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6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的公告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134号
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司法部第104号令),以下63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12年度检验,获准在内地执业,提供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境外法律服务。现公告如下:
一、北京代表处
1. 香港布英达陈永元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ARNDT CHA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4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9号
首席代表:布英达(Brandt, Keith Marti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南办公楼1419-1420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296330
传 真:(010)85296116
网 址:www.snrdenton.com
E-mail: bridget.liu@snrdenton.com
2. 香港陈韵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VIVIEN CHAN & CO.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4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陈韵云(Vivien Cha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0号长安大厦508室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227072
传 真:(010)65226967
网 址:www.vcclawservices.com
E-mail:Beijing@vcclawservices.com
3.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DEAC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2
首席代表:张永财(Cheung Wing Choi Franki)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一办公楼8层11单元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2338
传 真:(010)85182339
网 址:www.deacons.com.hk
E-mail:beijing@deacons.com.cn
4. 香港杜伟强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K.T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6年6月2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5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杜伟强(To Wai Keung)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万达广场A座1702室
邮 编:100022
电 话:(010)85875076
传 真:(010)85875076
网 址:www.wktoco.com
E-mail:cindy@wktoco.com
5. 香港高露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ILKINSON & GRIST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8号
首席代表:陈志坚(Raymond Cha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西二办公楼10 层5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1521
传 真:(010)85181520
网 址:www.wilgrist.com
E-mail:beijing@wilgrist.com
6. 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BIRD & BIRD LAW FIR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4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6号
首席代表:韦马仕(Marcus Vass)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0828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59335688
传 真:(010)59335666
网 址:www.twobirds.com
E-mail: Karen.Wang@twobirds.com
7. 香港胡关李罗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WOO,KWAN,LEE & LO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2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罗志力(Lo, Chi Lik Peter)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西三座509室
邮 编:100738
电 话:(010)85181928
传 真:(010)85181595
网 址:www.wkll.com
E-mail:wkllbj@wkllbj.com
8. 香港蒋尚义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ANTHONY CHIANG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4月3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1-026号
首席代表:蒋尚义(Chiang Sheung Yee,Anthony)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3座1501室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073153
传 真:(010)59073148
网 址:www.acp.com.hk
E-mail:karenk@acp.com.hk
9. 香港廖绮云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HONG KONG LIVASIRI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1号
首席代表:范振成(Fan Chun Shing Davi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24号东海中心1105A室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65155921
传 真:(010)65155923
E-mail:zhangmeng@livasiri.com
10. 香港刘汉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U & LAU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3年9月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0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15日
首席代表:刘汉铨(Lau Hon Chuen)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灯市口大街33号国中商业大厦1220室
邮 编:100006
电 话:(010)65229937
传 真:(010)65229937
网 址:www.chuandlau.com.hk
E-mail:chuandlau@yahoo.com.cn
11.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
批准日期:2012年4月1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外字2012第3-0003号
首席代表:李若英(Lee Yeuk Fu)
地 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1座6层28-29单元
邮编:100004
电话:(020)83880590
传真:(020)83863119
网址:www.shlegal.com
E-mail:Echo.ho@shlegal.com
12.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JSM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月9日
执业许可证号:港2-001号
首席代表:董光显(Tung Kwong Shien, Robert Terence)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9号华贸中心2号楼1102单元
邮 编:100025
电 话:(010)65999200
传 真:(010)65989277
网 址:www.mayerbrownjsm.com
E-mail:beijing.office@mayerbrownjsm.com
13. 香港秦觉忠吴慈飞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TSUN & PARTNER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6第1-0021号
