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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杨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3:46:14  浏览:8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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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设立、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因未遵守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未尽法定义务或未用法定权利,而使企业遭受不利法律后果或商业损失的可能性。现实中一些企业正是由于忽视法律风险而最终走上了破产的道路,为此,笔者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了调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对策。

一、当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问题

近年来,中小企业法制建设虽然取得长足发展,但大多数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受多年来粗放经营、片面发展模式以及运动式行政执法方式的影响,对于企业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重临时救急、轻事先防控”的观念,不重视健全管理体制、忽视法律风险管理与预防,导致企业抵御法律风险的措施主要依赖于“事后诉讼”,给企业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这些诉讼的存在不仅给中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上的直接损失,而且还带来难以计算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机会成本、商业声誉损害等隐形损失。更加可怕的是,法律风险一旦爆发,企业自身往往难以掌控,甚至直接导致破产,并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破坏了社会和谐和稳定。

根据调查总结,当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存在6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一是企业管理者对法律风险的认识不足。目前,大多数企业对法律风险往往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大多数企业没有兼职或专职的法律顾问,用于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的投入严重不足。企业管理者对法律风险可能给企业带来的破坏缺乏足够的认识,将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放在事后补救上,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可能产生纠纷的领域。

二是目前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

三是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普遍存在漏洞与不完善的环节。被调查企业中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占1成多,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仅2成,2/3以上的企业存在不同形式、不同方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漏洞。

四是企业员工的法律

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近3年来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有2成多;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仅不到2成,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有6成。

五是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大多存在不合规性。如在与其他企业项目合作时,大多数企业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专利检索等必备工作,4成企业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近7成企业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的权限,这些不合规工作流程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发案率。

六是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仍缺少法定程序。所调查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等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1人决定,律师、法律顾问有重要地位并参与决策的企业仅2成略多。

二、中小企业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对策建议

近年来,我国经济开始进入转型阶段,由于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剧。面对日益严重的法律风险问题,特别是中航油巨亏事件之后,我国开始启动了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性探索,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年4月公布了《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国有企业中开始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强调了企业法律顾问“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工作原则。由此,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概念首先在国有企业之中得到了推广,相关的制度建设和工作实践则首先在国有大型企业之中得到开展。而对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一直是个制度盲点。直到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在第29条才首次提到了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笔者认为,必须对新形势下中小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给予高度重视,必须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做为新型工业化道路上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和制度,努力探索出一条既具活力、更具抗风险能力的新型工业发展模式。具体建议如下。

(一)指导中小企业建立重视“事前防范”的法律顾问制度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企业自身不懂法、不用法以及被违法、违约行为侵害,是产生企业法律风险隐患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开展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就要从企业自身入手,来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制度体系。而在中小企业中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是目前中小企业防范法律风险最为有效的手段。也是一项低投入、高产出,创造效益最经济的途径。有关部门应参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出台中小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政策文件,明确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以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尽快聘请法律顾问。对已设立法律顾问的中小企业,强调其法律顾问的职责应由“事后诉讼”向“事前防范”转变。对于企业签订重要合同、投资、薪资、知识产权、合并、破产等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了在经济和技术方面的论证之外,必须进行法律风险的分析和评估,推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活动的法律审核,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二)对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法律体检”

在中小企业中开展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进行全面的“法律体检”,对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综合检查、分析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消除各类法律隐患,确保这些企业依法经营、快速发展。在针对成长型中小企业开展的“送管理、送咨询、送服务”活动中,应大力加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帮助企业及时认识和整改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

(三)完善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体系

预防企业法律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长远工程,在起步之时,必须强化相关的信息交流、反馈和推广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拓展法律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一是在省、市中小企业网开设中小企业预防法律风险专栏,集中宣传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推广各地预防法律风险的好做法、好经验,开设预防法律风险的论坛,做好相关信息的交流、反馈和推广工作;二是由省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司法部门牵头,对有可能引起民事纠纷的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法律风险问题进行调研和分析,及时发布行业法律风险警示报告,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做好防范工作。

(四)建立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中小企业联合会等相关单位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中小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化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指导中小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不定期联合举办普法宣传和培训活动,大力宣传相关法规和政策,引导中小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和化解纠纷的能力。

