势的高新技术。

  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开发并推广应用技术。包括水资源开发与节约、复杂地形交通建设、生态环境恢复和整治、脱硫、污水处理、节能降耗、清洁能源、石油天然气开采和深加工、煤炭液化等技术。

  为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包括开发与推广应用节水和旱作农业、特色农产品深加工、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物有效成分萃取、大型超临界火电机组、直流输变电成套设备、新型支线客机设计制造、数字化先进制造、转基因等技术。

  建立西部开发的技术支持体系。通过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加强科学普及,为引进吸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体制条件。要面向西部开发的重点领域,充分发挥现有科技力量的作用,推动东中西部地区和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培育技术市场,健全科技推广和中介服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加强科技能力建设,发展有特色的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西部开发和全国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教育。要深化改革,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教育优先发展,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积极开发西部地区人力资源。

  重点发展基础教育,特别是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在贫困地区、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抓紧普及义务教育。加快扫除青壮年文盲。着力改善农村小学和初中办学条件,搞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在地广人稀的牧区和山区办好寄宿制学校。在普及初中教育的基础上,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入学率。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施人力资源开发工程,改善职业教育办学条件,培养和培训大批适应西部发展需要的中等职业技术人才,提高劳动者文化和技术素质。引导地方和社会投入,加强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通过优化配置现有资源和增加投入,改善西部地区高等院校的办学条件,开展与沿海地区联合办学,扩大西部地区和东部、中部地区高校在西部地区的招生规模,推行助学工程。提高教育信息化水平,积极发展远程教育。

  3.人才。要加强西部地区各级领导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抓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加大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力度。稳定发展当地人才队伍,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大力充实人才队伍。广泛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投入西部开发。全面提高各类人才的素质。

  (六)促进社会事业发展

  要坚持富民为本的原则,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使各族人民都能享受基本的公共服务,使广大群众不断提高生活水平。

  1.居民收入和消费。把推进经济开发与提高群众收入更好地结合起来,通过加快发展非国有经济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加就业岗位,拓宽城乡居民的增收渠道。继续加强有利于改善居民消费环境的基础设施建设,引导企业面向西部地区居民需求开发适用的消费品。

  2.文化。大力弘扬各民族的优秀文化,重视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加强对历史遗迹和文物的保护。积极发展文化产业,汲取传统文化的精华为西部开发服务。建立健全群众文化基础设施,建设一批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在中心城市逐步建设具有地区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博物馆。重视西部地区影视创作和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工作,加强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3.卫生和体育。在稳步提高城市卫生水平的同时,重点提高西部地区农村的卫生水平,加快改变边远贫困地区农牧民卫生落后的状况,逐步达到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培训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农村卫生保健体系建设,完善县、乡、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统筹规划并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和水平。加强血站建设,做好对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改水、改厕建设。降低农村孕妇及新生儿死亡率。提高农牧民健身意识,增加体育锻炼场所。

  4.人口和计划生育。稳定并有效地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降低西部地区人口出生率,保持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点加强农村贫困地区、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和质量,普及宣传教育,加强法制建设。

  三、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

  要选择现有经济基础条件较好,区位优势明显,人口较为密集,沿交通干线和城市枢纽的一些地区,作为西部开发的重点区域。依托亚欧大陆桥、长江黄金水道、西南出海通道等交通干线,发挥中心城市的集聚功能和辐射作用,以线串点,以点带面,实行重点开发,促进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长江上游经济带、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的形成,带动周围地区和农村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人口合理转移,繁荣城镇经济,因地制宜地发展大中小城市,加快小城镇建设,提高城镇化水平。

  (一)西陇海兰新线经济带

  沿亚欧大陆桥,以陇海兰新铁路、连云港至霍尔果斯公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和呼和浩特、银川、西宁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充分利用其经济技术基础较好的条件,支撑西北地区的开发。积极发展依托优势资源的能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和旅游业,以特色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轻工、食品、医药行业,以及有优势的生物工程、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推进传统产业的调整升级,加快发展服务业,增强中心城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借助交通干线连接城镇的便利条件,加快发展陕西关中地区、甘肃兰州白银经济区、新疆天山北坡经济区及库尔勒地区,宁夏沿黄地区、青海东部及格尔木地区、内蒙古河套地区、“三西”能源重化工基地。通过建设西电东送、西气东输、生态环境建设等重大工程,加强与东部、中部地区的经济联系,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和生态平衡,推动同中亚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长江上游经济带

  沿长江黄金水道,以长江航道、上海至成都公路、沿江铁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重庆、成都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支撑川渝地区的开发。积极发展交通、商贸、金融、信息等综合服务业,加快发展食品、装备制造、电子、中药和生物制药、旅游等产业,充分发挥现有工业基础的作用,加速国防科技工业调整、改革和发展。发挥农业优势,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进程。充分利用沿江、沿路的区位条件,促进市场发育。加快发展成渝地区、攀(枝花)成(都)绵(阳)地区、长江三峡地区。通过建设西电东送等重大工程,扩大与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三)南(宁)贵(阳)昆(明)经济区