首席代表:秦觉忠(Tsun Kok Chung Richar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戊2号国际港C座2302-5室
邮 编:100037
电 话:(010)58137071
14. 香港西盟斯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SIMMONS & SIMM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9月1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11第2-0009号
首席代表:唐杰忠(Thomas Deegan)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一号国贸大厦3座33层
邮 编:100004
电 话:(010)85884500
传 真:(010)85884588
15. 香港易周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
CHARLTONS BEIJING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7年7月13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7第2-0006号
首席代表:高恒(Cohen Colin Bernard)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3-1703
邮 编:100020
电 话:(010)59073299
传 真:(010)59073299
网 址:www.charltonslaw.com
E-mail:angelafu@charltonslaw.com
二、上海代表处
16. 香港的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DEACON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5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3-0001号
首席代表:司徒英健(Seto Ying Kin Myles)
地 址:上海市西藏中路268号来福士广场2801/2808室
邮 编:200001
电 话:(021)63403588
传 真:(021)63403788
网 址:www.deacons.com.hk
17. 香港范纪罗江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FAIRBAIRN CATLEY LOW & KONG SHANGHAI REPRESEN- 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2年12月2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33号
首席代表:朱庆华(Chu Hing Wah Grace)
地 址:上海市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7楼A7室
邮 编:200021
电 话:(021)51162883
传 真:(021)63353376
网 址:www.fclklaw.com.hk
18. 香港高李严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OLDHAM LI & NIE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2月2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6第1-0023号
首席代表:李卓贤(Richard Michael Healy)
地 址:上海市仙霞路317号远东国际广场B栋1114室
邮 编:200051
电 话:(021)62780612
传 真:(021)62780613
网 址:www.oln-law.com
19. 香港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CHRISTINE M. KOO & IP, SOLICITORS & NOTARIE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5年8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1-0012号
首席代表:叶成庆(Ip Shing Hing)
地 址:上海市四川北路888号海泰国际大厦1602室
邮 编:200085
网 址:www.cmkoo.com
20. 香港鸿鹄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BIRD & BIR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8年9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8第2-0007号
首席代表:利明廉(Matthew Harvey Laight)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288号创兴金融中心3003A室
邮 编:200003
电 话:(021)33663668
传 真:(021)33663669
网 址:www.twobirds.com
21. 香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PHILIP K.H. KENNEDY Y.H.WONG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2年10月29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0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黄英豪(Kennedy Y. H. Wong)
地 址:上海市天钥桥路327号C栋嘉汇创机商务中心355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021)62898248
传 真:(021)62898248
网 址:www.pwkwco.com.cn
22. 香港黄新民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WONG AND CHAN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4年10月27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4第1-0008号
首席代表:黄新民(Wong Sun Man)
地 址:上海市凯旋路3131号明申中心大厦2403室
邮 编:200030
电 话:(021)54071528
传 真:(021)54071590
网 址:www.wongandchan.com
23. 香港李乔安许允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RIBEIRO HUI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11年2月15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10第1-0031号
首席代表:许允立(Hui Wun Lap)
地 址:上海市西藏南路218号永银大厦1702A单元
邮 编:200021
电 话:(021)63866110
传 真:(021)63866112
网 址:www.ribeirohui.com
24. 香港梁温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LEUNG AND WAN SOLICITORS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9年6月30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9第1-0029号
首席代表:温嘉明(Wan Kah Ming)
网 址:www.leungandwan.com
25. 香港罗夏信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STEPHENSON HARWOOD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2-0005号
首席代表:戴义高(Ian Michael Devereux)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15号上海嘉里中心1004-1005室
邮 编:200040
电 话:(021)53852299
传 真:(021)53852195
网 址:www.shlegal.com
26. 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JSM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原批准日期:1995年3月16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律证港字2002第1-0013号
重新核准日期:2002年8月20日
首席代表:何观乐(Billy Ho)
地 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366号恒隆广场2座2305室
邮 编:200040
电 话:(021)61201066
传 真:(021)61201069
网 址:www.mayerbrownjsm.com
27. 香港其礼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
CLYDE & Co.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HK)
批准日期:2006年1月12日
执业许可证号:司发证港字2005第1-0016号
首席代表:张逸伟(Chong Ik Wei)
地 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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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交水发〔2012〕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规划院、交科院、水运院,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中国船级社,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长江南京以下深水航道建设工程指挥部,各有关港航企业:
水运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先导性、服务性产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结构调整为主攻方向,推进“十二五”期水路交通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二五”期,水运发展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自身也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和问题,机遇和挑战并存。
(一)从宏观经济环境看,加快水运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使我国水运发展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航运供需失衡,燃油、人工等成本大幅上涨,企业经营面临巨大压力。需要准确判断、正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的水运发展态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不断优化运力、运输和组织结构,走质量效益型的内涵式发展之路,增强应对复杂形势和化解危机的能力。
(二)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看,加快水运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我国经济社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统筹各种运输方式发展,构建便捷、安全、高效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这也是新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要求和方向。内河水运符合国家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在承担能源、原材料等大宗物资和集装箱、重大装备等货物运输方面有着明显优势,但仍是综合运输体系建设的短板。国务院出台加快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将内河水运发展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为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运输结构调整指明了方向,内河水运发展成为水运结构调整的重要方面。加大水运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这也是“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交通运输的基本要求。
(三)从行业自身发展情况看,加快水运结构调整势在必行。
我国水运发展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一些结构性矛盾和问题。港口集疏运体系还不完善,港口岸线等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预防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海运业在世界海运界的地位和话语权不高、综合竞争能力不强,海运服务贸易长期处于逆差,安全管理和节能减排任务仍然非常繁重,信息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水运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研究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工作,实现水运发展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增强水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总体思路
按照“兴内河、优港口、强海运”的总体思路,加快水运基础设施、运输装备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和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水运发展的质量、效益、竞争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水运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兴内河:以加快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内河水运运量大、能耗小、污染轻、占地少、成本低、投资省的比较优势,把加快内河水运发展作为完善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内容,提高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航道建设和专业化、规模化内河港区建设,积极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内河水运发展水平。
优港口:以优化发展为主题,进一步完善港口布局,有序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拓展服务功能,增强港口在现代物流中的枢纽作用,加快推进“两型”港口建设,形成布局合理、服务高效、保障有力、安全环保、管理先进的现代化港口体系。
强海运:以做强、做大为主题,加快建设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的海运船队,增强国轮船队对我国进口能源、原材料等重要战略物资的运输保障能力,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不断提升我国海运的国际竞争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在世界海运界的地位和话语权。
三、“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
面对水运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加快推进水运结构调整,要重点抓好六项主要工作。
(一)加快构建畅通高效的现代化内河水运体系。
按照内河航道布局规划要求,加快构建以高等级航道为主体的内河航道体系,促进流域经济协调发展。加快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和长三角、珠三角高等级航道建设,全面改善航道通航条件。大力推进干支联网工程,逐步构建干支衔接、通江达海的航道网络。推动界河、国际河流和非水网地区航道建设,延伸航道通达和覆盖范围。加强航道养护管理,完善养护机制,提高航道养护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快内河主要港口建设,加快主要港口和部分地区重要港口专业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建成一批集装箱、汽车滚装、大宗散货等专业化泊位,增强对临港工业和腹地经济发展的支撑带动作用。制定实施《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实施方案》,加快推进长江干线、京杭运河船型标准化,全面开展西江航运干线和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船型标准化工作,启动其他高等级航道重点船型的标准化工作,推进乡镇渡船的标准化改造,加快现有非标准船型和安全、环保设施不达标的老旧运输船舶的更新改造。
(二)大力提升港口的发展质量和效益。
优化港口布局,推动港口功能拓展和结构调整,充分发挥主要港口在综合运输体系中的枢纽作用,提升对腹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沿海港口布局,推动区域港口群协调发展;统筹规划、科学推进新港区开发,强化主要港口的辐射功能;加快港口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完善煤、矿、油、箱等主要货类运输系统,提升港口现代化水平。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强化各种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加大铁水联运推进力度,提升港口辐射范围和有效带动空间。提高港口资源利用效率,加强岸线管理,积极发展公共码头;实行合理分工和差异化发展、错位发展;鼓励以市场为导向、以港口企业为主体的港口资源整合;推进长江下游深水航道沿线港口的江海一体化运行管理新模式。
(三)提高航运综合竞争能力。
优化海运船队结构,促进船舶向大型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扩大国轮船队规模,提高船队现代化水平。推动水上客运向旅游化、高速化、舒适化方向发展,大力发展海峡、岛屿间高速客轮、客滚运输,积极推进邮轮、游艇和水上旅游客运发展。积极支持港航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完善海运服务网络;规范货主投资航运业,发挥骨干航运企业优势,鼓励航运企业与大型货主优势互补、互利合作,提升保障经济安全运行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试点方案,推进船舶特案免税登记政策的常态化,研究推进与国际接轨的海运税费政策,积极参与国际海运合作和重要海上运输通道合作。
(四)加快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
