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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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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09〕1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八日


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具有城镇户籍,且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下列人员,均可依据本办法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以下简称“成人居民”)。
  (二)未满18周岁城镇居民,包括婴幼儿(不含出生28天以内的新生儿)、学龄前儿童、大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就读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资格审定、费用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就医管理等日常工作。
  北林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以及政策咨询等工作。
  市区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公安以及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低水平起步,合理确定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重点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
  (二)参保城镇居民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待遇与筹资水平相适应。
  (三)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
  (四)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五)实行属地管理,市区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六)鼓励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通过多种方式就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城镇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支出,暂不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定点医疗、转诊医疗管理。
第二章 缴费和补助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庭、政府共同承担。
  (一)成人居民按下列方式和缴费标准之一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
1.一般成人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20元、市区财政20元),个人缴纳140元;
2.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筹资标准为220元,其中,政府补助176元(中央财政70元,省财政50元,市区财政56),个人缴纳44元。
  (二)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0元。其中,政府补助80元(中央财政40元,省财政20元、市区财政20元),家庭缴纳30元。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筹资标准为110元。其中,政府补助95元(中央财政45元、省财政25元、市区财政25元),家庭缴纳15元。
  第九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进行参保。新参保的城镇居民应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户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应当提供《绥化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低收入证明;重度残疾人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学生儿童由市区教育局及所属学校负责,由学校或托幼机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新生儿可在出生28天后由家长持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后,在10日内到指定银行一次性足额缴存当期应缴医疗保险费,由银行代收。
  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将基础信息录入计算机,适时上传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城镇居民制作《绥化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由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组织发放。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预收制,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城镇居民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期。
  第十二条 参保城镇居民出国定居、参军、升学(大学)、户籍迁出、死亡等,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所缴费用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编制一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计划,并报市财政部门。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成人居民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缴费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缴纳医疗保险费,学生儿童及新生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住院,执行省制定的有关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
  第十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应当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为:在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为100元,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200元,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为600元。
  一个自然年度内自第2次住院起,起付标准降低50元,多次住院的执行第2次住院起付标准。
  第十七条 一次性住院是指病人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过程。住院5日内确诊为传染病需转入专科医院的,经批准可视为一次性住院,执行较高级别医院的起付标准。同一疾病在市区内由高级别医院转往下级医院连续住院治疗的,经批准可视为一次性住院,执行较低级别医院的起付标准。在同一医院一次性住院过程跨年度的,按治疗终结时间确定年度。
  第十八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当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九条 参保城镇居民医疗管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规定进行,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按相应比例分担。
  (一)在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二)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5%,个人负担45%。
  (三)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负担50%。
(四)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参保城镇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实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制,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学生儿童按学年度结算。
  第二十一条 城镇居民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达到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对成人居民统筹基金再支付最高不超过0.5万元;对学生儿童统筹基金再支付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特殊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血液(腹膜)透析和肾(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学生儿童特殊疾病除上述病种外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
  参保城镇居民特殊疾病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参保人员进行特殊疾病治疗的,须持病案史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后可享受相关待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自付50%。
  第二十二条 遇有下列情况发生且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相关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报销。
  (一)参保城镇居民在外地(不含境外)探亲、旅游,发生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急诊一次性住院的;发生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在本市非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
  (二)因病情需要,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
  (三)参保城镇居民常驻外地的,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了异地医疗手续,并在选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本条(一)、(二)项规定人员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个人负担比例相应提高10%。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保城镇居民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留下后遗症的治疗费;
(三)原始医疗费票据丢失后,补办及复印的票据报销无效;
(四)其他不予支付的项目,按照《绥化市直属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保城镇居民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
  (二)向他人提供医疗保险证件、冒名顶替就医。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投入的城镇居民医疗补助资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第二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医疗服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因病施治,合理检查,科学用药,并按规定与住院参保城镇居民签订住院协议,及时提供一日清单及费用明细。
  第二十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以及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费项目不执行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费用项目和不执行药品批零差价规定。
  (二)使用不合格的专用处方、单据和账表;使用未经审核的专用处方,未被收款记账收费或药局直接发给药品。
  (三)收治冒名顶替人员住院;采用病人挂床住院,将其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串换病种或者将不属于《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疾病、药品和服务等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五)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治疗、用药。
  (六)利用工作之便以参保城镇居民名义开药。
(七)诊治、记账不验医疗保险卡或弄虚作假,将未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八)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同次门诊两张以上相类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门诊处方和开非治疗性药品。
  第三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将医疗保险费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
  (二)贪污、挪用基本医疗保险金;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金管理规定,造成基金流失;
  (四)擅自减、免或者增加个人缴费基数;
  (五)擅自更改医疗保险待遇;
  (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三)、(四)、(五)、(六)、(七)、(八)项规
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一)项规定的,由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参保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依法进行仲裁或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政府补助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水平和运行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绥政发〔200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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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0年10月24日通过并公布,自发布起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有关条款的议案》,解释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等投资者,也应当包括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确认的投资人。