  沿西南出海通道,以南昆铁路、重庆至湛江公路等交通干线为依托,发挥南宁、贵阳、昆明等中心城市的枢纽作用,支撑滇黔桂地区的经济开发。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大力发展交通、商贸、旅游等产业,改造提高机械、电子、航空工业,加快利用水能、有色金属、磷矿石、煤炭等资源,建设西南地区水电开发和东输工程,积极开发热带、亚热带生物资源。加快发展广西南(宁)北(海)钦(州)防(城)地区、贵州贵阳附近地区、云南昆明附近地区。加强与我国华南地区以及东南亚地区的经济联系,扩大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四)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

  实施西部大开发,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重点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牧区建设、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注意支持人口较少民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为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继续实行全国对口支援西藏自治区的特殊政策,增强西藏自我发展的实力和后劲,确保经济加快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长治久安,建设团结、富裕、文明的社会主义新西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要以优势资源转化为基础,发展特色经济和优势产业,积极发展与中亚地区的经济贸易合作,促进经济繁荣,增进民族团结,保障边疆稳定,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发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西部开发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建设兵团的开发能力。加大对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西部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对中部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开发的有关政策予以照顾和支持。

  四、 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

  西部大开发战略是新世纪实施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以及有关政策细则或具体实施意见,推进制度创新,扩大对外开放,推动东西合作,增加资金投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人才支持,加快法治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建设,促进西部大开发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地区要紧密围绕开发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扎扎实实地推进西部大开发。中部、东部地区要配合开发任务,加强经济合作,支持西部地区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实行重点支持西部开发的政策措施,帮助西部地区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西部开发总体规划提出的重点任务和重点领域,进一步研究西部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点项目布局,切实组织好重点项目的建设,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分析,协调落实规划的各项主要任务。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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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1996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正常生活、生产秩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爆炸、燃烧、中毒危险和容易引起人身伤亡的设备及设施。本规定适用范围如下:
(一)锅炉(含常压锅炉);
(二)压力容器(含各类罐车、气瓶、氧舱);
(三)压力管道(含可燃、有毒介质长输管道、公用管道,热力管道,进口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气体、液化气体的管道或输送介质为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有毒或腐蚀性液体的工业管道);
(四)起重机械(含电梯、扶梯、索道、塔吊、汽车吊、升降机等);
(五)厂内机动车辆(叉车、电瓶车、矿山翻斗车、挖掘机、推土机、摊铺机、有轨机车等);
(六)大型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含大型滑行车、小型滑车、单轨车、儿童火车、旋转运动、小赛车以及水上娱乐设施等);
(七)高层建筑、工矿厂房、烟囱及易燃易爆场所等的防雷装置;
(八)其它容易引起人身伤害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凡在鞍山地区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鞍山市劳动局负责对全市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和安全监察。消防、环保、城建、公用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企事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事业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进行管理,各企事业应对本单位内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五条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仪表、零部件等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单位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方可承担或承揽业务,并接受鞍山市劳动部门的年度审查。
设计单位应对其所设计的特种设备产品以及锅炉房、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易燃的压力管道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相应级别的劳动部门审查盖章后方可付诸实施。
第六条 制造单位应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以及安全附件、保护装置、仪表、零部件等的安全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的规定、标准,经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专业检验单位监检合格后方可出厂。外地销往本市的特种设备产品,按国家规定需经监检的,必须具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委托的检验单位出具的监检证明,方可进入市区使用。
凡经销特种设备的产品以及安全附件、保护装置、仪表、阀门、零部件的单位、个人,均需征得市劳动局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其它手续。
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安装、修理之前,其安装、修理单位必须持有关技术资料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按照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专业检验单位监检合格后,再交付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新产品、新材料,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方可批量生产。新产品鉴定,必须有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人员参加。
第九条 对新建的液化气站、乙炔厂、氧气厂、冷冻库等易燃、易爆场所,须经鞍山市劳动、消防部门审查,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的单位,其设计人员、校对审核人员、电焊工、无损探伤人员、质量检查人员、砌筑专业人员、电气、机械安装、修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劳动部门颁发的证书,方可操作。
第十一条 进出口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现行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个人必须到当地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数量及其安全性能的要求,配置一定数量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安全技术管理。其专业人员应经市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任职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和运行记录制度。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根据规定的检验期限,向检验单位申请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凡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如锅炉司炉工、焊工、起重工、电工、水质化验员、制冷工、液化气站充装工、槽车驾驶员、押运员、电梯操作工、企业内车辆驾驶员、大型游艺机操作工等,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才能独立操作。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损坏严重,难以保证安全运行而又无修理价值时,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技术鉴定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报废处理,交回准用证后方可核销其固定资产。其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钢瓶、起重机械等设备,必须由当地劳动部门指定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四章 安全监察
第十七条 鞍山市劳动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全地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法规、规章,督促检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规章,审查或参与制定有关特种设备的规程、标准和技术方案、图纸等。
(三)对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处理、改造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特种设备的隐患进行检查、评估和整治。
(四)对违反本规定或不符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停止运行。
(五)组织或参加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六)对检验单位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本地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八)协调和仲裁与特种设备安全有关的争议问题。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劳动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凭其证件,有权进入有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调查、询问;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报告情况,不得阻拦。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必须正确行使职权,不得玩忽职守。否则,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检验单位
第二十一条 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单位,应取得省劳动厅检验资格证书,方可进行检验。
第二十二条 鞍山市锅炉检验研究所和鞍山市劳动保护监测技术研究所,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进行监督检验;对自检单位的在用特种设备的检验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小于应检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三条 检验单位和检验员对其所出具检验报告的正确性负责。被检单位或个人,应按省劳动、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缴费。
第二十四条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论有争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劳动监察机构仲裁。检验单位必须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受鞍山市劳动部门委托,市级检验单位可对县(市)级检验单位或企业自检单位进行技术指导。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应按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事故调查报告办法》的要求,凡发生爆炸、燃烧、倒塌、坠落、翻车、开焊、鼓疤等重大设备事故以及发生人身伤亡或中毒事故的,要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并保护事故现场,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其它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事故调查报告办法》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设备重大事故或发生重伤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应由使用单位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并有当地劳动部门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和今后整改措施进行调查分析,并于一个月内以《报告办法》的格式,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当地劳动部门。劳动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批复结案。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事故涉及人身伤亡的,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鞍山市贯彻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办法》进行报告、调查、处理及统计结案。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劳动部门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予以处罚;对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按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的,应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处以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人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事故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人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责令停产整顿。
(三)无证使用特种设备、设施的,或不进行定期检验或超期未检的,责令停止运行或查封设备,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设备和设施存在隐患,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责令其停止运行,收回使用证,并可处以每台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无资格证而承担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检验的,安装、修理特种设备前不办理申请手续而施工的,新制造、安装、大修的特种设备未经监检即出厂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施工和运行,并可处以每台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特种设备的操作、检验、维修、探伤、焊接等人员无证上岗的;应责令其停止操作,并可处以每人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具有数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从重处罚。
(八)对无理阻挠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处罚通知书后,在十五日内交付违章款。受罚单位或个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向作出处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陕西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低温、干旱、大风、雷电、冰雹、大雪、大雾、霜(冰)冻、寒潮、沙尘暴、干热风、连阴雨等灾害性天气所造成的灾害,以及由于上述气象因素引起的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洪涝、大气污染等衍生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措施、应急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挥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及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雷电灾害防御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发改、城乡建设、市政、经济、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民政、卫生、旅游、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七条 气象灾害防御,坚持预防为主、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设施建设