(五)尽快将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纳入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中

国务院2009年9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为此,建议有关部门在修订小企业发展条例和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时,应将建立中小企业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的内容纳入其中,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处:《法律适用》201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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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处理办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关于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调查报告的处理办法

1989年1月6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第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专题调查报告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也是政协
委员参政议政,向党和政府反映较系统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的重要渠道,认真处理好调查报
告,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为此,作如下规定:
        
  一、各专门委员会的专题研讨和专题调查形成的书面报告(统称专题调查报告),内容
需经本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然后由秘书长或分工主管的副秘书长签发。
  二、专门委员会的专题调查报告,视情况可分别作如下处理:
  1.涉及国家生活重大问题的专题调查报告,经主席或主管常务的副主席同意,可提请主
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审议,经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议通过,得以全国政协主席会议或常
务委员会议建议案形式送交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
  2.重要问题的专题调查报告,经主管常务的副主席或秘书长同意,可提交常委专题座
谈会讨论,听取补充意见和建议,然后以全国政协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交有关方面和部门;
  3.除上列情况外的专题调查报告,均由本专门委员会或调查组署名,由全国政协办公厅
发函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
  三、为加强同全体政协委员的联系,并为委员知情和参政议政提供条件,有些专题调查
报告,经主管常务的副主席或秘书长批准,可发给全体常委或全体委员。
  四、为提高政协工作的公开化程度和发挥专题调查报告的社会效益,凡不涉及国家机密
的专题调查报告,经秘书长批准,可在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后,有选择的改为新闻报导的形
式在报刊公开发表。
  五、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应主动收集有关方面或部门对专题调查报告的处理情况,并
及时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参与调查的委员通报,经秘书长同意,有的还可通过新闻渠道予以
报导。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


教监[2012]6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高校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高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高校科研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现就规范高校科研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要求

  1.科学研究是高校的重要职能,科研人员是高校科学发展的重要资源。长期以来,高校科研人员牢记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使命,立足岗位、敬业奉献,为创新型国家建设和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作出重要贡献。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力推动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对高校科学研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当前,在高校科研活动中学术失范行为较为严重,贪污、挪用科研经费案件时有发生。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维护科研秩序,是一项紧迫任务。

  2.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总体工作要求是:坚持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并重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严格规范科研行为与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相结合,切实加强科研行为管理,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

  3.高校科研人员开展科研活动的总体要求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模范遵循学术规范和科学伦理,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大力弘扬科学研究精神,不断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高校科研行为规范的具体内容

  4.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要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考虑自身研究力量,加强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可信。不得隐瞒与项目协作单位以及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5.科研人员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不得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6.科研人员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7.科研人员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8.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9.科研人员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要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评审信息,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10.项目负责人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项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三、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行为管理机制

  11.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在高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把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工作总体部署,不断完善科研行为管理制度和服务保障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创造活力。

  12.坚持高校党委对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科研经费的监管,强化责任意识,完善责任体系,健全科技资源配置机制、科研活动内控机制。校长要认真履行法人代表责任,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行为的管理。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要切实担负起对科研活动督促引导和对科研经费监督管理的职责。

  13.高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能,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学院(系、所、中心、研究院等)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的监管责任,对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科研项目执行、科研经费使用、科研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14.高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充分发挥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工作规程,积极开展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学校科研机构和学术团队要加强团队管理,完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学校要为学术组织有序有效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5.高校要把教育引导作为规范科研行为、促进科研人员廉洁从业的基础,加强对科研人员职业素养和诚信教育,弘扬良好学风,不断提高科研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大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力度,加强警示教育、示范教育,增强科研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培训制度,将法律法规、廉洁从业培训纳入教师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之中,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建立培训档案,增强培训实效。

  16. 高校要加强科研文化建设,把科研文化建设作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动力,大力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的思想理念,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文化氛围。

  17.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人员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制度,及时准确记录科研人员从业行为,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对科研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依法惩处高校科研违法违纪行为

  18.高校要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机制,严肃查处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违反科研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示、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责令整改、终止项目执行和项目拨款直至限制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9.高校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和科研活动的监管职责,加强服务保障、教育引导、监督管理,确保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因未能正确履行监管责任,发生科研人员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领导、管理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

201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