2000年10月24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

深发改〔2007〕1292号 (2007年7月31日)


  根据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我局对《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进行了修订,编制形成《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07年本)》,现予发布实施。

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
(2007年本)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实施《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目标,在《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2005-2006年)》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第二条 《导向目录》的修订依据是,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以下简称《国家产业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十一五”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发展规划;国家、省和深圳市的其他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三条 《导向目录》的政策取向是,实施产业强市战略和产业第一原则,发展以电子信息产业为主导、适度重型化制造业为重点、现代服务业为支撑的产业体系;推进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加快形成以循环经济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新模式;实施产业、人口和布局的联动调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 《导向目录》由国标代码、产业发展条目、约束性指标、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等部分组成。产业发展条目由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三类构成。
  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不列入本目录。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是指在产业导向中,现有政策对某些区域和行业的特定规定、要求和指引。
  第五条 实施产业发展分类指导政策,促进鼓励类产业发展壮大和规模集聚,引导限制类产业升级改造和有序退出,坚决控制禁止(淘汰)类产业发展。
  第六条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自主创新,需要采取政策措施加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鼓励类产业和项目实行优先发展、扶持发展的政策。国家鼓励类的投资项目,按有关规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第七条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降耗,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产业布局等有关政策,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恢复,低水平重复建设、生产能力明显过剩,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内外市场拓展等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政府对限制类产业和项目采取引导存量、控制增量的政策。限制类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对新建项目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对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加以改造升级。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对限制类产业依法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定新建项目或简单扩大再生产的,依法清理,并责令整改。
  第八条 禁止(淘汰)类包括制造业淘汰类和其他产业禁止类,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公共安全,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最低标准等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
  属于禁止(淘汰)类的产业,禁止投资新建项目,现有生产能力在有关规定的淘汰期限内应当停产或关闭。对不按淘汰期限停产或关闭的项目,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清理,并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
  第九条 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确定的调控指标体系,按照全市万元GDP能耗、万元GDP水耗、劳动生产率等调控目标,分解确定国民经济行业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五项约束性指标的导向值。
  约束性指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74254-2002)的分类,以深圳市行业发展类型为基础,将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类行业中,通过国标代码与约束性指标相对应。
  第十条 约束性指标的适用范围为鼓励类、允许类的新建项目。其中,鼓励类产业项目按照相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允许类产业项目的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9系数进行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1系数进行调控。
  鼓励类、允许类产业的现有项目达不到上述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市有关部门可根据行业政策和实际情况,参照限制类产业办理。限制类产业现有生产能力的改造升级,应当达到本目录确定的允许类约束性指标的调控要求。
  第十一条 产业主体功能区执行适度从严的原则,在对应的约束性指标导向值的基础上,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按鼓励类的0.8系数调控,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按鼓励类的1.2系数调控。产业主体功能区外的其他区域,按照相应约束性指标导向值进行调控。大鹏半岛、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区域,从其规定。
  根据《“十一五”总体规划》,产业主体功能区包括以下区域:特区内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光明新区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东部滨海地区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第十二条 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调控、市场机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根据各区域和行业的发展特点,在《导向目录》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行业准入规定,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确保《导向目录》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导向目录》是基于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而编制的导向性、指导性产业政策文件。制定和实施具体行业的发展政策,应当与《导向目录》的产业导向、约束性指标等主要内容相衔接。
  约束性指标导向值为目前全市行业水平的参照值,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在本市市域内开展投资活动,应根据《导向目录》的约束性指标开展可行性研究,必要时进行新建项目的投资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但《国家产业目录》中的淘汰类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本市市域内国家淘汰类产业的内资、外资项目在国内和市内的区域经济、产业合作中,禁止易地转移。
  第十五条 《导向目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涉及工艺技术、质量标准、环保要求、控制性指标等行业准入条件的,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导向目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下次修订目录公布之日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 《导向目录》所指的新建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及其配套工程。
  第十八条 约束性指标释义:
  (一)增加值电耗:行业当年用电总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千瓦时/万元);
  (二)增加值水耗:行业当年用水额/行业当年增加值(单位:立方米/万元);
  (三)投资强度:行业固定资产额/行业用地面积(单位:亿元/平方公里);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五)资本密集度:固定资产投资/全部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单位:万元/人)。



