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保障药品电子监管网运行管理事项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实现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和部分高风险药品生产出厂、流通的动态监控,确保药品真实、可追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在特殊药品电子监管网的基础上,初步建成全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络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网)。按照《关于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5号)要求,为保障电子监管网规范运行,明确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监管网运行基本原则
国家局按照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分类分批对药品实施电子监管。
凡生产、经营列入药品电子监管网目录品种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电子监管码印刷规范的要求,在药品外标签上印刷或加贴电子监管码。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电子监管网作为药品电子监管的工作平台,指定专人负责电子监管网的业务处理及基本信息维护工作,并组织相应的培训和开展必要的指导工作。
(二)国家局负责电子监管网药品品种信息的维护与更新,检查督促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电子监管网的日常监督管理和预警信息处理工作,并对重大预警事件提出处理指导意见。
(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基础信息的维护与更新,检查督促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预警信息的处理,发生重大预警事件时书面报告国家局。
(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照相关规范和流程使用电子监管网报送相关信息,造成相关业务数据异常的,应责令企业整改,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整改。
三、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的药品品种、规格和实际生产量申请监管码。
(二)药品生产企业对监管码的印刷、加贴等应当严格执行电子监管网《使用手册》的相关技术要求。
(三)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生产药品的电子监管信息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四)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伪造、冒用或重复使用监管码,监管码如有剩余应及时注销并做销毁备案;如有丢失或者泄露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国家局。
(五)药品经营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企业经营药品的电子监管信息维护与更新,核注核销,并确保上报信息及时、完整、准确。
(六)药品经营企业发现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上实际信息不符合,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七)药品经营企业负责对其异地设立仓库中的药品电子监管信息进行维护与更新。
(八)逐步实现在药品流向跟踪的过程中,准确及时地记录药品经营的基本信息,实现药品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融入电子监管网。
四、电子监管网数字证书及其使用
(一)电子监管网数字证书是指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登录电子监管网时应当配备的身份证明,在电子监管网中代表用户的合法身份。用户根据电子监管网有关规定申请数字证书。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妥善保管所申请的数字证书,数字证书持有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更新,不得转借冒用。如有丢失,应立即向证书发放部门办理挂失、注销,并重新申请。
(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被吊(注)销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其数字证书同时失效。
五、网络系统运行管理及职责分工
(一)电子监管网的系统开发、技术支撑部门,负责网络平台的正常运行和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做好技术服务工作,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电子监管网的各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入网企业及药品基础信息的维护和管理,做好企业入网、药品电子监管码赋码、核注核销、消费查询、监管追溯、通报预警等环节的管理工作。电子监管网的运行管理部门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各省(区、市)局要严格履行相关职责,尽快将文件转发至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督促辖区内药品监管部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局要求,做好实施药品电子监管的相关工作。对在电子监管网运行中发生的失职以及危害电子监管网业务管理和运行安全的行为,国家局将予以严肃处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电力[1999]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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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经贸委原则同意《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发展农村经济,开拓农村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发展的重大措施。你委要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把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起符合青海省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电力体制。
