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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1:06:46  浏览:80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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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
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2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
  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
  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四、《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加密参数共10项:即开票日期、机打代码、机打号码、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识别代号、价税合计、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增值税税额。
  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
  (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
  (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
(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 “-”号。
(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10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
  (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
  六、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相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抵扣联需采用52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45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1家定点企业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各地的《机动车发票》票样(一式三份)要报总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七、旧版《机动车发票》从2006年 8月 1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号)同时废止。

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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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八、一九八九和一九九0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2月11日 生效日期1988年2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文化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文化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规定,同意签订本计划,其条款如下:

 一、文化和艺术
  1.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在葡萄牙举办一个小型版画展;葡方在中国举办现代版画展。有关展品和其他事宜应事先征得对方同意。
  2.葡方希望在中国举办一次文献性展览,例如“葡萄牙在世界的遗产”。中方希望在葡萄牙举办一次有关中国文明史的文献性展览。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继续发展两国图书馆之间的图书和出版物的交流。
  4.双方鼓励两国档案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互相交换使对方感兴趣的资料复制件和出版物。
  5.双方交换有关版权机构的资料。
  6.葡方通过葡萄牙图书和阅读协会,准备继续以定期寄送图书资料和新书目的方式帮助中国的葡学家。
  7.双方鼓励专门出版语言、文字工具书的出版社之间的直接接触。
  双方探讨合作出版此类书籍的可能性。
  8.双方鼓励电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机构之间建立联系,以便研究各自在对方国家发行影片的条件。
  (2)葡萄牙电影资料馆为继续进行近几年同中国电影资料馆开展的工作,对下列活动表示兴趣:
  葡萄牙电影资料馆与北京电影资料馆继续保持接触,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电影事业的进程。
  在其档案中整理对对方有用的文献资料,以便互相交流。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办电影周,放映最新影片。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机构另行商定。
  9.双方有兴趣交换独唱、独奏、小型音乐、舞蹈团和乐队指挥,以便了解对方音乐、舞蹈的现状、流派和发展情况。
  10.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研究互派一个三十人以内的艺术团的可能性。
  11.双方鼓励在音乐领域内互换可供演奏的乐谱和其他有关音乐的文献资料。
  12.双方鼓励两国考古、文物保护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并研究交换二至三名此类专家互访的可能性。
  13.双方有兴趣交换有关瓷器方面的出版物。

 二、科研
  14.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科研部门建立直接的合作关系。为此,双方鼓励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和葡萄牙科技国务秘书处建立联系。
  15.葡方表示其热带科学研究所有兴趣与中方有关研究机构在其从事的研究领域内进行合作。

 三、教育
  16.双方鼓励两国的高等院校及同类机构之间进行直接交流和合作,交换有关教育方面的资料和情报,参加对方举办的学术会议。
  17.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保持已派出的语言教师的数目,并研究增派教员的可能性。具体事宜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18.双方鼓励本国学生或教师自费到对方国家参加语言和文化暑期班。
  19.双方支持里斯本高等美术学院与中国一所同类的高等美术院校开展校际合作。
  20.双方将在下列领域内互换有关教育体制和教学经验方面的情报和资料:
  --教育体制和学位结构。
  --教学视听材料。
  --成人教育组织。
  21.双方鼓励葡萄牙教育部所属全国科研所和中国高等院校的研究机构之间进行交流。

 四、青年
  22.双方交换有关青年问题的资料、情报和视听材料,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的实际情况,并鼓励两国青年组织之间进行合作。
  23.葡方邀请中国青年代表团访问葡萄牙。代表团的组成及访问日期另行商定。

 五、新闻
  24.双方将加强新闻领域内的关系。为此,双方鼓励和支持新闻单位之间建立联系,并进行业务交流。
  25.葡方表示有兴趣在葡萄牙新闻总局资料中心同中国的有关机构之间交换业务资料。

 六、体育
  26.鉴于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接触不断扩大,而且卓有成效,双方将继续鼓励两国间的体育交往和合作。具体项目由葡萄牙体育总局和中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另行商定。

 七、奖学金
  27.葡方通过外交部每年向中方提供四名奖学金,期限各为十个月,对象为大学毕业生、大学教师或学历相当的研究人员,从事大学毕业后的学习或研究。
  28.葡方通过葡萄牙语言文化研究所每年提供二名语言文化年度班奖学金,期限各为九个月。另外,提供二名科研奖学金,期限各为十二个月。
  29.中方每年向葡方提供六名奖学金,期限各为十二个月,供葡萄牙公民在中国的高等院校学习或进修。

 八、通则和财务规定
  30.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生由派遣方选派,并应得到接待方的认可。
  双方每年一月公布本计划规定的奖学金名额。
  派遣方通过外交途径,于四月一日前提交申请人名单。接待方应通过外交途径,于六月三十日前对申请人及其学习计划同意与否的最后决定通知派遣方。
  申请人应提交本人学历证明、学习计划、逗留期限、所懂语言的口笔语水平证明,将要学习、进修或开展科研的单位或学校、联系的专家或教授和其他所需证明。
  申请人应懂接待国的语言或一种国际通用语言(英语或法语)。
  双方应向申请人提供所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派遣方应至少在三周前通知奖学金生的到达日期。
  派遣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往返机票。
  31.葡方向享受第27条规定的中国奖学金生提供如下数额的奖学金,用以支付食宿和其他费用:
  --大学毕业生 43000葡盾
  --助教或相当于助教的研究人员 53000葡盾
  --大学教授 60000葡盾
  急症或意外事故,可享受免费医疗。在大学或其他高等院校免交学费。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根据生活费上涨的情况,每年应对奖学金数额进行调整。
  葡方享受第28条规定的奖学金生提供如下数额的奖学金:
  年度班:大学毕业生--40000葡盾
  大学生 --35000葡盾
  科研人员 --50000葡盾
  32.中方对享受第29条规定的葡萄牙奖学金生,负担学费、紧急医疗费,并按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规定发给奖学金,用以支付伙食及其他有关费用。
  33.除特别商定者外,双方代表团、艺术团和人员互访时的国际旅费以及演出所需道具的国际运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负担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费和交通费。
  举办展览(包括印制目录等有关活动)的费用将由双方逐项商定。
  34.本计划不排除经双方共同协商而确定的新项目。
  35.双方同意于一九九0年年底在北京举行第三次混合委员会会议,商谈和签订下一个文化交流计划。
  36.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本计划于一九八八年二月十一日在里斯本签订,用中文和葡萄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葡萄牙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春德              苏亚雷斯
    (签字)             (签字)

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对冻猪肉储存期限问题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卫生部关于对冻猪肉储存期限问题的联合通知
商业部、卫生部



商业部在《商业部门冷库管理办法》中曾规定冻猪肉在摄氏零下十八度条件下,保存十个月的期限,这是商业部门为保证肉品质量促使企业搞好经营管理的一个警戒期限。冻猪肉保存期限的长短,对其质量的好坏有一定的影响,但还要看储存管理的条件,储存管理好的,虽然时间长一
些,肉品质量仍能保证;反之,如果储存管理得不好,即使时间不到规定的期限,肉品的质量也难以保证。为此,对超过保存期的冻猪肉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商业部门要认真做好冻猪肉在保管过程中的预测预报工作,切实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加速肉品周转,防止冻猪肉超过保存期。
二、对超过保存期的冻猪肉要认真进行检验,凡是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可以鲜销;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不能鲜销,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98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