一、循环经济。单位增加值电耗、水耗、投资强度、劳动生产率和资本密集度依照对应行业的导向值进行调控
序号/
国标代码 鼓励类 序号 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
A1
A101/36
A102/36
A103/46
A104/46
A105/46
A106/46
A107/36
A108/46
A109/36
A110/39
 
A111/36
A112/36
A113/36
A114/36
A2
A201/39
A202/39
A203/36

A204/39
A205/39
A206/36
A207/36
A208/36
A209/36
A210/39
A211/44
A212/36 节水及非传统水利用
节水技术开发与应用
空调冷凝水回收技术
污水生物处理与循环利用技术
中水开发利用
分质供水技术及工程
雨水、微咸水、劣质水、海水的开发利用
重复用水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与使用
高效输配水及节水灌溉技术及设备
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设备制造
冲洗用水量每次6升及以下的坐便器,节水型小便、蹲便器及节水控制设备开发生产
节水水龙头等节水产品
透水铺地面层,透水铺地材料和技术
植物滴灌系统、本地耐旱植物
智能与自洁玻璃、外墙饰面材料
节能及可再生能源
变频电机、稀土永磁电机等高效节能机电产品
新型节能环保家用电器和关键零部件生产及技术开发
新型节能照明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配套材料、设备技术开发
节能型电力变压器
节能实验检测技术
自然通风技术研究和应用
低辐射玻璃生产及技术开发
建筑玻璃热反射膜技术开发
光导管自然采光开发和应用
路灯、灯光夜景的自动监控及节能
绿色再生能源
生物质能的开发和利用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009
010
011

012




001
002
003
004

005
006
007
008 限制类:
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洗衣机、空调器项目
自来水喷淋式洗车
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
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
糊式锌锰电池、镍镉电池项目
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项目
电石生产装置
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
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
低档纸及纸板生产项目
用地面积超过5公顷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项目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其他17项轻工项目

 
禁止(淘汰)类:
新建高尔夫球场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一次性木质餐具
烟花、爆竹、打火机、利用废塑料生产汽油、柴油项目
进口废物加工利用项目
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非环保的开启式干洗机
氯氟化合物干洗剂 ●在大鹏半岛、盐田港及西部港区开展海水冷却、海水淡化、海水冲厕项目示范,开展研究海水综合利用项目 
●推广使用“循环洗车机”,鼓励利用污水回用进行机动车清洗 
●促进利用污水回用、中水、雨水作景观绿化用水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强力推进节能减排。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增长,大力发展低耗能产业,着重降低工业、建筑、交通、政府机构和公用设施四大领域的单位能耗
●新建和建设中的产业集聚基地和开发区,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整体规划或者调整规划
●已建成的开发区、工业区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功能改造
●鼓励企业引入合同能源管理(EMC)节能新机制,推动和鼓励大型公共建筑物的节能改造
●推进提高建筑新型墙材使用率、散装水泥使用率、预拌砼使用率、高强钢筋和高性能混凝土使用率 