青海省经济总量较小,用电水平较低,目前还有一个无电县,约9.95万户农牧民没有用上电,因此,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工作对促进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你委要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加快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青海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
农村电力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电力管理实际,为推动全省城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加快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电力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省共有42个县(区)、437个乡、4111个行政村、64.99万户农牧民。目前,全省县、乡、村、农户的通电率分别为97.6%、78.49%、81.20%和84.94%。全省农村电网共有110千伏变电所10座,110千伏线路396公里,35千伏变电所61座,35千伏线路1852公里,10千伏线路10689公里,农村低压线路12394公里,配电变压器8000台。42个县(区)中,年用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的县(区)有5个,超过5000万千瓦时的有7个,超过1000万千瓦时的6个,超过500万千瓦时的1个,500万千瓦时以下的有23个。
截止1998年底,全省尚有无电县1个,无电人口集中县5个、无电乡94个,无电村770个,约9.95万户农牧民未用上电。县级以下年用电量24亿千瓦时,农业人口年均人用电量仅为11.89千瓦时,平均每月不到1千瓦时,线长、面广、居住分散、负荷小是青海农村电力现状的主要特点。
(一)管理模式全省目前主要分为直供直管、联网运行或趸售和地方小水(火)电自供自管三种经营管理模式。
1.直供直管青海电网(以下简称省网)直供直管县(区)电力企业18个,占42.86%,其人、财、物隶属于省电力公司,生产经营直接受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各地区供电局领导。省网供电区农村用电量(不含县城用电量)年均仅为2亿千瓦时。农村用电执行省物价局批准的一县一价的到户电价,其中照明为0.55~0.65元□千瓦时,动力为0.55~0.646元□千瓦时,农村工业为0.412~0.472元□千瓦时,农业排灌0.232~0.247元□千瓦时。全省农村低压线损率平均为20.71%。18个县(区)供电企业共有职工996人(不含乡镇电管站人员)。
2.与省网联网运行和趸售地方小电网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和趸售的县(区)电力企业5个,占11.90%,其人、财、物隶属于地方政府,与省电力公司属经济合作,趸售买卖关系。
3.地方小水(火)电自管自供以地方小水(火)电为主,自成供电系统的县(区)电力企业19个(有7个将与大电网联网运行),占总数的45.24%。其中格尔木市电网隶属于省水利厅管理;其余由地方政府管理,水利厅实行行业管理,省电力局进行业务指导。
(二)农村电力体制
1.省网直供直管县(区)已形成了省、地、县、乡四级农村电力体制,均由省电力局直接管理。乡(镇)电管站属农村群众性的管电组织,已由县电力局实行代管。共有222个乡镇电管站,545个乡镇电管员,3801名村电工。
2.与大电网联网运行或趸售县(区)电力企业是相对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大多数未设乡(镇)电管站,农村用电由县电力企业直接管理。
3.地方小水(火)电供电县(区):实行自建、自管、自用,发供用一体化管理。
(三)存在问题
1.由于青海省地广人稀,居住分散,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农村居民生活用电每月人均不到1千瓦时,各县电力企业年售电量很小,部分县(市)机构雍肿、负债严重。
2.由于地缘因素和历史原因,形成了若干个不同的供电区域和供电模式,甚至在省网供电区域内亦存在网中网。管理体制较为复杂、混乱,乡级趸售、单位转供、个人转供电和“人情电”、“关系电”、“权力电”等现象在少数乡村依然存在。农村电价高,农民负担较重。
3.农村电网结构不合理,设施落后老化,农村电力资产缺乏正常投资渠道,长期投入不足。加上农牧区居住分散,供电半径长,电网损耗大,线损居高不下,农村供电成本高,乡、村、户通电率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为指针,紧紧围绕电力为农业、农民、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以减轻农民负担、开拓农村市场、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目的,坚持政企分开,减少中间环节,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范农村电力市场秩序,整顿农村电价,提高农电管理水平,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企分开、一县一公司、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使农电体制改革与全省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相适应,与青海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必须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相结合,与整顿农村电价、规范农村用电秩序相结合,与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和改善服务相结合。
3.加大各级政府监督管理农电工作的责任,加强各级电力公司经营农电的责任。
4.坚持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
三、目标从1999年起,用三年左右时间,理顺并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基本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实际的农村电力体制,完成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任务,建立起省、县(地)两级电力经营实体,最终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