进一步提升船舶管理、船舶交易、无船承运、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等传统服务业发展水平。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完善船舶委托管理制度,加强对船舶管理公司的监管;完善船舶交易服务场所布局,加强交易行为监管;完善引航、理货等港口服务行业发展政策,加强引航机构建设和理货市场监管;研究制定船舶港口供应服务标准和资质条件,规范经营服务秩序,提升服务质量。大力发展高端航运服务业,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市场机制。依托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航运咨询、信用评级、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务,推进航运信息交换和增值服务系统建设。
(五)促进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引导港航企业延伸服务产业链,拓展经营网络,加快由运输承运人向综合物流服务商和全球物流经营人的转交。加快推进港口与物流园区、保税区、“无水港”的对接和联动发展,依托港口建设综合运输枢纽、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区域性或国际性物流中心,积极拓展采购、中转、加工、配送等功能,提升港口在物流链中的集聚效应。积极推进铁水、公水联运发展,统一联运标准和要求,制定联运数据信息传输、交换标准,建立健全联运统计,推进联运统一单证、优化流程、责任交接和全程联保制度建设,提高物流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六)推动安全绿色水路运输发展。
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效益的关系,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作业流程,强化从业人员培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升安全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四客一危”和滚装运输船舶、砂石运输船舶及危险品码头、客运码头的安全监管,加强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设施设备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积极构建低碳水路交通运输体系,建立健全水运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监测、考核制度,强化水运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能等再生能源利用,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老旧船舶,大力提升港口装卸工艺和装备的节能水平,完善港口接收、处理污染物的设施,推动大型港口设备“油改电”和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技术改造。
四、水运结构调整的保障措施
为加快推进水运结构调整,要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良好环境,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结构调整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一)着力健全发展规划体系。
统筹规划是引领结构调整、确保结构调整正确方向的基础和前提。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组织实施好《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国发〔2011〕2号),积极争取将海运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按照“兴内河、优港口、强海运”的思路加快推进水运结构调整工作。完善中长期水运发展规划体系,实施好《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1号)。统筹协调上下游航道规划标准、建设序列,保证航道通航的贯通性和等级的连续性。加强水运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加强深水岸线资源和跨拦临河建筑物使用通航资源的严格管理,为水运发展留足空间。
(二)着力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政策法规是推进结构调整的坚实保障。积极构建有利于水运发展的财税政策,推进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国际海运税费制度;健全市场准入、退出等管理制度和动态监控机制,构建水运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加大市场秩序监管和违规处罚力度;加强“四客一危”船舶运力的宏观调控,引导干散货船、集装箱船运力有序投放;推动大型货主与骨干航运企业签订长期运输协议,引导货主充分利用公共运力资源,有效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沟通作用,促进运力供需总体平衡。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信息,规范和提高港航指数发布质量,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着力推进水运立法进程,制修订出台《航道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内水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配套建设,逐步将促进结构调整的政策和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三)着力健全资金保障体系。
资金是推进结构调整的重要保障。加大公共基础设施和科研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为主的来源渠道;制定保障资金安全的具体办法,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认真做好港口建设费地方分成资金的使用管理。在中央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各地要积极争取出台政策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来源,扩大资金规模,统筹使用燃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尽快落实船型标准化和老旧船舶提前淘汰配套资金,同时,依托航电枢纽等资产,搭建融资平台。企业要加大结构调整、安全设施设备、节能减排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促进基础设施、运输装备优化升级。
(四)着力健全改革创新体系。
改革创新是推进结构调整的强大动力。深化管理职能改革和机构改革,进一步优化水路行政管理职能配置,推进建立精简统一、职责明确、运转高效、行为规范的港航管理机构。探索主要内河干线航道、国境国际河流航道管理新模式,逐步理顺重要通航枢纽管理体制,适应流域水运一体化管理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完善水运发展部省市协调机制,凝聚发展合力。紧紧依靠科技进步,实现水路交通运输的创新发展。组织开展长江黄金水道通过能力提升、港口物流枢纽运营等重大专项技术攻关,在基础设施建设、运输装备、装卸工艺、节能减排、港口安全等方面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五)着力健全信息支撑体系。
信息化是转变发展方式、改造和提升交通运输业的重要支撑。要认真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2号),以数字化、智能化航道和内河水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设为重点,更加注重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及政务效能;建设多式联运信息服务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无缝衔接;以交通电子口岸建设为重点,推动口岸信息化数据共享,提高口岸便利化水平;以都省联网构建全国港口、运政管理、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为重点,积极推进建设省级港口、航道、运输、海事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业务协同,实现资源共享。建成水运经营人、港口、航道等基础数据库,主要港口建立港航EDI中心和区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基本建成全国交通电子口岸物流信息平台和港航数据中心。
(六)着力健全人才队伍体系。
高素质的水运人才队伍是推进结构调整的根本保证。要深入实施“人才强交”战略,认真落实《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交人劳发〔2011〕337号),大力推进水运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航运经纪、现代物流、应急救援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及水运复合型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港航管理、工程管理、应急管理、危险品管理等水运职业资格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引导航海职业教育发展,建立和完善船员培养、聘用、流动和管理制度,加快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爱岗敬业的船员队伍,不断壮大国际海员队伍.加强部门间人才流动以及东中西部地区人才的交流和对口支援,不断推进港航执法队伍正规化、专业化、标准化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机构)应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认真组织实施,做好水运结构调整工作,推进我国水运业又好又快发展。
交通运输部(章)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