A213/44
A214/36
 
A215/42
A216/37
A217/26
A218/36
A219/36
A220/39
 
A221/39
A222/39
A223/39
A224/44
A225/44
A3
A301/37

A302/31
 
A303/31
 
A304/39
A305/36
A306/36
A307/36
A308/75
 
A309/31
A310/31
A311/31
A312/36
A313/36
A314/36 地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蓄能技术开发与应用(包括冰蓄能、蓄能电站、空调废热回收、液化天然气废冷回收、电厂废热回收等)
洁净煤技术产品的开发应用
汽车尾气检测、节能净化装置
车用燃油清净剂
新型计算机节电电源、不间断开关电源(USPS)
智能型节电开关
高性能绿色电池(无汞碱锰电池、动力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等)
汽车动力电池及材料
太阳能转换材料晶硅薄膜和新型太阳能电池
燃料电池及大型储能电容器
核发电
风能、地热、太阳能、海洋能开发
节材及环保材料
汽车玻璃(LOW-E玻璃、SOLAR-E太阳能热反射环保夹层玻璃)
新型节能环保复合门窗、墙体材料、绝热隔音材料、防水材料和建筑密封材料、建筑涂料开发生产
优质浮法玻璃生产技术、装备和节能、安全平板玻璃深加工技术开发
自蓄光材料
低噪声建筑施工机具开发与制造
住宅高性能外围护结构材料与部件制造
智能建筑产品与设备的生产与集成技术研究
机械、服装、钟表、家具、印刷包装和黄金珠宝等优势传统产业清洁生产技术
建筑外遮阳技术与装置
C80以上高强度混凝土、高强度轻骨料混凝土的研究与应用
预拌干粉砂浆
用清洁生产技术建设和改造无机化工生产装置
陶瓷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及应用
高性能钢筋建筑应用 009

010

011

012

013 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及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汞电池(氧化汞原电池及电池组、锌汞电池)
非法改装车辆和已到报废期限的车辆
销售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使用落后工艺、技术、设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制革、电镀、印染、线路板、表面处理等项目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编制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用材、节约用地等资源节约和循环使用情况评估报告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价格政策、财税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绿色消费,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统计与核算制度,开展“绿色GDP”核算试点工作 
●加快电子、能源、建筑等重点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修订调整,建立健全资源节约的标准体系,推进循环经济示范小区建设,创建“国家生态示范园区”
●加快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力争把深圳市高新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高科技园区
●市高新区的入驻项目应当符合其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市高新区以发展高附加值、高成长性、高技术含量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总部及高端研发中心为主,禁止生产加工类企业以及企业的生产部分进入市高新区;进入市高新区的企业(项目),原则上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


A4
A401/47
A402/47
A403/76
A404/76
A405/76
A4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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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08/76
A4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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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12/72
A413/72
A4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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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0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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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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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地及空间利用
节能省地型建筑开发
高层建筑与空间结构技术开发
基础空间信息数据及关键技术开发
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应用技术
主干道路上部空间开发应用技术
园林绿化及生态小区建设
生态系统关键技术开发
结合屋顶绿化、小区绿化和架空层绿化的都市农业
先进适用的建筑成套技术、产品和住宅部品研发和推广
立体停车场
绿色酒店等绿色建筑的开发
国家住宅示范工程
城中村、旧住宅区改造和旧工业区功能置换
经济适用住房
资源综合利用
垃圾及污泥焚烧发电、供热、制冷
垃圾填埋气体回收利用
废旧电器、塑料、废旧橡胶回收利用设备制造
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开发与应用
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综合处理
放射性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发、制造
“三废”治理及综合利用
烟气脱硫工艺及成套设备
大型高效除尘器
水处理药剂生产与应用工艺及设备
噪音、固体废弃物处理工艺及设备
污水处理工程工艺技术及成套设备
废弃物循环再生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废弃物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处理工程及工艺技术和成套设备
 
 
 
 
   
 
 
 
 
 
 
 
 
 
 
 
 
 
 
 
  ●高起点建设市高新区、留仙洞园区、大学园区(大学城、深圳大学、深职院)、石岩园区、沙井松岗园区、光明园区、龙(华)观(澜)坂(田)园区、宝龙碧岭园区、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坝光园区等十个产业园区,以市高新区为核心区,其他规模化园区为组团产业区,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规模化园区经济
●全市建设四个产业主体功能区:一是以特区内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二是以光明产业园区为主体的西部高新技术产业主体功能区,三是以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和宝龙工业区为主体的东部先进制造业主体功能区,四是以东部滨海地区为主体的生态休闲度假主体功能区
●建设笋岗清水河商贸物流园、盐田港区保税物流园、前海湾现代物流园、空港保税物流园、平湖现代物流园、龙华现代物流园等六大商贸物流园,探索多元合作的物流园区开发管理模式 