  第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第十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二)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主要任务;

  (五)气象灾害防御的建设项目;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基础设施的建设,具体方案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全市性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专用传输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重要气象设施的建设方案,由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

  第十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显著位置、人员密集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机场、车站、旅游景点、高速公路、水利工程等地方,根据需要建设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播发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依法保护气象灾害监测和防御设施、预警信号播发和接收设施,不得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

  气象灾害监测和防御设施、预警信号播发和接收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组织力量修复,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 监测、预报与预警

  第十五条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防御气象灾害的需要建立跨部门的联合监测网,组织对灾害性天气的综合监测、预报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联合监测网成员单位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联合监测网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气象信息和雨情、水情、旱情等监测信息。

  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联合监测网成员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作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及时通报各联合监测网成员单位。重大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应当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规律的科学研究,及时与上级和相邻气象部门会商,提高对气象灾害的分析预测能力和预报准确率。

  第十八条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话、公众网络等传播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

  气象衍生灾害的预报、警报,由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与有关部门联合向社会发布。

  对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气象灾害的预报、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广播、电视、短信平台、公众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第十九条 通讯部门应当确保气象通信线路、无线电专用频道和信道畅通,保障气象灾害信息的传输。

  第四章 防御措施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体系。

  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出现气象灾害的,应当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已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的;

  (二)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的;

  (三)发生森林火灾或者长期处于高森林火险时段的;

  (四)出现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雷电灾害监测预报水平,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指导,组织对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下列易遭受雷电灾害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设计、安装防雷装置,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划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和含有电子信息系统的建(构)筑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场所;

  (三)邮电通信、电力、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或设施。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及时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重大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六条气象灾害发生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范围和程度,及时启动或者终止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的危害程度,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实行交通管制;

  (二)决定停产、停工、停课;

  (三)组织特定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必要时可以延长其工作时间;

  (四)转移、撤离或者疏散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五)对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运输、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的管理措施;

  (六)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等;

  (七)防止发生衍生灾害的必要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和通信设备的,应当给予补偿;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八条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情况紧急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及时动员并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或者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联合监测网成员单位不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等气象监测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联合监测网成员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单位未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或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设计、安装防雷装置的;

  (二)设计、安装的防雷装置不符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

  (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设计审核或竣工验收的;

  (四)防雷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当事人处3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气象灾害瞒报、迟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漏报、错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