1.实行政企分开,将县级管电职能移交县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直供直管县根据售电量,网架及用电营业区划分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公司化改制,能设立一县一公司的尽量设立一县一公司,也可以几县组建一公司。对乡供电营业所的改革,可以一乡一所,也可以几乡一所,但不能过多、过乱。对原代管的乡镇电力管理站全部改制为县级供电企业的派出机构----乡镇供电营业所,实现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
2.对与省网联网或即将联网运行的县和趸售县,视不同情况,可由省电力公司进行上划或代管,并逐步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在各乡镇成立供电营业所,对农户用电实行统一管理。
3.对地方自供自管的县级供电企业,按照电力工业改革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条件成熟的可参照直供直管县、趸售县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改革。
4.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要着重解决供电设施陈旧、供电能力不足,综合线损率高等问题。经过改造,把农村电网建设成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的电网,使农村电网10千伏高压线损率降到10%以下,低压线损率不超过12%。
5.要切实加强农村用电管理,全面推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在一户一表的基础上,用户按照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定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和国家规定的电价交纳电费,有权拒交超过表计电量和国家电价外的一切收费,使农牧民用上放心电、明白电、满意电。
6.培养和造就一支技术过硬、吃苦耐劳、热心服务的农村电力队伍,要以高标准规范农电队伍,实行统一考核、竞聘上岗、合同制管理的用工制度,严格按定员定编组织生产,严格操作制度。逐步使农电管理工作达到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要求。
7.通过整顿电价、改革体制和改造电网,到2002年,实现青海电网供电区城内乡用电电价达到0.311元□千瓦时的同网同价目标。
四、具体内容
(一)对省电力公司所属的18个直供直管的大通、湟源、湟中、西宁郊区、民和、乐都、平安、互助、化隆、循化、尖扎、共和、贵德、兴海、同德、海晏、门源和刚察县电力局,在原县和地区供电(电力)局的基础上进行县(地)电力公司改制,使其成为经营实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运营。
1.将政府职能交由相应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实现政企分开。
2.就辖区内电力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将产权属乡村所有的农村电力资产,按照自愿上交、无偿划拨方式交由县(地)级电力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维护,建立起清晰的产权关系。
3.加大改革力度,分流原电力企业职工到乡镇供电营业所,同时招聘部分优秀农村电工予以补充,以切实加强农电队伍建设。
4.对省网供电区域内的“网内小网”的供电企业,如乐都的高庙电建队、民和的官亭农电队,按照无偿移交电网的原则由县电力企业直接管理,对人员实行定员定岗、择优聘用。
5.取消化隆、尖扎等县的趸售乡和大通、湟中的转供乡,改由县(地)电力公司直接管理。
(二)对与省网联网互供和趸售的同仁、泽库、河南、贵南、玛沁县和省网即将延伸到的祁连、德令哈、甘德、达日、乌兰、都兰、天峻县的体制改革,可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或在产权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省电力公司代管。也可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对省网暂时延伸不到的班玛、玛多、久治、玉树、杂多、称多、治多、囊谦、曲麻莱、格尔木、柴旦和茫崖等县,按照县乡一体化的要求,因地制宜,区别情况,与直管直供县同步进行改革。
(四)对乡(镇)电管站的体制改革,一律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精神进行。
五、组织实施
(一)具体时间安排
1.直供直管18个县(区)供电企业,1999年开始由省电力公司按照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方案,组织好试点工作。到2000年底直供直管县中40%的县完成县乡一体化改革,到2001年底完成剩余部分。
2.联网互供、趸售和省网即将延伸到的12个县供电企业,按照改革内容的要求2000年内理顺体制,2001年完成30%县乡电力一体化改革,2002年全部完成。
3.对省网目前没有延伸到的12个自管自供县供电企业,2002年基本完成县乡电力一体化的改革。具体时间表为2000年完成10%,2001年完成30%,2002年完成剩余部分。
4.对省网范围内的转供、趸售乡及乡电管站的体制改革,原则要求2000年底前完成。
(二)我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贸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组织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各地方政府具体实施,并协调解决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三)全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操作
1.对直管直供县、联网互供、趸售和即将延伸到的县实行直管或代管的县级电力企业的改革,根据青海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由省电力公司制定实施办法,报省经贸委审查批准后实施。
2.自管自供县级供电企业的改革,由州(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青海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县乡电力一体化的实施办法报省经贸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3.格尔木市的县乡电力一体化改革,由省水利厅根据青海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由省经贸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完)