二、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①增加值水耗≤4立方米/万元;②投资强度≥44亿元/平方公里;③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④资本密集度≥6万元/人
序号/
国标代码 鼓励类 序号 限制类和禁止
(淘汰)类 特定区域和行业发展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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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02/40
B003/40
 
B004/40
B005/40
B006/40
B007/40
B008/40
B009/40
B010/40
B011/40
B012/40
B013/40
B014/40
B015/40
B016/40
B017/40
B018/40
B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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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集群通信系统及终端设备
数字交叉连接设备
数字移动通信产业[二代以上移动通信系统设备及终端产业(须国家批准)、移动通信专用芯片等关键配套件]
高性能综合业务交换设备
卫星及航天技术应用
卫星通信系统及地球站设备
卫星导航系统技术开发及设备制造
622兆比/秒及以上数字微波同步系列传输设备
同温层通信系统关键技术及设备
10千兆比/秒及以上光同步系列传输设备
915-917兆赫兹频段内的无中心多信道选址移动通信系统设备
无线射频识别系统及设备(RFID)
超宽带(UWB)无线通信设备
农村无线数字通信设备
光纤预制棒、单模光纤及连接器件
光纤到户关键部件及设备
全光交换机设备和大容量全光网络(OXC、OADM)设备及关键部件
异步转移模式(ATM)及IP数据通讯系统设备
个人数字助理(PDA)产品
多普勒雷达技术及设备
射频技术及设备
平板显示器件背光源、偏光片、滤光片制造
数字微镜器件(DMD)
新型显示器件[液晶显示器件(TFT-LCD和STN-LCD)、等离子显示器件(PDP)、场致射显示发光器件(FED)、真空荧光显示器件(VFD)、硅上液晶微型显示器(LCOS)及有机电致发光器件(OLED)]及其驱动模块
013




014


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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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类:
经营生产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天线、高频头、解码器、接收机等)
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
模拟CRT黑白及彩色电视机项目
单、双面印刷电路板
 
 
 
 
 
 
 
 
 
 
 
 
●建设深圳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深圳产业化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和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等六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
●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优势产业群,强化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增强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数字视听、通信设备、微电子及基础元器件、软件、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及仪器仪表、医疗器械等优势产业的区域集群效应
●依托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龙岗大工业区,调整整合公明、沙井、石岩、观澜、沙坣-碧岭、宝龙、新生-高桥、金沙-沙田等工业区,形成以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为支柱的产业发展带规模效应;规划改造和建设一批适合于优势传统产业和企业发展的特色工业园区



B025/40
B026/40
B027/40
B028/40
B029/40
B030/40
B0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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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3/40
 

B034/40
B035/40
 
B036/40
B037/40
B038/40
B039/40
B040/40
B041/40
B042/40
B043/40
B044/40
B045/40
B046/40
B047/40
B048/40
B049/40
B050/40
 
  线宽0.25微米及以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
集成电路新技术及设备
集成电路抛光片、掩膜板制造
集成电路测试封装
大规模集成电路装备制造
电子纸(电泳影像显示技术EPID)
氮化镓、砷化镓等Ⅲ、Ⅴ族化合物半导体器件
锗硅半导体器件
新型电子元器件(片式元器件、频率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电力电子器件、光电子器件、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新型机电元件、高密度印刷电路板和柔性电路板等)制造
LED和LD封装、LED照明器具
光通信器件(光组件、光模块、光无源器件、光交换器件、光子集成器件等);光存储器件
大功率激光器
新型微机电组件
新型继电器
电子计算机用光传输与光电集成器件
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及高性能微机、工作站、服务器设备制造
机械产品开发、生产用计算机软硬技术及设备
高速路由器、网络交换机、集线器、网关、网卡等网络设备
智能网络及软交换产品
有线及无线用户接入网系统设备(光接入网、ADSL接入网等)
激光打印机
硬盘、磁头和驱动器
银行、证券、财务专用机,自动票据机,IC卡读写机(ATM机或POS机)
网络安全产品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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